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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促进技术知识的更新。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

属地管理,企业负责;

按需施教,保证质量;

考培分离,客观公正;

突出重点,全员培训。

资源保障:

为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的投入,实行安全生产培训费用提取制度。

矿根据实际需要提取培训费用,发生的安全生产培训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职能职责: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煤监部门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所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教学计划,全面贯彻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和决定。

二、拟定培训中心各职能部门岗位职责,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德、能、勤、绩考核工作。

三、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联系培训项目,拟定培训计划,安排任课教师,确定正常的教学秩序,并做到期期有闭幕,季度有总结,有改进、有提高。

四、负责培训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注意收集和处理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信息,加强对外联系与合作,使培训工作与全县煤矿安全生产需要紧密结合。

五、加强对实验实习设施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实习设备的使用情况并进行保养,对实验设备的维修、添置、补充及对提出建议并拟出计划上报。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负责拟定教师的聘请、增补及培训计划,切实保证培训工作的正常教学秩序,努力建设一支即有理论知识又有现场工作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

安全培训中心科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

会同相关科室组织制定各培训专业教学计划、考试命题及相关工作。

2、负责本公司短期在职培训、干部教师继续教育、员工培训、书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工作。

编制培训教学进程计划和教师任课表。

3、负责联系培训所需教材的订购、领取和发放工作。

4、建立健全本部门规章制度,加强培训档案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5、负责与综合办和总务科协调,完善各期学员的接待、饮食住宿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好上级相关部门下达的各种培训工作。

7、负责公司阅报栏、宣传栏、广告栏等企业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安全培训中心的图片资料、学习资料的保管工作。

8、努力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方针政策及时事政治,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在公司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工作。

协助分管领导开展公司宣传思想教育工作。

9围绕企业安全工作中心,做好宣传舆论导向工作,树立安全文明典,批露“三违”和事故隐患,营造安全文明氛围。

负责安全宣传硬件设施的制作、维护和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不断创新安全宣传软件,提供良好环境,培养职工安全文明行为。

协助分管领导处理好日常事务。

11、完成本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计划编制:

职工培训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编制培训计划的目的:

为全面提高职工整体素质,科学、合理的、有效组织职工培训工作的实施。

第二条适用围:

本办法适用于矿培训计划的编制管理。

第三条培训计划编制的依据:

1、培训计划的编制:

应重视职工智力开发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把培训作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的一项根本措施。

2、编制计划要根据本单位各岗位、各工种特点,及当前职工素质状况与长远发展规划结合起来,把职工培训效果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切实为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服务。

第四条培训计划编制程序:

职工培训计划编制工作由安全培训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在计划的编制过程中应通力合作,以保证职工培训计划的实效性和实用性。

1、每年末公司培训部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征询下一年度各单位、科室领导对职工培训的初步意见。

采取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全面摸底调查,培训部门综合分析平衡后,制定切合实际的年月培训计划。

2、职工培训计划正式下达后,各单位负责职工培训的领导要认真落实实施。

3、安全培训部门对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分解,制定月计划,按月组织实施。

培训对象、培训学时:

煤矿所有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容是:

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容是:

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3)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容是:

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形式方式:

(1)入矿培训。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2)现场培训。

对象包括经过理论培训的新工人和对工艺、设备等不熟悉的所有各种工作人员。

容包括手工操作过程、工艺设备流程、工作原理和使用维护方法等。

(3)脱产集中培训。

对象为在煤炭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和性质,可制定不同的培训容和培训周期。

对特殊工种和各级安全监察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上岗资格培训和定期安全培训,对其他工作人员也应进行定期安全培训。

(4)在职培训。

对象为在煤炭企业工作,没有时间或不需要进行脱产培训的各类人员,如班前、班后安全培训,利用会议间隙培训,利用有关图书资料自学等。

培训方法:

为更好地搞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每名职工的素质及技能,不断适应煤矿安全工作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还应注重做到“四个结合”:

  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在以往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往往是教员讲得口干舌燥,学员听得云山雾罩,笔记记了一本子,学员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这样的培训效果可想而知。

由于煤矿生产具有鲜明的特殊性,宜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让学员从理性认识到感性认识,然后再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通过理论-实践,再学习-再实践循环往复的过程,不断提高每个员工的综合素质。

  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

各级安全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参培人员的跟踪考核、系统考核。

培训效果考核,决不能一考了之,要建立一人一档、一人一考核的信息资料库,有计划、有目标地对培训后的学员进行跟踪考核。

上级安全培训管理部门要加强考核、指导,深入现场,采取问、听、看、查等形式,实时实地检查培训质量及效果。

  三、发证与技能相结合。

煤矿培训在抓好培训与发证持证的同时,还要想方设法提高职工操作技能和操作规。

比如有经验的老师傅进行言传身教,现场指导,通过“师傅带徒弟”、建立“职工学习实验室”、“劳模创新”等形式,扩展广大煤矿员工的视野和知识面,增强处理各种问题及隐患的能力。

  四、当前和长远相结合。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不仅要培育出合格矿工,更要培育出一批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新型矿工。

现代化煤矿开采技术需要高素质的员工。

因此,培训工作应因人施教,有的放矢,为他们提供各种培训和学习的机会,促使他们综合技能更上一层楼,为煤矿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人才基础。

培训容 

(1)法律法规教育。

主要有法律基础知识,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劳动法》等。

(2)煤矿安全基础知识。

包括井下各种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性质和危害及防治办法;

