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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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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

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没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第二篇: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问题

∙第三篇:

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问题研究

∙第四篇: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能得到多少赔偿

∙第五篇:

劳动关系下午茶——不签劳动合同未必赔偿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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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

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没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没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不签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劳动者同意并且积极和公司签合同,但是公司拒绝签订;未签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1X年2月1日以后;

并且从进入公司满1个月后即第2个月开始计算。

3、劳动者不与公司签订合同

公司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需要承担支付每月2倍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不适用该条款。

职工故意或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则不能获得2倍工资。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不签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劳动者同意并且积极和公司签合同,但是公司拒绝签订;未签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1X年2月1日以后;

并且从进入公司满1个月后即第2个月开始计算。

3、劳动者不与公司签订合同

公司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需要承担支付每月2倍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不适用该条款。

职工故意或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则不能获得2倍工资。

第二篇: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问题

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起算时间怎么界定?

如何赔偿?

具体分析如下:

步骤/方法

将“用工时间”认定为第一次进单位工作时间。

应当从合同到期未续订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用工之日”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时候,不能简单理解为进单位工作的第一天,而是应认定为“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工之日”。

因此,对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应当有一个月的宽限期。

综上,劳动合同到期后,若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应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不能认定为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可依据《劳动合同法》82条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期的双倍工资。

最新司法解释: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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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11-1616:

19|标签:

合同司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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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了,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大家逐渐学会了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不过,对于一些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为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发生了劳动争议。

昨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二)》(以下简称“意见”),对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计算基数的确定、未及时续签等热点问题给予了解释说明。

对此,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就此”意见“详细解读。

步骤/方法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时效该如何认定

[案例]小陈于201X年11月到南京一家物流公司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

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X年11月,他因与单位人事主管发生矛盾而辞职,随后,小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1X年11月至201X年1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物流公司辩称,有关双倍工资请求应在一年内提出,现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所以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资。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解读]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申请时效的把握,一直是个讨论的热点话题。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意见》此次明确,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这其实是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小陈在201X年11月入职,单位应在当年12月与其签劳动合同。

如果到201X年11月还没签,那么就视为双方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前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从此时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

如果到201X年11月,小陈还没提出来申诉,那就过时效了。

这也提醒劳动者,要及时维权。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应以所有收入为基数

[案例]王小姐在一家服装店当营业员,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组合。

工作一年后,王小姐以老板未与其签劳动合同为由,讨要双倍工资。

经过社区的调解,老板同意支付,让王小姐想不到的是,老板计算双倍工资的基数竟然是基本工资,“我每个月能拿到3000元,可基本工资只有900块呀,老板竟然说,其他的部分属于奖金,不算工资。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解读]这种误解经常会出现,《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因此,王小姐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是3000元,这显然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双倍工资也能获支持

[案例]何女士从201X年2月起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两年劳动合同到期后,今年2月公司

并没有与其续签,今年10月,公司效益不好,终止与何女士的劳动关系,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何女士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还应当向其支付未及时签合同那段时间的双倍工资,双方发生争执。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解读]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补签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原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这一直是个争议焦点。

《意见》现在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过,这里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续延,比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另外,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有失效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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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劳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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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显然,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有失效日。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在此就此问题在此分析一下。

步骤/方法

研究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首先要了解“双倍工资”是什么,属于经济赔偿,还是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82条明确规定:

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两倍的工资。

而在法律中,“工资”的概念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而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理解双倍工资的原因:

你做了工作,我发了工资,为什么

还要再给你一倍工资呢?

这不是不劳而获吗?

一些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官也认为,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赔偿,而不是劳动报酬,是一种赔偿。

从表面来看,是乎合情合理。

但是我们站得更高一些层次,来看什么是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应该得到的一种劳动的对价,比如我工作了一天8个小时你给我100元。

这100元就是劳动报酬。

那么是给你100元呢还是10元呢?

谁来确定呢?

一般来说,双方协商,确定一个数额,这就是我们日常中的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但是在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就业环境中,为了保护劳动者,法律对本来应该双方协商的劳动报酬问题,进行干涉,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此进行一些强制性的规定,比如规定,休息日加班要支付200%的加班费,最低工资不能低于960元,待岗期间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70%的。

必须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那么这些最低工资,加班费都是法律所规定的,而不是实际劳动的一对一的对价。

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同样也是法律对这种普遍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象的一种干涉,因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导致劳动者主张权利时,没有依据。

无法证明自己当初来公司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劳动岗位,福利报酬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在出现一些劳动争议时,许多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者是其单位的员工。

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法律规定:

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那么既然法律明确的规定了是“工资”而不是赔偿,那么就说明法律把它定义成为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因此双倍工资是劳动报酬,所产生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应该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

回顾去年我中心所代理的劳动争议的案件中,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案件统计有70多件,因仲裁时效而不支持双倍工资的只有3件,其他的都是没有“过时效“一说。

一件是房山劳动仲裁委的裁定,以过仲裁时效而今支持后6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是我们不服,提起了起诉,在一审中,房山法院依法改判。

另一件是顺义仲裁委的裁定,现在该案在顺义法院审理中,还没有出判决。

还有一件,值得关注,就是一份朝阳区仲裁委的裁定,本来朝阳区的仲裁一直按照仲裁时效应该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来裁决案子,可今年却出现了“过时效“的裁定书,据了解说是新的内部精神,该案我们已经提出了起诉,现在在朝阳法院等待开庭。

综上所述,从我们代理的70多个案子中,“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过时效“基本上都是个

别劳动仲裁委所持的观点,而现在还没有看到法院的类似判决。

而我们手里索拿到的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的双倍工资的判决书却几十份。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的规定还是具体案子的实践来看,双倍工资的案件应该是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

注意事项

当然不排除有个案的判决来支持“过时效“的观点,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个别案件的个案判决并不能代表所有的案件都要如此来判,因此大家应该多看一些案例,从更高的角度来理解和运用法律,评估和运作案子。

每个案子都有差异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运用实践经验,把握法官的判决的尺度和习惯最重要,也最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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