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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江苏XXXX银行

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XXXX(以下简称本行)保函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函业务指本行根据主合同债务人(即保函申请人)的申请,以保函的形式为主合同项下义务向受益人出具的,承诺当保函申请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本行代为履行义务或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第三条本行的保函业务仅限于非融资性的人民币保函业务。

第二章保函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的有关合同,本行可提供下列保函:

(一)投标保函是指本行应招投标合同投标人的申请,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担保,保证投标人履行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如投标人不履行标书中规定的义务,则由本行向招标人承担一定额度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二)履约保函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的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申请,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担保,保证卖方或承包方履行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如卖方或承包方不履行义务,则由本行在一定的额度内向买方或发包方承担一定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三)预付款保函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的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申请,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提供担保,保证卖方或承包方按照约定使用预付款,否则由本行向买方或发包方退还预付款项的书面保证。

该类保函的金额不应超过申请人收到的预付款总额。

(四)质量或维修保函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申请,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担保,保证卖方所供货物或承包方所交付的工程符合相关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如在规定期限内货物或工程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卖方和承包方又不能更换、维修或补偿损失,则由本行按一定的金额赔付给受益人的书面保证。

(五)留置金保函,又称保留金保函系指本行应买卖合同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请求,向买方或工程业主担保,在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品质不符,短量,或工程业主确认承包工程存在缺陷,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将由卖方或承包方退还留置金,否则,由本行代为支付的书面保证。

(六)付款保函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买方或工程业主的请求,向卖方或工程承包人担保,保证买方或工程业主能按期支付货款或工程进度款,如买方或业主违反合同义务,则由本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

(七)其他非融资保函

第三章开立保函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客户对象为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保函申请人具备的条件:

(一)保函申请人具备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且信誉良好;

(二)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存款或结算账户;

(三)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招投标书等;

(四)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五)具备贷款卡;

(六)能够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保证金或其他反担保;

(七)符合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保函要素及条款要求

第七条保函须包括以下要素:

(一)保函的名称和编号;

(二)保函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法定地址、开户银行;

(三)保函申请人和受益人签订的主合同文件的编号、签订日期及主要内容;

(四)保函金额;

(五)保函有效期;

(六)支付条件;

(七)注销条款。

第八条保函条款的要求:

(一)保函条款应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

(二)保函的内容应与主合同、开立保函协议书、反担保函的有关条款内容一致,支付条款和责任条款应规定明确;

(三)保函担保的金额必须有明确的数额,并且不得超过担保主债务的金额;

(四)保函中应明确支付条件包括索偿条件、索偿方式和索偿有效期等事项;

(五)保函中原则上不接受可转让条款,不得有独立性条款,即不得约定保函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五章开立保函的操作程序

第九条保函的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客户向本行申请开立保函时,保函申请人应向经办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函申请书(使用我行统一格式,注明保函额度及相关要求);

(二)证明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基础合同或意向书等资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招标书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

(三)反担保资料,如保证金情况、反担保承诺函及相关物业抵押材料或保证人基本情况;

(四)申请人的基本资信资料;申请人提供真实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审计报告);

(五)受益人的基本资信材料;

(六)保函样本格式(非标准格式);

(七)本行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保函的调查

经办行收到保函申请后,应比照贷款贷前调查的有关规定,由经办客户经理进行调查。

应重点调查以下几方面:

(一)对保函申请书的审查

申请人请求本行出具保函时,必须提前向本行提交正式的申请书。

申请书应事项清楚、指示明确,能反映保函基础合约的基本情况、保函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对交易合同或项目的审查

主要审查交易合同是否真实,内容和条件是否合理;对担保的项目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查、评审,如项目是否具备可行性和效益性,是否已得到国家有权单位的批准,审批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三)对保证金和反担保情况的审查

办理各类保函业务时一般收取100%保证金,特殊情况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保函金额的30%,并将申请人的保证金转入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对客户按规定比例缴足保证金以外的差额部分,必须提供足额有效的反担保。

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应长于保函有效期。

(四)对保函申请人的审查

1、基本情况。

主要审查保函申请人的法人资格、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法定地址、施工能力、技术装备能力,近三年的经营、管理情况,申请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其资产设定抵押、担保的状况;如果是新建企业,要审查其验资报告和近期财务状况。

2、保函申请人对主合同的履约能力。

重点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作为投标方有无压价、欺骗招标的行为,作为承包方能否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承包任务。

3、非法人申请的,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及公司印鉴。

(五)对受益人出具的保函格式的审查

对受益人主动出具的保函格式,有关保函格式和条款需经总行合规管理部审查同意,方能正式签约。

对保函格式的审查内容包括:

1、保函的性质。

本行保函承担的责任必须与交易背景相一致;

