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设备公开招标文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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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人须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5.本次采购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报价。

项目预算:

55万元

项目内容:

日照市殡仪馆污水处理站设备,包括污水处理站内所有处理单元的土建、工艺设备、电气控制设备及辅助管道材料等的供货与安装。

本次采购设备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说明。

投标人不得对所投的货物和服务分解后进行响应。

四、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

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6日;

08时30分至11时30分,14时00分至17时00分。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烟台路与济南路交汇处日照市国际金融中心B座)二楼公共资源交易窗口

3.方式:

现场购买,售后不退

4.售价:

300元/份(含图纸)

5.投标人授权代表在购买采购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时提供)或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及其社保证明(社保证明系指: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授权代表近六个月以来在投标人单位投保的证明或提供社保部门网上查询打印的证明资料;

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时提供)资格材料一套(加盖公章,采购代理机构留存)进行报名;

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全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办理采购文件购买手续。

被授权人对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全过程负责,一经授权不得变更。

五、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2016年1月20日09时00分至2016年1月2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第六开标室(烟台路与济南路交汇处,日照市国际金融中心B座)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2016年1月2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第六开标室(烟台路与济南路交汇处日照市国际金融中心B座)

七、联系方式

1.单位名称:

日照市民政局联系人:

赵鹏飞

2.采购代理机构:

日照陆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日照市五莲路(广电大厦北)

联系人:

郑烁璠陈茜联系方式:

************

E-mail:

**********************传真: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日照银行新市区支行

帐号:

371400201090004588

八、投标人欲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请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日照市殡仪馆污水处理设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日照市民政局。

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日照陆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的法人单位。

2.4评标委员会系指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由招标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组织。

2.5中标人系指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2.6本招标文件中的“甲方”系指本项目的招标人,“乙方”系指本项目的中标人。

2.7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2.8原件系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投标人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3.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及货币种类

3.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下同)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3.2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3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合格的投标人

5.1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5.2投标人必须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函》中的相关要求。

5.3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5.4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5.5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山东省、日照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6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6.投标有效期

6.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个工作日。

在此期间,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标人不得拒绝。

6.2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3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4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6.5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6本须知第7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7.投标保证金

7.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的投标。

7.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有效。

7.3投标人须于2016年1月18日17:

00时之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12000元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不得空头。

汇款账户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得以个人名义汇款。

招标代理机构的银行帐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账户:

账号:

7.4招标代理机构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在合同签订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和投标保证金收据(均须原件)。

7.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处以本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日照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投标文件;

7.5.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7.5.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7.5.4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7.5.5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5.6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7.5.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5.8投标人有前款7.5.2至7.5.6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7.6中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日照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7.6.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无正当理由(或因主观因素)放弃中标的;

7.6.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6.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8.基础资料提供

8.1投标人确认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缺项漏项或计算误差,应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或招标代理机构和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同时提供word电子版发往:

**********************)。

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提出异议,视为投标人已认可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包含了本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全部内容。

9.知识产权

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9.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人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第三章项目说明

第四章合同条款(格式)

第五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10.2除本须知第9.1款内容外,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或在日照政府采购网()上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0.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承担;

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11.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同时提供word电子版发往:

**********************);

若没有,视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无任何异议。

招标代理机构对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或在日照政府采购网上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1.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补充等。

11.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将以书面形式或在日照政府采购网上通知所有购买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应在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的文件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文件(若在日照政府采购网上发出通知,则视为所有投标人都已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

11.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或在日照政府采购网上通知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形式或日照政府采购网上的通知为准。

11.5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书面或在日照政府采购网上通知所有购买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2.2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两部分组成,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可装订成一册或分别进行装订成册。

12.3商务标书

12.3.1商务标书目录

12.3.2投标函(格式参考附件一)

12.3.3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承诺书(格式参考附件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参考附件二-1)

12.3.4公开报价一览表(本项目投标人须就所投所有内容编制报价,并列出明细,不得漏项;

格式参考附件四)3.1公开报价一览表须单独密封,3.2报价明细表可直接在投标文件中体现。

12.3.5投标人所投产品中涉及节能环保产品清单(格式参考附件五)

12.3.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拟投入项目人员表、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参考附件六)

12.3.7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参考附件七)

12.3.8投标产品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供应商应在《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后附上同类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

(格式参考附件八)。

12.3.9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12.3.9.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提供,格式参考附件三)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时提供,格式参考附件三)。

