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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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关于印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包括生产、加工),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分为10个单元,71个品种,具体产品、规格型号及适用的生产工艺见表2,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1.4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其他政策。
1.4.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2内标“*”号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1.4.2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以下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目录:
(1)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
(2)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
以下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目录:
(1)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装置;
(2)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羟基合成法醋酸装置;
(3)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
(4)8万吨/年及以上、对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没有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
1.4.3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煤焦油综合加工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甲醇项目,需提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对相应产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审批意见;
2004年12月2日后其他产品的新建企业或新建装置,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
1.5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跟踪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
100723
电话:
010-84885009010-84885418*************
传真:
010-84885009
电子邮箱:
*****************
联系人:
陈瑞英孙琳
2.3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有机分部)。
危险化学品有机分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跟踪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实施细则的宣贯。
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北京化工研究院
100013
010-59202657*************
010-59202657010-64270352
电子信箱:
****************
范彦如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其检验范围见附表《检验机构检验产品范围》。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填写申请单元名称;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表2中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或等级”;
在“申请类别”后以括弧注明生产方式(生产或加工);
非典型工艺或加工企业应提供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1),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表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申证企业名称
住所
序号
所属生产厂点(含车间)名称及其地址
生产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
申请类别
备注
1
2
3
注:
1.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
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
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凡申请列入表2中标注*的品种的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凡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4.1.1.5申请列入表2中标注*的品种的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下载);
4.1.1.6申请列入表2中标注*的品种的企业,《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7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4.1.1.8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4.1.1.9根据环发[2004]164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煤焦油综合加工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甲醇项目,需提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审批意见复印件三份;
其他产品新建企业或新建装置,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产品标准中有批量规定的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产品标准中没有批量规定的,以每个月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2审查组织机构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3审查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
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
向企业说明:
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
4.2.5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及《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3)复印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
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6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4.2.7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8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
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4)。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或等级、产品标准及生产工艺(见表2)
表2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或等级、
产品标准及生产工艺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或等级
产品标准
生产工艺
工业醇、醛、酮
工业甲醛溶液*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GB/T9009-1998《工业甲醛溶液》
甲醇氧化法
工业用甲醇*
GB338-2004《工业用甲醇》
以煤、焦油、天然气、轻油、重油为原料合成
工业正丁醇*
GB/T6027-1998《工业正丁醇》
合成法、发酵法
4
工业用异丙醇*
合格品
GB/T7814-2008《工业用异丙醇》
丙烯经直接水合法、硫酸酯化法或丙酮加氢法
5
工业合成乙醇*
优等品、一等品
GB/T6820-1992《工业合成乙醇》
乙烯直接水合
6
工业丙酮*
GB/T6026-1998《工业丙酮》
异丙苯法、发酵法
7
工业用环氧乙烷*#
GB/T13098-2006《工业用环氧乙烷》
乙烯直接氧化法
8
工业用环氧丙烷*
GB/T14491-2001《工业用环氧丙烷》
丙烯氯醇法
9
工业用环氧氯丙烷*
优级品、一级品、合格品
GB/T13097-2007《工
业用环氧氯丙烷》
丙烯经高温氯化/氯醇法或乙酸丙烯酯法制得
10
工业糠醛*
优级、一级、二级
GB/T1926.1-1988《工业糠醛》
农林原料水解法
11
工业用环己酮*
GB/T10669-2001《工业用环己酮》
环己烷氧化法
工业有机酸、酐、酯
12
工业甲酸*
GB/T2093-1993《工业甲酸》
由发生炉煤气、黄磷尾气的一氧化碳与氢氧化钠合成
13
工业冰乙酸*#
GB/T1628-2008
《工业冰乙酸》
以乙炔、乙醇、乙烯为原料,乙醛氧化法制得或以一氧化碳、甲醇为原料羰基合成法制得或以三聚乙醛与二甲苯共氧化法制得
14
三氯异氰尿酸*
优等品、合格品
HG/T3263-2001《三氯异氰尿酸》
由氰尿酸、烧碱、氯气为原料制得
15
过氧乙酸溶液*
Ⅰ型、Ⅱ型、
型
GB19104-2008《过氧乙酸溶液》
由过氧化氢和乙酸反应生成
16
工业乙酸酐*
GB/T10668-2000《工业乙酸酐》
乙酸裂化法或乙醛氧化法
17
工业用乙酸乙酯*
GB/T3728-2007《工业用乙酸乙酯》
乙酸和乙醇在催化剂存在下酯化制得
18
工业用乙酸正丁酯*
GB/T3729-2007《工业用乙酸正丁酯》
乙酸和正丁醇在催化剂存在下酯化制得
19
工业用丙烯酸*
精丙烯酸型
丙烯酸型:
GB/T17529.1-2008
《工业用丙烯酸及酯第1部分:
工业用丙烯酸》
丙烯催化氧化法
20
工业丙烯酸甲酯*
GB/T17529.2-1998《工业丙烯酸甲酯》
丙烯酸与甲醇经酯化反应制得
21
工业丙烯酸乙酯*
GB/T17529.3-1998《工业丙烯酸乙酯》
丙烯酸与乙醇经酯化反应制得
22
工业丙烯酸正丁酯*
GB/T17529.4-1998《工业丙烯酸正丁酯》
丙烯酸与正丁醇经酯化反应制得
23
工业丙烯酸2-乙基己酯
GB/T17529.5-1998《工业丙烯酸2-乙基己酯》
丙烯酸与2-乙基己醇经酯化反应制得
24
工业用草酸二乙酯*
一等品、合格品
HG/T3272-2002《工业用草酸二乙酯》
草酸与乙醇酯化反应生成
25
工业用顺丁烯二酸酐*
GB/T3676-2008《工业用顺丁烯二酸酐》
由苯或石油碳四馏分为原料经催化氧化制得
卤化物
26
工业氯甲烷*#
HG/T3674-2000《工业氯甲烷》
以甲烷热氯化法、甲醇氢氯化法或农药副产回收法生产
27
工业用二氯甲烷*#
GB/T4117-2008《工业用二氯甲烷》
天然气热氯化法和光氯化法生产
28
工业用三氯甲烷*#
GB/T4118-2008《工业用三氯甲烷》
甲烷氯化法、乙醛法、三氯乙醛碱解法、光氯化法生产
29
工业用四氯化碳*#
GB/T4119-2008《工业用四氯化碳》
天然气热氯化法、二硫化碳法、甲醇法及全氯化氯解法生产
30
工业1,2-二氯乙烷*
HG/T2662-1995《工业1,2-二氯乙烷》
乙烯和氯气直接氯化或在催化剂存在下,乙烯用无水氯化氢氧氯化生产
31
工业用六氯乙烷*
HG/T3261-2002《工业用六氯乙烷》
天然气热氯化法生产四氯化碳的釜液回收和四氯乙烯经氯化结晶干燥生产
32
工业用溴乙烷*
HG/T2560-2006《工业用溴乙烷》
乙醇和溴或溴化氢为原料合成
33
四溴乙烷*
HG/T2426-1993《四溴乙烷》
溴与乙炔合成
34
工业三氯乙烯*
HG/T2542-1993《工业三氯乙烯》
由四氯乙烷脱氯化氢后,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