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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二)19号令:

(三)124号文:

第四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解读及审核要点11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11

(一)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11

(二)规范上市公司重组的规则11

二、国有资产及股权变动监管规则11

三、外资并购(股权变动)监管规则11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及审核要点11

(一)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11

(二)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12

(三)要约收购审核要点13

(四)要约豁免14

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规解读及审核要点14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14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15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要点17

第五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审核要点18

一、审核原则与重点18

(一)重大资产重组审核重点18

(二)收购审核重点18

二、审核涉及财务文件18

(一)相关要求18

(二)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收购19

(三)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重组20

(四)评估报告——重组22

(五)盈利预测报告——重组23

第六章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24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合并24

(一)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几种情况24

(二)吸收合并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区别24

二、重组备忘录24

(一)上交所关于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24

(二)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25

(三)停复牌安排26

(四)现金选择权26

(五)立案调查的公司27

(六)借壳上市27

(七)取消重组预案28

三、收购及权益变动28

(一)阶段性、分层次的信息披露要求28

(二)信息披露关注问题28

(三)回购股份29

第一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一、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

(一)减少审批,逐步取消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

1、2012年2月,取消“持股比例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持股30%以上股东每年不超过2%的股份自有增持、第一大股东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继承”等四项要约收购豁免事项的行政许可。

2、2012年8月,上报国务院申请取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政许可。

3、目前,约2/3的并购重组交易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即可自主实施,无需审批。

(二)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大力提升审核效率

(三)推进审核全程公开透明

1、坚持“审核标准公开、审核进程公开、审核结果公开”的原则。

2、自2010年以来,证监会共梳理公布了15个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关注要点和39个常见问题解答,发布了8个法律适用意见和1个监管指引。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一)不需提交并购重组委的审核流程

受理——初审——反馈专题会——落实反馈意见——审结归档

(二)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的审核流程

受理——初审——反馈专题会——落实反馈意见——审核专题会——并购重组委会议——落实重组委审核意见——审结归档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

审核程序

审核时限

1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

简易

10个工作日

一般

20个工作日

要约收购

15个工作日

2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62条)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63条)

3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上重组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重组会)

4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3个月

5

上市公司合并、分立

第二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监管新政策解读

一、并购重组业务中券商执业准则

并购业务是“投行皇冠上的明珠”,也是盈利的主要来源。

安身立命的法宝:

定价能力(背后是强大的研发能力)、销售能力(销售资源和销售网络)、撮合交易(双向提供)、交易支持。

券商执业标准:

温、良、恭、俭、让——《论语·

学而》

二、并购重组相关政策解读

(一)宏观政策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重点行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

(二)证监会相关监管新政策

1、几大原则:

(1)核心是信息披露监管;

(2)市场化;

(3)不断提升工作效率;

(4)公开化;

(5)不断吸取、收集市场的意见,认真学习、分析、吸收,不断完善相关监管制度(通过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开问题与解答等多种方式实现)。

2、《收购办法》新规

(1)取消因发行行为引发的豁免许可。

因发行取得控制权,继续保留审批;

因发行巩固控制权,取消豁免审批及收购报告书备案,由律师发表意见并披露,自动豁免。

相应的收购报告书备案许可也取消。

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

(2)取消持股30%以上股东每年不超过2%的自由增持的豁免许可;

(3)取消持股比例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的豁免许可;

(4)取消因继承引发的豁免许可。

3、《重组办法》新规

(1)借壳上市;

(2)配套融资;

(3)向第三方发行

具体解读参见证监会官网“上市公司业务咨询”之“常见问题解答”。

第三章涉及国有资产的并购业务监管制度和要求

一、涉及国有资产的并购业务监管制度框架

(一)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监管制度

1、资产评估:

《国有产权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2、产权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财政部令第3号)

3、资产置换: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

1、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

2、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关于印发<

国有单位收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

3、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

4、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

二、具体监管要求

详见上述相关文件。

特别注意的: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包括4种情况:

第一,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减持)事项;

第二,协议转让;

第三,无偿划转;

第四,间接转让。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收购非国有资产,国有股东保持控股地位不变,只需一次审核(不需要预审核);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收购非国有资产,国有股东失去控股地位不变,需要两次审核,即预审核和正式审核。

第四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解读及审核要点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