采、掘、机、运、通各个环节中的工作常识、要领及安全注意事项,如采掘工作面的安全技术、爆破安全技术、“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矿井提升运输安全技术、矿井电气安全技术、井下现场救护常识等。

(3)煤矿安全技术法规。

主要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一通三防”责任制和各种《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等。

(4)煤矿事故分析和处理。

主要是案例教育,包括煤矿各种事故产生的原因、特征、发生发展过程、分析技术方法的理论和防治对策。

培训管理: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矿安全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培训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煤炭工业厅颁发的矿长。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指:

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安检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生产、机电、调度等部门负责人;

采煤、掘进、机运、综采、通防等区队长;

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八条未取得安全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证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及格者,以及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拿不到特种作业证者,培训费自付。

第五章 

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井下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如果曾经从事过煤矿行业,凭相关证明可以缩短理论学习培训时间,但不少于24小时。

培训结束后,培训中心组织新工人进行闭卷考试。

考试不及格者,重新培训。

考试合格后,必须签定师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带领下工作,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地面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十三条 

煤矿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的主要容为:

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员工手册,企业规章制度,国家有关安全形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井生产概况、建设与发展状况、开拓方式、生产系统,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入井安全知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措施,一通三防安全知识,机电、提运安全知识,掘进安全生产知识,采煤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矿山急救常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四条 

员工改变工种、调换岗位或操作新设备时,以及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不准上岗。

第六章 

三违人员培训

第十五条我矿“三违”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上岗以培训中心开具的上岗通知书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没有接到上岗通知书的情况下安排“三违”人员上岗,否则对单位责任人按“三违”论处。

第十六条“三违”人员培训时间以培训中心书面通知为准,培训期间按指定时间时间在指定教室学习,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请假,培训时间按请假的天数延后,无故不请假离矿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培训容是本岗位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三违”界定标准、矿规、矿纪等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三违”人员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后发上岗通知书

培训要求

1、矿所属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2、全矿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培训。

3、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基本用人原则,新员工必须经过培训才可以上岗。

4、各单位要强力推行“手指口述”,“应知应会”、“危险预知”“反三违树正气”等,重视调度会学习及现场提问。

5、各单位培训管理员必须积极开展各单位的培训工作并将培训工作分类存档,建立培训档案。

(1)安全培训中心要建立健全培训挡案,实行从业人员一人一档。

(2)安全培训中心要及时对主要负责人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培训考核发证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入个人培训挡案。

6、培训经费提取制度

7、全员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应从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出发,贯穿整个培训过程和学员上岗后的一段时间,由专门检查评估小组,结合每一阶段的特点,采取相应的评估方法,对整个培训工作实行全过程控制。

(1)课堂效果评估制度

1、检查受训者上课记录的笔记,看受训者是否认真听讲并记笔记。

2、检查授课人员是否备课,容是否充实、有针对性、实用性。

(2)培训考评制度

为了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回报率,培训后培训管理者要对受训员进行考核、评价。

考试是考核、评价培训质量的又一重要环节。

培一律采用闭卷考试,考题要坚持密切联系实际,并严格监考及改卷制度。

(3)培训质量跟踪制度

培训质量跟踪制度与考评制度是紧密相关的。

考评要根据质量跟踪的结果进行。

1、受训者返岗后,培训部门要派人定期跟踪反馈,以发现受训者在各方面的进步,考察员工是否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水平是否提高了。

也可进一步发现工作中仍然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次的培训计划提供制定的依据。

2、调查座谈容:

(1)培训的容、方式与培训对象实际生产需要是否合理衔接;

(2)职工对培训活动有何建议,是否有“三违”现象。

8、培训效果评估制度

1、对学员的考核:

包括学员的考试成绩优秀率、及格率,培训前后实际操作水平的真正变化,培训前后态度上的真正变化。

2、对授课人员的授课情况进行评估。

3、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考核发证:

1、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考核标准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考核发证部门应当使用国家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

考试时,考核发证部门可以派员进行现场监考,也可以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布考试成绩。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由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也可委托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1] 

 

4、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5、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是否发证的书面决定;

对决定发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应的;

对决定不发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煤矿矿长有效期为3年。

  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煤矿矿长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期满前60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审手续。

申请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复训并考核合格。

  8、持证人申请安全、煤矿矿长延期复审的,应当向考核发证部门提交体检健康证明、复印件和原件。

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部门重新发证。

  9、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煤矿矿长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复训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10、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煤矿矿长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或者更换,同时宣告原失效。

  持证人所服务的煤矿企业等上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20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原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信息变更登记的情况在作出变更之日起20日通报持证人所服务的煤矿企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部门。

效果检验:

煤矿培训效果评估制度

一、确定培训效果评估目标:

1、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

2、培训要达到的水平及具体目标.

二、培训效果评估

资料收集:

收集的主要资料有培训效果评估表、笔试结果、学习笔记等.

三、培训小结

1、撰写培训评估报告

容:

培训概况:

培训投入时间、参加人员;

职工培训结果:

考试合格人数、不合格人数及不合格原因。

培训项目处理结果:

对于好的项目,实施方式、材料等需保留,对于次的项目,实施方式、材料等需舍弃。

2、信息反馈

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数据,以便为下一步的培训工作指明方向。

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四条煤矿矿长必须参加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矿长颁发的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

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矿长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第五条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下列知识和技能: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七)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九)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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