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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管理:

①、管理机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②、管理制度:

第一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下称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二类、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三类、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③、从业人员资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是否有演练记录,装备、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3、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4、一书一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5、出入库制度: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6、安全使用许可: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7、经营许可: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8、危化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化品登记(由市局报省局),有效期3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9、应急救援: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检查要点

1、安全监控: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⑴、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⑵、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⑶、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⑷、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1、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2、安全评估及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构成一级或者二级的应当委托)。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每三年一次。

另外其它条件发生变化的也要重新进行。

3、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5、关键部位责任人: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6、操作技能: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7、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①、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②、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8、重大危险源档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①、辨识、分级记录;

②、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③、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④、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⑤、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⑦、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⑧、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⑨、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⑩、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⑾、其他文件、资料。

9、重大危险源备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0、监督管理:

县安监局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11、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加油加气站检查要点

一、加油加气站现场检查要点

1、现场安全标志:

①、入口处应设---进站须知。

②、加油现场应设---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打手机,熄火加油,加油场地禁止修车,火警电话。

③、油罐区应设---要害部位,禁止入内,顾客止步,严禁烟火,禁打手机,你进行复核了吗。

④、配电间和发电机房应设---要害部位,禁止入内,当心触电。

⑤、营业室应设---禁止吸烟,禁打手机。

⑥、锅炉房应设---要害部位,禁放易燃品,当心触电。

⑦、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并保持畅通。

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加油加气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

(据AQ3010-2007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

㈠、以下情况应设“禁止标志”:

a).加油站出入口及周边、作业防火区内,选用“禁止烟火”、“禁止使用手机”标志;

b).作业场所动火时,选用“禁放易燃品”、“禁止烟火”、“禁止使用手机”标志;

c).可能产生静电会导致火灾爆炸危险场所,选用“禁止穿化纤服”、“禁止穿带钉鞋”标志。

d)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作业场所,选用“禁止穿带钉鞋”标志;

e)润滑油储存区域,选用“禁止吸烟”。

㈡、以下情况应设“警告标志”:

a)加油作业场所,选用“注意安全”、“当心爆炸”、“当心火灾”、“当心车辆”标志;

b)润滑油储存区域,选用“当心火灾”标志;

c)可能产生触电危险的配电间和电器设备,选用“当心触电”标志。

㈢、以下情况应设“指令标志”:

a)加油站出入口放置“入口”、“出口”标志;

b)卸油作业时加油站出入口放置“暂停营业”;

c)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选用“必须戴防毒面具”、“禁止烟火”、“注意安全”。

㈣、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选用“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

2、消防设施:

加油加气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依据: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

①、每2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

加油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②、地下储罐应配置1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③、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

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m3。

加油加气合建站应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④、每2台加气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⑤、地上LPG储罐、地上LNG储罐、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CNG储气设施,应配置2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⑥、LPG泵和LNG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⑦、其余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加油站、CNG加气站、三级LNG加气站和采用埋地、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的各级LNG加气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3、持证上岗:

加油员持证上岗,按规定穿工作服和鞋,不得交与非加油员操作(柴油除外)。

4、埋地油罐:

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油品储罐叫埋地油罐。

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除外)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汽车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油罐。

油罐应采用钢制人孔盖。

油罐设在非车行道下面时,罐顶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

设在车行道下面时,罐顶低于路面不宜小于0.9m。

钢制油罐的周围应回填中性沙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外层为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材料的油罐,其回填料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埋地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

设在行车道下面的人孔井应采用加油站车行道下专用的密闭井盖和井座。

油罐应采取卸油时的防满溢措施。

设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加气站,其站内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系统。

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

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作者注:

每年一次泄漏检测)。

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必须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

埋地工艺管道的埋设深度不得小于0.4m。

敷设在混凝土场地或道路下面的管道,管顶低于混凝土层下表面不得小于0.2m。

管道周围应回填不小于100mm厚的中性沙子或细土。

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

通气管管口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

沿建(构)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其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及以上。

通气管管口应设置阻火器。

当加油站采用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罐的通气管管口除应装设阻火器外,尚应装设呼吸阀。

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作者注:

是否执行3~5年的清罐制度并有记录,以及清罐时的腐蚀检测。

5、CNG常规加气站:

天然气进站管道宜采取调压或限压措施。

天然气进站管道设置调压器时,调压器应设置在天然气进站管道上的紧急关断阀之后。

进站天然气硫化氢含量(或含水量)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时,应在站内进行脱硫(或脱水)处理。

压缩机排气压力不应大于25.0MPa(表压)。

天然气压缩机宜单排布置,压缩机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m。

压缩机组的运行管理宜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

CNG加气站内所设置的固定储气设施应选用储气瓶或储气井。

CNG加气站内下列位置应设高度不小于0.5m的防撞柱(栏):

⑴固定储气瓶组或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

⑵加气机、加气柱和卸气柱的车辆通过侧。

6、加油加气岛:

加油岛、加气岛应高出停车位的地坪0.15m~0.2m。

加油岛、加气岛两端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加油岛、加气岛上的罩棚立柱边缘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进站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进站口有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限高高度。

罩棚遮盖加油机、加气机的平面投影距离不宜小于2m。

7、加油加气机:

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加(卸)气设施不得设置在室内。

加油枪应采用自封式加油枪,汽油加油枪的流量不应大于50L/min。

加油软管上宜设安全拉断阀。

位于加油岛端部的加油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加(卸)气设备额定工作压力应为20MPa。

加气机流量不应大于0.25m3/min(工作状态)。

加气(卸气)枪软管上应设安全拉断阀。

8、加油加气作业区:

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站房可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站房的一部分位于加油加气作业区内时,该站房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300m2,且该站房内不得有明火设备。

9、电气线路:

加油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

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

电缆不得与油品、LPG、LNG和CNG管道以及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10、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

其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

罩棚下处于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照明灯具。

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11、气站报警系统: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设置有LPG设备、LNG设备的场所和设置有CNG设备(包括罐、瓶、泵、压缩机等)的房间内、罩棚下,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12、紧急切断系统:

加油加气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切断加油泵、LPG泵、LNG泵、LPG压缩机、CNG压缩机的电源和关闭重要的LPG、CNG、LNG管道阀门。

紧急切断系统应具有失效保护功能。

紧急切断阀,应能由手动启动的远程控制切断系统操纵关闭。

紧急切断系统应至少在下列位置设置启动开关:

①距加气站卸车点5m以内。

②在加油加气现场工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

③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紧急切断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

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可手动操作的紧急切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气源。

储气瓶组(井)与加气机或加气柱之间的总管上应设主切断阀。

每个储气瓶(井)出口应设切断阀。

储气瓶组(井)进气总管上应设安全阀及紧急放散管、压力表及超压报警器。

加气站内的天然气管道和储气瓶组应设置泄压放空设施,泄压放空设施应采取防堵塞和防冻措施。

13、站围墙:

按本规范附录C划分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当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安全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

面向车辆入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设非实体围墙或不设围墙。

14、绿化:

加油加气站作业区内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LPG加气站作业区内不应种植树木和易造成可燃气体积聚的其它植物。

15、制度上墙: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操作规程。

16、名词解释:

加油加气作业区:

加油加气站内布置油(气)卸车设施、储油(储气)设施、加油机、加气机、加(卸)气柱、通气管(放散管)、可燃液体罐车卸车停车位、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停车位、LPG(LNG)泵、CNG(LPG)压缩机等设备的区域。

该区域的边界线为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加3m,对柴油设备为设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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