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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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基本学制缴纳学费。
第七条学生不能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基本学制最后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农业大学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并附家长书面意见,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逾期不予受理。
(二)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照所修读课程的学分缴纳费用。
(三)学生在最高修业年限内仍未完成学业的,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节学业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八条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全校性)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
各教学环节的组织与考核管理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业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
第九条除入学教育与军训、毕业教育、专业与公益劳动外,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学生需取得60分及其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条学生可参加创新教育活动获得创新教育学分。
创新教育学分和学分绩点计算见《青岛农业大学第二课堂和创新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必修课学分为学生必须修读的学分,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公共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专业选修课学分,创新教育学分可以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四节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十二条学生学习的量以学分计算,学生须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质量以学分绩点评价。
课程学分绩点是衡量课程学习质量的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在某一阶段学习的质量。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进行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学习和各种评优、评先进的重要依据,也是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
(一)绩点与成绩的关系如下:
课程成绩(Y)
绩 点
90≤Y≤100
4.0
85≤Y〈90
3.7
82≤Y〈85
3.3
78≤Y〈82
3.0
75≤Y〈78
2.7
72≤Y〈75
2.3
68≤Y〈72
2.0
66≤Y〈68
1.7
64≤Y〈66
1.3
60≤Y〈64
1.0
Y〈6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绩点)/∑课程学分
第五节选课、补考、重新学习、免修与免考
第十四条选课
学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教学安排修读课程。
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根据自己情况和教务处每学期提供的课程,在专业导师指导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务信息系统上进行选课。
学生选课具体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选课管理规定》。
体育课程的选课参照《青岛农业大学体育课管理及成绩考核规定》。
第十五条补考与重新学习
学生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旷考、考试违纪、作弊等,其课程的补考和重新学习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业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免修与免考
(一)以往各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3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课程,一门课只能申请免修一次,一学期最多只能免修一门。
从第三学期开始可以申请免修。
(二)学生对某门课程要求免修,可在每学期选课后,填写《青岛农业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免修。
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备案,并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由开课学院通知任课教师。
免修学生必须参加课程考核。
(三)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和含实验或实习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四)若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则取消以后申请免修的资格。
(五)对于转专业、由本科降为专科、由高年级留级到低年级、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的学生,若已修读课程的学时、学分和教学要求达到了该专业规定的要求,并填写《青岛农业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经课程所在学院核实无误,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并免考。
第十七条普通专升本学生必须严格执行培养方案,一律不得免修。
第六节双专业、主辅修与双学位
第十八条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拓宽知识面,设立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制度。
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具体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实施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规定》。
第七节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六周及其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达到六个周及其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分半年期和一年期,办理一次休学的最长年限为一年。
学生休学最多两次,累计最高两年。
经学校批准连续休学两年的学生,必须在休学一年期满回校办理续休学手续。
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户口不转出学校,但学生必须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后,向学生出具休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申请复学。
经学院政治审查合格,校医院复查身体合格者,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
学期中间不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时,学校视其休学时间长短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
(三)复学到原专业班级的学生,休学期间未参加考核的必修课程必须补修;
复学到低一年级的学生,已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不再修读,也可重新修读。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的,按《青岛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八节本科转专科
第二十六条本科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专科学习。
(一)因身体、学习、家庭等原因继续在本科学习有困难的本科生,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后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科专业学习。
(二)本、专科期间修读的总学分达到专科毕业要求,可准予专科毕业。
(三)按学校规定应予退学者或因违犯国法、校纪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不能转为专科生。
第九节学籍预警、退学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籍预警与退学试读
(一)对一学期内取得的学分高于6学分而低于12学分的学生,给予学籍预警。
(二)对一学期内取得的学分低于6学分,或连续两学期取得的学分累计高于12学分而低于24学分的学生,给予退学可试读处理。
