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房买卖合同附件九补充协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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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买卖合同附件九补充协议文档格式.docx

三、关于付款到账日的约定

6买受人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

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以贷款方式支付的,贷款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以银行汇付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四、关于以贷款方式付款的补充约定

7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以贷款支付购房款到出卖人账户的事宜。

8买受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机构提交申请房屋贷款所须的全部资料、交纳相关费用、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若买受人未按期履行前述义务,则视同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责任承担违约责任。

9除因出卖人责任导致外,不论因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未按期提交贷款申请资料、买受人的贷款申请未被贷款机构接受、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政策变化导致贷款政策发生变化等),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所获得之贷款不足以支付买受人应付之购房款,则买受人须于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前一次性向出卖人支付该部分购房款,逾期未支付的,买受人应依本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责任承担违约责任。

10买受人已详细了解了办理房屋贷款的相关规定以及需由买受人提交的所有申请资料的内容,并知悉办理贷款过程中所需缴纳的保险费、抵押登记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均应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时缴纳上述费用。

11在贷款申请获得贷款机构批准之前,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买受人可以变更付款方式,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1)买受人申请变更为一次性付款方式的(以买受人未支付任何一期款项为前

提条件),应在获得出卖人书面同意之日起[]日内全额支付合同价款,且买受人不得要求享受一次性付款方式相应的购买价格折扣。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责任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在更改付款方式前,买受人已支付的款项(如有),将直接抵作更改付款

方式后其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3)如买受人在提出变更付款方式申请前,存在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买受人

应在双方签订变更付款方式的补充协议之前,付清所有应付的违约金。

12出卖人为买受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贷款承担还款担保责任期间,买受人未按照与贷款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款,致使贷款机构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除应立即向出卖人归还代偿贷款本息外,应按照总房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解除合同后,买受人应在[]日内与出卖人共同办理在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的手续,该手续办理完毕后[]日内,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扣除应扣款项,将买受人已付房款余额(如有)退还给买受人,如买受人已付房款不足以支付出卖人应扣款项,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继续追偿;

出卖人不解除本合同的,买受人应立即向出卖人归还代偿贷款本息,并自出卖人代偿之日起至买受人归还代偿贷款本息之日止,每日按照出卖人代偿金额的万分之[]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五、关于配套房屋和建筑的产权归属的补充约定

13除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出卖人销售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未列入本合同附件分摊共用部位的配套建筑、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架空层、地下室、地下停车位及车库、会所、经营用房等)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其物业产权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权利。

六、关于房屋交付的补充约定

14如买受人尚有房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违约金、赔偿金未向出卖人支付,出卖人有权顺延房屋交付时间且无需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15办理商品房交接时,如买受人委托其他人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须向出卖人出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将公证书留存于出卖人。

16房屋交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交接验收标准进行。

买受人查验所购商品房时,应当签署房屋查验单,买受人不签署的视为买受人已经查验,房屋一经交付,则视为买受人验收合格。

17在双方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时,买受人提出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有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及时给予保修服务,但保修事项不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该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18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与条件的情况下,买受人应按照出卖人交房通知载明的交房日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买受人不得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与条件之外的其他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存在地面、天棚、墙面局部裂缝、空鼓、局部渗漏水、门及窗户刮伤、损坏、装饰件损坏等质量瑕疵)为依据拒绝办理交接。

对于地面、天棚、墙面局部裂缝、空鼓、局部渗漏水、门及窗户刮伤、损坏、装饰件损坏等质量瑕疵,出卖人仅承担维修责任,买受人不能据此拒绝交房。

19若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则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示具有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中的鉴定结论符合国家法定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20如该商品房提前具备交付条件,出卖人于本合同约定之交付期限之前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则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房屋使用费用,自实际交付之日或视同交付日起计算并由买受人负责承担。

七、关于权属登记手续办理的补充约定

21双方同意,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期限为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

22买受人未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买受人产权登记过程中需出卖人出具的文件,即视为出卖人已履行完毕配合买受人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之义务,由买受人自行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

23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第

(1)、

(2)、(3)、(4)种税费,并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的同时将下列税费款及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代办委托费用(如有)一次性全额交给出卖人。

(1)契税;

(2)产权证印花税;

(3)房屋登记费;

(4)交易和登记机关要求房屋所有权人交纳的其他费用。

24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如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买受人亲自面签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日内,配合出卖人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手续(如房屋为共有,则买受人应与共有人需共同至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25如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未按出卖人通知时间配合出卖人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提交所需资料、缴纳所需费用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时间超过本合同约定期限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6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该套商品房的契税、印花税、专项维修资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27买受人办理银行商业按揭贷款的,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转交给贷款机构收押。

