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型社会试验区财税改革与创新的现状与建议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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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5.6亿元用于城市泵站、九峰森林保护区、社区管网等改造。

投入大量资金支持推进城市园林绿化、江滩改造、背街小巷综合整治等工程建设。

(2)推动水环境治理。

加快完善排污收费政策,提高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落实污水处理最低收费制度,对收费不到位的,督促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重大技术攻关、水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等工作的支持力度。

改革创新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环保工程投资建设营运模式,制定投资主体多元化实施方案,鼓励本地环保企业参与基础环保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

(3)改进财政支出政策,优化资金支出方式,“以奖代补”促进资金投入多元化。

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加大对农村测土配方施肥、农村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

4、整合财政资源,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发挥整合利用资金支持重点事业、项目建设与发展的作用。

将部分土地收入,专项用于基础建设和环境创新。

促进城市公共资源、公用设施存量资源、政府信用资源等有形资源与无形资源相互结合,补充政府财力,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质量。

5、确立重点支持领域,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等财政手段影响资源配置,引导市场经济主体循环利用能源和资源。

制定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财政补贴优惠政策,改变以往间接补贴的政策,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

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采取财政补贴、一次性资助等形式,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和新产品,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2)采取财政贴息形式,对生产企业实施重点项目(产品)技术改造所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一定年限贴息。

(3)设立专项发展基金,对生物医药企业,软件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测试、登记费用给予补贴。

二、财政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力增长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

全市财政收入呈现出良好增长态势,但是,财力增长仍然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

按照构建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要求,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三农”、社保、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和涉及民生的各项重点支出保障力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相对于各项重点支出的快速增长来说,地方可用财力增长显得不同步,仍然是一个以“吃饭”为主的财政,建设资金所占比重约30%。

2、工业结构偏重,能耗居高难降。

武汉市重工业产值占全市工业产值的77%,工业能耗占全市能耗的71.8%,偏重型的产业结构,造成能耗较高污染较重。

2006年我市单位GDP能耗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0.28%,做大“两型”产业、做小单位GDP能耗的任务十分艰巨。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压力大。

通过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我市城市环线构架基本形成,管网设施功能得到提升,城市环境治理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是由于受财力的制约,市财政资金投入的比重仍然较低,大量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举债筹集。

4、社会保障支出刚性增长的压力大。

社会保障支出具有刚性增长的特点,国家陆续出台的各项社保政策及提高标准政策,地方财政压力很大。

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调待为例,2007年末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74.2万人,而在职参保人员192万人,平均2.58个人瞻养一个离退休人员,负担很重。

按2006年-2007年三年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调待共240元政策,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测算约10亿元,平均每年约3.3亿元。

5、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不顺。

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1994年开始实行的,其“新体制运行、老体制结算”的“双轨制”设计具有很大的弊端。

由于在实行分税制之前的“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体制时期,我市的上交比例是全国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中最高的,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我市每年体制定额上交中央收入28.35亿元。

目前在全国19个副省级以上城市中,除上海、北京、天津外,我市的体制上交额仅次于广州(33亿元),居第5位,比沈阳(19.14亿元)多9.2亿元,比19个城市的平均水平多4.5亿元。

从2002年中央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到2007年,中央和省总共集中我市增量资金近50亿元,其中省集中近27亿元。

上述财政体制,使我市地方留用财力减少,财政面临较大困难。

第二部分:

税收

一、相关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扩抵的税收政策。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中部地区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湖北有4个,分别是武汉、黄石、襄樊、十堪)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等8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比照东北增值税扩抵政策,实行增量抵扣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政策意图是解决这些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

2、促进技术进步的税收政策。

(1)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优惠。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规定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开发费用的50%实行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创业投资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1)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主要有废渣、煤灰、三剩材和次小薪材、废气、垃圾等)生产销售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包括建材产品(水泥、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电力、化工产品等,根据其资源综合利用程度,分别采取免征增值税、减半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办法,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鼓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税收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这些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等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5、扶持弱势行业弱势企业和弱势群体的税收政策。

