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国家税务局张桥分局效能建设十项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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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分局各岗位之间要相互配合和支持,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对来办事或来访群众要主动热情接待,提供方便,让服务对象满意而归。

第八条张桥分局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超越权限办理有关事项,发现或造成后果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张桥分局工作人员要树立求真务实、廉洁勤政、纪律严明、忠于职守、雷厉风行的优良作风,要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精简和高效的办事原则,最大限度地方便服务对象。

第十条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第十一条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业务效能建设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分局按月对各岗位落实岗位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评。

第十三条实施岗位责任制的责任追究方式:

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告诫、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辞退。

第十四条张桥分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经济惩戒外,同时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给予书面告诫:

(一)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三)有三次以上无故缺勤、迟到或早退等违反考勤纪律的行为;

(四)上班时间擅离职守或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的;

(五)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无故超过办事时限的;

(六)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或办事显失公正公平的;

(七)其他不履行岗位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五条张桥分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书面告诫;

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责令离岗培训或者调离工作岗位;

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予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

(一)不依法依权限履行工作职责,给国家或单位造成损失,或有损国税部门形象的;

(二)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给国家或单位造成损失的;

(三)有“吃拿卡要占报”等违反“六个严禁”“六条禁令”规定情形的;

(四)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五)对群众投诉件、领导批办件、上级局以及地方有关部门转办件不认真查办的。

(六)违反岗位责任制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张桥分局工作人员在从事税收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经济惩戒、责令改正外,给予书面告诫、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责令辞职、辞退:

(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

(三)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事先告知、听证、集体研究等法定程序而没有告知或没有履行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税款征收、税收保全、税收强制、税务检查等行为的;

(五)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导致行政赔偿的;

(六)其他违反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行为。

第三章服务承诺制

第十七条纳税服务承诺制是指定远县国家税务局张桥分局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程”和办税“八公开”制度,对办税服务项目、程序、环节、办理时限、资料提供、窗口职责、行政收费标准、定额核定程序及定额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办税厅公告栏形式向纳税人、公众和全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

第十八条凡承担各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岗位,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

其它服务项目也要根据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作出服务承诺。

第十九条张桥分局所有人员、办税大厅经办人员接待纳税人或其他人员办事和来访,要做到态度热情、举止文明、服务优质高效。

第二十条张桥分局工作人员要严格办税服务承诺制度,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能,努力营造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

第二十一条张桥分局工作人员要向纳税人、公众和社会公开本单位的具体职能,不断更新服务项目,作出具体承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办税大厅具体承办人员应按照“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和“六条禁令”的要求规范自己服务行为,坚持廉洁从政。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纳税服务承诺制度的相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章首问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首问负责制是指纳税人或其他单位人员到分局办税服务大厅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股室或其它部门办理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首问责任人。

对首位受理纳税人或其他人员业务咨询或业务承办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纳税人或其他单位人员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首问责任人对纳税服务对象申请和询问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照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予以办理;

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让纳税人或其他岗位人员知晓办理环节和办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办税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明示姓名、工作岗位及职务,以便纳税人或其他单位人员了解人员分工,方便其咨询或办理涉税事项。

第二十八条分局对各项工作应做到科学分解法定职能,理顺职责关系,科学分工,使内设机构职责清晰,各个岗位责任明确。

第二十九条首问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服务不到位的,一旦查实,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一次性告知制

第三十条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纳税人或其他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到张桥分局办理有关事项时,办税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或相关股室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的制度。

避免因告知不到位而让申请人多次往返或咨询税务机关。

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张桥分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

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材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等。

可以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通知。

第三十二条张桥分局工作人员应将申请人申请办理项目的审批依据、所需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统一制做一次性告知单,放在大厅醒目处,方便申请人各取所需。

第三十三条张桥分局应加强税务人员业务培训,相关岗位或大厅窗口办税人员要熟练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真正做到将一次性告知制落到实处。

第三十四条对符合条件不受理,或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场办理的不当场办理,或未按要求统一印制服务一次性告知单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AB岗工作制

第三十五条 AB岗工作制度是指分局在现有工作岗位与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对每项工作应确定AB两名经办人员,在工作日内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如窗口岗位、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审核岗位、业务征管日常咨询岗位等。

