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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波博士来自银行监管一线,对中国银行监管工作探索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努力有着切实体会,他通过《中国银行监管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一文展示了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致力进行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创新的有效尝试。

新春伊始,我们推出本组文章,希望在中国银监会成立三周年前夕,有更多的学者和实践工作者能够加入银行监管理论的研究行列。

相信借助国际视野与本土资源的双重优势,针对中国银行监管的理论探讨也能成为最前沿的金融学术研究。

当代银行监管理论的发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是企业获得外部最重要的渠道。

格利和肖强调指出,银行把借款人需要的长期信贷组合转变为短期的存款组合,降低了交易费用。

为此,各国政府对银行监管给予高度重视。

但对于为什么要进行银行监管,监管的效果是怎样的?

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许多监管理论。

一、金融市场失灵理论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管制”的解释为:

管制是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

经济学家将经济管制理论应用于金融监管,认为在不存在信息或者交易成本很低的前提下,政府对银行强有力的监管能够提高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利益,使社会福利水平最大化,实现帕累托最优。

这一理论被称为公共利益理论,或者称为官方监管观点,其政策含义是,私人部门一般缺少相应的信息、动力和能力去监控企业和银行机构,因此,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机构对银行进行监管。

(一)市场失灵

暗含在公共利益理论背后的经济学现象是金融市场失灵。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

因信息缺乏而在金融制度上造成的问题可能发生在两个阶段:

交易之前和交易之后,分别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风险问题。

逆向选择是在交易之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

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指的是:

那些最可能造成不利(逆向)结果即造成信贷风险的借款者,常常就是那些寻找贷款最积极,因而是最可能得到贷款的人。

例如,风险企业或诈骗者往往最积极地寻求得到贷款。

逆向选择使得贷款可能招致信贷风险,贷款者可能决定不发放任何贷款,即使市场上有信贷风险很小的选择。

道德风险是在交易之后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

金融市场上的道德风险指的是:

借款者可能从事从贷款者的观点来看不希望其从事的风险活动,因为这些活动很可能使这些贷款不能归还。

例如,由于使用的是别人的钱,借款者可能将原本用于生产的贷款于高风险的股票市场以获取高收益。

由于道德风险降低了贷款归还的可能性,贷款者可能决定宁愿不做贷款。

(二)银行危机的外部性

银行危机的外部效应也是需要政府监管银行一个重要原因。

外部效应的最主要特征是存在着人们关注但又不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

微观经济学已经证明,外部效应的存在使得社会资源的配置不能达到最优化,影响到经济运行的效率。

信息不对称也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广泛倒闭,产生金融恐慌。

由于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广大储户不可能清楚金融机构的经营是否稳健,因此,一旦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发生怀疑,就会出现“传染效应”和“羊群效应”,单个银行的风险问题或者倒闭很容易产生连锁反应而导致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好的银行和坏的银行概莫能外,由此而使公众蒙受巨大损失,并对整个经济造成严重打击。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的高杠杆特性,也使得这种外部效应更为明显。

(三)的不完备性

现实社会是变化的,而法律具有稳定性,当初制定的法律并不能完全反映后来的变化,即存在时间的不一致性。

因此,法律具有不完备性,不可能达到最优。

而如果人们知道法律的局限,就会钻法律的空子,法律就失去了最优的阻吓作用。

由于法庭必须是中立的,不可以成为主动执法者,因为主动执法意味着执法者必须介入案件,要有自己的立场。

因此,需要有一个与法庭相分离的机构,即“监管者”。

从功能上来说,法庭与监管者的不同在于,法庭的执法方式是被动的,执法只有在上诉后才进行,监管是一种主动的执法方式,可以在有害后果或事件发生之前监督、、甚至要求停止某一行为。