(1)农业项目优惠。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企业所得税照顾性税率。

(3)企业安置特殊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残疾人员)就业的,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6、降低或取消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些产业主要包括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平板玻璃、石油、化工、造纸、医药等产品。

2006年9月、2007年4月国家相继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取消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下调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对部分产品开征或提高了出口暂定关税;

将部分出口进口商品增列入禁止类目录;

削减部分产品的出口配额总量,对部分产品实行了出口配额管理。

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扩抵没有体现“两型社会”的要求。

目前,中部地区增值税扩抵仅限于26个城市的8个行业,范围较窄,存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不公平。

特别是8个行业之外的企业用于环保项目、节能减排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所含税款,无法抵扣,不利于“两型社会”建设。

现行增值税扩抵政策实行的是增量抵扣,如果企业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就无法实行抵扣。

从武汉市扩抵的情况来看,政策效应也是有限的。

2、对循环经济的政策激励不足。

目前增值税对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采用列举法,优惠面较窄,增值税优惠主要集中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销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

对从事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及环保设备制造企业缺乏优惠政策,特别是利用“三废”、再生资源和农林废弃物等生产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欠缺,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

3、对污染大能耗高的行业的政策约束不够。

(1)排污的约束力不大。

收取排污费的依据是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2003年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下发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由于征收标准偏低和收费办法对企业约束力不大,不能有效地促进企业节能减排。

(2)使用能源的约束力较小。

目前中国成品油价格低于国际水准50%以上,甚至低于某些石油出口国水准。

2007年国家对于油价的隐性补贴超过2200亿元,占GDP的0.9%。

对于出口能耗大户来说,能耗越高,出口越多,补贴也就越多,不利于节约能源。

4、税收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

(1)一般纳税人门槛较高。

由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工业和其他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征收,其名义税负远远高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而现行一般纳税人门槛较高,难以满足规模较小的科技型、环保型、节能型企业的要求。

(2)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是用废企业直接收购废旧物资,不能抵扣进项,人为增加了中间环节。

(3)总分支机构、总部机构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总分支机构的税源划分对总部城市有利对分部城市不利。

第三部分:

财税改革与创新的建议

一、财政改革与创新的建议

1、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实施市级循环经济试点、重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以及国家和省安排我市的重大循环经济项目地方配套。

2、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进一批国内外著名风险投资,推行“桥隧模式”融资担保,引进中关村科技企业加速器,扩大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规模,试行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融资制度。

3、推行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制度。

对节能环保产品实行政策倾斜,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空调机、双端荧光灯和自镇流荧光灯、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9类产品实施强制采购。

4、积极争取中央的财政政策支持。

(1)加大对我市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帮助我市逐步化解历史累积问题。

(2)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申请中央对我市节能工程、污水管网、污染减排监管体系等建设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节能环保项目及专用设备投资实行定期减免或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抵扣。

对我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3)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科技创新,扶持我市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4)落实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

增加粮食直补、农民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完善扶持生猪、奶业和油料生产发展的财税政策。

(5)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申请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二、国税改革与创新的建议

1、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1)建议对武汉城市圈所有行业购置和进口的用于消尘除尘、污水处理、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投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条件成熟后,再对企业的所有投资项目实现抵扣。

(2)增量抵扣的管理办法,限制了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不能有效地实现税收政策的调节目的,不利于实现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建议取消增量抵扣的规定。

(3)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建议免征营业税。

(4)对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建议不征营业税。

条件成熟后,与增值税扩围相配套,将无形资产开发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减少无形资产的重复征税问题。

2、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扩大政策优惠范围。

要改列举式优惠为概括式优惠,由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调整、出台增值税优惠目录,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1)建议对工业企业利用余热发电、供热和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对生物农药实行免征增值税。

(3)对资源节约型环境保护型企业开发研制的新产品,对属于高新技术的试制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条件成熟后,对所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行业全部实行增值税减免政策。

3、调整相关政策,促进节能降耗。

(1)对环保节能企业实行再投资退税,建议对在武汉城市圈内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武汉城市圈内投资其他上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对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实行税率优惠,建议对2008年1月1日之后在武汉城市圈内设立的从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产业政策且投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现代工业制造企业,按15%的企业所得税率征收。