第三十六条 结合税收工作特点,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确定AB岗。

(一)在AB岗重点岗位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相近岗位之间,确定实行AB岗工作制度的岗位,落实A岗、B岗责任人,即相近岗位的工作人员之间互为AB岗。

当A岗人员因故不在岗时,B岗人员顶岗或互为备岗。

(二)对办税服务厅内实行“一窗式”管理的,应实行全能岗制。

第三十七条 为防止因某工作人员的缺位、空岗,导致该办的服务事项缓办、急办的服务事项延误,确保税务工作岗位实时服务、全能服务、满时服务、有效服务,进一步明确AB岗相应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A(或B岗)岗责任人离开岗位需要顶岗的,应事先报告分局负责人,并告诉B岗(或A岗)责任人,由其暂时负责本岗工作。

(二)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及时办理根据工作性质可以办理的一般性事务和紧急公务,对A岗的工作认真负责,并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三)A岗(或B岗)责任人因休假、学习、公出等原因离岗时,必须提前一天向B岗(或A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或A岗)责任人应当主动顶岗。

(四)因特殊情况A、B岗均缺位时,部门负责人应安排熟悉本部门业务的人员顶岗。

(五)AB岗之间要相互传授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

第三十九条 对AB岗责任人不执行本制度规定,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失误,借故刁难纳税人,被纳税人有效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政纪处分,并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七章限时办结制

第四十条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认制是指张桥分局办税服务厅实行承诺办理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超过承诺时限的视为默认许可的制度。

第四十一条张桥分局工作人员应在理清职责、明确任务的基础上,对具体工作业务作出限时办结的要求和承诺,并张贴在办税大厅醒目处。

第四十二条凡纳税人或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或申请人)进入分局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属于承诺件的,实行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

第四十三条办税服务大厅窗口办税人员受理申请时,应当场初审申报材料。

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注明承诺办结时限;

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出具补充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服务对象需补充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大厅窗口办税人员对服务对象所申请事项受理后,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或批复。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请求事项,必须予以说明,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注明的时限到原受理岗位或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承诺办理时限的,应经受理岗位或分局领导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受理岗位或窗口应出具一式两份的书面通知,向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并在原承诺时限到期前1天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承诺时限到期未作出延期决定,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超时默认许可。

由张桥分局有关岗位或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审批决定,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由超时单位承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需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也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并建立工作台帐,各岗位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做好上报审批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十九条大厅窗口经办人员或其它岗位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造成服务对象或申请人不当后果的,将按照税务部门内部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缺席默认制

第五十条缺席默认制是指在办理涉税审批、许可过程中,须两个以上岗位联合审批的事项,未参与执行审批程序的,一律视为“缺席默认”,缺席岗位视为同意,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岗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缺席默认制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所申请项目需进行“联合审批”时,相关联办岗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即定为审批缺席:

(一)对审批岗位传送的《审批表》不予理睬或无故拒绝在审批岗位传送的《审批表》上签署审核审批意见、加盖印章的;

(二)无任何理由缺席“联合审批”的;

(三)在审批过程中不接受主管领导协调的。

第五十二条对在联合审批过程中审批超时或审批缺席的联办岗位,主办岗位可认为该联办岗位对所涉及的审批项目同意办理。

超时、缺席以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的时间和会议决定时间为准。

第五十三条缺席默认制的责任处理。

“超时默认”、“缺席默认”由主办岗位确认后,主办部岗位负责处理上报,审批过程中的超时岗位或缺席岗位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申请项目,应予以同意审批的,须按照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办审批手续;

(二)对造成岗位超时或缺席的有关责任人员,按执法过错给予责任追究,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九章失职追究制

第五十四条分局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和工作质量,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岗位责任制失职的责任追究方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经济惩戒外,同时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张桥分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书面告诫;

张桥分局工作人员在从事税收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经济惩戒、责令改正外,给予书面告诫、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纳税服务承诺制度的相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七条首问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服务不到位的,一旦查实,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八条分局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不受理,或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场办理的不当场办理,或未按要求统一印制服务一次性告知单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九条对AB岗责任人不执行AB岗工作制度规定,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失误,借故刁难纳税人,被纳税人有效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政纪处分,并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六十条大厅窗口经办人员或其它岗位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造成服务对象或申请人不当后果的,将按照税务部门内部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造成岗位审批超时或缺席的有关责任人员,按执法过错给予责任追究,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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