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可征得家长同意申请跟班试读,学校批准后进入试读期。
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内保留学籍。
第二十八条第一次达到退学试读条件的学生,也可申请留级。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接到退学可试读通知后两周内不办理试读手续的;
(二)连续两学期取得的学分累计低于12学分的;
(三)学生在试读期内,第一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12学分的;
(四)试读期内,累计取得的学分低于24学分的;
(五)试读期间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的;
(六)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数达50学时及其以上的;
(七)在校期间,第二次达到退学试读条件的;
(八)应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在一周内不办理的;
(九)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或续办休学手续的;
(十)累计休学时间达到最长休学期限,仍不符合复学条件的;
(十一)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等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十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十三)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四)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定须退学的。
第三十条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由教务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文,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天,即视为送达。
对退学的学生,从学校批准之日起取消其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以下情况注销学籍:
学生发生失踪、死亡等情况的;
应办理退学手续在两周内不办理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清退,限期离校。
第十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毕业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鉴定合格,在修业年限内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对符合《青岛农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中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规定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四条结业
(一)在基本学制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又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但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按结业处理。
(二)学生在校学习最高期限期满,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三十五条肄业
学生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的修读,或学满一年,或取得24学分以上而终止学业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证书的换发及补发
(一)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
1.因学业原因而结业的学生,若经补考或重新学习后不及格课程在5门次以下(含5门次),可以在离校后一年内回校办理进修手续,学习相关课程或完成规定的非课堂教学环节,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2.仅因毕业论文未通过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申请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随下一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
(二)证书的补发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不慎丢失,均不能补发原件。
凡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学籍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如毕业证书遗失或严重损坏者,可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再予以办理,只能出具相应的证明。
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补发毕业证明书暂行规定》的要求,补发毕业证明书应出具个人申请书、单位介绍信、地市级以上报刊声明原毕业证书作废的材料(原件)、当年高考录取简表的复印件(学校档案室可提供查询)、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同时提供三张同一底版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二寸照片、籍贯、出生年月、入学时间、毕业时间、所学专业等情况,并且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补发毕业证明书申请表》,按有关手续办理。
第十一节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八月修订
青岛农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注册是学生取得学籍的先决条件。
为了加强学生注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办学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注册对象与类别
本办法适用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和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我校学生注册分为正式注册和临时注册两种。
学生正式注册后,方可继续取得学籍,具有该学期的学习和考试资格。
临时注册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
(一)正式注册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交费后,凭收据到各学院团总支办理正式注册手续。
(二)临时注册
凡不能缴纳或不能完全缴纳学费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缓交手续后取得临时注册。
(三)临时注册转为正式注册
取得临时注册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两个月内交清学费,方可转为正式注册。
在截止时间后,财务处向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等提供欠交学费的学生名单。
教务处根据财务处提供的上述未交费学生名单和学生工作部(处)提供的学校批准的减、缓、免交学费的学生名单,核实学生注册信息,并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注册时间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交纳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学期按期到校即取得注册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请假回校后必须及时到所在学院销假,并补办报到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正式注册截止日期:
新生根据学校的规定,在校生为新学期开学一周之内。
临时注册手续须在新学年开学两周之内办理完毕。
三、注册方法与程序
(一)正式注册:
注册经办人在核实学生本人到校,已交清学杂费和完成其它规定的项目后,方可办理正式注册手续,并在已正式注册学生的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
学生须在注册登记表上签名后,注册方有效。
学生注册登记表由各学院团总支存档。
(二)临时注册:
各学院团总支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未缴费学生名单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凭有关手续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临时注册手续。
1.申请缓交学费并经学校批准的学生;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经学校批准的学生;
3.由于其它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临时注册的学生。
四、注册管理
(一)学生办理注册手续的工作由各学院团总支负责。
(二)各学院团总支在第三周星期一上午将已正式注册、临时注册和未注册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将注册结果提供给教务处学籍管理科一份。
(三)教务处在第三周根据学生工作部(处)提供的汇总后的注册结果进行学籍处理。
