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峨黔桂界至北海公路平塘至天峨南丹段项目建设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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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建宅基地安置原则。

项目建设涉及农村住宅拆迁安置,并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条件的被拆迁户,回建宅基地选址按就地安置的原则,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

回建面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3.回建宅基地安置标准。

拆迁回建用地纳入项目建设,由建设业主提供与原住址规划建设条件和成熟度相当的回建宅基地。

按拆迁户安置用地回建配套设施所需的道路、给排水、电路、通信、闭路线等设施,由建设业主负责建设。

按被拆迁房屋住房占地面积进行安置。

已提供回建宅基地的,原拆迁房屋用地不再给予补偿。

4.搬迁安置补助费标准。

涉及搬迁的住户,根据所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1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搬迁补助费。

计算次数按拆迁安置所需的搬迁次数计算。

补助根据实际搬迁情况不超过两次(搬出与搬进)。

5.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

对于自行过渡安置的住户,过渡期限按10个月计算,按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给予每月10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安置补助费在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清。

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执行。

五、奖励办法

(一)被征收土地的集体或个人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签订征地协议并依照承诺按时交付被征土地的,除按规定取得的征地补偿相关费用外,由征地单位另行按菜地、鱼塘、藕塘、水田、旱地10000元/亩,园地、林地8000元/亩,其他土地6000元/亩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被拆迁房屋的集体和个人,积极支持配合政府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时自行拆除房屋交付土地的,征地拆迁单位将另行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不按时签订协议或不按时交付房屋(住房)的,不予以奖励。

六、其他事项

(一)在征地过程中,遇到一块土地大部分面积在用地红线内的情况以30㎡为分界线,如果用地红线外剩余的面积大于30㎡的不予征收,小于30㎡的一起征收。

(二)征用或损毁农村公路道路的,由建设业主回建恢复功能,无法回建的,由建设项目业主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三)本办法未列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零星补偿,由建设指挥部协调建设项目业主、建设施工单位和产权人,依法据实协商确定补偿或回建。

(四)因施工造成村庄房屋受损的,由公路建设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实地评估,由施工单位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五)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后,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群众应停止新种、新建行为。

对于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后抢种的作物、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对公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依法认定其合法性,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六)征用国有农用地的,按照本办法的相同地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七)若征地涉及列为文物保护的文物,由文物管理等相关部门确定补偿价格。

(八)未列入上述补偿范围的其他补偿标准由各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及项目业主、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对象依法依规进行协商解决。

(九)本办法一经发布,必须严格执行,严禁随意改变征地补偿标准和要求。

如确实需更改的,需由县公路建设指挥部提请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并以会议纪要明确更改内容。

附件1-7: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表

单位:

元/亩

乡镇

县、乡镇规划区范围内

乡镇规划区范围外

其他农用地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

水田、菜地、鱼塘

旱地

林地等其他农用地

园地、经济林地

城市建设

区内

区外

城市建设区外

六寨镇

45991.2

42205.6

44118.7

41480.0

42246.1

16882.2

16592.0

12661.7

12413.4

月里镇

41226.0

39205.7

39552.0

38533.0

39989.8

16143.5

15413.2

12107.7

11531.1

罗富镇

注:

1.区域补偿标准是河池市人民政府河政办电〔2020〕13文件公布实施的标准,我县按照上表修正后的补偿标准实施。

2.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表相同耕地地类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

3.征用国有农用地的,按照上表相同地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附件2

征收集体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

补偿类型

县、乡镇规划区范围外

水田、菜地、

鱼塘

林地

园地、

经济林地

土地补偿费

18396

16882

17647

16592

16898

安置补助费

27595.2

25323.6

26471.7

24888

25348.1

月里镇、罗富镇、

16490

15682

15821

15413

15996

安置补助费

24736

23523.7

23731

23120

23993.8

附件3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

种类

补偿标准(元/亩)

水稻

1600

玉米

1250

蔬菜

3500

花生、黄豆、木薯、红薯

800

蚕桑

4400

果桑

20000-30000

烟叶

3000

青饲料

750

糖料蔗

2500

果蔗

5000

鱼苗

4000--6000

牧草

中药材

5000--8000

食用菌

25000-30000

茶叶

4200

其他旱作物

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未利用土地不支付青苗补偿费

(设施农用地中的农产品生产设施用地视实际栽种情况支付青苗补偿费)

附件4

零星果树、经济林果补偿标准表

单位:

元/株

品种

幼树

试果树

盛果树(投产挂果3-12年)

老龄树

(投产挂果13年后)

1年龄

2年龄至挂果前期

投产挂果2年内

30

60

100

240

120

猕猴桃

50

300

500

龙眼、荔枝

梨、桃、枣

李类

枇杷

230

黄皮果

番桃、番石榴

板栗、核桃

葡萄

成片

80

150

零星

蕉类

幼苗:

