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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质量管理与检验

1、质量验收标准及等级

2、质量控制及保证

3、施工技术要求

4、检查和返工

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七、现场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平面布置;

2、安全管理

3、文明施工管理

4、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5、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

6、施工档案管理

八、工程分包管理

1、乙方分包工程

2、甲方委托工程

九、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1、合同价款

2、合同价款计价及结算依据

3、合同价款调整

4、合同价款结算

十、设计变更和新技术新材料结算管理

1、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结算

2、新技术新材料结算

十一、工程款的核实与支付

1、付款条件及比例

2、支付程序

十二、竣工验收及移交

1、工程竣工验收

2、工程移交

十三、奖励与违约金

十四、销售配合

十五、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十六、不可抗力

十七、保险和担保

十八、文物和障碍

十九、违约和争议

二十、合同生效、终止

二十一、合同解除

二十二、合同份数

二十三、其他

第三部分:

附件57-------91

附件1:

本工程总工期(重要节点控制工期)

附件2:

乙方直接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内容

附件3:

《关于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协议书》

附件4:

《廉洁合作协议书》

附件5: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6:

《承诺函》

附件7:

《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附件8:

《乙方管理人员名单和乙方施工设备清单》

附件9: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单》

附件10:

《甲供和甲限材料设备明细表》

附件11:

《措施项目表》

第一部分专用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鞍山建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由甲方投资开发建设兴东▪邻世郡商业及住宅项目一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确定由乙方承建。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经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原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鞍山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完全理解本补充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签订本工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本补充合同)。

如本补充合同与原总包合同及本工程招标文件有不相符合的地方,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兴东▪邻世郡商业及住宅项目一期。

2.工程地点:

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170号。

3.监理单位:

沈阳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4.甲方代表姓名:

5.监理总监、及其代表姓名:

6.乙方项目经理姓名:

7.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如下表,实际建筑面积以施工图为准。

具体情况可参考施工图纸。

楼号

1号楼

2号楼

3号楼

商业裙房

设备用房

结构形式

剪力墙结构

框架结构

层数

17层

30层

6层

建筑面积(㎡)

35375.37

37279.77

2195.37

地下车库面积(㎡)

8052.27

总建筑面积(㎡)

82903

二、工程承包范围

1、乙方负责对本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施工管理及技术要求中所含全部工程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1.1、临时道路及临建办公生活区要求:

本工程施工现场甲方按现状提供移交,乙方自行解决市政道路未通车之前所有施工车辆通行道路的协调管理并承担所有费用。

甲方不指定施工生活区、临时办公区等场地,乙方自行在本期项目总用地红线内解决,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如甲方需使用生活区及临时办公区等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时间无条件搬迁,搬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施工材料堆放、加工等场地必须设置在本期项目总用地红线内,如果设置在红线外时需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后期展示或建设需要场地搬移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2临水临电

甲方指定临水接驳点,接驳点以后的水表管线等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费用自理(按本市施工用水统一标准收费)。

甲方指定临电接驳点,接驳点以外的线路由承包方自行解决,费用自理(用电计量按本市施工标准统一收费)。

2、承包范围:

2.1按甲方提供的由北京中环世纪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本工程施工图及所有设计修改图(除甲方直接分包及其它单位已完成工程内容以外的全部工程内容)。

2.2含外墙装饰及公共部分室内二次装饰设计施工图(商业部分除外)。

3、主要承包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3.1主体结构和建筑工程(包含板底夯实,不包含桩头处理工程);

3.2外墙、屋面保温工程;

3.3地下室、屋面防水工程(含住宅卫生间防水及其他有防水要求的工程);

3.4电气工程。

3.4.1包括变配电工程(从变压器计量表开始,含所有出线回路,不含低压柜)

3.4.2电气动力(独立分包工程的动力配电至配电箱,含配电箱)

3.4.3电气照明(含所有及设备用房的灯具、管线的安装)

3.4.4发电机组的控制柜及进出线回路(包括发电机至低压配电屏)

