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废旧轮胎炼油国家政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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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再生资源产生环节要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支持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
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⑤《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⑥《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改安[2006]22号):
“一、必要性
(一)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举措。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将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在2004年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温家宝总理明确指出:
要研究制定鼓励废物回收和资源再生利用的政策法规;
建立废旧物资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在2005年召开的全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电视电话会议上,温总理再次强调:
以再生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农膜、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为重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⑦《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
“
(二)基本原则
三是坚持拓展产品市场和构建合理产业布局相结合的原则。
走发展中国特色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道路,重点发展旧轮胎翻新,适当发展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加快发展橡胶粉产业,推进热解产业化,逐步扩大产品应用范围。
实施行业市场准入,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市场结构。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国内旧轮胎翻新水平有较大提高。
载重轮胎翻新率提高到25%,巨型工程轮胎翻新率提高到30%,轿车轮胎翻新实现零的突破。
废轮胎资源加工环保达标率达到80%。
稳定发展再生橡胶产品,年产量达到300万吨;
橡胶粉年产量达到100万吨;
热解达到12万吨。
培育10家左右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知名企业。
“三、重点任务
(四)促进热解技术不断优化。
推进热解过程降温微负压技术应用,提高热解炉自控稳定性和降温负压反应效率及热解回收产品附加值。
确保运行系统密闭性,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实现热解生产规范化、科学化、环保化、产业化。
严禁利用废轮胎“土法炼油”。
“ 四、政策措施
(二)工商联手,禁止废轮胎流入“土法炼油”和“小再生橡胶”生产企业。
(四)加强企业技术进步。
支持鼓励轮胎翻新和再生橡胶生产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实施技术改造项目。
加快橡胶粉直接应用、再生橡胶尾气净化、环保型负压热解等技术研发。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建设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
“三、回收、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30.回收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塑料、废纸、废玻璃、废油、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
⑨《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2010年第14号公告):
“(三)废旧橡胶、轮胎再生利用技术1.推广胶粉活化技术,提高胶粉活性,扩大胶粉利用率。
2.推广“预硫化和无模硫化翻新”轮胎翻新技术。
3.推广废旧橡胶常温粉碎、湿法粉碎、冷冻粉碎等生产精细胶粉技术。
⑩《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
“三、全面改进和提升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
(一)明确信贷支持重点。
对由国家、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支持的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以及废旧物资、大宗产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要重点给予信贷支持;
对列入国家、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并做好相应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
深化延伸对循环经济产业配套服务的支持,积极支持示范市、县、园区的循环经济基础设施、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同时,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产品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新增授信支持,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第三十八条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2《“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四、资源综合利用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
重点领域(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2.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以提高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规模和利用水平为目标,重点推进再生资源集散加工基地建设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鼓励生产具有高附加值的综合利用产品。
淘汰技术装备落后、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
重点推进废旧家电、废旧轮胎、废塑料、废纸、包装物、废弃木制品、废弃油品回收利用的产业化进程。
重点工程4.废旧家用电器、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产业化工程
组织实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示范,建设若干示范基地,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其产业化;
建设若干废旧轮胎、废润滑油、废塑料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化示范基地。
13《关于开展废旧轮胎土法炼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办运行[2006]2784号):
“一、提高开展废旧轮胎土法炼油整治工作的认识。
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坚决制止利用废旧轮胎土法炼油污染环境的行为。
二、严格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的市场准入。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的规划布局和政策引导,遵循国家有关项目审批管理的程序和规定,按照有关产业政策及环保、安全等条件,严把准入门槛,从源头上进行防范。
三、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废旧轮胎土法炼油污染环境的不法行为。
15《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环法[1996]734号):
“(4)土法炼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土法炼油企业:
①自《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国发[1981]177号)颁布以来,未经国务院批准,盲目建设的小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
②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不具备炼油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非法炼油装置;
③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造成石油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己污染环境,扰乱油品市场的炼油企业;
④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
⑤无任何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
⑥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
16《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
第1号):
“编号:
31
技术名称:
全自动废轮胎裂解装备及技术
主要内容:
废轮胎经过热裂解后得到的液体燃料是沸点范围较宽的烃类物质,其中汽油、柴油等轻质油馏分不高,且汽油和柴油馏分品质一般,采用催化剂催化重整达到改善油品品质的目的。
所需主要设备:
废轮胎切碎机、挤出机、热裂解釜、催化反应器、分馏塔、油水分离器、油品储存罐等。
技术经济指标:
燃油产品产出率达到65%以上;
可燃气产率15~20wt%,在线燃气替代燃油率大于50%,废塑料转化率不低于99%。
无废渣、废水和粉尘排放。
总投资3000万元;
经济效益1500万元/年;
投资回收期2年。
技术应用情况及推广前景:
2007年应用于生产,年利用废轮胎1万吨,目前已在5家企业推广。
该项目不仅在国内市场需求容量巨大,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更广阔的市场前景。
2、《废轮胎橡胶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暂未发布
新闻介绍:
《准入条件》强调,已经建立的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橡胶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
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过程中,要对废橡胶部分100%利用,对废轮胎橡胶中的废纤维、废钢丝进行回收并100%利用;
企业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再加工利用,不得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能耗限定为:
通用型再生橡胶全过程综合能耗低于900千瓦时/吨,通用型橡胶粉全过程综合能耗低于300千瓦时/吨,废轮胎橡胶热裂解加工全过程综合能耗低于200千瓦时/吨。
《准入条件》提出,新建和改扩建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必须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及设备。
再生橡胶生产采用力化学法、动态法以及鼓励使用常压法,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除尘装备、尾气净化装置和烟气处理装置;
橡胶粉生产采用常溫法,精细胶粉鼓励采用冷冻法,加工过程实现连动化、自动化,同步配套除尘、降噪装置;
热裂解企业采用降温负压催化裂解技术,配套油品分离装置,尾气排放环保控制装置,集成自动化和连续化。
今后,新建、改扩建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项目,将鼓励采用无害化回收、环保型利用方式,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万吨,必须采用节能环保技术与生产装备,新建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4月23日,在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废橡胶综合利用分会七届八次理事扩大会议上传出信息,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已完成对工信部制定的《废轮胎橡胶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简称《准入条件》)的意见反馈工作,日前已正式将《准入条件》上报工信部,预计年内即将出台。
《准入条件》要求,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的主要生产、检测、实验设备及公用工程、生产辅助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要求。
废轮胎橡胶破碎处理厂房(区)应设置集尘设备,粉尘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再生橡胶生产企业脱硫装置、热裂解处理裝置正式运转后,必須由有资质的环保检测机构在设备排放口分别采样,进行全分析检测,检测结果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并实施有效的过程控制,保留运行记录。
此外,再生橡胶生产企业必须建有废水循环处理池,将废水循环利用,严禁排放。
废轮胎橡胶加工处理工艺设备中嗓音污染大的设备必须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鼓励使用噪音达标设备。
在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准入条件》还强调,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现有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在准入条件执行2年内应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的产品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相关要求,否则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或责令企业关闭。
县级以上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捡验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信部将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名单,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经营活动。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该政策的实施将大幅提高废橡胶综合利用行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运行程度,提高行业工艺技术和清洁生产水平。
中橡协废橡胶综合利用分会秘书长曹庆鑫表示,协会今后还将继续积极组织推广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
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同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杨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