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出口用钛及钛合金棒材B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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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1000~1800

25.00~200

1000~2700

2.2化学成分

棒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2.3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

2.3.1棒材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合同没规定时,棒材的直径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单位:

mm

直径

直径允许偏差

椭圆度,不大于

6.35~7.94

±

0.12

0.20

>

7.94~11.11

0.15

0.23

11.11~15.88

0.17

0.25

15.88~22.23

0.30

22.23~25.40

0.22

0.33

25.40~28.58

0.38

28.58~31.75

0.27

0.40

31.75~34.93

0.45

34.93~38.10

0.35

0.53

38.10~50.80

0.39

0.58

50.80~63.50

+0.79,0

63.50~88.90

+1.19,0

0.88

88.90~114.30

+1.58,0

1.16

114.30~139.70

+1.98,0

1.47

139.70~165.10

+3.17,0

1.77

165.10~200

+3.96,0

2.16

a.椭圆度是于棒材同壹横截面上测定的最大和最小直径之间的差值。

N/BS5303-2002

表2

主成分,%

杂质含量,不大于,%

Ti

Al

V

Mo

Ni

Pd

Fe

C

N

H

O

残余元素

单个

总和

GR.1

余量

0.08

0.03

0.010

0.18

0.10

GR.2

GR.3

0.05

GR.4

0.50

GR.5

5.50~6.75

3.5~4.5

GR.7

0.12~0.25

GR.9

2.5~3.5

2.0~3.0

GR.12

0.2~0.4

0.6~0.9

a.残余元素应包括:

Al、V、Sn、Mo、Cr、Mn、Zr、Ni、Cu、Si、Y、Nb、Hf、Bi、Ru、Pd、Co、Ta、B、W(该牌号中含有的合金元素应除去);

合同中未注明时,残余元素不做分析,对外按标准值报出。

~、

2.3.2棒材的定尺或倍尺于不定尺长度范围内。

定尺长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直径大于120mm时为+15mm,0mm);

倍尺长度仍应计入棒材切断时的切口量,每壹切口量为5mm。

定尺或倍尺长度应于合同中注明。

2.3.3棒材俩端应锯切平整,切斜应不大于5mm。

2.3.4棒材应平直,于任意1524mm长度上的弯曲度应不大于3.18mm,总长度上的弯曲度应不大于2.08X总长度(米数)mm。

2.3.5任壹种规格棒材的交货重量均应不超出其理论重量的10%。

合同中另有要求时,应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2.4力学性能

名义直径不大于90mm的棒材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名义直径大于90mm的棒材的室温力学性能,用户要求时,其指标应经双方协商确定或报实测数据,但必须于合同中注明;

用户不要求或于合同中未注明时,则不测定室温力学性能。

表4

状态

室温力学性能不小于

σb

MPa(Ksi)

σ0.2

δ4D

%

ψ

退火(M)

241(35)

172(25)

24

30

345(50)

276(40)

20

448(65)

379(55)

18

552(80)

483(70)

15

25

896(130)

827(120)

10

621(90)

.2.5超声波探伤

2.5.1合同中对棒材超声波(经双方协商)又要求时,应按合同中的要求执行。

2.5.2合同中对棒材超声波探伤没有要求时,直径不小于12.70mm的棒材,超声波探伤验收级别应符合表5的规定;

直径小于12.70mm的棒材,超声波探伤验收要求符合Q/BS0504的规定。

表5

棒材直径,mm

验收级别,不低于

12.70-38.10

A1

.>

38.10-150

A

150-200

B

2.6低倍组织

棒材横向低倍组织上不允许有裂纹、折叠、气孔、偏析、缩尾、金属或非金属夹杂及其它肉眼可见的冶金缺陷。

2.7表面质量

2.7.1棒材经无芯磨或机加工后供货。

其表面粗糙度以满足超声波检验要求为准。

2.7.2棒材表面应干净,无外来物,应没有回妨碍其预期使用的本质上的缺陷。

允许通过研磨的方法清除局部的表面缺陷,清理处要圆滑过渡,清理宽度和深度之比应大于6,清理后必须保证棒材的最小允许尺寸。

3试验方法

化学成分的分析方法应按GB/4698的规定进行。

仲裁时间,N/BS5303-2002

3.1氧和氢的分析方法分别按ASTME1409和ASTME1447的规定进行,其他成分的分析方法按ASTME120的规定进行。

3.2室温拉伸试验方法应按ASTME8的规定进行。

实验时应保证于0.003-0.007mm/mm/min的应变速率下通过屈服点,然后加快速率,使试样于约1min内拉断。

3.3超声波探伤检验方法对于直径小于12.70mm的棒材,应按GB/T5193的规定进行;