3.4.5防雷及接地安装(含高压房和变压器房内的接地预留、含卫生间局部等电位)

3.4.6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及安防系统等的预留、预埋及套管;

3.5室内给排水工程(含压力排水)。

民用给水管道由给水泵房内1.5米接至户内1.0米(含末端阀门),商用给水由商业给水泵房内1.5米接至商业卫生间内1.0米(含末端阀门),排水接至室外第一个排水井内(不包括井),屋面雨排水管及空调冷凝排水管的供货、安装,并包括消防、空调、通风等专业预留、预埋套管。

3.6供热工程:

由换热站内1.5米接至供暖末端(按施工整体完成)

3.7所有甲方分包工程涉及到的预留孔洞及套管、线管、水管、底盒、铁件预埋、接地镀锌件等(除精装修工程外所有甲方分包安装工程的管内穿线均由分包单位负责,乙方必须穿好引线并保证线管畅通,并协助分包扫管),以及预留预埋及洞口剔凿、封堵与修补;

强、弱电桥架、支架安装;

进户门、防火门、塑钢门窗、消防、空调、通风等工程安装后的修补、堵洞及塞缝等;

以及电梯底坑及机房钢梁的砼浇注;

负责电梯安装后基础二次浇注及洞口封堵;

栏杆、扶手安装的收口。

以上工作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清单综合单价里面,不另外单独计取。

并按照装饰与电梯工程的进度要求,及时提供电梯前室的一米标高线;

提供门窗安装的一米标高线;

智能化、泛光照明、墙上及砼内的管线预埋。

3.8装修内容包括:

除甲方另行分包的所有部位装修均由乙方承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楼梯间及公共走道(不含甲方直接分包部分)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装修;

地下车库(包括其中的各类设备房间等)、公共走廊、室外公共露台(含屋面平台)等按设计图纸及规范标准完成;

3.9建筑物施工完成后,建筑物室内清扫,外墙清洗,建筑物室外周围红线范围内的平整、清理、清扫、建筑垃圾外运、成品保护等;

3.10甲方下发的设计变更。

本协议约定所有属于乙方承包范围的工程,因乙方原因造成某单位或单项工程不能按时完成,导致后续工程不能进行、影响工期时,甲方通知乙方后即可将该单位或单项工程另行发包,并将该单位或单项工程造价从合同总价中扣除,乙方应当承担该单位或单项工程造价10%的违约金。

4.不包括以下清单中所列的甲方分包工程,但包括分包工程的预埋(留)、暗配及构件(或设备、部件等)安装后的堵补。

下列分项工程,由甲方直接分包。

序号

工程名称

备注

1

土方工程及回填(含室内回填)

2

桩基础工程,外委至破桩头、褥垫层

3

商业部分的地面、内墙面、卫生间防水、天棚、楼梯、扶手、栏杆、外墙面、台阶等内外高级装修。

5

甲方指定的特殊二次装修工程

6

特殊结构工程(指裙房大厅上方球型网架等)

7

电梯工程

8

燃气工程

9

变配电工程(变压器电表之前)

10

智能化系统

11

室外及庭院的园林建筑、园林绿化、给排水管道、道路工程等专业管线

12

通风空调工程

13

消防工程

14

电话、电视、网络等弱电安装工程

15

二次加热换热站工程

16

二次给水设备与安装工程

17

人防设备工程

18

地下车库地坪漆、汽车车挡、塑胶贴反光膜护墙角及车位划线、标志等工程

19

信报箱的制作及安装工程

20

泛光照明工程。

5.包括承包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

6.本项目施工内业档案由乙方按各分部节点整理汇总上交甲方,由甲方统一报验,乙方向甲方交纳2元/平方米档案编制费(不含材料检验、化验费)。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以开工报告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

3.总工期:

主体工程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4个月。

4.甲方提供现状条件及工作面,监理和甲方在开工前5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开工令,

