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docx1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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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香港CEPA、澳门CEPA,下同)的报关单,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
(四)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的编号;
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
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
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填报《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五)涉及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的报关单,填报备案的Q账册编号。
五、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
六、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本栏目为八位数字,顺序为年(四位)、月(两位)、日(两位)。
七、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申报日期为八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八、经营单位
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
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一)收货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发货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有海关注册编码或加工企业编码的收、发货单位,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编码;
没有编码的应填报其中文名称。
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一致;
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报单位”一致。
一十、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
委托代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经海关批准的报关企业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相关栏目,包括报关员、报关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等栏目。
十一、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
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一)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非邮件方式进出境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不复运出(入)境而留在境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留赠转卖物品等,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二)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
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代码7);
3.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报“监管仓库”(代码1);
4.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填报“保税仓库”(代码8);
5.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报“物流中心”(代码W);
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报“物流园区”(代码X);
7.从境内保税港区外运入港区(不含直通)或从港区运往境内港区外(不含直通)的货物,填报“保税港区”(代码Y),综合保税区比照保税港区填报;
8.从境内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珠海园区)外运入加工区、珠海园区或从加工区、珠海园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区外企业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Z),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9.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代码H);
10.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包括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之间的流转、调拨货物,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等货物。
十二、运输工具名称
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
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水路运输:
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薄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2.公路运输:
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
3.铁路运输:
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航空运输:
填报航班号。
5.邮件运输:
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
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
管道、驮畜等。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进口
(1)水路运输:
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2)铁路运输:
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
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3)航空运输:
中转填报“@”。
(4)公路及其其他运输:
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
2.出口
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
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AIN”);
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UCK”)。
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关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集中申报”。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三、航次号
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填报运输车辆的8位进出境日期[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
填报列车的进出境日期。
免予填报。
填报运输工具的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方式: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
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公路运输:
(3)铁路运输:
“@”+8位进境日期。
(4)航空运输:
(5)其他运输方式:
2.出口
(1)水路运输:
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
中转货物:
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
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6位启运日期[顺序为年(2位)、月(2位)、日(2位)]。
(2)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
(3)航空运输:
(4)其他运输方式:
(三)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四、提运单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填报进出口提单号。
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填报运单号
填报总运单号+“-”+分运单号,无分运单号的填报总运单号。
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
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
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分运单号。
(5)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
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
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2)其他运输方式: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口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低值辅料”。
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报。
(二)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填报“一般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全部使用国内料件加工的出口成品,填报“一般贸易”。
(三)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监管方式填报。
(四)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半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料件内销”或“进料料件内销”;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成品减免”或“进料成品减免”,进口报关单本栏目按照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五)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填报“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
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口,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口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出”、“来料边角料复出”、“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
(六)备料《加工贸易手册》中的料件结转转入加工出口《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七)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八)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九)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再用于加工成品出口,或生产的半成品(折料)、成品因故不再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时,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料件放弃”或“成品放弃”。
十六、征免性质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按照《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填报。
(一)保税工厂经营加工贸易,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二)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的征免性质。
(三)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四)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代码0299)。
(五)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七、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出口报关单填报结汇方式,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及代码。
十八、许可证号
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九、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启运国(地区)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
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启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二十、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
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
装货港/指运港在《港口航线代码表》中无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142)。
二十一、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
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
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二十二、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中本栏目免予填报。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三、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
二十四、运费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后的运输费用。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包含前述运输费用或者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包含前述运输费用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三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运费标记(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填报在本栏目。
二十五、保费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运到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包含前述保险费用或者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包含前述保险费用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保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保险费标记(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二十六、杂费
本栏目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
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二十七、件数
本栏目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
(一)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二)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八、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二十九、毛重(千克)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三十、净重(千克)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三十一、集装箱号
本栏目填报装载进出口货物(包括拼箱货物)集装箱的箱体信息。
一个集装箱填一条记录,分别填报集装箱号(在集装箱箱箱体上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集装箱的规格和集装箱的自重。
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三十二、随附单证
本栏目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码两栏,其中代码栏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
编号栏应填报证件编号。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c”,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二)含预归类商品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人”,随附单证编号项下填写xx关预归类书xx号。
(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选择“01”、“02”、“03”、“04”、“05”、“06”、“07”、“08”、“09”填报:
“01”为“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
“02”为“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
“03”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4”为“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5”为“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
“06”为“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进口货物;
“07”为“中巴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
“08”为“中智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
“09”为“对也门等国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
1.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的“<
>
”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商品,应填报为:
“Y”和“<
03>
”。
一票进口货物中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有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
2.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
”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需证商品序号。
例如《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报为:
“<
01:
1-3,5>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本栏目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和编号。
三十三、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本栏目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
出口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