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竞争性谈判文件范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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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围包括:

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和售后服务等。

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谈判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3、交货时间:

4、交货地点:

四、谈判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

1、发售时间:

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

2、发售地点:

3、谈判文件售价:

人民币整¥:

(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五、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

1、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0年月日上午10:

00(北京时间)

(报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报价文件将被拒收。

2、报价文件递交地点

六、谈判时间及地点

1、谈判时间

200年月日

2、谈判地点

3、届时请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报价人代表出席。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行:

帐号:

第二部分报价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谈判文件适用于本次谈判活动的全过程。

2.定义

2.1“货物”指本谈判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有关规定,本谈判文件涉及的所有采购内容除特别标注为“进口产品”外,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

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2“服务”指本谈判文件所述报价人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3“潜在报价人”指符合本谈判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2.4“报价人”指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合格报价人的条件

3.1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谈判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谈判。

3.2报价人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供应商,并且其所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营业期限剩余时间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或已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具有履约能力。

否则,采购机构及谈判小组有权拒绝其本次报价。

3.3依法注册的供应商其注册资金应足以保证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和赔付能力。

3.4本次谈判允许代理商参加谈判。

3.5报价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具有本谈判文件对报价人所规定的资质条件。

3.6报价人购买谈判文件时应登记备案,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3.7如报价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

4.报价费用

报价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谈判文件

5.谈判文件的内容

谈判文件由下列五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谈判邀请;

第二部分报价人须知;

第三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第四部分合同原则;

第五部分报价文件格式。

6.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报价人澄清要求的提交:

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谈判文件的潜在报价人,均可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按报价邀请书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采购机构。

6.2采购代理机构对澄清要求的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对其认为需要给予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将以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并且采用书面及财政部指定网站补充公告的形式。

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3采购代理机构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

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谈判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

补充文件应当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前2日发出,需要为此调整报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应当重新发出通知或在补充文件中一并明确。

6.4采购代理机构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

无论是否根据报价人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谈判文件做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报价人均具有约束力。

6.5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

如果召开标前会,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谈判文件的潜在报价人发出通知。

6.6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开标现场对投标情况可做进一步的澄清和说明,并经全场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三、报价文件

7.报价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7.1报价人提交的报价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报价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7.2报价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报价人公章。

必要时谈判小组可以要求报价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报价人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报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报价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8.1报价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报价文件所有内容须装订为一册,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商务部分指报价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报价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技术部分指报价人提交的能够证明报价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

本次谈判,报价人应按本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技术部分内容和需要报价人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

(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谈判文件第五部分)。

8.2报价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

(1)商务部分:

*报价函(见‘报价文件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报价文件格式’);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见‘报价文件格式’);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按照报价人资质要求规定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近三年同类项目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上年度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报价截止日期前一季度报价人纳税凭证(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报价截至日前报价人最后一次交纳社保金凭证(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报价人企业简况;

报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2)技术部分:

报价一览表(见‘报价文件格式’);

报价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描述;

报价货物技术规范偏离表(见‘报价文件格式’);

同报价货物型号一致的产品手册、介绍、说明书等技术材料;

本项目实施时间进度表;

报价货物配件、耗材、选配件、工具、备件清单;

售后服务响应、培训、维修等承诺;

售后服务网点、人员、设施等情况;

报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

8.3报价文件规格幅面(A4),正文使用仿宋体四号字,按照谈判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装订(报价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报价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

装订须采用胶订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须编排页码。

为方便评审,报价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谈判文件第五部分格式要求制作。

8.4保证金

(1)报价人须在谈判开始前提交报价总金额的1%作为保证金

(2)该保证金须采用电汇或支票倒送的方式交纳。

收款单位:

(3)报价人的保证金电汇、支票倒送交纳后,须在汇款/转帐凭单用途栏中重复写明报价人名称,并在谈判开始前持交款凭单到采购机构财务部门开具“保证金收据”,否则视为未提交。

(4)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5)在成交结果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成交的报价人持保证金收据到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门办理报价保证金的退还(不计利息)手续。

办理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6)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付履约保证金的手续,待货物验收合格后全部退还(不计利息)。

8.5报价

(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

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2)报价人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报价一览表。

9.报价内容填写说明

9.1报价人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

报价文件须对谈判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

9.2报价人照搬照抄谈判文件技术、商务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报价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已要求,而该报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谈判小组有权拒绝该报价。

9.3报价文件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第五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

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9.4报价一览表为在第一轮公开报价仪式上报价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9.5报价人必须保证报价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谈判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0.报价文件的有效期

本项目报价文件的有效期为个日历天。

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被拒绝。

11.报价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1.1组成报价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1.2报价人在报价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11.3报价人应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在每一份报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下方和其他要求的位置填写报价人全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该处签署法定代表人或报价人代表的全名或加盖本人签名章。

11.4报价人须注意:

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报价行为,特别要求报价人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报价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若本次谈判文件中没有提供偏离表或其它偏离文件样本,报价人亦应当自制偏离表并装订于本次报价文件中,并应当在总目录及分目录上清楚表明所在页数),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

若报价人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

11.5报价人应按本谈判文件所要求的报价文件的份数提交报价文件。

(1)报价人应保证报价文件副本与正本内容严格一致;

(2)报价文件的正本必须用碳素笔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并由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报价人代表签字。

由报价人代表签字的,报价人代表须将书面形式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照谈判文件格式填写)原件附在报价文件中,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

11.6报价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

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报价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报价人代表签字。

11.7因报价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报价人承担。

四、报价文件的递交

12.报价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2.1报价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密封:

