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225条0135257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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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第二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

xx有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

我公司申请xx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xx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xx公司xx万元的现金,而xx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xx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xx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xx公司的借款只是xx元。

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xx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

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

xx城区法人民院

xx年x月x日

第三篇:

北京%#%¥%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

住所: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xx)一中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

贵院依据(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一、裁定中止执行(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

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xx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

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xx)一中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

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xx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

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

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

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

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北京市人民法院

北京公司

xx年四月八日

第四篇:

xxxxx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xx

xx,xxxxxxx

解除对xxxxxxxxxxxxxxxxxxx商品房的查封。

贵院因xxx与xxxx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xxxxxxxxxxxxx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

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

申请人与xxxxx在合肥市开xxxxx中心签订了编号为xxxx《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xxxx。

合同约定,xxxx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

应xxx要求,申请人同意xxxx在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xxxxx承诺在xx年12月28日前付清;

但xxxxx在约定的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xxxxx下落不明至今。

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xxxxxxxxxxxxxx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在xxxxx与xxxxx借款纠纷一案中,xxxxx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xxxxx支付剩余价款;

xxxxx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

因此,贵院不能对xxxxx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合肥xxxxxxxxxx人民法院

xxxxxxxxxxxxxxx

年月日

第五篇:

xx,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市xx弄xx号402室。

电话:

系拟强制执行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请求事项

终止执行对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602室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

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

贵院于xx年3月xx日查封了上述被执行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于xx年3月xx日前履行义务。

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也无从知晓被执行人是否收到。

事实上被执行人xx自xx年6月xx日已被羁押于xx市xx看守所,后被移送至xx监狱。

鉴于被执行人xx无法以正常人的身份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义务,故提请法庭查证当时送达的地址及签收人,以确认被执行人xx是否真正收到过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义务的故意。

如果草率认定因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此义务而作出强制拍卖其房产的决定,是对被执行人xx的极大不公平,也是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极大侵害。

二、拟强制拍卖执行的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602室房产,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离婚前属于共有财产,离婚后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

强制拍卖该房屋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602室的房屋本是xx年双方准备结婚时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且当时因为被执行人工作刚刚起步,买房的大部分资金还是申请人筹集的。

证据4所示的动迁协议提到的补偿款,其中xx元也是双方共同出资的。

即此房产的增值部分至少有xx元这一半的份额确定属于申请人所有。

(证据1:

付款单据)

xx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因感情破裂及其它纠纷协议离婚,xx为了儿子自愿放弃他份额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只保留了居住权,因房产证被债权人扣押而无法进行过户,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实际转让。

故xx路xx弄xx号602室房屋目前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

(证据2:

自愿离婚协议书)

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申请人认为该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

其一,根据(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有理由认定该房屋并未进行抵押。

当时辩护人已在当庭请求法庭认定此房屋抵押有效,并折价扣除相应数额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法庭并没未确认此房屋抵押有效,还是将该房屋折价款列为非法集资。

其二,被执行人xx当时主动找该债权人拟将此房屋转让或以抵押的方式归还一部分款项,并将房产证交出,但该债权人并未同意,也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所以此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

另外,有人主张被执行人xx无权私自将此房屋进行处置是没有根据的。

因为(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犯罪的主体是被告单位,即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个人。

至今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公司负债经营的情况下,其法人无权处置自己的私人房产。

三、执行此房屋拍卖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1、(xx)xx执刑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是(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其判决如下所示:

一、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

二、„„

三、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证据3:

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xx刑初字第xx号第

6、7页)

在第三条中明确写明是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而上述被执行房屋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在xx年左右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系被执行人xx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应被强制拍卖。

(证据4:

xx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

xx),拆迁补偿时间为xx年xx月xx日,而集资行为发生在xx年xx月,表明此房屋并非是违法所得购置的房屋,为其合法私有财产)

2、另外,(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即刑事判决书所列的被告单位:

xx有限公司,被责令退赔的义务人也应是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被害人应该提请贵院去查封并清算xx公司来追讨损失,强制拍卖xx的唯一私有财产并无法律依据。

3、依据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刑法第六十四条作出的判决执行问题》一文的观点,认为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其仅表明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并非是确定一种具体的刑罚,也非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具体裁判,该判决不具有执行的效力。

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才未将刑事判决书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执行规定》第2条第

(1)项将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将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书明列其中,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

三、位于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402室的房产根本没有被执行人xx的份额。

即xx区xx路xx弄xx号402室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xx年此两套房屋基本上是同时进行拆迁,根据有关拆迁法律规定,被执行人xx只能在一处享受拆迁政策,所以他选择了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602室的房产。

xx区xx路xx弄xx号402室这一套房屋不管动迁协议上有没有他的名字,补偿的面积都不会发生变化。

即根本没有他的份额,况且他并没有在动迁协议上签字。

后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离婚,动迁协议上更没有保留他名字的必要。

且动迁协议当然以发生更改后的最新协议为合法有效。

(证据5:

xx等),拆迁补偿时间为xx年xx月xx日,与xx路xx弄xx号602室的拆迁几乎同时进行。

且被执行人xx未签字,修改处有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的盖章确认。

四、拟强制拍卖执行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602室房屋,是被执行人xx的唯一住所。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早已离婚,被害人所提供的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402室房屋是申请人的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xx没有关系。

所以xx路xx弄xx号602室是被执行人xx唯一的住所。

如果强行继续拍卖程序将至被执行人无处可住,无家可归。

尤其是在他出狱后会同时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与社会压力,对已稳定的社会关系将产生巨大影响,,其必会造成不安定不和谐的社会影响。

五、被执行人xx还有一个未成年儿子需要抚养。

xx年申请人与xx离婚,儿子xx时年10岁。

当时约定xx由申请人抚养,被执行人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但至今一分未付。

如果法庭定要不认可申请人所述,继续强制处置被执行人所存的唯一财产,也提请法庭考虑此因素,扣除8年共计96000元抚养费以供抚养儿子为盼。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及拍卖程序,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x市xx人民法院执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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