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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制 

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5)《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6)《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和<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的通知》(建质[2003]82号);

(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8)《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9)《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10)《浙江省厅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11)《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12)《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3)《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14)宁波市建委《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1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

(1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17)《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

(1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1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2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2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2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

(23)《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

(2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28);

(25)《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

(2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27)《安全网》(GB5725);

(28)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其他的法律法规和有政策规定等;

(29)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标准等;

(30)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31)经审定的监理规划、安全专项监理方案等。

监理工作程序

不同意

修改

整改

不合格

4.1监 

理 

工 

作 

目 

标值

实现扣件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使用和拆卸施工全过程安全无事故。

序号

控制要点

目标值

1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h

2

安全(拆卸)方案

超过24m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50m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

3

安全交底

详见省安全统表

4

脚手架基础验收

5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6

落地式外脚手架安全

7

钢管质量

符合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

8

扣件质量

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采用其他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

9

脚手板质量

冲压钢脚手板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

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中II级材质的规定;

竹脚手板宜采用由毛竹或楠竹制作的竹串片板、竹笆板

10

连墙杆质量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

11

安全网质量

符合《安全网》(GB5725)的规定

12

安全检查

详AQ2.3.1.12(“三宝”、“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3

实施情况

符合规范标准和专项方案

5.1.1 

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应符合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的“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工程的脚手架(不含附着升降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级企业:

可承担20层或高度60m以下各类工程的脚手架(不含附着升降脚手架)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附件:

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架子工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

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2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架子工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30%;

4、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5.1.2 

分包单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5.1.3 

安装、拆卸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1)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2)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h。

(3)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3个月。

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

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

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5.1.4 

安装单位安装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先由总承包单位审核,再报监理单位核查并备案。

5.2.1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编制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专项方案;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5.2.2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位组织编制。

5.2.3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浙江省安全统表AQ3.2.6的要求。

(1)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图、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家标准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5.2.4专项方案应当由承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承包单位技术负责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承包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审核签字。

5.2.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承包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5.2.6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5.2.7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有: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要收集好论证报告,监理人员要督促承包单位依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方案。

5.2.8承包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2.9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作重大修改的,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5.2.10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8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承包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5.2.11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2.12承包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5.2.13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给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5.2.14监理人员应依照监理规划和相关监理实施细则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承包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5.3.1核查安全技术管理资料

1)核查作业人员是否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

2)核查是否按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的要求对钢管、扣件、脚手板和安全网等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1)检查脚手架钢管,应有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及直径、规格、型号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有裂缝的钢管严禁使用;

(2)检查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对有裂缝、变形、滑丝的扣件严禁使用;

(3)检查安全网,应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证产品,各项指标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及规范要求;

(4)检查脚手板的材料,应符合规范和满足施工组织设计承载力要求,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3)承包单位是否向架设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5.3.2脚手架安装监理

(1)检查脚手架安装施工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2)脚手架的基础及扫地杆:

脚手架地基与基础必须根据脚手架搭设的高度、搭设场地的地质情况,满足脚手架承载力,确保底部立杆的稳定性,使各立杆均匀受力,在立杆下部设置纵横两个方向的扫地杆,扫地杆离支座距离不超过200mm。

(3)立杆:

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块,立杆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对接,立杆顶端宜高出女儿墙上皮1m,高出檐口上皮1.5m,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三步、两跨不得低于一组连墙件)。

(4)水平杆:

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纵向水平杆对接时扣件应交错布置,不宜设在同步同跨内,水平方向错开距离大于500mm;

纵向水平杆搭接长度不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的距离不小于100mm。

(5)脚手板:

作业层脚手板应满铺、铺稳,离墙面120~150mm;

脚手板在两端和拐角处、沿长方向间隔15~20m处、坡道及平台两端及其他可发生滑动的部位应给予固定,操作层外侧设置不小于180mm的档脚板。

(6)连墙件:

对于24m以下的单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

对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7)剪刀撑: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

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

~60°

间。

(8)脚手架与电压力1~20kV以下架空输电线路的距离应不小于2m,同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9)脚手架应有良好的防电避雷装置。

钢管脚手架、钢塔架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每50m长应设一处,经过钢脚手架的电线要严格检查,谨防破皮漏电。

(10)施工照明通过钢脚手架时,应使用12V以下的低压电源。

电动机具必须与钢脚手架接触时,要有良好的绝缘。

5.3.3脚手架使用期间的监理,对使用中的脚手架,应定期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隐患需通知限期整改完善,检查的主要项目如下:

(1)基础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

(2)脚手架的整体和局部垂直偏差和立杆的沉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特别是要注意脚手架的转角处和断口处的垂直度;

