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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5监理日志(表B1-5)

1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所做的记录,包括工程施工期间每日气象记录、施工记录、监理工作及有关事项等。

2监理日志应使用统一制式的《监理日志》,每册封面应标明工程名称、册号、记录时间段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3监理人员应及时填写监理日记并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

4监理日志不得补记,不得隔页或扯页以保持其原始记录。

5表中:

1)施工记录指施工人数、作业内容及部位和使用的主要施工设备、材料等,应对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完工做出标记。

2)主要事项记载指记载当日的监理工作内容和有关事项,主要包括:

(1)施工过程巡视检查和旁站监理、见证取样情况;

(2)施工测量放线、工程报验情况及验收结果;

(3)材料、设备、构配件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情况及进场验收结果;

(4)施工单位资料报审及审查结果;

(5)施工图交接、工程变更的有关事项;

(6)所发监理通知(书面或口头)的主要内容及签发、接收人;

(7)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有关事宜及处理意见;

(8)工地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及协调确定的有关问题;

(9)工程质量事故(缺陷)及处理方案;

(10)异常事件(可能引发索赔的事件)及对施工的影响情况;

(11)设计人员到工地及处理、交待的有关事宜;

(12)质量监督人员、有关领导来工地检查、指导工作情况及有关指示;

(13)其他重要事项。

B.1.6监理月报(B1-6)

1监理月报是项目监理机构按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和工程实施情况的报告。

2监理月报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其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有关要求。

3监理月报封面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B.1.7工作联系单(表B1-7)

1工作联系单是在施工过程中,与本工程有关各方工作联系用表。

即与本工程有关的某一方需向另一方或几方告知某一事项,或督促某项工作,或提出某项建议等,对方执行情况不需要书面回复时均用此表。

2表中负责人指提出工作联系事项单位在本工程中的负责人。

B.1.8监理通知单(表B1-8)

1监理通知单是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对施工质量、安全等存在的问题,下发的书面通知。

2监理工程师现场发出的口头指令及要求,也应采用此表予以确认。

3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监理通知单的内容,并将执行结果用《监理通知回复单》报项目监理机构复核。

B.1.9监理通知回复单(表B1-9)

1施工单位落实《监理通知单》或《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项目监理机构检查复核。

2施工单位完成《监理通知回复单》中要求继续整改的工作后,仍用此表回复。

3表中:

复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对所报资料的检查和对工作成果的复核情况签署的意见。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指出具体意见及整改时限。

B.1.10工程开工报审表(表B1-10)

1工程满足开工条件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申报开工时间,由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核,建设单位进行审批。

2整个项目所有单位工程同时开工,只填一次,若不同时开工,则应逐项分别报审。

3表中:

1)审核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除检查所报内容外,还应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是否满足开工要求;

地下障碍物是否清除或查明;

测量控制桩、试验室是否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确认等进行检查并逐项记录检查结果,确认具备开工条件时签署同意开工时间,并报告建设单位进行审批。

否则,应简要指出不符合开工条件要求之处。

2)审批意见: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监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对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告、证明文件、现场准备情况等进行全面复核,确认具备开工条件时,对开工时间进行审批。

B.1.11工程开工令(表B1-11)

1工程开工令是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报审表》审批完成后,向施工单位下发的开工指令。

2建设单位对《工程开工报审表》签署审批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指示施工单位开工。

3《工程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作为施工单位计算工期的起始日期。

B.1.12施工单位申请表(通用)(表B1-12)

1施工单位申请表(通用)是指施工单位必须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审、请示或报告时本规程中没有专用表格的,均采用此表。

2表中:

审查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申请、请示等应进行认真的核查,并按所申请内容及时给予答复,对施工单位的申请如有不同意见时应简要说明,涉及结构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方面的申请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B.1.13监理报告(表B1-13)

1监理报告是监理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用表。

2当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发出《监理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以及情况严重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3紧急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后应以书面形式(监理报告)送达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B.1.14专题报告(总结)

1专题报告是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就某项工作、某一问题、某一任务或某一事件向建设单位

所做的报告。

2专题报告应用标题点明报告的事由和性质,主要内容应详尽的阐述报告事项的事实、问题和建议或处理结果。

3专题报告由报告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4施工过程中的合同争议、违约处理等可采用专题报告(总结),并附有关记录。

B.2质量控制资料(B2类)说明

B.2.1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表B2-1)

1依据相关规定,须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在该项工程实施前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自审手续完备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经项目监理机构批准,该项工程不得施工。

B.2.2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表B2-2)

