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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见附件)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符合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六)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担保企业。

其他类型的担保企业,比照该办法执行。

  (七)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其他会计制度,如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

  【篇二:

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企业会计准则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由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06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XX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具体准则共计38项。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06]18号2006年10月30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XX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应用指南共计32项,并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6项具体准则,财政部未发布应用指南。

  上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三个方面,依次自上而下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的三个层次,构成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并具有法律法规上效力,在规定的范围内(港、澳、台除外)强制执行。

  二、企业会计制度

  由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20XX年12月28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从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自2002年1月1日起在中外合资企业范围内实行,其他企业仍然执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共计十四章一百六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制度原则、会计记帐方法、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记帐程序、会计报表格式、报送程序和编制说明、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处理方法、会计制度的修订、补充权限及其他有关规定、成本核算方法等。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均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

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

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

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

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

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第二、规范目标不同。

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

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

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地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

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

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

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

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分别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

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

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第五、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

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XX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XX〕17号印发。

该《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予以废止。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选型标准,可根据20XX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三:

养猪场适用会计制度】

  猪场养殖作为农业生产产业,它需要有相适应的会计核算办法来反映生产经营过程的资金活动,以提供准确、可靠的经济信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养殖业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核算需根据行业特点来摸索与完善。

为此养殖业会计核算一定要将市场经济与现代会计制度、将行业经营特点与会计科目设计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套灵活的、可操作性强的会计核算办法。

  一、养殖业的市场特点

  

(一)核算基础两者并存。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养殖业不确定因素很多,生产周期现对较短,现金收支比重大,经营管理随意性强,。

这样仅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是不够的,应同时以现收现付制作为核算基础,形成二者并存的局面。

  

(二)购销价格随行就市。

受猪源、疫情、供求关系、季节性等因素影响,购销价格完全随着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升降。

所以,养猪场的各种财物除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外,猪场的仔猪和育肥猪的购销、自产仔猪转为育肥猪、自产仔猪或育肥猪转为种猪、年终存栏猪盘存,均按市场价计算;

  (三)结算方式以现金为主。

养殖人、原料供货人、产品收购交易方式一般为一手交钱,一手提贷。

  (四)年终清库计入收益。

由于猪场的存栏猪不同于一般库存材料物资,日日喂养,时时增殖。

因此,与投入成本配比,应将年终盘存数与账面库存数差额作为当年收益处理。

以存栏猪为例,为了接近实际,盘点的存栏猪应按不同估计毛重划分等级,再按市场价算出猪价,进行账务处理。

  二、根据行业经营特点,形成独特的科目设置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猪场业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最大限度地凸显它的行业特征。

  

(一)资产类科目中应分设“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结存性科目。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产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本科目可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待售幼猪及育肥猪是猪场活的、主要的、不断变化的资产。

其持有目的是用于出售。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产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猪场的母猪和公猪就是这里的产畜和役畜。

并按资产状态分设“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成熟性生产性生物资产”二级科目。

由于产畜和役畜从其持有目的和使用年限上均具有固定资产性质,所以该科目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内容进行账务处理。

同时增设“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备抵科目。

  (三)损益类科目为了突出各种养猪业的特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设立“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可根据出售猪的性质分设“种猪收入”、“育肥猪收入”等二级科目;

与之相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也可按性质分设“种猪成本”、“育肥猪成本”等二级科目。

  (四)成本类科目中设置“农业生产成本”科目:

归集进行农业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

分别母猪、公猪、幼猪及育肥、共同费用设置明细科目。

“农业生产成本—母猪”归集能直接归属于母猪的成本费用;

“农业生产成本—公猪”归集能直接归属于公猪的成本费用;

“农业生产成本—幼猪及育肥”归集能直接归属于幼猪及育肥的成本费用;

“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归集不能直接归属于母猪及公猪和幼猪及育肥的其他间接性生产费用。

  三、具体账务处理

  一、购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1、购入已成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

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作为生产性资产的成熟公母猪到达企业后,借计“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2、购入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购入未成熟公母猪的账务处理同上。

