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654234 上传时间:2022-10-23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30.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docx

《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docx

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

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

 

特别提示:

为了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请注意以下提示:

1、签订合同: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签订合同前,请购房人认真阅读合同条款。

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当先在《长沙县商品房销售系统》中进行网上签约并打印出纸质的买卖合同文本,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盖章,买受人至少应持有一份买卖合同原件。

2、查询房屋登记情况:

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可以按以下方式查询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办理了预购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

查询方式为:

通过登录,在该网站的查询业务中查询,买受人也可持本人的身份证和购房合同到长沙县房屋登记机构查询。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营业执照号:

机构代码证: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规划用途为。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使用权起始日期为,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批准机关为长沙县住房保障局。

该建设工程预计竣工日期为。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栋证号为。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建筑层数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第[幢][单元][层]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该商品房(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米。

有个阳台,其中阳台为封闭式,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三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出卖人保证:

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已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四条预售款的监管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

第五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元/㎡,总房价元(¥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元/㎡,总房价元(¥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元)。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元(¥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元(¥元)于支付。

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元(¥元),剩余房款元(¥元)向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

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

料提交,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元(¥元),剩余房款元(¥元)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

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以自有资金或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日内及时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在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日内以自有资金或支付。

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日内,出卖人应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支付。

剩余房款。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付款,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时间及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

1、已经竣工验收备案;

2、满足第九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达到的条件;

3、。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九条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一)城市基础设施

1、供水:

年月日达到接通条件;

2、供电:

年月日达到接通条件;

3、燃气:

年月日达到接通条件;

4、电话通信: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3、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项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2)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

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金额为;

(3)。

(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中载明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公共绿地: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3、物业服务用房:

4、。

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

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2)每逾期一项,出卖人按日支付元违约金于买受人;

(3)。

(三)商业配套设施建成的时间

1、幼儿园:

年月日前竣工;

2、会所:

年月日前竣工;

3、购物中心:

年月日前竣工;

4、。

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竣工,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

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2)每逾期一项,出卖人按日支付元违约金于买受人;

(3)。

公共服务设施与商业配套设施,没有明确约定交付使用时间的,其竣工时间不迟于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第十条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八条约定的证明文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八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二)查验房屋

1、买受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2、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3、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外的房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行交付。

因质量缺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赔偿。

(1)天面渗水、滴漏;

(2)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渗漏;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6)管道堵塞;

(7)卫生洁具开裂、漏水;

(8)灯具、电器开关失灵;

(9)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

(10)。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若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修复后或经多次维修仍存在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八条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与第七条第1

(1)项中的时限相同),自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七条第1

(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人力资源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