1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复核确认。

2凡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机械、计量设备未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3所报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附有关技术说明、调试结果;

对计量设备还应附有法定检测部门的鉴定证明。

4表中进场日期指施工机械、计量设备的实际进场时间(需现场安装调试的施工机械指其安装调试完毕的时间)。

B.2.3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表B2-3)

1施工单位施工控制测量放线完毕,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机构复核确认。

2施工测量放线的专业测量人员资格(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资料(施工测量放线使用测量仪器的名称、型号、编号、校验资料等)应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

1)施工控制测量依据资料:

指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的施工控制测量方案、建设单位提供的红线桩、水准点等资料。

2)施工控制测量记录:

指施工单位控制测量放线的过程记录文件。

B.2.4报审/报验表(表B2-4)

1报审/报验表是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工程报审/报验申请用表。

2施工单位按约定的验收单元施工完毕,自检合格后报请项目监理机构检查验收。

3本表是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报验通用表。

报验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填写。

4任一验收单元,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B.2.5分部工程报验表(表B2-5)

1分部工程报验表是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分部报验申请用表。

2在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进行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汇总评定,填写本表报项目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3基础分部、主体分部、装饰装修分部和单位工程报验时应注意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建设单位验收、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站监督的程序

B.2.6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表B2-6)

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是施工单位对拟进场的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在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进场报审用表。

2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应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并应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1)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填报经监理单位签认的进场验收记录,记录中应包括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等内容。

2)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资料:

指生产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的证明资料。

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性能检验报告等。

凡没有国家和省正式标准的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应有省级有关部门的鉴定文件。

凡进口的材料、产品、设备均应有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复试报告等:

指经现场取样实验的复试报告。

4)审查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场实物外观进行检验并审查相关资料,对有复试要求的应进行见证检验后,做出的审查结论。

B.2.7检测机构资格报审表(表B2-7)

1检测机构资格报审表是对拟承担施工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资格,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用表。

2施工单位负责对检测机构资格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1)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指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及许可的试验范围。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测机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指对检测机构的试验设备出具的定期检定证明资料。

3)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指拟定检测机构承担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相应要求的清单。

4)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会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检测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就检测机构的试验资质和能力与本工程试验项目及其要求是否相适应签署意见,若是否定意见应指明不具备之处。

B.2.8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授权书(表B2-8)

1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授权书是对见证人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权利的书面授权。

2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检测知识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由其所在单位签发授权书,加盖单位公章,并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检测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1)见证取样送检印章: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取样送检专用章。

2)见证人签字手迹:

被授权见证取样送检人员的亲笔签字手迹。

B.2.9见证取样检测委托单(表B2-9)

1凡需见证取样试验、检测的材料、试件、构配件等均需填写该见证取样检测委托单。

2表中检测报告编号待检测报告出具后填写。

B.2.10砌体/混凝土检验批验收认可通知(表B2-10)

1砌体/混凝土检验批验收认可通知是砂浆/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补报后,监理工程师经审核对检验批签发的质量认可文件。

2砂浆/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用《施工单位申请表》(通用)向项目监理机构申报,并应注明对应的砌体/混凝土检验批所在部位、砌体/混凝土检验批工程报验表的编号。

3同一验收批的砂浆/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汇总评定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方可对该验收批包括的检验批予以认可。

4表中:

检验批原验收资料指相应的砌体/混凝土检验批经项目监理机构认可的原报验资料。

B.2.11旁站记录(表B2-11)

1旁站记录是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督活动的记录。

2旁站记录由旁站监理人员填写并签字。

3监理单位应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

旁站监理人员应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旁站监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4表中:

1)旁站监理开始时间、旁站监理结束时间:

旁站监理工作开始和结束的具体时间,应准确到分钟。

2)施工情况:

包括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到岗情况、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施工机械、材料设备准备及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是否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发现的问题:

主要记录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违反设计、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案等有关要求的情况;

4)处理情况:

是指旁站人员对于所发现问题处理。

B.2.12工程质量整改通知(表B2-12)

1工程质量整改通知是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下发给施工单位的书面整改通知。

2施工单位按《工程质量整改通知》的要求整改完毕后,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报项目监理机构复核。

3表中要求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如返修、返工、检验鉴定等。

B.2.1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表B2-13)

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是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和处理方案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告用表。

2报告主要内容应描述质量事故的内容、现状、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及初步处理方案。

B.2.1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表B2-14)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是施工单位在对工程质量事故详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方案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批复用表。

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处理方案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1)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指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详细调查研究后,提出的详细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质量事故情况:

