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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相关问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

(2)工作内容。

主要包括工种和岗位,以及该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劳务、工作班次等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

(4)劳动报酬。

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

(5)劳动纪律。

主要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用人单位出资招收录用、出资培训、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为什么要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机关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程序及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备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确认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鉴证是对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的证明,是国家对劳动合同实施有效管理的一种办法。

目前,我国除了对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必须鉴证外,对其他劳动关系尚未作出必须鉴证的规定,一般采取自愿原则。

但是,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到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办理鉴证劳动合同的手续。

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

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

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时间,它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

不同的合同期限可以约定不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

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应如何避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来避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企业分立合并后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吗?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组成一个企业或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

企业分立或合并前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应由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享有或承担。

 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

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

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若这一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可依法向劳动者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书面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待遇等,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吗?

有两种情况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是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的规定精神,符合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如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

但变更岗位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有权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行使企业自主权。

怎样确定劳动合同的起算和终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给浙江省劳动厅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则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体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签字日期与合同约定的日期应是同样的。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的日期,则应从合同生效日期计算。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截止日期的计算,应以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日期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

如果有工作任务超过最后一天24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作为合同终止的时间。

劳动者享有哪些合法权利?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

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和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等。

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是:

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劳动执法、劳动仲裁部门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以及履行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判决决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人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改变,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劳动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是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行为。

所以,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劳动合同才能解除。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

过失性解除"

为了保护特殊群体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或裁员形式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过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或者终止?

可以。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合同终止日期,这并不等于合同就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

如果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者出现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解除或者终止。

用人单位如何“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l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予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从其约定:

(一)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法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何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

由企业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指派的代表,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讨论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并在签字后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

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或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企业方:

1、依法成立的企业;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职工方:

1、依法建立的企业工会组织;

2、未建立工会的,有经职工依法民主推举的代表。

集体合同如何生效?

集体合同的产生除要经过双方代表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首席代表签字程序以外,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

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日生效。

报送单位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用人单位就异议事项经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应按照报送程序重新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如何?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与劳动者个人之间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契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全体职工依法就总体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协议,它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相应规定。

关于开除、除名与辞退的联系与区别

开除、除名与辞退之间的联系主要有两点:

第一,它们都是用人单位对职工采取结束劳动关系的行政惩戒或非行政惩戒的行为;

第二,从某种意义上看,开除、除名也属于辞退的范畴,可划入违纪辞退之列,均应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三者之间区别主要是:

一、 

它们的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开除,是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所规定的行政处分之一,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

其处理时效为:

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是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所规定的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

因此对它们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国有企业对犯错误职工应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辞退,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的《劳动法》所规定的一种企业自主行为,即企业可根据生产、工作、经营的情况及劳动者的状况,依法、依约提出并实施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是与劳动者的辞职行为相对应的。

依法辞退,一般包括违纪解除合同辞退、正常解除合同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辞退,以及终止合同辞退、协商解除合同辞退等五种情形。

约定辞退,是指企业根据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解除合同辞退的条款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辞退既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行政处理,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一种正常的法律行为。

法律对辞退没有处理时效的规定。

二、它们的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

开除处分适用于国有企业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

(二)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三)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四)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

辞退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中,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被解除或终止合同条件的职工,既包括违纪辞退,也包括正常辞退等情形。

二、 

它们的实施程序不同

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除名处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所履行的程序是,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辞退,按照《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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