10

大株:

挂果:

成片1600元/亩

芒果

扁桃

柠檬

鸡果、木瓜

石榴

油茶、八角

30(幼树)

60(初产)

120(盛产)

成片按经济林亩数计算补偿

果树、经济林、用材林种植密度参照表

序号

亩植株数

备注

一、果树类

1

60-110

2

50-100

3

40-80

4

40-60

5

60-80

6

大青枣

7

8

50-70

9

黄皮

油桃

50-60

11

番桃

33

12

番石榴

70-110

14

460-600

15

80-110

16

56

17

龙眼

30-50

18

荔枝

19

柿子

30-60

20

八角

二、经济林、用材林

板栗

27-50

核桃

12-14

油茶

74-110

杉木

70-200

桉树

80-167

其它未列水果或经济林果按实际评估

 注:

1.在旱地和其他农用地上杂植有其他零星林木、果树的,以主种地类给予补偿,其地面附着物零星不成片的,按零星树种分别给予补偿,但应扣除主地类面积,不得重复计算征地费用。

2.对因产业结构调整,利用耕地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在不改变原土地性质,且复垦为原来的耕地的,按原耕地地类计算征地费用,其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有收益的,按有收益的经济附着物青苗给予补偿,未收益的,按未收益的经济附着物青苗给予补偿。

附件5

林木补偿标准表

类别

单位

补偿费用

林木

郁闭度0.2以上

用材林

成熟林

地上林木由被征地对象按限定时间自行处理

近成熟林

中林

2000

幼林

960

灌木林、其他薪炭林

1000

疏林

防护林

1800

经济林

幼林期(定植1-3年)

投产3年以上的

6000

苗圃

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苗木

按实际评估

能出圃栽种的苗木

按当地市场苗木综合价格的60%至80%补偿

零星树木

刺竹等大竹类(成片按用材林补偿)

成竹每株补偿15元,嫩小竹每株补偿10元。

甜竹、楠竹(成片按用材林补偿)

小径竹(成片按用材林补偿)

用材林及其它树木

树苗

胸径3-5厘米

胸径6-10厘米

胸径11-15厘米

胸径16厘米

胸径大于16厘米

每增加一径级

增加20元补偿

胸径大于50厘米以上的大树按评估价补偿

零星树木补偿后林木归农户自行处理

林木类别说明:

1.用材林木:

以生产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2.成片林木(用材林)龄组划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桂林政发〔2013〕16号)文件中的《广西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执行。

    广西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主采伐年龄表

树种

二级

起源

龄级

期限

主伐年龄

龄组划分标准

幼龄

中龄

近熟龄

成熟龄

过熟龄

一般用材林

人工

≤5

6-10

11-15

16-25

≥26

马尾松

天然

21

≤10

16-20

21-30

≥31

云南松

26

11-20

21-25

26-35

≥36

31

31-50

≥51

国外松

速生阔中树

一般阔中树

41

≤20

31-40

41-60

≥61

3.灌木林;

无明显主干,分枝从近地面处开始,群落高度在3米以下不能改造成乔木的多年生木本植物群落占优势的一种植被类型

4.疏林:

郁闭度在0.1-0.19之间的乔木树种

5.防护林:

以发挥生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种。

6.经济林:

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他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7.苗圃地:

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

8.在被征收后的林地上的林木归林林所有者所有、并依法依规申请采伐。

附件6

房屋拆迁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房屋建筑

1.砖混结构主房屋

清水墙红砖房按970元/㎡补偿(清水墙,水泥地面,木门窗、铁质大门,室内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水泥砖房按930元/㎡补偿。

整体一级装修红砖房按1100元/㎡补偿(内外墙普通抹灰刷白,水泥地面,木门窗,铁质大门,室内水电、厨卫设施齐全),水泥砖房按1060元/㎡。

整体二级装修红砖房按1310元/㎡补偿(铝合金窗,铁质大门,外墙瓷砖,室内双飞粉,厨房及卫生间内墙,客厅裙贴瓷砖,楼地面贴地板砖,钢管或不锈钢楼梯扶手,墙室内水电、厨卫设施齐全),水泥砖房按1270元/㎡。

整体三级装修红砖房按1360元/㎡补偿(铝合金窗,铁质大门,外墙瓷砖,室内双飞粉+乳胶漆,厨房及卫生间内墙,客厅裙贴瓷砖,楼地面贴地板砖,木楼梯扶手,墙室内水电,厨卫设施齐全,客厅、厨房吊顶),水泥砖房按1320元/㎡。

完全符合以上各个档次的房屋,分别按照以上各个档次补偿标准补偿,高于清水墙红砖房,但未完全达到其他档的,在清水墙红砖房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实际增加项目增加下列补偿:

(1)内墙水泥砂浆抹灰:

