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侵预防制度最新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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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性侵预防制度最新Word下载.docx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从事不受欢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语或肢体行为者,或意图以屈服或拒绝上开行为,影响他人学习机会,僱用条件、学术表现或教育环境者。

  

(二)以胁迫、恫吓、暴力强迫、药剂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触意图或行为者。

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为本要点所指之教职员工生,本校应依相关法令、学校辅导程序并结合社会资源协助之,必要时应向本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报告之。

  六、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申请调查程序:

  

(一)性骚扰或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检举人得以书面向本校申请调查。

但本校之首长为加害人时,应向教育部中部办公室申请调查。

本校无管辖权者,应将该案件于7日内移送其他有管辖权者(转载于:

:

校园性侵预防制度)。

  

(二)知悉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时,应向所属主管通报。

通报时,除有调查必要、基于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规另有特别规定者外,对于当事人及检举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识其身分之资料,应予以保密。

  (叁)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之申请人或检举人得以书面申请调查;

其以言词为之者,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请人或检举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

  前项书面或言词作成之纪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或检举人姓名、身分证明文件字号、服务或就学之单位及职称、住居所、联络电话及申请调查日期。

  2.申请人委任代理人代为申请调查者,应检附委任书,并载明其姓名、身分证明文件字号、住居所、联络电话。

  3.申请调查之事实内容及其相关证据。

  (四)本校接获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时,以学生事务处为收件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该事件交由所设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处理。

学生事务处收件后,应指派专人处理相关行政事宜,学校相关单位并应配合协助。

  七、性侵害或性骚扰之调查及处理程序:

  

(一)本校应于接获申请调查或检举后20日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或检举人是否受理。

不受理之书面通知应叙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检举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单位。

  申请人或检举人于前项之期限内未收到通知或接获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20日内,得以书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提出申復;

其以言词为之者,本校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请人或检举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

前项不受理之申復以1次为限。

本校接获申復后,应于20日内以书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结果。

申復有理由者,本校并应将申请调查或检举案交付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处理。

  

(二)本校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处理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时,得成立调查小组调查之。

调查小组以3人或5人为塬则。

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当事人之辅导人员,应迴避该事件之调查工作;

参与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及处理人员,亦应迴避对该当事人之辅导工作。

本校针对担任调查小组之成员,予公差登记,并依法令或学校规定支给交通费或相关费用。

  (叁)本校调查处理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时,依下列方式办理:

  1.当事人为未成年者,接受调查时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行为人与被害人、检举人或证人有权力不对等之情形者,应避免其对质。

必要时,得于不违反保密义务之範围内另作成书面资料,交由行为人阅览或告以要旨。

  3.申请人撤回申请调查时,本校得继续调查处理。

  (四)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之当事人、检举人及证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识身分之资料,本校除有调查之必要或基于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应予保密。

  (五)为保障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当事人之受教权或工作权,本校于必要时得为下列处置:

  1.弹性处理当事人之出缺勤纪录或成绩考核,并积极协助其课业或职务。

  2.尊重被害人之意愿,减低当事人双方互动之机会。

  3.採取必要处置,以避免报復情事。

  4.减低行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认为必要之处置。

  八、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惩处: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经本校所设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属实后,本校依相关法律或法规规定惩处。

若其他机关依相关法律或法规有惩处权限时,本校将该事件移送其他权责机关惩处;

其经证实有诬告之事实者,并依法对申请人为适当之惩处。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情节重大者,本校除依相关法律或法规惩处外,并得依性别教育法第25条第2项规定为必要之处置。

  校园性骚扰事件情节轻微者,本校得仅依性别教育法第25条第2项规定为必要之处置。

  性别教育法第25条第2项第1款、第3款、第4款之处置,应由本校执行,执行时并应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确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性别教育法第25条第2项第2款之处置,应由本校所属主管机关规划,本校应督导加害人配合遵守。

  九、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申復及救济程序:

  

(一)本校于必要时应对于当事人提供下列协助:

  1.心理谘商辅导。

  2.法律谘询管道。

  3.课业协助。

  4.经济协助。

  5.其他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认为必要之协助。

  前项协助所需费用,本校编列预算支应之。

  

(二)本校将处理结果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行为人时,应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单位。

申请人及行为人对本校处理之结果不服者,得于收到书面通知次日起20日内,以书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復;

其以言词为之者,本校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请人或行为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

  十、隐私之保密:

  

(一)本校通报时,通报内容应限于加害人经查证属实之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时间、样态、加害人姓名及职称或学籍资料。

  

(二)本校建立之档案资料,由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指定专责单位保管。

  依前项规定所建立之档案资料,分为塬始档案与报告档案。

  前项塬始档案应予保密,其内容包括下列资料:

  1.事件发生之时间、样态。

  2.事件相关当事人(包括检举人、被害人、加害人)。

  3.事件处理人员、流程及纪录。

  4.事件处理所製作之文书、取得之证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5.加害人之姓名、职称或学籍资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项报告档案,应包括下列资料:

  1.事件发生之时间、样态以及以代号呈现之各该当事人。

  2.事件处理过程及结论。

  十一、本要点未尽事宜悉依教育部颁定之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準则为準。

  十二、本要点由本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讨论订定,公告校园并陈校长核可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学校应当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建立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严把教师的入口关,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入手,保护学生兔受校园性侵害。

  一、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未成年学生对来自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反抗,除了其敬畏教师、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其关于性方面的知识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

  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早已列入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大纲。

教育部于2007年3月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要求,小学4-6年级要了解应对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初中年级要学会应对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

高中年级要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育部于2008年12月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规定,小学-=年级学生要知道“我从哪里来”的有关知识;