(一)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35号令)

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19号

(二)规范上市公司重组的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53号令)

信息披露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国有资产及股权变动监管规则

见第三章。

三、外资并购(股权变动)监管规则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及审核要点

(一)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1、权益披露界限(5%≤A≤30%)

持股比例A

实际控制变更

信息披露要求(持股比例触及5%的整数倍)

5%≤A<

20%

简式权益报告

详式权益报告

20%≤A≤30%

详式权益报告、财务顾问意见、第50条要求材料(如收购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详式权益报告、第50条要求材料(国有股划拨、同一控制人下、继承三种情形)

详式权益报告(适用于收购方承诺3年放弃表决权情形)

2、不同权益变动的特殊要求

二级市场举牌

协议转让

持股达到5%,事实发生之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

卖出为违法行为。

持股达到5%,事实发生之日(达成协议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

持股达到5%之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或减持跨5%,在T+3日内报告、公告,在T+5日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持股达到5%之后,增持或减持达到或超过5%,在T+3日内报告、公告,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披露时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5%、10%、15%、20%、25%…(5%的整数倍)

大宗交易也属于二级市场交易

(二)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

1、协议收购控股权的实现方式(收购后持股比例超过30%)

拟收购达到持股比例

实现方式

信息披露要求

A>

30%

1、要求豁免,协议受让A比例

协议收购报告书、第50条要求材料、豁免申请

2、直接要约A比例

履行要约收购披露程序(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意见、法律意见书等)

3、协议受让30%,其余A-30%部分要约

按20%≤A≤30%进行详实权益披露,免于申请豁免要约

4、协议受让30%且满一年后,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至A比例

要约收购报告书(免于披露收购报告书)

5、协议受让A,且发起全面要约收购

2、协议收购审核要点(收购后持股比例超过30%)

(1)全额付款;

(2)披露要求:

申请豁免要约的,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经证监会审核后,披露全文。

不申请豁免直接发出要约的,无须编制收购报告书,协议后3日内发要约提示性公告,履行要约收购程序。

中国证监会审核。

取得豁免后3日内公告;

未取得豁免的,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或减持至30%或以下。

(3)相关批文:

如国资部门或外资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

3、间接收购的信息披露和权益计算

与直接收购的信息披露原则和法定义务保持一致;

间接收购对应的股份及表决权数量,按可支配原则“穿透”计算,即“控制”某股东单位等同于“可支配”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及表决权,不以间接持股比例与直接持股数的乘积计算。

(三)要约收购审核要点

1、公平对待原则。

2、无论是全面要约或是部分要约,都是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不得向部分股东发出要约。

3、要约价格孰高原则:

摘要公告前6个月支付的最高价格;

摘要公告前30个交易日均价(市价);

不挂钩的,由财务顾问把关,充分陈述理由。

4、要约期限:

30-60日,有竞争要约时除外。

5、要约收购底限:

5%。

6、要约支付手段:

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多种方式;

7、换股收购的特别要求:

收购人提供该证券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证券估值报告;

9、有条件收购:

允许收购人发出有条件的要约,在取得批准并达到要约约定条件后,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

10、增减持股份的限制:

要约期间不得采取要约以外的方式或超过要约条件增持,也不得减持。

(四)要约豁免

1、简易程序豁免情形

(1)国有资产行政划转、变更、合并;

(2)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2、一般程序豁免情形

(1)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间转让;

(2)挽救财务危机公司,重组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收购人呢承诺3年不转让其拥有的权益;

(3)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取得控制权——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拥有权益的股份,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

3、自动豁免情形

(1)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控制权不变——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拥有权益的股份,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

(2)持股达到30%满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

(3)持股50%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且不影响上市地位;

(4)因继承导致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30%。

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规解读及审核要点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

1、上市公司发生资产交易连续计算的时点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即在1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决议的重组事项合并计算金额和指标;

2、提交重组委的情形:

(1)法定提交情形

借壳上市;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和购买资产的金额同时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总额比例70%以上;

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

(2)申请提交情形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完整经营实体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

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议的。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

1、涉及独立董事的环节

(1)首次董事会;

(2)再次董事会;

(3)相关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对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2、涉及的审计要求

(1)交易标的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告;

(3)购买资产,需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

属于①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和购买资产均达到70%指标的;