(3)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4)脚手板是否松动、悬挑,特别是接口及转角位置;

(5)与建筑物的连接件是否完好,有无松动、移位;

(6)外包安全网、外挑安全网、安全隔离设施、外侧档板、栏杆等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完整、牢固,能否正常发挥安全作用;

(7)脚手架的开口、断口和出入口应进行重点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8)检查脚手架的荷载情况,使其实际承载不超过设计荷载,脚手架上的施工材料应随用随运,施工荷载不得大于施工组织设计的承载要求;

(9)脚手架在使用期间,严禁拆除纵横水平杆、纵横扫地杆及连墙壁件;

(10)定期检查脚手架阶段验收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验收作业人员及上岗证件等是否已变更。

5.3.4脚手架工程验收

1)脚手架及基地基基础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1)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

(2)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3)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

(4)达到设计高度后;

(5)遇有六级大风与大雨后;

(6)停用超过一个月。

2)进行脚手架检查、验收时应根据下列技术文件: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

(2)专项施工方案及变更文件;

(3)技术交底文件。

3)脚手架使用中,应定期检查下列项目:

(1)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2)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

(3)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4)高度在24m以上的脚手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

(5)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是否超载。

4)脚手架搭设的技术要求、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

5)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采用扭力扳手检查,抽样方法应按随机分布原则进行。

抽样检查数目与质量判定标准,应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确定。

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拧紧,直至合格为止。

5.3.5脚手架工程常见安全隐患及其监理措施

危险源

可能导致的事故

监理工作措施

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各类事故

督促承包单位对此危险源制定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

未按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督促承包单位建立责任制

未对分部工程实施安全技术交底

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教育与技术交底

安全检查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符合要求

督促承包单位对此危险源制定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法

安全标志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高处附落、物体打击等

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教育和培养,进行巡视检查

防护用品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进行巡视检查

施工方案缺乏或不符合要求

高处坠落等

督促承包单位编制设计与施工方案,并组织审查

脚手架材质不符合要求

架体倒塌、高处坠落等

脚手架基础不能保证架体的荷载

督促承包单位执行已批准的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正

脚手架铺设或材质不符合要求

架体稳定性不符合要求

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认真验收

脚手架荷载超载或堆放不均匀

架体倾斜等

架体防护不符合要求

14

无交底或验收

15

人员与物料到达工作平台的方法不合理

高处坠落等、物体打击等

督促承包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

16

架体不按规定与建筑物拉结

17

脚手架不按方案要求搭设

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作业旁站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旁站监理部位

监理单位

旁站监理开始时间年月日时

一、搭设前检查内容:

1、搭设须有方案□;

方案须经监理审批□;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钢管材质检查:

锈蚀严重、压扁、弯曲、裂纹的钢管不得使用□;

不得将不同直径的钢管混合使用□;

3、扣件材质检查:

扣件材质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扣件不得有裂纹、变形、气孔、砂眼、滑丝等缺陷□;

二、立杆基础检查内容:

1、地面素土(回填土)必须夯实找平□;

上面应铺设5cm厚木板或枕木或混凝土板等□;

2、立杆底部与垫板之间应加设底座□;

脚手架基础地势较低时,其周围应设有排水措施□;

三、立杆、纵、横向水平杆(大、小横杆)杆件构造及搭接检查内容:

1、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应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

2、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应≥500mm□;

立杆间距、大横杆步距应符合方案要求□;

3、立杆与大横杆之间、大横杆与小横杆之间的连接扣件,两扣件中心距应≤150mm□;

4、立杆、大横杆应采用对接方式□;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应采用搭接且搭接长度≥1m□;

5、扣件紧固力矩应用力矩扳手进行检测,其力矩应在40-50N.m范围内且不大于65N.m□;

四、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连墙件)检查内容:

1、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方案要求□;

连墙件的布置应靠近主节点,其偏离主节点的距离应300mm□;

2、连墙件应从底层第一步大横杆处开始设置□;

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取其他可靠措施固定□;

3、对高度在24m以上的单、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4、连墙件中的连墙杆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呈水平状或下斜连接□;

5、脚手架应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应小于或等于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五、剪刀撑及横向斜撑(横向剪刀撑)检查内容:

1、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装立面的两端各设一组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中间部分可间断设置,各组剪刀撑之间的间距应≤15m□;

2、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在外侧装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3、一字形、开口形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应设置横向斜撑□;

4、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形脚手架,应在脚手架拐角处及中间沿纵向每隔6跨在横向平面内加设斜撑□;

5、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六、外电防护措施:

脚手架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七、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

旁站监理人员(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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