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廉政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共190题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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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但可以发放纪念品。

15、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16、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仍可保留。

17、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18、贵州省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规定,不准收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金银珠宝、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

(X) 

19、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2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制定的。

21、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对于本系统垂管部门接待,可以实行跨地区迎送,但是不可以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22、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领导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件。

23、《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4、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规定,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要保留一般公务用车。

25、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26、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

27、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已经改变。

28、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

29、“立党为公、立法为公”,深刻反映了共产党人的执政风格,也是共产党员赖以生存的价值指向。

30、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是改组,二是解散。

31、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32、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33、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

34、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35、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36、党员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可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37、经济方面共同违纪,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38、从轻、从重处分,是指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39、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0、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41、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42、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43、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44、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

45、党员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7、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48、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9、党员受到开出党籍处分,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50、、党的领导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51、稳定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 

52、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53、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4、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55、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介绍信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

56、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5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

58、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59、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60、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经查实该党员本人知道的,以受贿论。

61、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必须坚持和完善多种经营体制。

62、党章指出,社会主义建设要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63、五四运动的后期,中国农民以自己特有的组织性、纪律性和坚定的革命性,在运动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

64、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65、我们要按照“一个国家,多种制度”的方针,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

66、我们要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

67、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68、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69、党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70、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公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71、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社会主义社会代替资本主义社会。

72、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73、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

74、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民主集中制的中国人民共和国。

75、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

76、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矛盾。

77、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基、执政之源、力量之本。

78、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79、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实现20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三番。

80、党章规定,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81、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批准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

82.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83.预备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4.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85.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制的。

86.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87.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应当劝其退党。

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可不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88.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89.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90、.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有价证券。

9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从严从简、依法依规,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等原则。

92、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

93、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9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95.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96.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建立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

97.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飞机不得乘坐商务舱和头等舱,乘坐火车(动车、高铁)不得乘坐商务座。

98.严格按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选择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得住套间。

99.国内差旅人员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

凡是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餐费。

100.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101.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102.领导干部可经允许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103.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104.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情形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

105.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106.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

107.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属于报告的事项。

108.《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解释机关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109.《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是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11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是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11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是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1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113.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114.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报告的内容,一律予以保密。

115.《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关于应予报告的事项。

116.《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117.《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118.《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119.领导干部在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纪检监察部门请示。

12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因私随旅行社出国旅游的属于填报内容。

12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配偶、子女从业情况,不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122.公务接待应当坚持的原则是有利公务、严格标准,务实节俭、高效透明;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

123.公务接待严格落实接待清单制,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

公务活动项目;

时间、场所和费用等。

124.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125.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126.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127.党员领导干部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128.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方式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

129.中纪委规定领导干部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30.中纪委规定领导干部不得接受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31.中纪委规定领导干部不得接受外商,私营企业主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32.中纪委规定领导干部不得接受在海外生活的亲属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33.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34.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35.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社会,把思想道德教育、纪律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与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

136.《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民主推荐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137.《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

138.《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取酬。

13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40.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2.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143.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144.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145.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146.党的各级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147.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14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4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50.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151.在日常生活中不能接受任何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152.党员领导干部不得用公款旅游,但可以用公款到外国考察与本职工作无关的项目。

153.党员领导干部不得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但可以获得自己生活中兴趣爱好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54.党员领导干部不得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但是如果自己通过象征性地支付一定钱款等方式占有公共财物是可以的。

155.党员领导干部在提拔干部时,不得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但对待党组成员一致同意的可以从简。

156.党员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157.党员领导干部对于自己熟悉的且确实德才兼备的下属,出于工作需要,可以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58.党员领导干部在危急关头,可以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159.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60.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但身边工作人员德才兼备的可以“打招呼”提拔。

161.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162.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在经济拮据时借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163.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可以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164.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是可以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165.党员领导干部不得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166.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167.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168.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169.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170.中国是礼仪之邦尊崇“死者为大”,党员领导干部如果父母去世,是可以大办丧事的,这时候当地企业和自己同事送来的礼金礼品都是可以收的。

171.党员领导干部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172.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173.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174.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175.《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主要依靠党委(党组)一把手来负责。

176.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

177.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必须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178.《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179.各级党委(党组)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0.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181.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干部,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党的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

182.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183.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

184.加强干部交流统筹,干部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进行交流。

185.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186.党政领导干部在引咎辞职情况下,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187.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

188.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189.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在确定为不称职的情况下,应当降职使用。

190.党的组织优势是分布在全国各条战线上的几十万个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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