报价人须将报价文件所有正、副本及报价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密封于一袋内。

封口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报价人代表的签字及报价人公章。

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报价人全称、地址,并注明“谈判时启封”字样。

12.2如果报价人未按上述要求对报价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机构对报价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报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报价人。

13.报价截止时间

报价文件须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

在报价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报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14.报价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4.1报价人可以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和撤标要求须经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14.2报价人撤回报价的要求应由报价人法定代表人或报价人代表签署,补充、修改报价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采购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报价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谈判时启封”字样。

14.3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报价人不得撤回报价。

五、谈判程序

本次谈判采取二轮谈判、三轮报价方式进行

15.第一轮公开报价

15.1采购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谈判,采购人代表、报价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5.2报价人参加谈判的代表必须在报价人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5.3第一轮公开报价前,由已经签到的报价人推荐两名代表查验所有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报告查验结果,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主持人拆封,进行第一次公开报价。

15.4第一轮公开报价将当众宣读报价人名称、报价价格、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报价的通知以及采购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15.5采购代理机构将对第一轮报价做书面记录,并在第一轮公开报价后要求报价人法定代表人或报价人授权代表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16.组建谈判小组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谈判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谈判小组,对报价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谈判小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17.第一轮谈判(技术谈判)

17.1资格性审查

评审工作开始后,谈判小组须对各报价文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核。

17.2符合性审查

谈判小组须审查每份报价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谈判文件的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1)报价有效期不足的;

(2)报价货物性能、规格、数量、交货时间、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售后服务承诺等不满足谈判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和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报价的;

(4)不符合谈判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5)联合体报价文件未附联合体报价协议书的;

(6)报价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7.3谈判小组各评审专家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核之后,应该在‘专家谈判笔录’中对审核情况做详细记录。

17.4谈判小组专家依据谈判文件对已通过资格性审核的各报价文件进行书面审核,在审核后由谈判小组组长主持,归纳各专家审核意见,形成谈判要点。

17.5谈判小组按照各报价人签到顺序,与各报价人分别进行第一轮谈判(技术谈判)。

具体步骤为:

(1)报价人向谈判小组作技术陈述;

报价人须结合谈判文件技术要求,对所报价货物规格、型号、技术性能、生产工艺、制造设备、材料材质、安装调试以及报价组成等向谈判小组专家进行技术陈述。

(2)谈判小组专家依据谈判要点,结合专家书面审核意见和报价人技术陈述情况,与报价人进行技术谈判;

(3)技术谈判后,报价人根据谈判小组要求,对原报价技术参数进行修正,并做书面承诺。

17.6第一轮谈判结束后,由谈判小组组长主持,结合第一轮谈判整体情况,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统一调整,并将调整意见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报价人,并要求报价人做出书面响应承诺。

18.第二轮公开报价

18.1各报价人以第一轮谈判后书面技术承诺为基础,进行第二轮报价即调整性报价,报价采用书面方式;

18.2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各报价人第二轮报价完毕后,向所有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公布第二轮报价情况;

19.第二轮谈判(商务谈判)

19.1谈判小组按照各报价人签到顺序,与各报价人分别进行第二轮谈判(商务谈判)。

(1)报价人向谈判小组作商务陈述;

报价人须结合谈判文件商务要求,对所报价货物的供货时间、售后服务、业绩、信誉、质保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向谈判小组专家进行商务陈述。

(2)谈判小组专家依据谈判要点,结合专家书面审核意见和报价人商务陈述情况,与报价人进行商务谈判;

(3)商务谈判后,报价人根据谈判小组要求,对原商务参数进行修正,并做书面承诺。

19.2第二轮谈判结束后,由谈判小组组长主持,结合第二轮谈判情况,对采购项目商务要求进行统一调整,并将调整意见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报价人,并要求报价人做出书面响应承诺。

20.第三轮报价(最终报价)

20.1各报价人以技术、商务谈判后的书面承诺为基础,进行第三轮即最终报价;

20.2第三轮报价采用书面方式做出,报价人须按照采购机构确定的最终报价时间统一密封报出;

20.3第三轮报价即最终报价为不公开报价,不再向任何报价人公布报价情况。

21.报价的澄清

第三轮报价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第三轮报价情况向谈判小组通报。

谈判小组须对各报价人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如谈判小组一致认为某个报价人的最终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报价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2.确定成交候选人

22.1本次谈判比照最低评审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22.2谈判小组各评审专家将根据技术谈判承诺、商务谈判承诺以及最终报价情况按顺序推荐1-3名报价人作为成交候选人。

22.3由谈判小组组长主持,按‘序号值之和’法,汇总各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形成谈判小组集体推荐意见,确定成交候选人。

23.谈判过程保密

23.1谈判开始之后,直到授予成交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报价人或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23.2在谈判期间,报价人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关于报价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报价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报价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

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均有权决定取消该报价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六、签订合同

25.成交通知

25.1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谈判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报价人是否知道成交结果。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报价人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5.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6.成交服务费(注:

非营利性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

本次谈判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成交服务费,请报价人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27.签订合同

27.1成交人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7.2成交人应按照谈判文件、报价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成交人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27.3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成交人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27.4成交人一旦成交,未经采购代理机构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人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27.5违反28.1条、28.2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保密和披露

28.保密

报价人自领取谈判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谈判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9.披露

29.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报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29.2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报价人/成交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报价人/成交人的名称及地址、报价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

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报价人/成交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八、询问和质疑

30.报价人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30.1谈判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0.2报价人对谈判文件条款或技术、商务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谈判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30.3报价人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0.4报价人认为其报价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30.5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0.6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30.7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

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

30.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

(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6)质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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