2、受益人。

受益人应为背景合同的当事人之一;

3、金额。

保函的金额应为确定的数值;如涉及利率,应在保函中列明。

不得含有诸如对受益人所遭受的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等有可能突破保函金额的条款;

4、索赔条款及文件。

索赔条款应体现当受益人真正获得赔偿权利时担保人予以付款的原则。

索赔权利的获得与否,应以第三者签发的单据或文件的形式加以证实;

5、对本行责任条款的审查。

包括索赔书应在有效期内寄达有效,索赔书须经银行证实;

6、有效期。

保函应有明确的失效日期或单据可确定的失效事件,避免有效期“敞口”。

(六)保函的草拟

经办行经调查确认后,根据保函的性质采取统一保函格式。

也可与有关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草拟出保函草稿。

第十一条保函业务的审批

各支行(部)对保函申请调查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根据是否存在保函敞口,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申请人提供100%保证金的,由一级支行业务管理部直接决定是否签发;

(二)对保函存在敞口的,按敞口部分的大小比照正常贷款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法律文件的签订

(一)保函业务批准后,由一级支行与保函申请人签订《出具保函协议书》;

(二)保函申请人按约定缴足保证金、缴纳手续费;

(三)未提供100%保证金的应办理反担保手续,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函等;

(四)开立保函一般应使用本行统一的格式文本,各一级支行和申请人、反担保人签订有关合同,做到规范、严密,符合法律程序。

(五)对未采用我行统一规定保函格式的,必须需经本行合规管理部对保函条款或格式作审核、修订并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

(六)保函的有效期限应根据主合同的履行期限确定,贸易项下的保函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含),工程项下的保函期限不超过三年(含),超过上述期限需经总行贷审会审批。

不得开具无期限的保函。

第十三条保函的签发

经办行在办妥相关反担保手续,填写好保函后,提交有权人签发,各一级支行应对保函进行统一编号。

保函正本一份,由保函申请人交受益人,保函申请人从本行收到保函时应当在保函确认书上签字;保函正本复印件三份,一份交保函申请人留存,一份交经办行会计部门作表外科目登记的附件,一份交一级支行业务管理部留档。

第六章收费费率标准

第十四条经办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保函手续费,并在《开立银行保函协议》中明确:

保函手续费按季计算,一次性收清。

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收。

具体收费费率标准见附件1。

第十五条经办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如需降低收费费率的,一律报总行用信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保函的管理和履行

第十六条保函生效后,经办行应当比照贷款贷后检查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后期管理工作。

(一)经办行在保函签发后应定期对保函申请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保函申请人定期报送财务报表、保函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及其他资料。

(二)经办行应定期对保函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若发现保函申请人违反《开立银行保函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约定或有欺诈等行为,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并按信贷风险预警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保函的修改

保函签发后,如需改变保函内容,经办行应要求受益人和保函申请人提交修改申请和书面证明材料,并退回保函正本。

经审查同意后,注销原保函,换开新保函。

保函的换开应比照业务办理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保函责任的履行

(一)在保函有效期内,经办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书面索偿通知及保函申请人违约的有关证明材料等符合保函约定的书面材料后,应会同总行风险管理部与保函申请人、受益人核实,鉴别真伪,并于查证属实且收回保函正本后向受益人付款。

(二)经办行在对外偿付后,即可按约定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客户存入我行的保证金或从客户在我行的存款账户中扣款,不足部分,应按《开立银行保函协议书》的约定转为保函申请人项下的逾期贷款计收罚息,并及时向保函申请人或第三方保证人追索,或依法处理抵、质押物。

第十九条保函的注销

经办行在以下情况,应要求受益人退还保函正本,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受益人退还保函正本时,应在正本上注明“本保函已注销,现退还给你行”,并盖章确认。

(一)受益人未在保函有效期内向本行申请权益;

(二)保函申请人和受益人要求修改保函;

(三)保函申请人义务履行完毕;

(四)经办行已代为履行主合同义务或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保函的归档管理

经办行应按照《江苏XXXX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保函的登记管理制度,做好保函的档案管理工作。

(一)签发保函前,一级支行应对保函进行统一编号,并在《江苏XXXX保函登记管理表》上进行登记。

二、对于保函的履行和注销,应注明详细的原因,以备事后查询。

三、保函业务的档案管理参照《江苏XXXX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经办行对于保函的签发和注销应及时通知会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保函的注销应以保函正本为凭证附件,若保函正本无法收回,应以受益人出具的丢失证明为凭证附件。

丢失证明除了说明丢失事实外,还应有免除本行担保责任的字样。

同时,经办行必须将退回的保函正本或丢失证明复印件加盖业务公章后报一级支行业务管理部备案。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对违规、未经批准办理保函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总行问责制度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当年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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