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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代理合同

中国总代理合同

篇一:

产品总代理合同

产品总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友好合作,诚实信用,互利互惠,长期共赢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决定,签署本经销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系列产品在中国的总经销商,在本区域享受甲方产品独家总经销商资格,在本区域市场全权开展销售甲方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

二、甲乙双方的所有商业活动必须依法经营,对客户做好诚信服务工作,双方各自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行为自行负责。

三、在乙方成为区域总经销期间,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严防串货,杀价,多头销售行为,在本区域不再发展授权经销商。

四、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统一商务政策,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产品价格体系和区域管理制度,保护甲方自主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不受侵犯。

五、甲方不得再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乙方以外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取得“产品”。

亦不得委托“地区”

内乙方以外的其他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作为其经销商,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甲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乙方。

甲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甲方知道的或有理由相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出售“产品”的第三者。

六、价格

1、甲方给予乙方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甲方和乙方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并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

2、甲方给予乙方一个较稳定的市场价格,如有变动,也是每年年初发给的年度价格表。

3、如有产品价格变动,甲方应在改变价格和折扣的30天前书面通知乙方,所有改变价格期限之前双方签定的合同一律保证价格,并按正常交货期交货。

4、乙方所享受的代理折扣由双方另行商定,但甲方应当保证乙方应获得不低于的折扣。

七、甲方的责任

甲方同意在下列方面承担义务:

1、甲方将向乙方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资料。

大批量的资料在必要的情况下可由乙方申请甲方提供。

2、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最新的行业动态信息,经常提供有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以便乙方能采取多元化的市场推广策略和销售方式。

3、甲方将对乙方的促销员提供全面的技术培训,并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

4、甲方对于乙方售出的产品,凡是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而引起的损失,一切均由甲方承担责任或给予免费更换。

八、乙方的责任

1、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甲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

2、乙方应根据需要,在“地区”内发展区域性代理商和分销商,签订合同和管理将由乙方独立负责。

3、乙方将配备足够的销售人员和培训师来配合市场销售的需求,他们会全面了解系列产品的特性及用途,并能够承担培训,现场检测服务和操作示范等任务。

4、供给甲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5、乙方应尊重和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将售出的任何甲方产品复制后用于商业目的。

九、期限、终止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应终止:

1、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

如该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协议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九十天期终时即时终止,或

2、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即终止本协议,或

3、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

止本协议。

十、保证

1、标准

甲方向乙方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内的标准。

可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

甲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

2、免受损失

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甲方应保护乙方,使之不受损失。

3、质量

如乙方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甲方,甲方应按乙方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乙方给予补偿,其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

对由于上述调换或补偿而引起的损害,乙方不丧失其索赔权。

十一、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全国性广告发布时刊登授权独家经销商的名称,地址,电话。

篇二:

全国独家总经销协议书

全国独家总经销协议书

甲方:

福州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

福州鑫融华建材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诚实信用,互利互惠,长期共赢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决定,签署本全国独家总经销协议书。

一、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期限内,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现有及今后所生产的全部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独家总经销商,在全国市场全权开展销售甲方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全国独家总经销商,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不再另行发展授权经销商,也不再向除乙方之外的其他客户自行销售。

四、本协议的有效履行期限即授权期限为十年,至十年期满的12月31日止,即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协议期满,双方如有意继续合作的,可以续签。

五、在协议履行期内,甲方将所生产的全部产品交由乙方全国独家总经销,甲方确保按照产品的出厂成本价(已含甲方合理的生产利润)向乙方供货,各项产品的出厂成本价由双方确定后作为本协议附件。

在协议期限内,甲方新开发产品的价格由双方另行确定。

在确定成本价时,甲方应向乙方明确具体成本的构成。

在协议期限内,如因原材料、税费、人力资源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动需要调整成本价的,双方可根据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六、根据甲方产品的现有市场销售情况并考虑到市场的培育期限等因素,双方确定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乙方每年从甲方完成的产品采购指标:

乙方完成每一年度采购目标的,按进货总量的2%年终返利,超额部分按4%年终返利。

返利由甲方以等价产品方式于次年一月份支付给乙方。

七、双方之间的货款每两个月结算一次,由甲方先发货后结算。

结算时间点位双月的最后一日,甲方于次月5日前将截止上月最后一日的货款清单与乙方对账确认,并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确认后于10日前将货款支付给甲方。

八、为确保销售的正常进行,甲方应根据乙方订单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供货义务,包括按照乙方的通知直接向最终用户履行交货义务。

