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信用试点城市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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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信用试点城市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坚持制度建设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发挥制度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引导、规范、调整和保障作用,促进信用体系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加大对“诚信牡丹江”建设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信用道德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维护信用的意识和监督作用,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

3、坚持信用经济发展与加强信用监管相结合。

既要加快培育信用市场,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又要加强信用监管,防止信用失控。

以信用市场秩序监管为重点,加强对企业商务信用的监管,支持金融征信,维护金融安全。

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征信市场秩序。

在信用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过程中,依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坚持突出重点与注重实效相结合。

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抓好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社会保障、公安、司法等方面的信用记录,努力在联合征信平台建设、政府信用建设、企业信用建设、司法公信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建设几个关键领域率先推进。

结合我市实际,服务于经济发展,注重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立足于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用经济发展。

四、重点任务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法规制度体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逐步研究制定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信息采集、信息披露、信用评价、信用奖惩、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

(二)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征信系统

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征信系统。

加快包括政府政务信用信息在内的全社会信用信息全面整合,逐步实现政府、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全覆盖。

一是完善信用基础平台建设。

本着“联合共建、资源共享、以用促建、有序开放”的原则,以市场主体准入、纳税、合同履行、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和社会保障、科研管理、人事管理等信用记录为重点,依法归集全市质监、工商、国税、地税、人社、公安、检察院、法院、发改、物价监管、环保、工信、建设、交通运输、海关、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疫、商务、民政、安全监管、旅游、财政、审计、国资、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烟草、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及各行业组织数据库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基础,以组织机构代码为索引,建设和完善企事业单位信用基础数据库。

加强各有关部门信息系统的整合,提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和应用水平,确保信用信息的有效、完整、及时、规范和安全。

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整合信贷征信信息资源,推动联合征信系统建设。

在省统一规范和标准指导下,建设牡丹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子平台,归集本地区信用信息,实现省市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并免费对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二是建设信用监管服务平台。

建立社会信用信息披露系统,政府各职能部门、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依法进行分类监管,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加强对信用信息的开发与应用,依法向行政机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为社会经济往来、企业间投资交易、社会人际交往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加强政府信用建设

发挥政府及其部门在社会诚信和信用该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按照“决策科学、运行高效、监督有力、服务周到、言行一致”的标准,以建设“信用政府”、“法治政府”为目标,建立起依法行政和取信于民、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的政府信用体系。

一是建立科学决策制度,规范政府行为。

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决策水平,探索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机制,建立行政决策咨询制度,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度。

二是逐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

加强党委、人大、政协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严厉惩治行政腐败和行政不作为等行为。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信用评估体系,完善诚信建设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三是加强政务公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高政府透明度,特别是对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展战略、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计划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及其实施情况,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是建立完善政府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和行政承诺兑现制度,拓宽行政投诉渠道,及时调查处理企业和个人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公务员的投诉。

五是建设全市公务员诚信档案。

征集整合组织、纪检、人社、法制、政法、税务、金融、保险、教育等部门掌握的公务员基础信息、岗位职责和履职方面信息以及社会公德方面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社会广泛监督。

将公务员信用状况作为提拔任用和评优的重要条件,形成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四)加强企业信用建设

一是推动各类企业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建立生产经营信用档案,设立信用管理岗位;

建立健全客户资信管理制度,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保障;

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增强防范与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

二是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和应用。

引导企业主动、准确向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自身信用信息,鼓励企业在采购、销售、招投标、投资合作中使用信用产品,提升企业的社会信用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加强社会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认知度,形成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等级应用的联合工作机制。

三是推进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

坚持正确的经营理念,建立信用承诺公约,针对不同行业企业经营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把“诚信立企”作为企业的经营守则。

四是加强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行业信用守则,建立行业内的信用监督机制,实施行业失信惩戒,引导同行业自觉形成维护信用的良好风气,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是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以食品药品、医疗、教育、中介、评估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为重点,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行业诚信信息披露力度,提升质量诚信保障能力和诚信服务水平。

(五)加强个人信用建设。

以法律法规为保障,以诚信道德文化为约束,以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为切入点,提高个人信用水平,促进个人信用消费,发挥个人信用对社会信用体系及市场经济的基础和支持作用,坚持“法制环境、征信体系、监督奖惩和诚信教育‘四位一体’”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思路,分阶段推进个人信用建设。

