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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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税
车船税、撑着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
复合税
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
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1、税法的概念及分类
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在征纳税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法的分类:
功能作用
税收实体法
《PRC增值税暂行条例》《PRC企业所得税法》《PRC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程序法
《PRC税收征收管理法》/《PRC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
国外税法
法律级次
税收法律
——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收受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
2、税法的构成要素
1、
税率比例税率单一比例税率——教育费附加3%
差别比例税率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增值税
行业差别比例税率——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幅度比例税率——娱乐业营业税5%-20%(省级单位定具体比例)
定额税率——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全额累进税率
【注意】我国现行税法只有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征税人税务机关
海关
3、
减免税减税和免税长期减免税项目
一定期限内减免税措施
起征点——数额达到起征点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不征税
免征额——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第二节主要税种
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
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分类: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收入型增值税——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扣除。
消费型增值税——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范围的基本规定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的应税服务交通运输全部——水路、陆路、航空、管道
邮政业全部(储蓄业务除外)
电信业——基础电信服务:
通话;
出租带宽等
——增值电信服务:
短信;
互联网接入等
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
(生产性)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2、范围的特殊规定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
移库3、有多个机构且统一核算,货物从A移到B机构销售,机构在同一县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内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对外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1、向其他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混合销售与兼营
行为特征
分类
税务处理
典型案例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项目,又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混合销售
缴纳增值税
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安装劳务
营业税混合销售
缴纳营业税
娱乐场所销售烟、酒、饮料
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多元化”经营,既涉及营业税项目,又涉及增值税项目
增值税项目与营业税项目兼营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由税务机关“核定”
商场经营美食城
一种税不同税目兼营(混业)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销售煤炭
文化馆出租场地
简化记忆:
判断混合销售的关键词是“同时”,判断兼营的关键词是“并”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标准
特殊情况
计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
生产型:
50万元以下(包括50万)
非生产型:
80万元以下
应税服务:
500万元以下
个人(非个体户)
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简易征税;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
一般纳税人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但认定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
备注:
为必须
可选择
执行税款抵扣制;
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应税货物:
13%①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农产品;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
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二甲醚;
【注意】低税率中的农产品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
总结:
基本温饱、
应税服务:
11%——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基础电信服务
6%——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17%)、增值电信服务
3、零税率①出口货物,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4、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式: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
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备注: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销售额
指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者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和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
价外费用不包括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条件: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④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够级别——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2、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
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证据——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全上交——所收款项全额上交财政。
⑤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
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注意】价外费用全部为价税合计金额。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17%)或(1+13%)
【注意】题目出现以下说法则给出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
①含税销售额;
②零售;
③价外费用;
④普通发票。
2、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两种凭票抵扣;
一种计算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注意】自2013年8月开始,纳税人购入自用的两车一艇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和l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如图)
4、接受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PRC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
的增值税额
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
六、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执行简易征收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征收率3%
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
征收率(3%)
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确认收入就发生纳税义务,结合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去理解。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9、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申报纳税:
自XXX之日起15日内。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一般分别申报纳税,经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外出经营:
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
有外管证→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无外管证→外出经营地申报纳税→未在外出经营地申报纳税由“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境内:
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已转增值税)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营业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注意】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1.电信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生活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
3.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4)营业税应纳税额
1.计税依据:
营业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
税率
营业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注意】从业阶段考核营业税计算相对简单,一般情况将全部收入额相加与税率相乘即可,勿减
除题目中给出的成本费用金额。
2.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
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若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扣除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4.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营业额:
(1)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
(1+成本利润率)÷
(1-营业税税率)
(5)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情况——业务发生并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
(2)特殊情况 ①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
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②纳税人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
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③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
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2.纳税期限——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不能按期纳税可以按次纳税。
【注意】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l个季度;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3.纳税地点
(1)一般情况 执行属地征收管理→机构所在地
(2)特殊情况 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劳务发生地”
②“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土地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
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2014新大纲变化)
1.生产应税消费品1、生产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
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
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税款;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
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4.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
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5.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
5%的从价税。
【注意】
1、所谓“直接出售”是指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
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
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
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举例:
1.某首饰加工厂,即生产销售“金银首饰”又生产销售“珠宝玉石首饰”未分别核算,则全部销售额
按生产销售“珠宝玉石首饰”计征消费税。
2.商场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珠宝玉石首饰”未分别核算,则全部销售额按销售金银首饰计征
消费税。
3、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无论是否单独核算)
4、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
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价外费用)
5、“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
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同委托加工)
6、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
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3)
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14个)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消费税税率——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黄酒、啤酒、成品油
【注意】卷烟、白酒执行复合计征
(4)
消费税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
税率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 卷烟、白酒采用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
比例税率+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
组成计税价格(2014年新大纲新增)
1、自产自用①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
定额税率)÷
【注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与消费税相同。
2、委托加工①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一般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
【注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不涉及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5)
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情况——同增值税
(2)特殊情况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2.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①销售及自产自用→机构所在地
②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机构所在地
③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别申报→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在总
机构所在地申报。
(2)委托加工①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在受托方机构所在地申报
②受托方为个人(个体经营者)→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在委托方机构所
在地申报
(3)进口→报关地海关
【注意】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
(1)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1.征税对象: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2.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涉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岁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税率——比例税率。
税率
适用对象
25%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0%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10%
执行20%税率的非居民企业
15%
高新技术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