作为生产性资产的公母猪达到企业后,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二、生产成本的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八条第三款指出: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一)原料领用的核算

  饲养所领用的原料应分别按不同的饲养对象进行归集。

领用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原材料”、领用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公猪—原材料”、“农业生产成本—幼猪及育肥—原材料”,“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

  

(二)产畜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十七条规定:

对企业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残值和折旧方法。

  母猪、公猪摊销分别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摊销(折旧)”、“农业生产成本—公猪—摊销(折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三)间接费用的核算

  猪场发生的与饲养有关的间接费用(除产畜摊销外),在“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下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发生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XXX”,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三、期末成本分配的核算

  期(月)末原则上首先按定分配标准将“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进行分摊,为简化核算除“农业生产成本—母猪”留有待结转“消耗性生物资产”初始余额外,其农业生产成本期末均无余额。

结转时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贷记“农业生产成本—公猪”、“农业生产成本—幼畜及育肥”、“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

  因母猪作为生产性资产,起生产具有一定周期,其妊娠期间发生的成本应单独归集作为生产后乳猪即“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初始成本。

生产时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幼畜及育肥”,贷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原材料”、“农业生产成本—母猪—摊销”。

  四、转群的核算

  在整个饲养期间,生猪会存在在不同群别之间转换的情形。

我们主要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转群核算: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转为生产性生物资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自行繁殖的产畜或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成龄)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十五条规定:

生物资产改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改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确定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转为生产性生物资产

  所有仔猪出生后均在“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核算,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须将符合标准的仔猪转为产畜或役畜时,根据该转群猪的重量占整个该群的重量的比重分配转群时的初始成本。

转群时借记:

“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

  在未成熟到成熟期间发生的饲养成本或其他能直接归属于未成熟母猪公猪的成本直接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借记:

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

当母猪公猪到达成熟状态时,根据转群时该猪市场价格作为转入成熟生物资产的初始价格。

“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改变用途或淘汰,应按生产性生物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入账价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价值包括原值、累计折旧、以及累计的从属于该资产的农业生产成本。

“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成本—母猪”

  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参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办法。

  五、销售成本核算

  根据养殖业的市场特点,销售成本结转方式采用销售成本率法。

每月月末按预定的销售成本率计算当月的销售成本,每季度或半年或年末再根据市场行情计算销售成本率,采用新的销售成本率调整累计销售成本,并以此销售成本率作为下期的成本率。

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

  相关公式:

  消耗性生物资产期初余额+本期增加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净增额

  1、销售成本率=

  已实现销售收入+转群市价+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结存市价

  2、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结存=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结存市价X销售成本率

  3、本年累计应结转销售成本=期初消耗性生物资产+本期增加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

  4、期末调整销售成本=本年累计应结转销售成本-本年累计已结转销售成本

  六、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期末计价

  为更为合理的确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价值,年末应将消耗性生物资产存栏市价与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价值进行比较,如前者  七、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处置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十六条规定:

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准则发生上述情形时,借记:

“现金”、“银行存款”、“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营业外收入”等,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应交税费”、“营业外支出”等。

  【篇四:

关于现行各会计制度适用范围的总结】

  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比较特殊,一方面是制度与准则并行,另一方面是相对统一的制度与行业制度并行。

目前相对统一的制度也另有区分:

首先分为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和非盈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其中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这些制度实际上取代了以前的分行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并行,而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包括: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

其次,在统一的会计制度之下,针对一些具有特殊性的行业发布了会计核算办法,如《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等。

最后,还针对一些特殊业务公布了一系列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等。

  以上可以大致发现,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身的特殊性,目前并没有直接适用与这两种形式企业的会计制度,所以目前至少有三种参考意见,包括参考行业会计制度,参考〈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和参考〈小企业会计制度〉三种意见。

而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有相对明确的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这里之所以特别规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范围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是因为无论《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其针对的都是针对公司制企业的法律、组织和经济特性制定的会计制度,而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应该负无限责任的非法人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有着本质的差别。

比较之下,其法律和经济特性都更接近于个体工商户,而且其损益和权益业务的特性也更适宜采用《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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