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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第二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

近代宪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1)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

(2)强调公民的自由权利,具有自由主义色彩;

(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

(4)成文宪法形式被普遍采用;

(5)宪法基本上仍然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

2.简述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英国宪法产生如下特点:

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文件累积而成,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

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封建王权的形式得以保留下来;

有些旧的法律也成为了新宪法的组成部分;

不具备根本法的形式特征等等。

 

4.评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局限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

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

但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具有明显的对封建势力和帝国主义的妥协性,因而也就不可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因此只存在了一年多时间就被袁世凯反动派所撕毁。

第三章/同步练习/辨析题

1.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

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主要区别在于:

(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2.制宪机关与制宪权主体。

制宪权主体是指在根本上享有制宪权的人或组织。

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

近代以来,在主权在民思想的指导下,人们一般都认为国民才能享有制宪权。

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的享有主体。

制宪机关是指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从而具体负责宪法制定的机关。

它是制宪权的具体化,它不同于一般的国会和民意机关,可以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因而具有政治性。

第三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法制定的一般程序。

程序:

(1)设立制宪机关;

(2)提出宪法草案;

(3)讨论宪法草案;

(4)通过宪法草案;

(5)公布宪法。

2.简述制宪权的基本特征。

一般认为制宪权的基本特征有:

(1)制宪权的正当性。

(2)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

(3)制宪权的统一性。

(4)制宪权的自律性。

第四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各国宪法中有哪些主要的表现形式?

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对法治原则的体现方式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

(2)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2.简述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思想。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中有丰富的权力制约思想。

具体说来主要有三大方面的内容:

(1)在揭批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的同时,肯定其权力制约的作用。

(2)充分肯定民主共和制的地位和作用。

(3)明确提出了监督的思想。

3.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1)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但由于法律具有阶级性,因而谈论法治时必须分清是哪一个阶级的宪法,而绝对不能把法治抽象化;

(2)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

(3)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应有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简述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纵观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一般表现为监督原则,而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规定:

(1)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和建议等。

(2)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同步练习/论述题答案

1.试论权力制约原则在美、英、法三国的具体体现。

从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看,对分权原则的运用主要有美国、英国和法国三种模式:

(1)美国是运用分权制衡原则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分权与制衡关系极为明确、具体。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级法院。

(2)英国运用分权原则的特点在于立法权胜过行政权,下议院胜过上议院,立法权是三权的重点,并建立了以议会为重点的责任内阁制。

(3)法国既吸收了总统制的特点,也借鉴了议会制的特点,通过加强总统权力,削弱议会权力,从而把分权与制衡的中心由议会转向行政,建立起半总统半议会制的体制。

第五章/同步练习/论述题答案

试述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

宪法典的结构可分为形式结构与内容结构。

(1)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是指构筑一国成文宪法典的各个要素的外部组合,具体包括宪法典的体例和宪法典的格式两个方面。

宪法典的体例是指构筑宪法典的全部条文,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各异的部分,分别由相应的文字符号排列而成的形式结构。

这些文字符号有篇、章、节、条、款、项、目等等。

宪法典的格式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布局。

具体是指由名称、目录、序言、正文(总则、分则、附则)、附件以及制定机构、制定时间和公布令等等所组成的形式结构。

(2)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内容,由于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式不同,因而划分为若干部分,并由此形成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

第五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的区别。

宪法形式是指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结构则指构筑宪法的各要素的组合和排列。

从广义上说,宪法结构属于宪法形式范畴,因而可以将宪法结构归并为宪法形式的一个方面。

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并非等同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区别。

(1)二者的内涵和外延不同。

宪法结构和宪法形式都是宪法内容的表征状态。

但宪法结构的内涵包括宪法的内容要素、形式要素及其排列组合的方式和方法等问题。

宪法结构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内部组合方式,而宪法形式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

(2)二者的作用和功能不同。

既然宪法结构侧重于宪法内容要素之间的组合方式和方法,因而内容要素相同的宪法,由于组合方式、方法不同,宪法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等级自然存在差别。

各国宪法在形式上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各国宪法构成要素及其组合方式的不同。

2.谈谈宪法序言的功能。

宪法序言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它不仅宣告一国民主政治的建立,而且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

(2)宪法序言是国家的总纲领,它明确规定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从而有利于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

(3)宪法序言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及其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第六章/同步练习/论述题答案

1.试论宪法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

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

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宪法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

(2)宪法规范具有组织性与限制性。

(3)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

(4)宪法规范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

(5)宪法规范制裁性。

(6)宪法规范具有历史性与概括性。

2.试论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宪法条文的关系。

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完整性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相互统一的。

