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须知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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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须知文档格式.docx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使用证明:

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及场所的产权证明;

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场所的产权证明;

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只能有一个,住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的辖区内。

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房屋、农业机械、注册商标等。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4、成员的出资额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5、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依法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其委派的代表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依法选举,可以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6、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可分为自然人成员和单位成员。

自然人成员包括农民成员和非农民成员,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单位成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当是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相关服务活动。

8、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业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检疫站以及卫生防疫站、水文检测站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9、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的最低限额是5名,其中农民成员数量的最低限额是4名,成员数量低于此限额的不能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5名以上的,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单位成员;

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单位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没有最高限额。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

因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不能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的,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非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提交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

11、设立登记材料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

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12、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1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由本人签名或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分立申请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分立决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中属于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其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以及其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5、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6、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由本人签名或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8、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为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解散的,应当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有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4、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不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的,如果事先没有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则应由分立后的组织相互连带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7、注销登记材料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清算组成员签署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7、清算组全体成员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

分支机构的名称适用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2、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决议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该分支机构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

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

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填写经营场所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4、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8、设立分支机构的成员大会决议。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经营场所须提交)。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变更负责人姓名须提交)。

4、登记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6、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变更负责人须提交)。

7、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分支机构名称或业务范围须提交)。

8、变更分支机构登记事项的成员大会决议。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被农民专业合作社撤销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3、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4、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备案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2、提交材料需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

2、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3、成员出资清单。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备案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如果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成员出资清单(成员出资总额不变,但成员出资比例发生变动须提交)。

(九)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补领营业执照提交材料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补领营业执照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补领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补领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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