并以开工令确定的日期作为实际开工日期。

此后,不管因何原因需要在《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书》上填写其它开工时间,甲乙双方实际计算工期的开工时间,均以前述的监理和甲方发出的开工令规定的时间为准。

5.工期顺延:

本合同工期不论因以下何种原因产生工期顺延14 

日历天(含14

日历天),乙方将自行承担因延期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提高误工索赔费、材料设备价格上涨费、机械设备停滞费及现场管理费用等。

5.1.经甲方总经理和监理公司项目总监或其双方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和

监理公司公章下发的停工令,依据停工令则工期可以顺延。

5.2.本合同约定不可抗力条件对施工进度关键线路造成影响时,经甲方总经理和

监理公司项目总监或其双方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和监理公司公章下发的有效文件,工期予以顺延。

其它任何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均不顺延工期。

因为工期延误造成的误工费、机械停滞费及现场管理费等由乙方承担。

四、工程质量

1.本工程质量标准:

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和鞍山市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施工。

乙方保证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达到“GB50300-2001”验收标准的“合格”标准。

如因乙方责任致使本工程质量未通过逐户验收,乙方必须进行认真整改,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在竣工验收后,若仍有需整改的遗留事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三天内整改完毕。

若逾期,且整改完成日在甲方与小业主约定的入住日期前,乙方按人民币3000元/天承担违约金;

在入住日期之后的逾期违约,则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则按人民币5000元/天承担。

2.工程质量等级由建设主体各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共同评定,鞍山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监督。

因乙方工程质量未能达到甲方和监理的要求不得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须先行整改至符合甲方和监理的要求。

3.工程质量:

本工程确保鞍山市优质工程。

4.乙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计划,严格质量监督,并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重要、关键部位施工前3天,乙方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如乙方不能按时提交重要、关键部位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则甲方(或监理)有权每次处以2000元的罚款。

5.原材料使用符合国家及鞍山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甲方和监理认可的材料,原材料必须具备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产品包装完整、标志齐全,进口材料必须具备完税凭证、进口检验检役证明、报关单证等证明文件。

材料进场前需要向甲方项目部和监理公司申报,若发现已施工的材料不符合图纸的要求或用假货、贴牌冒充的材料,材料质量未能达到国标要求,乙方需无条件返工,并每次承担10000元以上的违约金罚款。

四、合同价款

1.本协议为清单固定单价,工程总造价结算执行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九条。

2.1本协议取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包括施工图纸、甲方规定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运输费、材料损耗、样板费及其他费用(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检验与试验费、缺陷修复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为完成本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2本主体工程(含设计变更及增加分部分项工程)包干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税金、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施工降水、地上、地下设施、自备柴油发电机(含设备费及油费);

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工程抢修费、支撑钢筋、施工铁马、衬铁、在钢筋混凝土墙、板、柱内预埋线管、底盒、箱体等产生的加固及定位等措施费、赶工补偿费、所有检验试验费(包括乙方采购、甲限乙供材料到工地后送检的检验试验费)、沉降观测费等所有措施费、竣工图纸及资料档案移交费用、甲供材料设备的现场保管及现场二次搬运费等以及总包照管费、总包配合费(总包服务费)、招标备案费及其它相关风险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3本主体工程(含模板工程、设计变更及增加分部分项工程)规费包括但不限于税金、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一切险等所有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机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作包干使用不作调整。

2.4本主体工程建筑面积以政府批复的《竣工验收查账面积》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2.5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小写:

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

2.6合同价款支付及比例:

2.6.1乙方向甲方交付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塔吊安装完成后返还50%,筏板基础完结后再返还50%。

2.6.2本工程无预付款。

2.6.3地下室负二层梁板柱工程施工完成,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已完工程甲方审核确认的合同价款的80%;

地下室负一层梁板柱工程施工完成,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已完工程甲方审核确认的合同价款的80%。