由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与调整方式的多样性所决定,它们之间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关系:

(1)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的体现,这类规范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2)宪法规范中的假定与制裁要素隐含在处理部分,但并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之中。

(3)宪法规范三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出来。

宪法规范中的假定部分一般隐含于处理之中,有关制裁部分则通过其他部门法得到体现。

(4)具体宪法规范中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规范中没有具体体现。

这类规范在宪法条文中比较多。

3.试述宪法规范非正常变动的主要形式。

宪法规范的不正常变动是指在宪法规范外发生的变化,亦即在一定条件下脱离了实定法的调整,导致宪法规范的变动,主要形式有:

(1)宪法破坏。

这种形式不仅全面改变现实的宪法典,而且从根本上排除成为宪法基础的宪法制定权;

新旧宪法之间基本上找不出一致性。

宪法破坏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是:

不仅出现新的制宪权主体,而且在宪法基本理念上也将发生重大变化。

(2)宪法废除。

这种变化的特点是,虽然改变了现实的宪法典,但宪法制定权主体并没有变化,因而是指同一制宪权主体根据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特定情况,改变规范的内容。

(3)宪法侵害。

它是指明知违宪,但发布违背宪法规范的命令或采取违背宪法规范的措施。

这时宪法规范本身的效力并没有被修改或中断,因此宪法侵害本质上是一种违宪行为。

(4)宪法停止或中止。

它是指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暂时中止宪法规范中特定条款效力的情况。

宪法中止分为符合宪法的宪法中止和违宪的宪法中止两种。

前者是指根据宪法规范的内容,暂时终止某一条款的效力;

后者则指没有宪法规范的依据,而根据临时命令或措施中止宪法规范的适用。

第六章/同步练习/辨析题

1.宪法适用就是宪法遵守。

错误。

宪法适用不同于宪法遵守,其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宪法适用是专门机关运用宪法规范的活动,具有专门性;

宪法遵守的主体是多样化的,既包括国家机关、政党、团体,同时也包括公民。

(2)程序不同。

宪法适用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而宪法遵守并没有确定的法律程序。

(3)效果不同。

通过宪法诉讼而进行的宪法适用是一种规范的法律活动,产生确定的法律后果,而宪法遵守所产生的后果除法律后果外,还有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

2.宪法规范等同于宪法条文。

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宪法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和内容。

在逻辑结构上,宪法规范必须具备三要素,但是它与宪法条文并不总是吻合。

同一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因素可能表现在不同的宪法条文中,同时,同一宪法条文也可能表现宪法规范的不同内容。

由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特点所决定,宪法条文所反映的宪法规范的要素不一定是完整的内容。

3.宪法规范无制裁性。

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

受到传统的宪法理论的影响,宪法往往被认为是“政治法”,而被忽视了其作为法的特性。

从本质上讲,宪法制裁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一样,具有内在的制裁结构与形式,其效力应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

第七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

(1)人在宪政国家中的身份与地位是双重的。

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其确认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

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宪法权利享有者和宪法义务承担者的身份。

(2)宪法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以公民的身份参加到政治生活中去。

而以公民身份参与到宪法关系中的人必然具有如下特征:

①平等性。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

②自由性。

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

③主动性。

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3)正是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的变革,使公民的行为成为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2.简述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在现代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主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行使方式和后果等方面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

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途径往往是人民通过宪法明确授予,所以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规定了普选制度。

此外,公民直接参与创制、复决和罢免活动,也从根本上体现了权利产生权力的形式。

(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

宪法主要通过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等方式来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

这就使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

(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

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

这样,不仅有利于在形式上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而且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第七章/同步练习/论述题答案

1.试从公民与国家两方面,论述宪法关系主体实施宪法行为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

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对宪法关系产生的积极作用体现在:

(1)公民的权利行为是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

(2)从个别的具体事项来看,公民权利行为是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

(3)公民权利行为是维持宪法关系内部主体之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利益关系的不断变革,使公民的权利和权利行为在内容和形式上得到逐步扩展,从而推动着宪法关系内容与形式的不断更新。

国家行使宪法权力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体现在:

(1)国家利用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行为维护宪法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从而为宪法关系的稳定、发展服务;

(2)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国家行使权力可以引起特定宪法关系的发展、变更和消灭,这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政治动力之一;

(3)国家权力负有制约公民权利和控制权利—权力秩序的历史使命,这一使命的完成,有赖于国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定程序做出的权力行为。

2.试述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1)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性质。

(2)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

(3)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

(4)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

(5)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

第六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各国为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为了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各国普遍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实行严格而复杂的宪法修改程序。

