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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文化及相关产业:

指由文化部门主办的不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其他各类行业活动。

非文化及相关产业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为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

二、调查性质与目的

本制度的制定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文化为核心,以服务于构建高效而又覆盖全社会、均等性、普惠性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文化及相关产业、实现文化大繁荣大发展为目的,而建立的一套科学统计指标体系。

本制度制定的指标体系立足于获取客观翔实的统计数据,分析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发展动态,分析微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反映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与难点,反映文化及相关产业宏观规模、水平、结构,以及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等。

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提供统计服务和决策依据,同时为社会各界了解文化工作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三、调查对象与内容

调查对象:

本制度的调查对象,有法人机构和产业活动机构两大类。

法人机构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机构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独立核算机构。

产业活动机构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

(1)位于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核算资料的单独核算机构或附属机构。

调查内容:

本制度的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被调查机构的从业人员情况、资产设施拥有量、财务经营状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等四大方面内容。

四、统计表

本制度制发的统计表,有基层表和综合表两种。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是填报基层表的依据,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

原始记录由基层机构根据发生的统计事项随时进行登记。

统计台账由基层机构根据原始记录登记,定期进行加总。

基层报表由基层机构根据统计台账、会计报表、政府统计部门定期统计报表等有关业务活动或管理资料,按报告期填报。

综合表是由计算机完成对基层报表进行综合汇总的报表。

有关统计表的表式、指标解释及报送要求附后。

五、统计报表的审核汇总和逐级上报

本制度制发的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均由文化(以下均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统计汇总,即将本辖区内的所有基层统计报表录入计算机,汇总出本辖区相关的综合年报。

1.基层报表的填报

基层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口径逐项填报,务必做到标识部分各项代码和表内各项指标数据不重、不漏;

严格按照各项指标的计量单位填报,不得随意改变计量单位;

报表整洁、字迹清晰。

审核后,经本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加盖本机构公章后,按期上报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报表的审核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将本级所有基层机构上报的统计报表收集齐全,对基层统计报表逐一进行逻辑关系和平衡关系审核。

再将本级所有基层报表数据录入计算机,用计算机系统软件提供的审核功能进行再次审核、汇总、备份、上报。

3.综合汇总及信息反馈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本地综合年报的计算机汇总,并向下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有关综合统计信息。

六、实施要点

为确保本制度有效地实施,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抓好以下要点:

1.加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是文化统计工作的规范和准绳,是实施本制度的根本保证。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机构的领导及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规,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有效地组织实施,保证统计资料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文化建设中的服务与监督作用。

2.健全机构、充实人员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是实行文化统计工作的组织保证,也是开展统计工作的前提。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健全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中的统计机构,充实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机构的专职或固定兼职统计人员,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稳定,特别是统计年报工作要自始至终有专人抓到底。

3.抓好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水平

基层机构的统计基础信息建设是实施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质量的关键环节。

各基层机构要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基层的核算制度,加强统计数据管理;

保证凭证和记录的完整,数字准确,防止数出多门。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制度的贯彻落实,采取短期培训等措施,组织专题性质的统计业务知识、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学习。

统计人员既要熟悉掌握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技术,还应广泛熟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统计业务水平;

并向相关领域的业务人员普及统计基本知识。

统计工作要不断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行业统计职能。

4.加强基层表填报的组织工作

基层表填报的组织工作,是贯彻本制度的主要环节。

各基层机构的负责人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组织本机构的统计人员和有关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学习并掌握本制度,真正做到懂表、识表,理解指标涵义,明确计量单位。

同时明确内部填报工作的责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根据基层表调查内容,由负责管理日常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或其他基础资料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年度时期数和年末时点数的归纳、整理工作,如实提供完整数字和资料给本机构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负责综合汇总本机构的数据及相关资料,并对数据的逻辑关系、平衡关系进行审核,与本机构的历史资料进行对比;

遇有差错,分清责任,及时追查,纠正错漏;

填写正式表格,交有关负责人审阅,履行签证手续,按时上报。

5.准确掌握统计口径

本制度使用的统计指标、计量单位、各种分类和编码等,是根据文化部门的业务特点,结合国家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国家标准和政策规定而编制拟定的。

各地要准确掌握本制度的统计口径,不另外采用其他口径。

在本制度规定的统计口径没有改变以前,其他方面如有改变,则仍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6.统计职能部门的综合与协调作用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内对应的业务部门依法进行统计调查。

各业务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收集齐对应行业的基层报表并完成数据的录入、审核和汇总后,送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内的计财部门进行综合汇总。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协调各业务部门的相应统计职能,全面完成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