乙方每次向甲方进货时,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传真订单。

由甲方通过公路运输或铁路运输两种方式免费发货,到站由乙方或乙方的客户自提,如有其它运输要求则由乙方支付运费。

九、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广告发布时应刊登乙方为全国独家授权独家经销商的内容,并体现乙方的名称,地址,电话。

2.乙方有义务将甲方产品的市场发展,产品情况,客户需求等信息及时反馈甲方。

3.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由乙方自行确定和调整,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提出相关建议、意见。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格的产品,对非人为损坏和非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对乙方终端用户提供售后服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应向乙方配套提供公司统一印制的产品宣传品,并向乙方提供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支持,销售培训,经验交流等服务。

6.甲方有义务保证充足的产品供应。

十、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履行本

协议,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期间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两份为凭。

甲方:

福州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代表:

福州鑫融华建材有限公司代表:

乙方:

篇三:

中国地区总经销合同

中国地区总经销合同

甲方:

(仔细核对是否有这样的公司或者组织)

乙方:

甲方与乙方在互惠平等的原则上,经过友好协商,双方为其事业的发展,甲方出

口的商品进入中国市场而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总经销商)

甲方认可乙方为核心合作伙伴;

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自有品牌在海外流通甲方高敞覆;

盆子产品()的中国地区(香港、台湾除外)独家经销商。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

第三条(续签合同)

1、合同的续签在合同期满2个月前,甲乙双方协商后决定是否续签;

2、本合同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在合同期满前,乙方在完成当初目标的进口销量

下,合同将自动续签2年。

第四条(知识产权)

1、的商标权,设计权等所有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2、合同到期后或解约时,乙方未经甲方认可不得使用的商标设计、包装设计等

知识产权。

第五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做为()产品的中国总经销商,为了提高销量需积极努力;

2)乙方做为甲方的总经销商,为在中国销售必须采取法律措施;

3)乙方应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中国国内酒类市场动向和乙方的销售活

动计划以及推广内容;

2、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认可乙方在中国地区内的独家经销商;

2)甲方在中国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将()产品流通给乙方以外的人,甲方努力

禁止()生产商以类似品牌或形象在中国境内流通;

3)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开拓市场,并提供其所需的物品及资料;

4)甲方支援乙方销售活动费用,支援金额和支援内容双方协商后决定。

详见补

充协议;

5)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未经过乙方同意,不能直接或间接在合同地区内销售产品;

6)由于双方组织机构的变更或解散、甲方自身的工作职责与内容的变更或转移、甲方所委派的生产工厂和破产或解散或转让等,有责任向对方出具正式的书面材

料说明,但不得对本合同的内容及法律效力有所改变。

第六条(产品上市)

甲方和乙方相互协商,在中国内持续销售相关商品,销售商品名为“()”,以

系列性产品为原则进行。

第七条(订单与发货)

1、乙方向甲方订货时,务必要明确记载产品名称、数量、装船日期要求等,订货单中还应包括包装、发票、装船等相关准确信息。

订单在双方协商完毕前不具

有约束力;

各系列产品的生产与订单的到货周期见补充协议。

2、除因灾难引起的情况外,甲方负有包装义务,使产品安全以及毫无破损的进

行交接。

第八条(产品质量)

1、乙方收到合同产品后,如发现产品不符合双方书面协议要求的质量标准和中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甲方需向乙方无偿提供全部或部分相关产品用于替换,并

对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给与赔偿;

2、乙方对于合同产品瑕疵的损失赔偿,须在收到货物7天之内,将详细清单书

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结款方式及条件)

1、提供给乙方的货物结款方式优先考虑事前结算方式(T/T),第一批货物结算

方式采用不可撤销即付信用证;

2、从第二次订单开始,根据乙方的信用度调查结果,采用90天事后结算方式

(T/T)结算;

3.签订合同日期为基准,货款结算以韩币与美金汇率进行,汇率上下浮动5%以

上时,按照当日结款基准汇率支付。

第十条(产品价格)

1、产品价格定为FoB为基准,甲方和乙方协商后在定;

2、依据第1项决定的产品价格有效期为1年;

3、第2项有效期限内,在以下情况下,双方经过协商后可以调整价格。

1)决定价格时汇率上,汇率上下浮动5%以上

2)发生天灾(改为不可抗力)

3)原材料价格急剧上升30%以上

第十一条(合同期限内目标销售量)

1、本合同期限内在甲方支援营销费用的前提下,乙方的目标销售量为2年内美

金50万美元以上;

2、未达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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