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安全管理规定附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依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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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7、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的防火间距。

8、仓储场所的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

9、仓储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禁止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10、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11、电动叉车及储电池严禁在仓库内充电。

04(四)电气安全1、仓储门口必须张贴醒目的“禁止烟火”等警告标识。

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3、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4、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严禁堵塞圈占。

5、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6、生产车间与丙类仓库未用实体墙隔开。

7、设有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8、仓储外围严禁搭建铁皮棚影响消防救援。

9、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实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0、仓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仓库应设置消防栓。

11、仓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仓库应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2、仓库相邻两个安全出口边缘距离不小于5M。

13、丙类仓库不应设有办公室;

确需设置的,应按消防要求做防火分隔。

14、丙类仓库直通室外的防火门应安装乙级及以上防火门。

15、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其它单层或多层丙类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6、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17、仓库管道穿墙缝隙、孔洞须做好防火填塞。

05(五)其它安全1、高处作业须经审批,做好个人防护,严禁使用木梯。

2、仓库内机动叉车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3、其它不符合消防安全法规、技术标准的隐患。

锂电池生产或储存

1、分容、化成、老化房及电池半成品、成品仓库应单独设置,必须采用实体墙、防火门与其它区域分隔。

2、分容、化成、老化房,电芯及电池半成品、成品仓库应设置全角度视频监控系统,监视器设置在24小时有人值守之处。

3、分容、化成、老化房,电芯及电池半成品、成品仓库应设置自动感烟检测器和感温检测器,报警器设置在24小时有人值守之处。

4、涂布烘干、化成、分容须设置强制通风系统、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系统。

5、注液设备应密闭生产并采用惰性气体保护,或采用可靠的微负压装置。

并设有注液计量装置和电解液泄漏回收装置。

6、化成、分容、老化柜须采取防止因电池发生燃爆而产生的连锁反应措施。

7、老化房宜采用间接加热方式,加热器宜设置在老化房外。

8、每块电池(电芯)的正(负)极位置必须有绝缘防止短路保护措施。

9、化成、分容、老化柜的物料架,存放电池(电芯)的货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10、分容柜排与排之间的操作空间间距不得小于1.1米。

柜与柜之间安全通道不得小于0.8米,排与墙之间间距不得小于0.6米,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11、电芯、电池库房温度应控制在摄氏-5℃至35℃范围内,相对湿度不超过75%。

库房内应整洁、干燥,通风良好。

不得将危险化学品、热(火)源存放其中。

制冷涉氨企业1、冷库投产运行相关手续齐备。

(①、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标准设计;

②、施工单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③、竣工后办理验收手续。

2、在厂区内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

3、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快速冻结装置应设在一单独房间,其工作人员不得超过9人。

4、热氨融霜工艺,必须采取有效的超压导致泄漏的预防措施。

5、氨制冷机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时与事故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①、报警器探头安装部位:

制冷机及贮氨气上方机房顶板;

采用氨直接蒸发的速冻车间的快速冻结装置出口上方和加工间内;

②、探头配备数量确保覆盖面积;

仪器设有不停电电源;

③、设定报警值100-150ppm;

报警信号同时传送制冷机房控制室。

6、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①、使用开式喷头,喷淋水覆盖贮氨器整个区域;

②、控制阀设于贮氨器附近并靠近压缩机房出入口;

③、喷淋水排水流进事故水池。

7、必须在作业现场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器具。

8、冷库设置氨警示标识,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那么,要是不按要求落实以上安全管理规定也要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哟!

仓库类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依据1.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的;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5.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理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6.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生产经营单位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10.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1.【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违法行为】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4.【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5.【违法行为】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理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理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6.【违法行为】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7.【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8.【违法行为】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〇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9.【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0.【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它相关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依据1.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作业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4.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1.【违法行为】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能够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它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三项: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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