因此,在法律不完备时引入监管机构的主动式执法就可以改进执法效果。

监管是政府行为,不同于法庭。

(四)科斯定理

根据科斯定理,如果没有交易成本,只要有法庭来执行,根本不需要另外的机构——政府、监管者,等等。

科斯定理所依赖的最关键假设是有效依法履行复杂合同的可能性。

法官必须能够、更重要的是愿意去阅读这些复杂的合同,核实特殊条款的约定事实是否真正发生,以及解释笼统、含糊的。

法官要依法适用,就更需要做到这些,对法规细则的解释和适用甚至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庭资金匮乏,法官缺乏动力,不懂得如何适用法律,不熟悉问题,甚至还发生腐败行为。

由法官实施法律的一种替代策略是由监管者执法。

法官和监管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后者较容易有惩罚违规者的激励。

由于转轨国家的与发达经济国家相比效率低下而且落后,核实特定案件情况和解释法律规则的很高,法官也许没有足够的激励去执法。

监管者执法则有强大的激励和倾向性,或许可以更有效地保护产权。

当利益集团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而且政策制定者独立性强、非常关注公众利益,监管者就能实行审慎监管,这种情况下监管执法就更为强有力。

因此,就解决市场失灵而言,政府规制成为低效的司法程序的替代方式。

(五)约束

著名家斯蒂格利茨等人从“金融约束”的角度就政府对的市场准入控制等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政府的两个重要目标是提高金融部门的稳定性,建立激励机制以使高质量的得以发展。

限制银行业的竞争,保持银行业的效益性从而维护其“特许权价值”(即营业执照的价值),就可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这对整个经济具有重要的正外部效应。

为了规制银行业的竞争行为,政府需要控制向银行业的进入。

太多的进入会妨碍大多数竞争者达到一个有效的规模,从而减弱它们长期的能力和意愿,恶化银行的整体质量。

当然,除了限制市场准入之外,金融约束的相关政策是要防止现有银行机构的过度竞争,过度竞争或无效竞争只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导致银行“特许权价值”的降低和银行体系安全性的下降。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金融约束政策是限制资产替代性的政策,即限制居民将银行体系中的存款转化为其他资产。

否则,就会导致银行体系资金的减少,效益性的下降。

这涉及资本市场的发展问题。

二、金融社会崩溃市场论

该理论认为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所面临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垄断、品、规模经济递增以及外部性等问题不仅仅会导致局部“市场失灵”,而且会导致社会性的“经济崩溃”,金融系统具有强烈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这些因素使它具有强烈的不稳定性,从而通过干扰国家的货币供给机制和信贷形成机制,对实体经济产生强烈的冲击,并且由于金融系统的放大作用,将使这些冲击具有毁灭性的副作用。

因此,国家应当对银行业进行全面的管制。

金融市场失灵论和金融社会崩溃市场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强调了金融监管的合理性方面,基本上是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中来构建的理论,并假定了国家和其他监管主体具有监管的能力,且它们的目标是与社会利益一致的。

因此,这两大理论构成了主流经济学家银行监论的基础。

在瓦尔拉的理想世界中,所有的金融制度都能达到金源有效配置的最佳状态。

三、政府掠夺论

“/监管俘获理论”是与公共利益理论相反的另一种监管理论,从实证的角度探讨了公共利益理论的现实性。

该理论认为金融监管机构的政治家(监管者)在监管工作中并不是将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而是将其个人的福利最大化。

这样,政治家(监管者)经常将银行的资金转移到与政治相关的企业,而不是一般的社会企业;

或者实力较大的银行将会“俘获”政治家(监管者),诱导银行监管人员从银行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以社会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进行监管。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许多实证研究的支持。

实证研究表明,从实际效果上看,对银行进行官方监管的结果是降低了银行配置社会资源的效率,特别地,如果一家政府监管机构的权力过大,甚至会影响到一般社会公众和企业获得信贷资金的能力。

也就是说,市场失灵是政府监管存在的必要性,但是“政治/监管俘获理论”却强调了政府失灵的可能性。

为此,经济学家在探索市场失灵(这是政府干预的借口)和政府失灵(这意味着政府监管并不必然能够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同时存在的机制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

有人提出,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建立一种科学的机制,既能避免政府监管的“掠夺之手”,同时又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也就是利用政府的“扶持之手”。

