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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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理化检验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初级(师)

013

014

015

016

中医护理学

017

018

019

020

021

022

023

024

025

026

输血技术

中级:

027

全科医学

主治医师

028

全科医学(中医类)

029

内科学

030

心血管内科学

031

呼吸内科学

032

消化内科学

033

肾内科学

034

神经内科学

035

内分泌学

036

血液病学

037

结核病学

038

传染病学

039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040

职业病学

041

中医内科学

042

中西医结合内科

043

普通外科学

044

骨外科学

045

胸心外科学

046

神经外科学

047

泌尿外科学

048

小儿外科学

049

烧伤外科学

050

整形外科学

051

中医外科学

052

中西医结合外科

053

中医肛肠科学

054

中医骨伤学

055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056

妇产科学

057

中医妇科学

058

儿科学

059

中医儿科学

060

眼科学

061

中医眼科学

062

耳鼻咽喉科学

063

中医耳鼻咽喉科学

064

皮肤与性病学

065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066

精神病学

067

肿瘤内科学

068

肿瘤外科学

069

肿瘤放射治疗学

070

放射医学

071

核医学

072

超声波医学

073

麻醉学

074

康复医学

075

推拿(按摩)学

076

中医针灸学

077

病理学

078

临床医学检验学

079

口腔医学

080

口腔内科学

081

口腔颌面外科学

082

口腔修复学

083

口腔正畸学

084

疼痛学

085

重症医学

086

计划生育

087

疾病控制

主管医师

088

公共卫生

089

职业卫生

090

妇幼保健

091

健康教育

092

093

094

095

内科护理

096

外科护理

097

妇产科护理

098

儿科护理

099

社区护理

100

中医护理

101

102

103

核医学技术

104

超声波医学技术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消毒技术

112

心理治疗

113

心电学技术

114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115

116

附件2:

有关事项说明

一、学历、工作、转岗年限

(一)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的学历。

(二)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正规院校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申报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岗位,转岗时间从取得执业资格算起。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报

(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申报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考试成绩管理

(一)除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

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二)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

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在本年度报名时须提交《200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三)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

(四)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五)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不发放资格证书。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后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四、其他

申报条件中第(五)条规定是指已被社区卫生机构正式聘用的医师、护师,提前一年申报专业必须是全科医学(027)、全科医学(中医类)(028)和社区护理(099)三个专业,申报其他专业,不参照该项规定。

 

附件3:

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表》(A4规格);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卫生类学历证明;

四、下一级任职资格证明;

五、相关准入资格证书:

申报医师类考试(专业代码为027—091),须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

申报初级护理师[专业代码为015-016]及中级护理类考试[专业代码为094-100],须提交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

六、跨系列、类别、专业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岗位的有关证明;

七、按照申报条件中第(五)项有关规定申报人员,必须提交与社区卫生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八、非本市户籍考生,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和与本市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九、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考生须提供上一年度考试成绩单;

十、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

附件4:

报名点一览表

序号

报名点名称

地址

电话

1

长宁区卫生学校

云雾山路39号

52064705

受理范围

长宁、徐汇、静安、闵行、青浦、松江、金山

2

杨浦区卫生学校

舒兰路51号

28345366、55530577

宝山、杨浦

3

黄浦区卫生学校

梦花街234号13楼

63667293

黄浦、卢湾、普陀、虹口、闸北、浦东新区、嘉定、奉贤

4

崇明县受理点

一江山路616号

59621609

崇明县

注:

报名时间:

08:

00—16:

30(周六、日照常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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