(3)调整消费税车购税政策,建议对电动汽车实行免征消费税,对小排量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实行减征消费税,对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购税。

4、豁免历史欠税,减轻企业负担。

武汉市2001年4月30日以前历史性欠税数额为22.7亿元,其中,欠国内增值税18.6亿元,欠国内消费税1.0亿元,欠企业所得税2.9亿元。

这些欠税绝大部分都是武汉市老的国有企业在重组改制、转换经营方式过程中形成的历史性欠税,可视为国企改革的成本,建议比照国家对东北1997年以前的历史欠税实行豁免优惠政策,对武汉城市圈内2001年4月30日前欠缴的各税给予一次性豁免。

5、完善管理制度,支持企业发展。

(1)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降低科技型节能型环保型企业的管理门槛,对这些企业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到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

(2)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管理,建议对直接收购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企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加强对总分支机构的管理。

建议对企业总部设立在武汉城市圈内的大型企业集团,其全资子公司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设立在武汉城市圈内的企业,其跨省的二级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就地预缴政策。

(4)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

建议对武汉城市圈内出口企业发生迁移整合的,要视同老企业进行管理。

即对城市圈内的出口企业发生整体搬迁或业务整合时,若其主体业务未发生变化,可不作为新办出口企业对待,仍按老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管理。

6、推进费税改革,建立绿色税制体系。

(1)实行排污费税改革。

从短期来看,建议提高排污费的收取标准,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

从长期来看,就是要实行费税改革,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噪音等收费改为征收环境税。

(2)实行车辆交通费税改革。

建议逐步提高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条件成熟后再与燃油税开征一起进行配套改革。

三、地税改革与创新的建议

1、加强对旧税种的改造,增强税制的环保功能。

(1)资源税征税对象逐步扩面。

对应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要求,在现行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

(2)调整资源税计征办法。

从单一的从量计征转向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计征办法,逐步将计税依据由按产量征收调整为按储量征收,促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3)适当调高耕地占用税税率。

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适当加大耕地占用税率,促进企业充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4)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

对资源消耗量大和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消费品及消费行为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实施激励效应明显的差别税率。

2、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增强税收的杠杆调控功能。

适当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征收管理权和对相关税目实施统一的税率、起征点、征收范围等的微调权。

赋予改革试验的权力,以相对较为灵活的税收立法控制和管理,积极引导圈内产业向“两型”改进和整合。

3、全面清理税收政策,整合政策体系。

在向上级申报相关特殊的税收政策的同时,要对税收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和综合归类,积极宣传利用好已有税收政策,对已过时的税收政策或与“两型社会”相矛盾的税收政策,积极提出废止或调整建议上报,整合税收政策体系。

4、调整有关税收的征收标准,扩大激励惩戒效应。

(1)调高资源税税率标准,适当扩大资源的二级税目范围,加重对滥用、过度使用、浪费资源的企业的税收负担,强化资源减量利用与合理调控。

(2)营业税实施有针对性的减免。

对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钢材制造、新材料、生物技术与新医药产业、轿车和专用车、救灾产品制造业、环保产业中涉及的高新低能耗技术转让收入,在初期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积极政策。

(3)所得税实施差别征收。

对资源节约型新企业实行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实施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技术改造的老企业,允许改造资金的税前加计扣除,同时扩大企业研究经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

对于企业用于环境保护和高科技研发等方面的固定资产和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提高企业税前列支和扣除的标准,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5、慎用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公平公正。

(1)税收优惠政策的制订必须严密。

本着既能促进资源节约型企业快速起步,提升节约型环保型企业发展后劲,又在短时期内对国内税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造成较大冲击的原则,通过精细测算认真考察,科学设置税收优惠的条件、对象、范围和幅度。

(2)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必须严谨。

按全国统一的节能减排企业建设标准,税务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有必要逐项逐条认真评估、审核企业能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准入条件,并对照优惠条例细则审慎实施减免、抵扣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坚守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激励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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