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区镇办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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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区镇办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Word下载.docx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灶吃饭的原则。

在现行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镇(办)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充分发挥镇(办)的职能作用,调动镇(办)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

进一步明确财权事权,合理界定区与镇(办)两级的收支范围,理顺区与镇(办)的财政分配关系。

(三)保证重点支出的原则。

在确保正常运转、民生保障、法定支出需要的前提下,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加大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保障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的支出需求,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快速稳定发展。

(四)鼓励增收节支和统筹平衡的原则。

鼓励镇(办)增收节支,培植财源,可持续发展。

根据镇(办)实际可用财力和支出需求,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统筹平衡各镇(办)之间的支出标准上的差距。

根据以上原则,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补助,结算分成,比例递增、逐年调整,自求平衡,体制五年的新一轮的镇(办)财政管理体制。

二、收支范围的确定

(一)收入范围的确定

各镇(办)行政范围内所有财政收入,除应缴中央、省、市级外,均按照下列范围划分。

1.区级收入:

园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全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及其他经认定的区属企业和项目(不含镇(办)建筑公司和镇(办)置业公司)形成的税收收入。

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全区范围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收入、政府性基金(含规划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防洪保安基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区属罚没收入和财政其他收入。

2.镇(办)收入:

镇(办)辖区范围内剔除属于区级收入外的所有企业(含镇(办)建筑公司和镇(办)置业公司)和项目形成的税收收入。

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二)支出范围的确定

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镇(办)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划分来确定。

镇(办)财政应承担本级政府机关运转所需支出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和社会管理所需要的支出。

主要为:

镇(办)党委、政府等机关运转所需的行政管理经费;

农林水等方面的支农支出;

城市维护与建设支出;

镇(办)所属的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抚恤社救等各项事业费支出以及其它各项支出。

三、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的核定。

一是以20XX年镇(办)财政收入实际完成数核定新一轮体制第一年的收入基数和收入企业数。

二是以近三年镇(办)收入平均数测算给予固定体制补助基数。

(二)支出基数的核定

1.人员经费:

根据区编办核定镇(办)20XX年末在编实有财政供养人数,参照全区工资津补贴标准计算足额补助安排。

2.公用经费:

根据区编办核定镇(办)20XX年末在编实有财政供养人数,参照区机关统一定额标准核定安排。

3.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

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让利镇(办)。

一是继续保留原体制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二是按照天政办发[20XX]3号文件安排村干部基本报酬资金;

三是社区居委会和村改居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安排,四是根据四镇城乡同治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适当给予四镇城乡同治经费补助。

4.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

一是根据镇(办)近三年收入所形成的财力贡献给予固定体制补助基数;

二是考虑划入两镇经济基础薄弱,给予一定的事业发展资金。

5.在确定镇(办)财政支出基数的基础上,项目支出每年按10%的比例递增安排。

6.镇(办)在编办核定的编制数内新进人员和政策性调资据实安排。

四、区与镇(办)的结算办法

(一)鼓励镇(办)盘活自身的经营性资产。

当年经营性资产收入形成税收的区得财力部分核减征收经费后全额补助给镇(办),用于做大做强资产经营收入规模,发展区域经济,完善自身造血功能。

(二)镇新引进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新增实际入库税收形成区得财力核减征收经费后按50%计算分成补助给镇。

(三)镇(办)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协同征收部门对辖区内征管不到位的地方严防跑、冒、滴、漏。

完成当年财政收入基数,全额拨付固定体制补助基数,未完成财政收入基数,短基数部分形成区得财力的50%抵减固定体制补助基数。

体制年度内因协税护税未做好造成核定的企业流失而减少税收,影响区得财力的20%抵减固定体制补助基数。

两项直至抵减完固定体制补助基数为止。

五、工作要求

(一)收入方面

1.加强预算管理,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各镇(办)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坚持依法理财、阳光理财、民主理财,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合理安排本级财政收支预算,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审查监督和上级政府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预算执行管理,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2.积极培植财源,确保收入稳步增长。

各镇(办)根据自已的职能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源建设工作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和产业扶持力度,优化区域经济发展环境,认真落实好各项财税扶持政策和措施,积极培植财源,做大财政收入规模。

3.加强收入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

各征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抓好收入调度考核和各项征管措施的落实,积极组织收入,力争实现月季均衡入库目标,确保做到应收尽收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各征收机关和镇(办)要严格按属地原则划分收入,不得混淆收入级次,不得擅自调镇(办)之间收入,严肃财税工作纪律。

(二)支出方面

1.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加强镇(办)收支预算管理。

镇(办)必须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严格按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收支预算组织、管理和监督镇(办)预算内、外和各类基金的收入与支出;

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财政资金运行体系;

严格执行预算编报程序,做到以收定支,自求平衡,不打赤字预算,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的检查。

2.健全镇(办)财务管理,防止资金体外循环。

镇(办)按照《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逐步建立覆盖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机制,实行动态监控制度,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提高资金项目的安全性;

严格执行区统一工资津补贴政策,从严控制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避免多口径、多项目开口子,所有资金必须纳入镇(办)财政所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拨付。

特别是对征地拆迁等专项资金必须建立内审监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3.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对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资金进行投入产出效果分析,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完善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全方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

六、其他事项

1.镇(办)分成税收的核定。

镇(办)自身的经营性资产形成的税收采取入库税票核定的方式办理;

镇新引进具有一定规模企业形成的税收采取先申报后核实的方式办理。

2.中央、省、市对我区财政体制调整或变更、开征新的税种,区对镇(办)财政体制也作相应调整。

3.本体制从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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