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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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理化检验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初级(师)
013
014
015
016
中医护理学
017
018
019
020
021
022
023
024
025
026
输血技术
中级:
027
全科医学
主治医师
028
全科医学(中医类)
029
内科学
030
心血管内科学
031
呼吸内科学
032
消化内科学
033
肾内科学
034
神经内科学
035
内分泌学
036
血液病学
037
结核病学
038
传染病学
039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040
职业病学
041
中医内科学
042
中西医结合内科
043
普通外科学
044
骨外科学
045
胸心外科学
046
神经外科学
047
泌尿外科学
048
小儿外科学
049
烧伤外科学
050
整形外科学
051
中医外科学
052
中西医结合外科
053
中医肛肠科学
054
中医骨伤学
055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056
妇产科学
057
中医妇科学
058
儿科学
059
中医儿科学
060
眼科学
061
中医眼科学
062
耳鼻咽喉科学
063
中医耳鼻咽喉科学
064
皮肤与性病学
065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066
精神病学
067
肿瘤内科学
068
肿瘤外科学
069
肿瘤放射治疗学
070
放射医学
071
核医学
072
超声波医学
073
麻醉学
074
康复医学
075
推拿(按摩)学
076
中医针灸学
077
病理学
078
临床医学检验学
079
口腔医学
080
口腔内科学
081
口腔颌面外科学
082
口腔修复学
083
口腔正畸学
084
疼痛学
085
重症医学
086
计划生育
087
疾病控制
主管医师
088
公共卫生
089
职业卫生
090
妇幼保健
091
健康教育
092
093
094
095
内科护理
096
外科护理
097
妇产科护理
098
儿科护理
099
社区护理
100
中医护理
101
102
103
核医学技术
104
超声波医学技术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消毒技术
112
心理治疗
113
心电学技术
114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115
116
附件2:
有关事项说明
一、学历、工作、转岗年限
(一)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的学历。
(二)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正规院校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申报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岗位,转岗时间从取得执业资格算起。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报
(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申报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考试成绩管理
(一)除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
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二)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
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在本年度报名时须提交《200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三)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
(四)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五)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不发放资格证书。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后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四、其他
申报条件中第(五)条规定是指已被社区卫生机构正式聘用的医师、护师,提前一年申报专业必须是全科医学(027)、全科医学(中医类)(028)和社区护理(099)三个专业,申报其他专业,不参照该项规定。
附件3:
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表》(A4规格);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卫生类学历证明;
四、下一级任职资格证明;
五、相关准入资格证书:
申报医师类考试(专业代码为027—091),须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
申报初级护理师[专业代码为015-016]及中级护理类考试[专业代码为094-100],须提交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
六、跨系列、类别、专业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岗位的有关证明;
七、按照申报条件中第(五)项有关规定申报人员,必须提交与社区卫生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八、非本市户籍考生,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和与本市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九、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考生须提供上一年度考试成绩单;
十、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
附件4:
报名点一览表
序号
报名点名称
地址
电话
1
长宁区卫生学校
云雾山路39号
52064705
受理范围
长宁、徐汇、静安、闵行、青浦、松江、金山
2
杨浦区卫生学校
舒兰路51号
28345366、55530577
宝山、杨浦
3
黄浦区卫生学校
梦花街234号13楼
63667293
黄浦、卢湾、普陀、虹口、闸北、浦东新区、嘉定、奉贤
4
崇明县受理点
一江山路616号
59621609
崇明县
注:
报名时间:
08:
00—16:
30(周六、日照常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