一是开展公民诚信道德宣传活动。

结合相关的信用法规制度,开展一系列贴近百姓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确立人无信不立的理念,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诚信道德素质。

二是制定公民诚实守信行为守则,规范公民行为。

营造全民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逐步在公民中树立诚实守信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

三是深化诚信教育机制。

开展大、中、小学生诚信教育活动,将信用知识纳入学校课程教育,提高学生诚信意识,夯实青少年诚信基础。

四是加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的信用信息收集。

完善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档案。

以律师、注册会计师、公证员、导游员、保险代理人、司法鉴定人等人群的从业资质信息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特许行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五是积极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征集。

整合国家行政机关掌握的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和金融部门掌握的个人征信信息,探索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发布、查询的社会化。

(六)加强司法公信建设

一是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和制度创新。

以公正高效权威为价值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强化监督制约为重点,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细化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管理,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是切实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新闻舆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大力推进“阳光执法”,保障和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回避制度和问责制度,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

三是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全面加强司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执法能力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着力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探索建立司法人员分序列绩效考评机制,探索完善廉政监察制度,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自身公正廉洁执法的水平,切实提升执法公信力。

(七)完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信用服务相关行业领域法律制度。

制定信用服务行业监督管理方面法规政策,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保护公平竞争;

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基本行为准则,严格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准入标准,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反对不正当竞争,鼓励信用行业强化守信意识和诚信自律,建立信用业同业监督机制,促进我市信用服务业的规范发展;

建立和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备案、回访、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行业的统一管理,定期公布行业发展情况,加强行业执法,维护信用活动各方的权益。

二是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调查、咨询、评估、担保等信用中介组织和服务机构,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信用中介市场。

对信用服务机构在年检、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建立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对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开发,提高信用产品质量,引导信用服务机构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扩大信用产品及服务种类,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三是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

政府及其各部门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财政支持、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环节,率先使用信用评级、评估报告等信用产品。

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企事业单位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签订合同、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主动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八)推动重点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在各行业部门利用信用数据库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全面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一是深入推进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

在信贷征信系统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协调与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推动金融安全区建设。

金融业管理部门和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采集企业和个人信贷信用信息,依法向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

二是完善纳税信用体系。

依托“金税工程”、“金关工程”管理系统,以企业和个人偷逃骗税记录为重点,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健全纳税信用信息收集、评价、奖惩、公示体系,促进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

三是加强产品质量信用管理体系。

依托“金质工程”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完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

加强企业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大对不合格产品销售的惩戒力度。

四是提高合同履行信用管理水平。

建立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依法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督,提高履约率。

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

五是加强社会保障信用建设。

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监察力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全面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大力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库;

逐步实行社会保险“一卡通”,整合参保人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保信息,具备条件时推行涵盖社保信息的“市民卡”,实现更为广泛的电子结算功能。

六是加强知识产权信用建设。

加强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监管,提升行业知识产权自律水平,加快构建行政、司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开展“正版”、“正货”承诺单位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侵权防范机制,防止和对决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运用经济惩戒和道德谴责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司法性、市场性和社会性惩戒手段,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成本,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形成社会信用联防体系。

政府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依据监管对象的信用状况,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对信用好的企业和个人,在市场管理、专项审批和公共服务中给与政策优惠和便利;

对信用差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严格稽查审核。

实施行政惩戒。

同时,将失信企业“黑名单”及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向社会依法披露,实施市场惩戒。

对触犯法律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实施司法惩戒。

建立企业失信行为投诉制度,国家行政机关要依法应诉处理失信行为,并将处理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

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授信机构要依托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同业征信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建立我省企业信用查询、发布及失信惩戒共管制度,形成互联互通的监管网络和对失信者的社会联防。

(十)大力培养社会诚信意识

发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创建,促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的重要基础,提高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意识和实践操作能力,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是积极倡导诚信自律。

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要开展面向社会的诚信服务承诺,制定和履行诚信公约,公开服务流程、价格情况、产品质量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诚信自律促进提升自身形象。

二是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

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社会诚信创建活动。

集中举办“诚信活动月”、“诚信活动周”、“诚信培训班”等主题活动,积极利用各类传媒和活动载体,持续搞好诚信理念和信用文化与知识的宣传普及,扩大信用体系建设的社会影响力。

