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关运输协议(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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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关运输协议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受托方:
江苏省联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南京市中山南路49号商茂世纪广场14楼C2
电话:
025-86893300传真:
025-86893300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综合运输的有偿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定:
一、合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其货物进出口运输,清关等事宜。
二、双方义务
2.1甲方的义务
2.1.1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全套报关资料并详细提供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报关抬头等相关资料,以便乙方及时安排清关。
单据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有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1.2甲方委托乙方以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货权所有人为甲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时,准确表明收货人或凭指示的收货人的全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2.1.3由于甲方提供资料不全,不符合中国海关规定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延误,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2.1.4货物的包装应当按照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标准或以足够保证货物长途运输安全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
2.1.5托运超限货物,应事先向乙方提供货物说明书,需要特殊加固车箱时,应负担所需费用;
2.1.6如需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目的地或收货人;应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同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所需实际费用;但如果变更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时,乙方不予接受。
2.2乙方的义务
2.2.1乙方在单据齐全并且货物到港后安排清关,并应及时将关税,增值税票复印件传真至甲方,甲方应及时缴清关税,增值税,如因甲方未及时缴清税金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报关过程中出现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且积极协商处理。
2.2.2合理调派运输工具,按甲方的要求完成运输任务,并负责除起运地和目的地以外的转运过程中的货物装卸,并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保持安排的运输工具处于“适合运输”的状态,装货的货箱保持箱门密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2.2.3乙方在清关需要的单据齐全情况下,在货物到港后7天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
对托运的货物的安全负责,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相应之赔偿义务。
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2.2.4运输过程中货物减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如果托运方委托承运方保运输险,则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代理托运方向保险公司求偿。
如果托运方未委托承运方保运输险,则托运方应自行投保;若发生上述情況,则托运方自行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求偿。
2.2.5乙方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将甲方的商业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三、货物的交接手续
3.1甲方与乙方的货物交接
3.1.1甲方提供提货人的名称给乙方,提货人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实际提货人不符,乙方可拒绝交付货物;
3.1.2乙方对于货物的检查和签收仅限于对货物的外包装,箱数或板数即乙方并不对包装箱内的数量核对负责。
3.2乙方与收货方之间的货物交接
3.2.1货物运达甲方指定地点之前,乙方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到货时间,收货人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当及时提货;
3.2.2货物运达甲方指定地点之后,乙方和收货方在场点件交接,收货方确认无误后,在乙方所持的交货单据上签字,确认收货;
3.2.3如有托运货物件数的溢短或外包裝的破损。
收货方应在交签单据上批注清楚。
3.2.4收货人不明/不详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乙方应在24小时之內以书面及电话方式通知甲方,並在48小时內对货物负保管责任(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对于超出保管期仍无法交付的货物,乙方有权提存货物。
收货人逾期提货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收货人、甲方及乙方协商确定。
但因乙方逾期通知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
4.1运费及结算
4.1.1结算凭证为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合法发票和对帐单(甲方要求的单据);
4.1.2双方确认的费用标准以根据实际货物的报价单为准,单票核算.
4.1.3付款方式为支票、汇票、电汇;
4.1.4甲方付款时间为货物安全交付甲方指定的收货地并由指定收货人签收后,收到乙方开具发票的开票日期后30天内。
五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5.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和解除,须经由甲乙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
5.2因自然灾害造成运输链断阻或执行政府命令等原因影响本协议履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提供处理方式;
5.3任何变更或解除,双方都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公函、电报、E-MAIL)提出或答复。
六违约责任
6.1甲方责任
6.1.1对已确认的运输时间进行变更的,应在发车前通知乙方。
6.1.2由于甲方发生下列过错造成事故,致使车辆、机器、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涉及到第三者物质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一)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二)错报超重货物重量;
6.1.3货物封条完整而包內货物短缺、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目的地找不到收货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甲方负责赔偿。
6.2乙方责任;
6.2.1从货物裝运时起,至货物运抵目的地交付时止,乙方对货物的丢失、短少、损坏负赔偿责任(相关赔偿金额按承运人责任规定赔偿)。
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
6.2.1.1.1不可抗力;
6.2.1.1.2战争或军事行动;
6.2.1.1.3核事件或核爆炸;
6.2.1.1.4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折耗,以及由于外包裝不善;
6.2.1.1.5甲方本身的过错
6.2.2货物错运目的地或收貨人,由乙方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按第6.2.1的规定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七违约金、赔偿金
7.1赔偿金
7.1.1上述6.1.2、6.2.2的赔偿金约定为实际损坏、损失或丟失部分;
7.1.2甲方原因造成车辆空驶、短载和滞压,其赔偿金为:
车辆空驶或短载,按应计运费的70%计;。
7.2时效、赔付期
7.2.1甲、乙双方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物运抵目的地的次日起算,不超过180天;赔偿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60日內处理;
7.2.2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內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双方约定滞纳金为每天0.3%。
八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8.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由甲方双方书面确认,未获双方书面确认前,仍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
8.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署后生效,传真有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一年。
8.3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面中止本协议;任何一方要求中止协议,均应提前30天,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
8.4本协定终止或中止后,协定双方仍应承担协定期间未履行完毕的责任和义务。
九其他
9.1争议的解決:
甲乙双方在执行协定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決;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在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9.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決,另行制订修改补充条款。
9.3本协议体现了双方的完全理解和同意,在本协定签署之前达成的任何条款、条件、规定或协定內容与本协定相抵触,则以本协议为准。
9.4双方均保证將本协定的所有內容进行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5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效力、解释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甲方:
乙方:
签字人:
签字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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