12.3.9.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

12.3.9.3投标人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原件、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原件。

12.3.9.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格式自拟,法定代表人/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12.3.9.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之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翻译人员签名并注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以上资格资质证明材料须按要求提供且真实有效,其中第12.3.9.1-12.3.9.5款所需资料必须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作无效投标处理。

开标现场验证上述条款要求的所有资格资质证明,投标人应单独装袋递交资格资质证明材料,未装袋在档案袋里的不予认可(授权代表身份证可单独递交),现场一次性出示,不接受二次补充。

※上述材料12.3.9的复印件也要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书中体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2.4技术标书

12.4.1技术标书目录

12.4.2技术条款偏离表(格式参考附件九)

12.4.3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2.4.4技术方案书

12.4.4.1技术方案书含:

对招标人项目需求书的逐条答复;

技术方案建议书;

系统功能及设备的详细介绍;

设备配置清单;

操作与维护;

设备安装要求与建议;

技术服务的程度和范围;

其它(培训方案、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方案等)。

12.4.3.2投标人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12.4.4.3投标人应提供货物安装和检修所需要专用工具和消耗材料等,并在投标文件中给出具体清单。

12.4.4.4投标人应提供的备品备件,并在投标文件中给出具体清单。

12.4.5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承诺书(格式参考附件十)

12.4.6投标人认为其它应介绍或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12.5唱标密封袋

为方便唱标,请投标人另外准备一式三份《公开报价一览表》,用密封袋单独密封,在封面标明“唱标密封袋”字样,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投标人全权代表签字。

唱标密封袋与投标文件同时分别递交。

13.投标文件格式

13.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2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第五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中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可以相同格式扩展或另行编写,但不得删减内容或与本须知第12条的内容相悖)。

14.投标报价说明

14.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文件、各自情况等进行投标报价的编制,报价应包括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含货物(包括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等)的供货、设计、制造、包装、保险、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凡投标人在报价中未列明但又为货物所必备的项目或遗漏项目,招标人将一律视为已包括在其报价中,在合同执行中将不予考虑。

14.2本次招标过程中,各投标人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且为落地中标价。

14.3本次采购只允许各投标人报一种方案,若报多种方案或备选方案,评委只接受报价最高的方案,其余方案不予接受。

14.4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因素,投标人所报方案、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等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14.5开标时,如果投标文件中的《公开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开报价一览表》为准。

14.6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报价将被拒绝。

14.7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或个别单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说明,其说明报价高或低的理由是否合理,须经评审委员会2/3的评委认定;

否则,评标委员会据此对其做出无效报价的处理。

14.8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字样)的印章,非标准公章的须具有投标人对该非标准公章行使标准公章的授权;

否则评标委员会据此对其做无效投标处理。

14.9未提供参考格式的,投标人自行设计表格及编写相关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材料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14.10招标文件如果涉及到品牌、型号等,并不表明该标的被指定,而是仅供投标人做技术性的参考,投标人所投报的产品只要性能达到或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或没有重大偏离),都将被视为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

14.11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4.12投标人应对本项目的商务条款响应情况进行说明,若有偏差须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书《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说明;

若没有,应注明“无偏离”字样。

若没有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即视为投标人声明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但评标委员会据此就商务标书中实际不响应部分作出无效投标的决定。

14.13投标人应对其所报方案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进行说明,若有偏差须在投标文件技术标书《技术条款偏离表》中予以说明;

若没有填写《技术条款偏离表》,即视为投标人声明其所报方案的技术指标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

但评标委员会据此就技术标书中实际不响应部分作出无效投标的决定。

15.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5.1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第12条的要求,准备一式六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五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表签字。

15.3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格式参考附件十一)

16.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密封袋密封,并在封口启封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签字。

16.2密封袋上应注明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请勿在**年**月**日**时之前启封”的字样。

16.3密封袋上除写明本须知第16.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19条情况发生时,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6.4如果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16.1款、16.2款要求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7.投标文件的提交

17.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8.投标截止时间

18.1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18.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须知第10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购买者和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投标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8.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代理机构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国家、山东省、日照市相关法律法规等,经相关部门批准,招标活动可继续进行。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20.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字样。

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20.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实质性修改。

20.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评标与定标

21.开标一般规定

21.1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1.2按照本须知第20条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1.3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当众宣读每份投标文件中《公开报价一览表》中的主要内容,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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