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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完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措施;
80%以上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实现开放;
实现县县有博物馆(含非国有博物馆)。
二、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政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常务会议至少研究一次文物工作,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工作作为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参考;
各级政府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存状况组织开展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文物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行政部门建设,优化职能配置。
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确保文物保护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敢于担当;
要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统筹协调能力,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全面加强文物工作的合力。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部门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文物及文物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文物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积极支持文物保护建设项目。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和水务等部门在进行土地利用、道路修建、水利和其他项目建设时,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项目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带,建设单位应当报请文物部门进行文物考古调查评估。
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经费需求规划并安排落实好保护资金预算,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将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控制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作为项目审批依据。
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旅游部门在编制旅游规划时,要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
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文物部门的指导,督促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及时发现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档案、史志部门要积极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档案史志信息服务,档案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档案的业务监督指导,确保文物保护档案完整归档、规范整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
发挥各级文物安全联席会议作用,建立文化、文物、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民族宗教、工商、农业、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切实加大对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整治行动。
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文物违法犯罪结案后要及时向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工商局、市档案局、市史志办、市消防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四)加强文物基础工作。
各级文物部门要巩固提升我市在全国文物普查中的成果,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
市大数据发展中心要协助文物部门加快建设集文物资源基础数据、动态管理、展示教育和公众服务于一体的文化遗产信息系统,并在此基础上推进建设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的二维、三维空间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深入挖掘文物价值,提高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成功率。
完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完成率达到50%以上。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档案局、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2018年5月底前,由各级文物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对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险情排查,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要立即开展抢救性保护,在项目审批和资金保障上开辟“绿色通道”;
分年度对存在一般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抢救性保护,202X年底前实现抢救性保护全覆盖。
实施一批文物保护重点项目,争取国家、省的支持,尽快启动XX文庙石质文物保护工程。
及时核定并公布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实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两日一巡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一周一巡查,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半月一巡查”的日常巡查和监测制度,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文物养护,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
由文物行政管理人员会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开展文物日常巡查。
文物保护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
各级文物部门要积极争取我市更多可移动文物列入国家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和珍贵文物保护修复馆藏。
加强有关文物的征集、整理、研究、修复工作,为市博物馆建成开放奠定基础。
落实国家预防性保护工程,对展陈珍贵文物配备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对珍贵文物配备柜架囊匣。
摸清我市处于地震带的博物馆珍贵文物底数,及时足量配置防震保护设备。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地震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加强XX地方特色文物保护。
统筹实施“屯堡文化”文物保护工程、“红色文化”和抗日战争革命文物保护工程、“三线建设”文物保护工程、民族民间文物保护工程、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程、XX史前遗址和历史文物保护工程。
推动XX文庙、云山屯古建筑群等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推进XX华严洞藏存故宫文物史迹挖掘、整理、研究工作,加强穿洞遗址、宁谷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力争茶马古道XX段融入XX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利用联盟。
加强“蜡染文化”、“亚鲁王文化”特色文物的挖掘、整理、研究工作。
落实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广泛征集、深入挖掘、系统阐发蕴含丰富文化内涵、时代价值的XX特色文物。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健全文物安全防范体系。
实施文物平安工程,落实文物消防保护措施,注重文物本体及其周边建筑的系统性消防安全,完善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安全风险。
文物保护管理等有关单位要把文物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逐一落实文物安全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建立完善的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实现全市文物安全监管全覆盖。
完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预案。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文物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做好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将文物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保护控制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划中,利用科学先进手段结合“多规合一”工作纳入“一张图”实施统一管理,按照文物保护和城市紫线管理要求制定和落实规划管制措施,及时调整不符合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级文物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
坚决防止在城乡建设和改造中出现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防止过度商业化开发对文物带来的负面影响。
及时划定并公布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跟进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
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指导和支持。
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
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积极招募文物保护志愿者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行业和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建立政府对非国有博物馆资助和培训机制。
制定文物公共政策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推进文物拓展利用
(十一)发挥服务人民群众的作用。
充实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国有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
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绩效评估管理体系。
加大向上争取博物馆建设的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
全面落实博物馆服务标准,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创新展陈形式,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呈现,支持县级博物馆制作或引进精品展览,实现博物馆数量增长和质量提升并进。
推广生态博物馆和民族博物馆,探索智慧博物馆和社区博物馆建设。
建设“XX市流动博物馆”服务网络,全面落实博物馆展览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机关、进军营。
建立国有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与非国有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对口帮扶机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二)发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
推动文博单位建设成为培育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阵地。
建立大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纪念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效机制。
鼓励文博单位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畅通与观众的沟通、互动渠道,让文物保护成果惠及民众。
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图书及其他多媒体出版物。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XX学院、XX职院,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三)发挥推动富美XX建设的作用。
结合精准扶贫、“四在农家·
美丽乡村”和特色小城镇建设需要,深入推进XX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为“记得住乡愁”创造条件。
深入挖掘文物资源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实施“文化文物+旅游”行动计划,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设计和生产较高文化品位的旅游纪念品。
推动文物与教育、文创、动漫、设计等领域跨界融合发展,探索文物合理利用新模式。
保持传统村落空间、文化、价值完整性,统筹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消防建设和特色产业培育协调发展,探索形成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XX特色模式,打造XX文庙、“战时故宫”华严洞等一批具有XX特色的文化遗产名片。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旅游发展委、市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四)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鼓励众创、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加大博物馆文化创意资源及文物版权开放力度,鼓励博物馆与高校及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多种方式合作,开发XX原创文化产品及品牌,延伸文博及衍生产品链条。
鼓励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表等方式参与产品开发,培育若干骨干文化创意产品示范单位。
利用互联网构建全市文物数字化资源平台和开展文物产品展览推广。
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广泛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手段,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XX学院、XX职院,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五)合理适度利用。
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
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发展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严格文物执法
(十六)完善文物保护法规制度。
推动制定我市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健全文物法治保障体系。
建立完善加强文物专项工作政策体系。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七)强化文物执法督察。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
市、县两级要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加强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落实专人专职开展文物执法,每年分别开展至少4次文物执法督察,可通过委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
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警务室。
文物行政部门要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向社会公布各级文物行政执法督察举报电话,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
各级督查部门委托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下一级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文物保护利用职责情况进行定期实地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建立文物违法案件社会公示公告制度,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对影响恶劣的要按规定严肃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八)强化普法宣传教育。
各级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XX省文物保护条例》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
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
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等有关企事业单位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组织全市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在中国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国际古遗迹日等重点时段集中开展文物公益宣传。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XX行政学院,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九)严格责任追究。
因履行职责不力、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实行文物保护终身问责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无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应当严肃问责。
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必须严肃追责。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全面加强文物工作保障
(二十)保障经费投入。
根据文物保护规划需要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要将国有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
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渠道。
加快推进文物确权,落实文物保护补偿办法,依法确定补偿对象、补助范围等内容。
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投入文物保护工作。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一)加强人才培养。
积极参加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人才培养学习,力争我市更多文物专业人员纳入国家“金鼎工程”人才培养。
组织对全市文物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实行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培训计划,重点做好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干部及文物保护员的培训。
开展传统营造技艺和传统工匠普查,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与传承。
加大非文物系统和非国有博物馆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人员培训力度。
创新人才管理机制、改革人才评价机制、实施人才激励机制,对文物保护专业人才的引进给予政策倾斜,到202X年,力争全市文博队伍人才紧缺突出状况有所改善。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