(2)建立权力分立与监督机制。

(3)健全违宪审查制度。

(4)加强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培养。

(5)推进宪法解释权的积极运用。

第八章/同步练习/论述题答案

1.简述宪法价值。

宪法既反映事实关系,也反映价值关系。

宪法价值这一范畴包括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

一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社会价值;

二是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

三是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以上三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共同构成宪法价值的完整内涵。

2.简述宪法规范作用的主要方式。

宪法对国家、国家机关、公民、社会团体等宪法关系主体都具有规范作用。

由于公民与国家是宪法关系最基本的主体,因此,宪法也主要是对公民的权利行为和国家的权力行为进行规范。

而宪法对这两种基本主体的行为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指引、预测和评价等方面。

(1)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2)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是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安排。

除指引、评价、预测作用外,宪法的规范作用还可以表现为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4.简述宪法对经济关系作用的方式。

宪法对经济关系的作用可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定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而决定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

(2)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或确定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

(3)宪法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

(4)宪法对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经济发展的控制和促进都具有重要作用。

5.宪法对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宪法对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力维护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2)宪法根据社会资源的分布情况和经济发展的平衡状况,建立一定规则,保证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优化配置;

(3)根据社会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宪法以改革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方式,不断推动政治关系的进步;

(4)宪法规定国家的意识形态,建立教育、宗教等思想文化制度,对社会文化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保障、规范和促进作用。

1.试论人权和民主是宪法最核心、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规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因而它所保护和促进的价值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

但从根本上而言,人权和民主才是宪法最核心、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1)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

(2)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

(3)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

(4)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宪法规定并不断丰富着人权的内涵;

另一方面,宪法对人权进行着严格的保护。

这表现在宪法为人权的实现规定了各项政治、法律条件,当人权与其他宪法价值的实现发生冲突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首先保护公民的人权。

(5)宪法对民主的保护和促进主要体现在:

宪法在保护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公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民主的核心和基础;

宪法确定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和程序,如确立代议制度、选举制度等,使公民的参政权得以具体化和现实化;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产生和运作的基本规则,以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遵循民主和法治原则,并最终向全体公民负责,等等。

2.试论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的区别。

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这两大宪法关系基本主体的方式存在着重大差别。

这种差别概括来讲,是:

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保护性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规范则主要是限制性的。

具体表现在:

(1)宪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利,而且这些自由、权利的设定对于公民来说,都是一种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引;

同时,在权利列举之外,只要宪法未加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就视为公民的自由。

相比较而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则是具体的、确定的指引,主要表现为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宪法和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国家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国家不能超越这一限制而行使权力,也不能因宪法对某一领域未作规范而擅自行使权力。

(2)宪法设定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

公民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可以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利,有权选择为或者不为这样的行为。

而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确定,则同时也是一种国家职责的设定。

这样,国家对于宪法授予的权力,没有自由裁量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只能按照宪法的规定加以行使。

因而在宪政社会中,国家及其职能机关所享有、掌握和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作为的义务,不能随意放弃。

(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

(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其行为动机、目的、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

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其行为本身,也重视其行为的动机与后果。

3.试论在立宪社会中,宪法在政治关系中居于核心而至高无上的地位。

(1)宪法是构建一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根本依据。

(2)宪法也是确认和保障一国民主制度的根本依据。

(3)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制为基础运行和发展。

第九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法观念的主要作用。

宪法观念是对宪法规范以及宪政实践的反映,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宪法的创制、宪法的实施和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

(1)宪法观念对宪法创制的作用。

宪法观念尤其是制宪权主体的观念,是决定制定什么样的宪法的主要因素,不同的宪法观念是导致世界上宪法千姿百态的原因之一。

(2)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的作用。

宪法要发挥作用就必须实施,而宪法实施与宪法观念可以相互促进,宪法观念在宪法实施中得到实现,同时又在宪法实施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二者的良性互动可以导致宪政国家的实现,二者的恶性发展则可能导致对民主和人权的践踏。

(3)宪法观念对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和宪法制度的完善过程是一致的。

宪法观念是联系民主政治与宪法制度的中介,一方面,宪法观念是对宪法的认知和评价,另一方面,民主政治的运行必然与宪法观念相伴随。

2.简述树立和增强公民宪法观念的途径。

在我国宪政实践中,为了树立和增强公民的宪法观念,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

(2)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或变更;

(3)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使宪法观念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律理念;

(4)充分实施宪法,使其真正发挥根本法的作用。

3.简述宪法文化的结构。

宪法文化是一个整体,是构成宪法文化的各要素的有机结合。

构成宪法文化的要素主要包括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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