2.6.4±

0.00以上每五层作为一个核算单元(商业裙房二层作为一个核算单元),每核算单元形象进度完成时,核算单元由甲方、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等核验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每核算单元工程已完工程量甲方审核确认的合同价款的75%,工程整体结构封顶并由甲方、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等核验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已完工程量甲方审核确认的合同价款的80%。

2.6.5内外粉饰及安装工程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且付款手续齐全后按月进度完成工程量的75%拨付。

2.6.6工程竣工后,甲方和监理初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完成量的85%,完成工程结算并通过甲方验收及行业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后,付款至结算总金额的90%,竣工备案完成后三个月付至结算总金额95%。

2.6.7余款5%(主包单位工程总产值)作为保修金,付款时间按国家有关工程保修期限而具体确定,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保修合同。

3.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补充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补充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4.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补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补充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5.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补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定义相同。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1.投标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双方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关于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协议书》、《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承诺书》、《廉洁协议书》等本合同相关附件;

六.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订立地点: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180号

甲方和乙方约定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补充合同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定义除本补充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

1.1.工程:

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1.2.工期:

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3.开工时间:

指甲方在完成红线外“三通”,并将乙方施工作业场所全部或大部移交乙方后,向乙方下达《开工令》的日期。

1.4.竣工时间:

指本补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的日期,若工程按甲方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日期为乙方整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1.5.图纸:

指由甲方按本补充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及所有修改图纸,或乙方提交并经甲方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

1.6.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7.等额工程款发票指依据税法规定提供与产值等额的税务发票。

1.8.小时或天:

本文件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数计算时间的,均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9.设计变更:

指对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经设计单位出具手续并经甲方下发给乙方实施的工作内容。

主要类型有:

1)由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2)由于甲方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3)由于甲方认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4)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

1.10.甲方分包工程:

指由甲方组织招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由甲方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支付进度款,乙方负责对指定分包单位进行总包管理并提供总包配合的分部分项工程。

1.11.甲供材料设备:

指由甲方直接和厂家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支付合同货款,乙方负责材料设备的卸货、倒运、验收及保管,并对供货数量负责的材料设备。

本工程甲供材料设备清单执行本补充合同附件10。

1.12.甲限材料设备:

甲限材料设备是指甲方根据选定的样板、品牌及市场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多个许可供应商并指定最高结算限价(甲方保证乙方在现金交易的方式下可以以该价格从许可供应商处购得相应材料设备),乙方可以在指定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定最终合作人并实施采购的材料设备。

乙方负责材料设备的卸货、倒运、验收及保管,并对供货数量负责。

本工程甲限材料设备清单执行本补充合同附件10.。

2、合同文件

2.1.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后,以甲方决定为准。

按本补充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2.3.乙方对上述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转让或泄漏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索赔损失。

保密措施费已在本合同总价中包含,不另行计算。

3、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3.1.本合同文件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工程管理人员

1、甲方人员:

1.1.甲方驻工地代表于文博,代表甲方履行本补充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工程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工地代表签署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为有效。

1.2.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1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3.若甲方工地代表易人,甲方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4.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本补充合同规定对乙方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进行管理。

2、乙方人员:

2.1.乙方驻工地代表(即项目经理),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项目部公章后递交甲方,但其中对本补充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2.乙方所有管理人员名单和施工设备应按附件8~9(同乙方的投标文件)配置,且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2.3.乙方本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承包工程(包括所有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

如乙方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按本补充合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乙方管理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2.4.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按本补充合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2.5.乙方项目经理班子中,需配置专职负责材料、设备管理和施工档案管理的常驻现场的专业人员,与甲方或监理公司进行相关工作的对接,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无误完成。

否则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一定的相关工作的管理费(实际发生费用的2倍计取)。

乙方以下人员,若经甲方确认属于以下情形之一者,则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予以撤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2天内将其调离本工程项目,否则按本补充合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a、甲方认为无法胜任乙方所定岗位工作者(包括对部分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管理人员及不能胜任本专业工作的施工技术人员等);

b、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楼盘销售)者;

c、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d、无上岗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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