28出卖人已缴清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家规定及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买受人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应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出卖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约定

29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政府部门设立的资金专户。

30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标准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31如因买受人逾期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导致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延误,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九、关于合同解除手续的补充约定

32出卖人与买受人一致同意,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买受人退房的,买受人应自其书面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与出卖人签订包含解除合同协议在内的相关协议。

33根据本合同约定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自出卖人发出的书面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买受人之日起7日内,买受人应与出卖人签订包含解除合同协议在内的相关协议。

34不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如届时该房屋已交付买受人实际占有,则买受人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腾退并交还予出卖人,并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每日按照总房价款万分之[]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如买受人迟延履行腾退房屋之义务,则在迟延履行期间,买受人应按照前述房屋占有使用费标准的1.5倍向出卖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直到房屋交还出卖人时止。

35不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出卖人需向买受人退还房价款时,如买受人尚有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出卖人有权用应当退还买受人的款项代买受人归还贷款。

36如出卖人收回的房屋已被买受人损坏,或者出卖人需向该房屋上存在的包括承租人在内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则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付房价款中扣除买受人给出卖人造成的上述损失金额。

37出卖人收回房屋时,买受人以自有资金在该房屋上增设的所有固定添附物,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装潢等,全部无偿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不得擅自拆除、故意破坏和毁损。

如买受人遗留有其他物品在房屋内,视为买受人放弃所有权,出卖人有权处分,因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

38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解除本协议,除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外,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总房价款的[]%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39不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如出卖人需向买受人退还房价款,则买受人应于申请退款时,一并向出卖人退回房价款发票,如买受人不能履行该义务,则因此会给出卖人造成发票税金损失,出卖人有权将相应损失金额从应退还买受人的房价款中扣除。

一十、关于出卖人保修责任的补充约定

40如商品房在质保期内出现瑕疵或为质保范围内的问题,出卖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41该商品房保修期限为:

[]年。

保修期自出卖人书面交房通知载明的交付期间之最后一日起算,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延期交付的,保修期限仍自出卖人书面交房通知载明的交付期间之最后一日起算。

42在保修期内及保修范围内,买受人主张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无正当理由买受人拒绝出卖人进行维修或对出卖人的保修行为不予配合的,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要求出卖人对房屋进行保修的权利。

在此情况下,如买受人自行委托他人维修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3出卖人对房屋进行保修后,买受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或拒绝验收的,则自出卖人发出验收通知之日起三日即视为验收合格,视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保修责任。

44保修期内,因买受人违反业主管理公约、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房屋进行违规装修、拆除、改建等而发生房屋质量问题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且买受人还应赔偿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45出卖人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无条件提供便利,如该维修对买受人造成了损害,出卖人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买受人不能无理拒绝或提出非分要求,否则对因延误维修而扩大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十一、出卖人对本项目建设范围内外可能对买受人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作出如下说明:

46[]。

47出卖人已经对上述全部内容向买受人作出了充分告知与说明,买受人对上述内容可能产生的影响均予充分了解且不持异议,买受人知悉上述告知仅为现状信息的提示,未来可能会有变化,出卖人无另行告知义务。

一十二、其他约定

48买受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出卖人已经向买受人出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买受人确认已仔细阅读过本合同各条款,对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清楚了解。

该合同是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的内容,并非出卖人单方制订的格式条款合同。

49本合同签订后,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商品房市场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50合同第一页中的“通讯地址”指书信函件投邮可以送达的地址。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保证留给对方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均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一方如因留给另一方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有误而导致有关通知不能及时送达,不利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

双方同意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书面通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在投邮当天视为送达;

任何面交手送的函件一经对方签收即被视为已送达。

51买受人应严格遵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除法律、法规、业主规约许可外,不得擅自占用本项目建筑区域内各楼幢的屋顶以及建筑物外墙面等共有部分。

52如因买受人擅自改变或破坏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的结构或危及楼宇质量安全或外观的,由买受人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53买受人同意在业主大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未选定物业服务机构之前,其购置的商品房由出卖人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负责管理。

买受人接受并遵守出卖人依法制定的业主规约以及出卖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54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书面约定为准,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样板间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构成出卖人所作之任何承诺,亦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5对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条款中提及的“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同意均解释为给买受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6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和违约处理方式,均经过出卖人及买受人双方慎重考虑后确定的,双方均完全明确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故双方不应再以任何理由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和违约处理方式提出异议。

57因买受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出卖人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58本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双方在签署合同时一并签署,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

本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二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59本补充协议壹式[]份,执有情况与主合同相同。

60买受人或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是买受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订立本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时,买受人已经阅读了全部条款内容,对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均理解清楚,完全同意受其约束。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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