三四年级学生要了解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保护自己;

五六年级学生要知道青春期生长发育特点、男女少年在青春发育期的差异、女生月经初潮及意义、男生首次遗精及意义青春期的个人卫生知识等;

初中阶段要学会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

高中阶段要了解婚前性行为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避免婚前性行为,了解艾滋病的预防知识和方法等。

上述两个《纲要》明确提出了各个年龄阶段性教育的目标及内容,为中小学校进行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提供了指导依据。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性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

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私处,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

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

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

其次,学校要让未成年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再次,学校还应当向未成年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

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

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

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

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

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

-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

  二、严把教师的入口关

  对学生而言,来自教师的侵害行为往往让其防不胜防。

当教师将犯罪的双手伸向自己的学生之时,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鉴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教师行业准入制度。

富有爱心,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心理是从教者的必备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

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教育行政部分不得授予其教师资格,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当严把品德关、心理关,仔细审查应聘者的档案,不得录用因故意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精神病史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担任教职工。

必要时,学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对心理异常者要慎重录用。

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学校应依法予以解聘。

  三、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

因此,除了新任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制教育之外,学校还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定期对教师开展法制讲座,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通过法制教育,重点让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转载于: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法犯罪是思想腐化、道德败坏的产物。

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从教者应当有崇高的理想和追求。

现实中,-小部分教师经受不住一些负面东西的诱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做出了违背师德的行为,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

鉴于此,学校应当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强化师德建设,经常性地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四、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现实中,发生未成年学生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学校,往往也是管理松散、相关制度不健全的学校。

与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的为受到所在单位较多的管束不同,教师在平时的上班时间内,除了上课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课时规定之外,其他时间多由教师个体自主安排工作事项,个别责任心不强的教师在上班时间干着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私活也并不罕见。

从聘用关系上看,上班期间应当是受聘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时间受聘者在这一期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否则即构成了对聘用关系的违背。

为保证上班时间的劳动效率,用人单位有权对受聘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受聘者不得对此予以拒绝和排斥。

对于学校而言,为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效率,学校有权也应当对教师在上班期间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约束,以防止个别教师失职甚至“出轨”。

在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问题上,学校应当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

比如规定,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

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

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

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

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其他主管教师,等等。

学校通过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减少、消灭发生意外事件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

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定期向学生、学生的家长乃至社区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及师德情况进行评价,从各个方面强化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

  五、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学校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一)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学校名誉、影响学校参评先进等),学校领导往往不情愿不积极立即上报案情,而是极力瞒报、缓报,或者消极等待、听之任之,认为是否报案应由受害学生的家长自行决定,与学校无关。

个别学校领导甚至越俎代庖,力促受害学生的家长与施暴教师进行“私了"

意图将案件“内部消化"

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须知,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性侵犯已构成违法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追诉,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

学校的瞒报、缓报之举,是对施暴者的祖护和纵容,更是对受害者的冷漠和伤害,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

不仅如此,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让施暴者在违法犯罪的泥塘中越陷越深,从而让受害学生遭到更大的伤害或导致其他学生受到新的伤害。

在对待、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问题上,学校应当抛弃-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有鉴于此,《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中明确指出,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

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

  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学校还应当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

鉴于性侵害案件的敏感性,学校知情人员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

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学生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学校还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在心理上、学业上给与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励、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为进一步推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安全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教职工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犯罪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害工作的意见》《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是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强制猥亵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性骚扰等行为。

  第二条建立学校与司法机关等专业力量协作机制,通过升级已在全市推广的中小学学生版“法治课间餐”,强化校园法治教育和学生自护教育,积极开展分年龄段、分层次的预防校园性侵害的“法治课间餐”活动。

  第三条根据校园性侵害案件的特点,针对性制作教师版“法治课间餐”,加强对教职工的预防犯罪警示教育。

结合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强化任职法治教育。

  第四条加强案件办理的协调配合机制。

教育部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全市幼儿园、中小学教职工进行责任告知,明确幼儿园、中小学教职工对性侵害案件或者线索的报警、报告义务和责任。

公安机关接报后应当迅速依法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必要时通报检察机关建议派员提前介入指导案件办理。

  第五条完善性侵害投诉和处理机制。

教育局、妇联等职能部门在接到有关校园性侵害投诉或者案件线索的报告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送情况、移送线索。

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开展案件调查、舆情导控以及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干预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立校园性侵害案件司法机关专门机构协作处理机制。

司法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指派专人负责接受被害儿童、学生的投诉,以及职能部门移送的性侵害犯罪案件线索,并结合具体行为,及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相应的司法处理。

明确专人担任联络员,及时开展沟通对接工作。

  第七条建立教师准入机制。

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幼儿园、中小学教职工准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任职、工作。

  第八条建立性侵害学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制度。

司法机关应尽快建立性侵害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为我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及主管的行政部门提供查询服务。

信息包含违法犯罪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案由、判决或处罚结果等。

信息库违法犯罪信息由检察院、公安局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实行校园入职前置查询机制。

幼儿园、中小学招录人员时,要规定实行前置查询制度,杜绝有涉及性侵违法犯罪前科劣迹人员进入校园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向所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书面函调查询。

对应该进行而未进行查询的幼儿园、中小学由教育局责令改正。

  第十条实行多层次联合检查机制。

检察院、公安局应会同教育局及妇联,不定期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强化对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履职情况、教职员工队伍管理情况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建立校园安全“护苗员”巡检制度。

寄宿制幼儿园、中小学学校应严格执行女生宿舍封闭管理制度,组建校园安全“护苗员”队伍,完善校园内寝室、教室、保安室等重点区域和关键场所的日常巡检与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等单位成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本制度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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