我们可以将之称为“权衡理论”。

有人提出,在适当的激励机制下,设立一个独立的银行监管机构可能是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方法。

该机构不仅独立于政府,而且应独立于银行,既能克服信息不对称,又避免被银行所俘获。

四、特殊利益论和多元利益论

近年来,经济学家提出应进一步强化私人(债权人)对银行的监督权,因为私人(债权人)数量众多,与单一的政府监管机构相比,很难被银行或者政府部门俘获。

该理论的政策意义是,银行监管的战略应是通过强化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降低私人(债权人)获得信息、处理信息的成本,提高其监督银行的动机和能力;

与此同时,限制政府监管机构的权力,以防止其利用银行达到特定的政治目的。

经济学家也观察到,借助私人机构(债权人)对银行进行监督,必须注意设立科学的存款制度,如果一国政府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过于慷慨,则会大大降低私人(债权人)对银行监督的动机。

除此之外,由于现实中广泛存在着“搭便车”现象,利用存款人来监督银行的设想很难达到理论上希望达到的实际效果。

在强调私人监管方面,有人认为可以由银行代表储蓄者从私人保险公司(而不是像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购买存款保险,他们认为私人保险公司比政府的存款保险公司更有动力去精确地衡量银行的风险并据此收保费。

当然,私人保险公司的提倡者并不是主张完全摒除公共监管。

但反对这一观点的人认为,主张私人存款保险公司的观点忽视了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由于银行危机的外部效应,在宏观经济的冲击下,即使是资本充足的银行也会失去清偿能力。

最后,政府不得不出面作为最后贷款人,向银行业注入大量公共资金。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银行的大多数债权人,对银行的经营状况了解确实比较少,特别是广大储户、缺乏银行专业知识的非金融企业,使这些债权人暴露在风险之下,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下,更容易出现银行挤提现象。

因此,建立或明或暗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相对较好的制度安排。

当然,并不排斥其他大额债权人对银行的监督,如次级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监督。

对银行监管尽管有上述的争论,但典型的银行监管还是通过公共部门来进行的。

公共监管有两大途径:

相机监管和非相机监管。

相机监管是指当银行的清偿能力降低到某一临界点时,监管机构拥有相机性的权力去控制这家银行。

非相机监管是指当监管机构获得银行的控制权后,监管机构可以出售银行或者将银行清算。

同时,如果银行的股东愿意增加股本投资,则股东可以重新获得对银行的控制权。

一般来说,银行清偿能力越低,股东保留控制权的代价就越高,管理层受到干预的可能性就越大。

总的来说,银行监管理论是现代经济学的前沿理论之一。

经济学家对监管问题的研究日益重视,但到今天也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理论体系。

随着人们对监管问题的重视,相信会有更多的研究成果问世。

中国银行监管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

现代金融学理论认为:

“银行业监管无非是一般公共监管理论在现代银行业的具体应用”。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政府的代表,肩负着银行监管的重任。

三年来,银监会系统致力进行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创新,有力推动了银行监管理论和实践新的发展。

一、资本约束监管

从风险监管的角度看,资本是一个缓冲器,资本

当代银行监管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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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探析高低直接关系着承担风险和抵御非预期损失的能力,对银行自身安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所谓监管资本,即指监管当局规定银行必须持有的最低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

监管当局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制定并采取的一系列监管标准、方法和行动称为资本监管。

资本监管成为当今对银行业实施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

两年来,该办法确定的资本约束机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银行的资本约束意识明显增强,纷纷采取“分子”和“分母”对策,通过敦促股东注资,调整资产结构,改善经营状况,引进合格战略者,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上市或增资扩股等多种方式补充资本。

另一方面,银监会加强了对资本充足的监管检查。

到2005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银行已达40家,达标行资产占比约达73%。

从我国实际出发,银监会今后把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基本策略确定为“两步走”和“双轨制”,积极鼓励国内大型银行加快内部评级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二、风险为本监管

纵观国际银行业监管模式的演进,可以清楚地归纳出这样一条发展轨迹:

