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呼伦贝尔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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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工作与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预测和预防性检查工作,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

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队伍准备、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呼伦贝尔市安监局成立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其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组长:

呼伦贝尔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

呼伦贝尔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

非煤矿山科、办公室、监察支队、应急办。

领导小组职责:

①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呼伦贝尔市安委会报告;

②根据呼伦贝尔市安委会的命令,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③联系或调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④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和应急总指挥部的命令;

⑤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呼伦贝尔市政府报告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妥善处理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成员单位职责:

(1)非煤矿山科:

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组织有关专家并参与制定救援抢险方案和控制事故扩大的应对措施;

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落实。

(2)办公室:

接收、呈报市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

传达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指示并督办落实;

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有关后勤保障工作。

负责与市党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及报社、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监察支队:

负责应急值守,保障局内、外网络畅通运行,接收、处置事故发生地上报的事故信息;

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局领导,并根据指示及时上报市党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安监总局,同时转送本局相关科室;

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情况,按照局领导指示,及时向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4)应急办:

按照局领导指示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或按照授权协调、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

协调组织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

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救援队伍等相关资源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和支持保障,并在事故灾难造成突发环境污染等事件时协调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呼伦贝尔市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时,安监局由1名分管副局长带领相关科室有关人员参加。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并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需要外部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增援时,报请市安委会统一协调、调度。

事故灾难跨多个旗市区、跨多个领域或影响重大时,由市安监局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建立由相关部门牵头的专业救援组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各组主要职责:

(1)抢险救援组:

由安监部门牵头,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抢救人员,排除事故危险源和事故隐患。

(2)安全保卫组:

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安全保卫和群众疏散。

(3)工程抢险组:

由主管部门牵头,对事故现场的工程和周边被损毁的公共设施进行抢修。

(4)医疗救护组:

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紧急救治和护送转运。

(5)物资供应组:

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与保障。

(6)通讯保障组:

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事故现场与救援指挥部的通讯畅通。

(7)技术支持组:

由安监部门牵头,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方案和相关技术措施以及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

3.1危险源监控与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市安监局按规定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由办公室及时上报市政府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矿山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档案;

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研究制订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时逐级上报。

市级、旗市区安监部门掌握辖区内的矿山分布、灾害、重大危险源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矿山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隐患和危险源数据库。

3.2 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矿山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险情严重,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

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和处理

(1)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处置程序立即开展自救、互救。

(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接到Ⅳ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5个小时内报告至市政府,同时报市安监局;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市安监局接到Ⅲ级及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及时将有关事故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安监局。

(5)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启动国家安监总局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

发生Ⅱ级事故及险情,启动自治区安监局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

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旗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全力组织抢险救援,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旗市区进行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前,上报市安监局,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报告办公室,根据局长指示,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应急准备。

4.2 响应程序

4.2.1进入Ⅲ级应急准备状态

旗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预案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抢救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1)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2)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事故相关数据和资料;

(3)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厅;

(4)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5)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

(6)向事故发生地提出事故抢险救援指导意见;

(7)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8)提供有关专家、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4.2.2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2)收集事故有关信息,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和资料;

(4)组织专家咨询,提供事故抢险救援方案;

(5)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指挥;

(6)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工作;

(7)通知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8)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9)根据领导指示,通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3 指挥和协调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救;

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安监局应及时向自治区安监局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启动本预案后,市安监局组织协调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险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事故中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协调外事办公室支持配合;

(6)必要时,通过市安委会报请市政府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4.4 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事故的企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职工抢险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监局,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当地人民政府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涉及跨旗市区、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监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政府决定。

针对矿山事故特点,在抢险救援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指定负责部门疏散、转移受灾或有危险的群众;

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2)统一指挥、协调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救援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要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救援矿山井工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的人员数量。

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

(3)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当发生矿井重大透水、大面积采空区冒落、瓦斯爆炸、粉尘爆炸、重大山体滑坡等重大事故灾难,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法进行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确保应急救援需要;

(4)组织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成立由专业救护队与矿山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4.5 信息发布

按照《呼伦贝尔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核算救灾的费用;

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上交救灾报告。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

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所在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5.2 保险

事故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出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

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微波、互联网等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

市安委会负责建立与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

建立和开发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旗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应急资源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送重要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专业救援队伍及矿山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技术等储备。

有关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区矿山事故救援需要和特点,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

市根据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情况,依托重点企业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基地,重点储备一定数量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援装备、器材。

应急救援中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有矿山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矿山应急组织;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

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矿山企业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做到反应迅速,常备不懈。

(3)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企业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做好必要的救援资金准备。

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市处置矿山事故灾难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4)交通运输保障。

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及时调运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和物资。

事故所在旗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5)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地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矿山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医疗机构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治,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必要时,协调市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力量支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伍,发生事故时,应根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6)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物资保障。

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矿山企业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遵循“服从调动,服从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

跨旗市区、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市安监局负责协调。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县级以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矿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建立本级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基础数据库,开展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职工说明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企业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

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并参加业务培训;

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教育;

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负责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并将应急管理培训内容列入各级行政管理培训课程。

(3)演练。

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有关专业应急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定期组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监局提交书面总结。

应急指挥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6.5 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对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事故灾难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划分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

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

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造成50~99人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不含)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

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造成30~49人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

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造成29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事故。

7.2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旗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

市安监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及时组织修订。

7.3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呼伦贝尔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人员名单

2、呼伦贝尔市矿山救护队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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