(四)开学后第九周,各学院团总支将临时注册转为正式注册和未转为正式注册的学生名单提供给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后提供给教务处,由教务处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凡违规注册及未对不注册学生及时进行处理等给学校造成损失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五、限制注册的条件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学校规定的费用,且又未办理临时注册申请手续者;
(二)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全日制本科最长八年,全日制专科最长五年);
(三)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及注册,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四)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它不能注册的原因。
六、其它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全校在校学生。
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八月修订
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业考核
及成绩管理规定
为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考风,现对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及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学业考核及管理要求
1.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均需取得60分及其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
2.所有课程(包括必修、选修课程)均必须统一考试要求,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撰写论文、口试、技能测试(包括实践和实验)、设计作品等考核方式,或多种考试方式相结合进行考核。
3.课程总评成绩包括考勤成绩、平日成绩(作业、提问、小测验、实际操作、实验、课堂讨论、习题、0.5周以内的实习成绩等)和期末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并标明各部分所占的比例。
对不及格的成绩教师须用红笔标识。
4.无实验或实验少的课程,考勤成绩和平日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其中平日成绩的比例不低于20%;
实验学时占总学时30%及其以上的课程,考勤成绩和平日成绩所占比例可达40%,其中平日成绩的比例不低于30%。
5.实验考核应在理论考核之前完成,考核要严格、认真、标准一致。
既要注重实验基本技能的考核,又要注重综合应用能力的考核。
6.0.5周及以上的实习单独考核,单独计学分,单独填写成绩表。
0.5周以内的实习在课程内考核,计入平日成绩。
7.体育课成绩考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体育课管理及成绩考核规定》。
8.本科英语课程成绩考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关于加强本科外语教学工作的意见》。
9.科研训练和课程论文的考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关于本科学生进行科研训练与课程论文的暂行规定》。
10.社会实践的组织与考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关于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的暂行规定》。
11.专业与公益劳动的组织与考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专业与公益劳动管理细则》。
12.毕业实习与设计的组织与考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
13.学生除重病、至亲病故外,不允许缓考。
需要缓考的,须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持校医院请假条或转诊单和医院有关证明,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科批准备案。
凡未办理缓考手续而未参加考试的,均以旷考论处。
14.缓考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随同补考进行考试,成绩按卷面成绩如实记载。
若考试不及格,可随下次补考再次补考,补考成绩最高计为60分。
15.对考试违纪及舞弊者,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行为的处理规定》。
16.毕业之前未交清学校规定费用的学生,不允许其进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报告答辩(专科生)。
学生须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回校重新进行论文或报告答辩。
17.仅因毕业论文未通过答辩且未申请延长学制的学生,做结业处理,可以结业后一年内申请回校重新进行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随下一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
18.入学教育、军训和毕业教育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各学院学工办进行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统计并向教务处提供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名单。
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
19.某课程的学分发生变化,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按变更后的学分计算。
20.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课程最后考核:
(1)因病、因事请假,无故旷课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2)缺交作业次数达某门课程总作业次数的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或作业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3)课程的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
二、必修课程的补考、重新学习
1.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均给予一次免费补考和一次免费重新学习的机会,补考成绩最高计为60分,重新学习成绩最高计70分(绩点为2.0);
补考成绩和重新学习成绩分别计入补考成绩栏和重新学习成绩栏中,并在成绩单中如实显示。
2.课程考试及格者不允许重新学习。
3.凡补考不及格,重新学习仍不及格的课程,在基本学制(普通本科、学分互认本科四年,专科三年,普通专升本两年)内,不再给予重新学习的机会。
4.经补考后,同一门课程不及格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单独开设重新学习班,达不到单独开设重新学习班的课程,学生可跟随同一课程的教学班重新学习,并跟班进行考试。
若跟班重新学习的课程与其它课程修读时间发生冲突,由学生与任课教师协商解决。
若考试时间冲突,应当先保证当学期正常课程的考试,对考试时间冲突的重新学习的课程,按有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在下学期开学初随同补考进行考试。
5.所修课程补考不及格,若因教学计划发生改变或其它原因而使所修课程无法开出导致在校期间无法重新学习的,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6.凡旷考、考试违纪、本科生考试作弊的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和重新学习,只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
专科生考试作弊的课程在校期间不能正常补考和重新学习,必须于专科结业后一年内返校参加补考。
7.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不要求必须重新学习,学生可继续修读本门课程,也可选修其它课程。
重新学习课程最高计为70分。
三、成绩管理
1.成绩的记载
(1)除入学教育与军训、毕业教育、专业与公益劳动外,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环节,学生均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凡修读的课程均记入成绩库,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在计算学分绩点时,重新学习过的课程取最高成绩。
学生成绩单为写实性(记录所有修读课程的原始成绩)。
2.成绩查询
学生可以在考试结束一周后凭密码进入成绩查询系统()查询课程成绩。
学生若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提交后两周内或新学期开学两周内申请查卷,查卷按《青岛农业大学考试管理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与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十日修订
青岛农业大学体育课管理及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