三是树立诚信典型。

加大对诚实守信企业和个人典型的宣传力度,挖掘诚信典型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通过典型引领,全力打造“诚信龙江”形象。

(十一)信用专业人才培养与建设

一是开展信用管理职业和信用岗位培训。

进一步推动企业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健全信用管理培训制度,培养企业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

开展信用岗位知识培训,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信用管理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信用水平;

继续开展公民信用知识普及教育。

二是发展信用专业教育。

以高校教育为基础,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大力发展专业信用教育,培养掌握信用管理专业知识、熟悉国际惯例和法则,掌握信用风险管理技术的高层次信用管理人才。

三是加强信用研究。

鼓励专业人才从事信用体系的研究,重点加强对信用信息开放和保护、信用信息的开发和利用、信用服务行业培育和监管等方面的研究,分析解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难点和瓶颈问题。

五、实施计划

1、2012年计划。

一是初步建立全市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征集网络、信用数据库等信用基础设施。

启动全市信用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年内完成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方案。

二是以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突破口,开展诚信评价试点工作,推动全省食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三是政府信用体系基础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四是进一步推进诚信惩戒,完善并深入推行黑名单制度。

2、2013年计划。

一是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信用宣传、教育与培训,出台征信管理和信用服务市场监管等政策。

二是引导社会各领域广泛应用信用报告,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实行信用服务的多元化发展。

三是完善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扩大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全面整合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探索建立全省征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四是推进重点行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市场主体准入、纳税、合同履行、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和社会保障、科研管理、人事管理,推动各领域、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提升企业信用意识,加快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内部信用档案建设。

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推进以粮食、畜产品为主的农副产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食品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率达到90%以上;

推行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覆盖率达到20%。

五是从重点群体和重点领域入手,逐步建立以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披露及个人隐私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选择特许行业从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国家公职人员、职业资格人员、在校大学生等为特定对象,着重搞好以从业经历、信贷消费、不良记录等为内容的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个人信用评价。

3、2014年计划。

一是推进司法领域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强化司法领域公职人员、律师及服务机构的诚信教育,降低失信行为发生。

二是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全面拓展行业信用建设,基本建立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建档、查询、使用等征信系统。

完善和健全企业、个人两大联合征信系统。

三是建立落实黑名单共享机制,实现主要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四是推进政府诚信,组织相关部门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公开率达到80%;

加强公职人员行政诚信教育,加大政务诚信监管和惩处力度。

4、2015年计划。

一是完善和强化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进一步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信用配套法规规章,使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益规范化、制度化,成为一种有序、长效的市场和社会管理机制。

基本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实现一个平台监管。

二是积极探索市场运作的途径,引导和发挥社会信用专业机构在信用风险控制和资信评级中的作用,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以评估、评级为主的信用中介机构。

三是六是加强信用道德教育,增强信用意识,使诚信守约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为和价值取向,形成“以诚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风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市、县两级信用体系建设组织领导体系,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机构。

强化“诚信牡丹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对辖区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统一进行组织协调,避免重复建设、多头管理。

发挥各专项推进组和各成员单位作用,狠抓督查考核。

市(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机构负责综合协调辖区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工作考核。

建立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分级管理责任制,实行分工负责、分类指导、逐步推进。

实施诚信建设目标考核制度,各县区、各部门按照总体目标要求,做到责任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

(三)加大资金投入。

政府要统筹规划,调动各方积极性,多方筹措资金,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

加大对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用产品应用等方面的引导和支持力度。

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为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四)加大政策扶持。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推广使用信用产品。

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日常监督、资质管理、评级评优等方面逐步对信用报告的使用作出必要的规定。

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逐步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作为选拔、聘用人才的必备手续之一。

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对信用中介在机构设立、税收减免、服务收费等方面尽可能给与优惠。

民政等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信用行业协会的组建。

(五)建设人才队伍。

加强信用工作干部队伍的建设,组织选拔和培养一批掌握信用知识、熟悉信用工作的机关干部。

实施全省公务员信用培训计划,对公务员进行信用知识普及培训。

鼓励和引导企业引进、培训信用管理人才。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要求,大力开展信用管理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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