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有关现场的记录、发展变化趋势、是否已稳定等;

(2)事故性质:

一般事故或重大事故;

(2)事故原因:

详细说明造成质量事故的主要原因,并应附相关资料;

(4)事故评估:

应说明质量事故对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影响,并附有实测、验算资料和检测数据等;

(5)质量事故涉及的人员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一般由施工单位制定,但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处理方案应分析质量事故原因,本着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最大限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原则。

3)设计单位意见:

指设计单位对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的审查意见。

4)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事故方案应明示可行与否。

B.3进度控制资料(B3类)说明

B.3.1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报审表(表B3-1)

1)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报审表是施工单位编制(调整)施工总进度计划、阶段性计划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批准用表。

2)表中:

施工进度计划应包括计划、说明、图表、工程量、机械、劳动力计划等。

B.4造价控制资料(B4类)说明

B.4.1工程款支付报审表(表B4-1)

1工程款支付报审表是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约定,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工程款支付的申请用表。

2本表适用于施工单位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工程变更费用、索赔费用的支付申请。

3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项目监理机构对申请事项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建设单位批准后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4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款支付报审表时,应同时提交与支付申请有关的资料,如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工程竣工结算证明材料、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B.4.2工程款支付证书(表B4-2)

1工程款支付证书是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时,依据施工合同和有关规定审查后,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明文件。

2表中:

1)施工单位申请款:

指施工单位申请拨付的工程款金额。

2)经审核施工单位应得款:

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申请付款额度核定后的金额。

B.5合同管理资料(B5类)说明

B.5.1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表B5-1)

1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是施工单位在分包工程开工前,对分包单位(包括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的资格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确认用表。

2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施工单位不得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且不得进场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资格确认不解除施工单位应负的责任。

3施工合同中已约定由建设单位(或与施工单位联合)招标确定的分包单位,施工单位可不再报审,但应该将分包单位资质等相关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

1)分包单位资质材料:

指分包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文件、外地企业进冀(市)承包工程登记证书以及拟进现场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等。

2)分包单位业绩材料:

指分包单位近三年完成的与分包工程工作内容类似的工程及质量情况。

3)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分包资格的应简要说明原因。

指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B.5.2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表B5-2)

1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是施工单位对发生的施工合同约定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延期事件,提出工期索赔,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用表。

2施工单位在工程延期的情况发生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填报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工程临时延期。

工程延期时间结束,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最终申请确定工程延期的日历天数及延期后的竣工日期。

3施工单位应详细说明工程延期依据、工期计算、申请延长竣工日期,并附上证明材料。

4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报审表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标准规范及合同文件要求,对报审表及其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不同意延期应说明理由。

5表中:

1)“根据施工合同(条款)”:

填写施工合同有关工期索赔的条款。

2)“由于原因”:

填写导致工期延期的事件。

3)工程延期依据及工期计算:

指导致工程延期索赔的依据,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及过程。

4)合同竣工日期:

指施工合同中确定的竣工日期或最终批准的竣工日期。

B.5.3合同争议处理意见(B5-3)

1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合同争议时,项目监理机构为调解合同争议所达成或提出的处理意见。

2合同争议的调解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有关规定。

3合同争议处理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并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送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B.5.4合同变更资料(B5-4)

1合同变更资料包括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补充协议和合同解除有关资料。

2施工合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的规定处理善后工作,并详实记录处理的过程和有关事项等。

B.5.5工程暂停令(表B5-5)

1工程暂停令是施工过程中发生需要停工处理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停工指令用表。

2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停工令时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3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

签发工程停工令时,应注明停工部位及范围。

4工程暂停原因是由施工单位造成的,施工单位申请复工时,除了填报“工程复工报审表”外,还应报送针对导致停工原因所进行的整改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

4工程暂停是由于非施工单位的原因或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时,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后,应尽快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指令要求停工的事件包括: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

5)为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停工处理的。

6)施工中出现安全隐患,必须停工消除隐患的。

6表中:

1)“由于原因”:

应简明扼要的填写工程暂停原因,工程暂停原因应符合GB50319)的有关规定。

2)要求:

指工程暂停后要求施工单位所做的有关工作,如对停工工程的保护措施,针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预防措施等。

B.5.6工程复工报审表(表B5-6)

1工程复工报审表指工程暂停原因消失,施工单位准备恢复施工,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复工用表。

2工程复工报审时,应附有能过证明已具备复工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相关检查记录、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会议纪要、影像资料等。

3当导致暂停的原因是涉及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时,整改完成后,应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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