31元/㎡(按实际抹灰面积计算)。

(2)外墙水泥砂浆抹灰:

42元/㎡(按实际抹灰面积计算,含脚手架费用)。

(3)内、外墙刮灰膏:

13元/㎡(按实际抹灰面积计算,不含打底抹灰)。

(4)外墙瓷砖:

50元/㎡(按实际贴砖面积计算,不含打底抹灰)。

(5)外墙涂料:

44元/㎡(按实际涂料面积计算,不含打底抹灰)。

(6)内墙瓷砖:

44元/㎡(按实际贴砖面积计算,不含打底抹灰)。

  

(7)室内双飞粉:

8元/㎡(按实际刮灰面积计算,不含打底抹

灰,满刮的按建筑面积26元/㎡)。

(8)室内乳浆漆:

11元/㎡(按实际刮灰面积计算,不含打底抹灰,满刮的按建筑面积44元/㎡)。

(9)合金窗:

33元/㎡(按建筑面积计算)。

(10)瓷地板砖;

83元/㎡(按实际铺砖面积计算,满铺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木地板砖、大理石地板砖的,按实贴面积80—115元/㎡补偿。

(11)水磨石:

55元/㎡(按实际铺装面积计算,满铺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12)钢管或不锈钢楼梯扶手:

165元/㎡(按实际安装长度计算)。

(13)木楼梯扶手:

275元/㎡(按实际安装长度计算)。

(14)吊顶:

132元/㎡(按实际安装面积计算)。

(15)背景墙:

198元/㎡(按实际安装面积计算)。

(16)固定木柜或造型(高):

1430元/㎡(按实际安装长度计算)。

(17)固定木柜或造型(矮):

660元/㎡(按实际安装长度计算)。

2.砖瓦结构580元/㎡

3.砖(石)木结构520元/㎡

4.其他结构

(1)木瓦结构440元/㎡。

(2)泥墙瓦面结构495元/㎡。

(3)泥墙草面结构363元/㎡。

(4)农户围墙132元/㎡。

(5)沼气池3000元/座。

(6)化粪池10000元/座。

5.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房屋内阁楼:

①水泥浇筑的按100—110元/㎡补偿。

②用木板、竹板搭成的按66元/㎡补偿。

(2)电话迁移费90元/部。

(3)闭路电视迁移费190元/户;

网络迁移费180元/户。

(4)空调迁移费180元/台。

(5)电表150元/个;

电表迁移为三相电路的,补偿260元/个。

(6)水表200元/个。

(7)铁门:

根据新旧情况按340—560元/樘补偿。

(二)建筑物(非住宅)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830元/㎡。

2.砖混结构730元/㎡。

3.砖(石)瓦结构350元/㎡。

4.木瓦结构300元/㎡。

5.泥瓦结构250元/㎡。

6.泥墙草面结构200元/㎡。

7.木草结构130元/㎡。

8.钢架棚结构90元/㎡。

(三)其他

1.晒坪:

(1)三合土:

按每平方米66元补偿。

(2)水泥:

按每平方米77元补偿。

2.片石结构(挡土墙、踏步)300元/m3

二、蔬菜大棚的补偿标准

在菜地上搭建蔬菜大棚的,按搭棚实际占地面积计算,拆迁补偿为:

钢架棚150-200元/㎡;

竹、木结构13元/㎡,混凝土支架结构22元/㎡;

菜窑:

按200元/个补偿。

三、迁移坟墓的补偿标准

1.老坟(五年以上):

无碑坟5000元/座,平碑坟5500元/座,三合碑6000元/座,五合碑7000元/座,六合碑7500元/座。

2.新坟(五年内,含五年):

新葬棺木坟:

1-2年内12000元/座,2-3内年10000元/座,3-5内年8000元/座。

3.有龙圈石围的坟每个加4000元。

4.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补偿并完成迁移的,每所按1000元/座给予奖励。

四、上述未列明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及属个案情况的补偿,由征地拆迁工作组实地调查拿出办法,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城区规划范围内收储国有土地涉及青苗补偿、林木补偿、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办法确定的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

附件7

征地拆迁电力、电信、水利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表

一、电力设施

补偿标准

1.220伏送配电线路

5-6万元/公里

2.380伏送配电线路

7-9万元/公里

3.1万伏输电线路

10-14万元/公里

4.35千伏线路(单回)

60.00万元/公里

5.5千伏线路(双回)

100.00万元/公里

6.迁移变压器

1000.00元/千伏安

二、电信设备

1.电缆工程

(1)架空100对

7.0万元/公里

(2)管道200对

8.0万元/公里

2.光缆工程

(1)架空12芯-24芯

4.5-5万元/公里

(2)直埋12芯-24芯

11-11.5万元/公里

(3)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

2.3万元/公里

三、水利工程

1.水柜、水池(200立方米以下)

有盖600元/立方米

无盖400元/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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