对于直径小于12.70mm的棒材,应按Q/BS0504的规定进行。

合同中另有要求时,应按合同中的规定执行。

3.4低倍组织的检验应按GB/T5168的规定进行。

3.5尺寸、外形用相应进度的测量具进行测量。

3.6表面质量用目视进行检查。

4检验规则

4.1检查和验收

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验,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

每批产品应由同壹牌号、同壹锭号、同壹规定、同壹制造方法、同壹生产状态和同壹生产周期的产品组成。

4.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超声波探伤、低倍组¢

4.4取样

棒材的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检验项目

取样位置及取样数量

要求的章条号

实验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H含量,每批取2个

2.2

3.1

尺寸、外形

逐支检查

2.3

3.5

重量

每批进行超重检查

2.3.5

-

力学性能

每批取2支,每支取壹个纵向(>

=¢75mm取横向)

2.4

3.2

超声波探伤

逐支检验

2.5

3.3

低倍组织

每批取壹个横向

2.6

3.4

表面质量

2.7

3.6

a.其他成分的含量以原铸锭的分析结果报出。

当所使用的铸锭没有分析过残余元素(合同中注明要求分析残余元素),仍应从同壹锭号的成品棒材中任取壹个试样,进行残余元素的分析。

b.力学性能的试样按ASTME8图中8规定的名义直径为6.35mm试样的尺寸和形状进行加工;

对于直径小于10mm的棒材,应采用全截面拉伸试样。

4.5重复试验

于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各项试验中,如果有壹个实验的实验结果不合格,则从该批棒材中(包括原受检的棒材)取双倍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经复验合格者允许交货(仅报出复验结果)。

若复验仍有壹个试验的试验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将该批棒材重新热处

理壹次,重新组批再次交付检验。

5标志、包装

5.1.标志

5.1.1每件(捆)棒材应牢固的扎上壹个金属标牌,标牌上应注明对外合同号、技术标准编号(ASTMB348-2000)、名义尺寸、牌号、锭号(按本厂编制的锭号,例如9802001或20020400)、生产厂标识(BAOJI)。

5.1.2直径不小于25.4mm的棒材,仍应距棒材壹端50mm以内刻上或印(写)上锭号。

5.1.3合同中对产品的标记另有要求时,应按合同中规定执行。

5.2包装

合同中对产品的包装、包装材料或包装箱的结构、技术要求有规定时,应按合同的规定执行,当合同中对包装没有要求时,可按下述规定执行。

5.2.1棒材应以木箱包装。

每根应平放于木箱内,每层棒材中间再衬以防潮湿,衬纸应当搭接。

不同规格(或不同批次)的产品装入同壹箱内,应分别捆、包,不得想混。

5.2.2产品装箱时,箱壁均应衬以聚乙烯塑料膜或中性防潮纸,箱底和箱内各件之间用泡沫塑料等物来填实固定,防止窜动。

装好后,四边的包装材料应该向上折叠好,上面再盖1-2层中性防潮纸,且用泡沫塑料等物填实后方可加盖、封箱。

5.2.3木箱的结构和技术要求按本厂相应标准的规定执行。

5.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

质量证明书应包括化学成分

温力学性能的试验结果,尺寸、外形、超重及表面质量的检验结果,以证明所交付的棒材符合ASTMB348-2000的要求。

当合同中没有要求时,残余元素的分析结果、低倍组织及超声波探伤的检验结果不必报出。

室温力学性能的实验结果,应取2个试样合格结果的平均值报出。

质量证明书中仍应包括产品的牌号、锭号、批号、尺寸规格、状态、数量(根数、毛重、净重)、对外合同号(外贸处下厂内合同时应注明)、技术标准编号(ASTMB348-2000)\生产厂标识(BAOJI)、检察员印鉴和检查日期。

合同注明时,应按英制出证。

5.4产品标签

每批产品应附产品标签。

标签上应注明:

产品牌号、锭号、批号、尺寸规格、状态、对外合同号(外贸处下厂内合同时应注明)、技术标准编号(ASTMB348-2000)、生产厂标识(BAIJI)、检查员印鉴和检查日期,以及该批产品的净重。

6订单说明

按ASTMB348-2000出口棒材的订单应符合下述规定。

a)技术标准编号:

ASTMB348-2000;

b)棒材的牌号、规格、状态(见2.1);

c)对残余元素是否有要求(见表2注);

d)对尺寸允许偏差及重量偏差的要求(见2.3、2.3.5);

e)对力学性能的要求(见2.4);

f)对超声波探伤的要求及检验方法(见2.5.1、3.3);

g)产品标记(见5.1.3);

h)产品包装(见5.2);

i)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技术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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