一是合规性监管阶段。

即监管银行是否执行有关规定,监管主要是基于对资金价格、业务范围、准入等的直接控制。

合规性监管主要是一种事后查处,这种方法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

二是资本为本监管阶段。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强调银行须持有足够的资本抵御风险。

但是在复杂的经营下,仅有简单的关于资本的定量比率是不够的。

三是风险为本监管阶段。

以香港为例,风险为本的内涵为:

先确定和衡量银行营运时所面对的各种风险,进而敦促银行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其基本特征有:

必须建立在对银行风险的识别与计量之上;

将风险划分为潜在风险数量和风险管控质量两部分,分别进行分析评价;

风险评估须通过标准化的方式进行,风险分类及评估方法应符合国际惯例和最新要求;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尽可能地将监管资源集中在银行机构所面对的最大风险环节;

风险为本监管是一个持续监管的循环过程。

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渗透和充斥着更多的数据收集以及分析与预测,标志着银行监管迈上了更高层次。

银监会适时顺应和升华了国际银行业监管实践的变迁,在成立之初就启动了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程——“1104工程”。

逐步确立了风险为本监管的基本框架,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的分离,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有效协作机制,逐步向风险为本监管方式过渡。

“1104工程”的实施,是实现风险为本监管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我国银行业监管方式的一次革命。

三、法人公司治理监管

从2002年开始,人民银行就开始制定法人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陆续颁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银监会在负责公司治理改革的和监督工作中,相继发布了《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等,致力引导商业银行以国际先进银行为标杆,对治理架构、经营和内部流程进行再造。

四、激励相容监管

激励相容监管是激励理论在规制学中的应用。

在对银行业的监管中,监管当局渴望获得可靠的信息,使监管结论更为科学、合理,且具有警示作用。

而银行机构作为行为主体的另一方,往往出于利己考虑或其他原因,总是千方百计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使监管结论偏差或失效。

监管当局要想获取银行的真实信息,或者说保证银行作出对监管目标有利的举措,就必须设计和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

正是由于认识到了这一点,”激励相容“这一概念才被用以概括银行监管的发展方向。

所谓激励相容监管,强调的是银行监管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参照银行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银行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

激励相容监管目前还没有非常完善的、得到广泛推广的机制。

国际银行界对激励相容规制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始于1995~1996年前后,以《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的推出和“预先承诺制”(PCA)理论为标志。

激励相容监管的理念,在银监会成立后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和应用,主要就是在监管中强调融合银行的内部管理目标。

如,对银行实行分类监管,按银行的不同风险程度,实行差别监管。

还如,在资本管理中,突出了激励与约束相互协调的原则。

在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约束的同时,为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提供激励。

鼓励资本充足率高的银行优先发展,扩大信贷规模。

对资本不足的银行则实施纠正和制裁措施。

上述措施,充分激励和促进银行朝着监管者要求的目标和方向发展,实现了监管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五、银行监管的链接

监管理论认为,银行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

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

但是这种监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诸如监管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弹性不足等,从而使有效监管受到限制。

与此同时,中介、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市场约束也具有一定的监管优势,成为防范银行经营风险的重要防线。

从而在银行监管和上述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整合、有机链接的机理。

以监管当局为核心的监管链接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间接链接,即监管当局加强对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评价,对社会中介的监督,对同业公会的指导,加强对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

这是以监管当局为主导的监管链接的主要方式。

二是直接链接。

主要路径有:

可以委托银行内部稽核部门进行监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检查;

委托银行同业公会辅助监管。

以监管当局为核心的监管链接形成了另外一种形式的监管强化。

提高银行监管的深度和广度,不应再只是体现为监管当局单方面的直接努力。

三年来,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加大了内控检查力度。

颁布了《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加强了对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

适时举行三方会议。

推进银行业透明度建设,加大年报披露力度。

实践证明,以监管当局为核心的监管链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长远看,银行业合法、稳健的运行机制,不仅在于监管当局的监管,更在于通过监管链接,促使社会中介、行业公会、银行内部稽核与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形成一种默契,变成一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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