②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

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需要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

(4)审计基准日后6个月财务报告有效,最多可延长1个月,过期重新确定审计基准日审计,备考报告同时增加披露一期。

3、涉及的评估要求

(1)两种以上方法;

(2)补偿要求

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1)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委员会予以审核;

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2)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200名。

(3)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的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200名,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

证监会在核准文件中将通过“一次核准、两次发行”方式予以明确。

(4)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发出后12个月内完成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

5、借壳上市

(1)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累计首次原则;

预期合并原则。

(2)借壳上市条件: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6、重组后再融资规定

(1)非公开发行:

未作时间限制。

(2)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

如果在重组前不具备公开发行的再融资条件或者重组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提交申请时距离重组完成需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时,以往经营状况可以模拟计算的条件: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

重组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资产属于一个完整的经营实体;

重组时披露的相关盈利预测和承诺已经如期实现。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要点

1、资产定价公允

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行为,交易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体现资产定价的公允性;

审核的视角主要在于定价方法的合规性、合理性,定价机制的市场化;

审核的立足点主要在于关注中小投资者利益及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是否得到必要保护;

在财务上表现为:

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被高估;

置出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被低估。

2、资产权属清晰

(1)股权资产:

是否合法拥有该项股权的全部权利;

是否有出资不实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将有限公司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是否存在已被质押、抵押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

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2)非股权资产(应包括标的股权对应的主要实物资产):

是否已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

3、债权债务及相关纠纷的处置合法、妥当(主要是在以非股权类资产作为标的资产的转让情形中)。

第五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审核要点

一、审核原则与重点

(一)重大资产重组审核重点

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行为,交易的核心原则是体现资产定价的公允性。

审核重点:

是否充分披露资产价值及可能面临风险。

(二)收购审核重点

收购更关注交易的可完成性。

收购人的实力和资金的来源。

二、审核涉及财务文件

财务报告

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

盈利预测

(一)相关要求

1、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独立性问题

(1)考量指标:

机构和人员

(2)公司聘请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的审计机构与对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是否存在主要股东相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双重任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情形。

(3)是否由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人员对同一标的资产既执行审计业务又执行评估业务。

2、中介机构资质问题

(1)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2)土地估价机构是否具备全国范围内职业资格

(3)珠宝类、矿产类评估报告

3、相关中介机构报告互相矛盾的问题

(1)经审计账面值与评估值

(2)经审核盈利预测报告、评估报告收益预测值、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三者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矛盾,例如对未来销售单价、销售数量、费用种类、费用金额等的测算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二)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收购

1、主要内容

(1)收购人应当披露最近3年财务报表,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应审计。

会计师应当说明公司前两年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1年是否一致。

(2)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财务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应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说明。

(3)收购人成立不足1年的,应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资料。

(4)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可免于披露,但提供索引。

(5)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6)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的,难以提供财务资料的,财务顾问就其具体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资料的原因,收购具有实力、没有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7)收购人以其非现金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的,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有效期内的评估报告。

2、审核核心:

经营和支付能力

(1)自有资金:

财务报表——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率。

特定情况下,关注母公司报表。

(2)融资:

根据业务、资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关注收购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以及偿还借款的资金来源,收购人是否收购实力。

3、特殊主体

(1)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

收购人应当详细披露收购的资金来源及付款安排。

薪酬待遇

近2年资金、业务往来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2)自然人或者自然人控制的壳公司:

除关注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业务往来外,还需关注收购人收购实力,真实身份,诚信记录,代他人收购的情形。

4、特殊来源资金

(1)员工安置费、补偿费或者身份置换费

员工的同意

有关部门的批准

(2)奖励基金

奖励基金的提取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奖励基金的发放情况

(三)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重组

1、基本要求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的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后1年内有效;

不可延长。

(3)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特定情况,提供最近1期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备考财务报告。

(4)出售和购买资产均占资产总额70%,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情况,提供重组完成后的资产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2、控制

(1)同一控制:

不需确认商誉。

审核关注点:

合并前,股权比例和生产经营决定权(如董事会构成)

非暂时性控制:

合并前后控制时间。

一般,合并前控制时间在1年以上,即认为是非暂时性控制。

(2)非同一控制下:

反向收购。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交换股权的方式进行的,通常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收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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