7.加强统计监督搞好优质服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统计的监督职能,保障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能不受侵犯。

统计监督的作用,应寓于优质统计服务之中。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要及时提供准确、系统、丰富的统计数据,写出内容充实、符合客观情况、具有观察力的统计分析报告,为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服务。

8.加强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

加强统计手段现代化,是实行统计监督、提供统计优质服务的重要保证之一。

计算机具有数据处理快、准确性高、便于对数据进行多种平衡关系、逻辑关系审核检错等功能,是科学开展统计工作的重要手段。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计算机的配备和升级换代,用先进的手段来保证统计工作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统计人员要努力学习业务、更新知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工具,开展对统计资料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工作。

9.其他统计调查

为了广泛了解社会经济现象在文化工作中的反映,在必要时可采取多样性的统计调查,用典型调查、抽样调查和一次性调查等,弥补年报的不足。

不论用以上哪一种调查方式制发的调查表,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本制度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统计指标解释

一、标识代码解释

标识代码是指在计算机“全国文化文物统计系统”中录入相应代码数字,供程序汇总运行时作判断识别使用的代码。

标识代码务必填报准确,否则将直接影响到数据的汇总结果。

1.组织机构代码:

是由国家设的权威机构对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一组代码标识。

每个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非独立法人机构或个体户,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编制具有唯一性、不可变更的临时编码。

2.单位名称(公章):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

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3.邮政编码:

由填表机构填报本机构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4.电话号码:

应填报填表人的联系电话,由区号、电话号组成。

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区号、电话号之间以“—”连接

5.详细地址: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要求写明单位所在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6.行业代码:

行业代码共4位,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参照本制度所附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以及“文化文物系统常用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中行业细分类代码,对应填入方框内。

7.分类代码:

该代码由2位组成,仅用于艺术表演团体的剧种分类,分类代码参见制度所附的“艺术表演团体剧种分类代码表”。

8.登记注册类型: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该代码由3位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填写:

(1)机关一律填“110国有”

(2)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填“110国有”

(3)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一律填“110国有”

(4)各种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一律填写“190其他”

本制度调查的全部机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有“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

“内资企业”又分: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等八类。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又分:

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类。

“外商投资企业”又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类。

“内资企业”分类:

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机构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

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是指上述企业类别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分类: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依法批准设立,并且港、澳、台商的股本已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控股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是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分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并且外资的股本已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控股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属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9.部门判别:

本制度调查的全部机构按其所属部门划分,有文化部门(含文物)和其他部门两大类。

10.机构类型:

由填表机构根据本机构所属类型选择其中一项,将对应的号码填入下方的方框内。

11.活动状态:

指按规定的报告期截止日之时填表机构的活动状态填报。

由填表机构选择其中一项,将对应的号码填入下方的方框内。

12.上报因素:

根据填报机构是否为连续上报、新增、上年应报未报或报表类别改变分析填报。

连续上报:

指上年统计时有此单位,今年继续上报

新增单位:

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当年新成立的单位

上年应报未报:

指本地区原本有此单位,但上年统计时漏报。

报表类别改变:

指上年统计时有此单位,但今年由于文化体制改革、转企改制、单位升格等原因,或在执行会计制度方面产生变化,而由原来填报的报表改变为填报别的报表。

13.主体建筑建成年份:

根据填报机构公用房屋建筑的具体建成年份填报,填报机构如有分属不同年份的房屋建筑的,按照主体建筑的具体建成年份填报。

14.近十年有无重大维修:

根据填报机构近十年内有无重大维修记录选择填报。

二、通用指标解释

行业、机构、从业人员指标解释

1.行业、机构指标解释

本制度调查的机构,指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机构以及由文化部门主办的非文化及相关产业机构等。

文艺创作与表演:

指文学、美术创造和表演艺术(如戏剧、戏曲、歌舞、舞蹈、音乐、曲艺、杂技、马戏、木偶、皮影等各种表演艺术)等活动。

包括文学(含电影、电视剧剧本)、音乐、歌曲、舞蹈、戏曲、曲艺等的创作);

美术(绘画、雕塑)、工艺品、书法、篆刻等的艺术创作;

编导、演员的表演、创作活动;

剧务、舞台美工、服装道具、灯光音响等活动;

民族艺术创作;

其他未列明的文艺创作、表演及辅助活动。

艺术创作机构:

指有专职创作人员、独立建制的剧目创作室(组)、美术创作室(组)及各类画院等专门从事艺术创作的机构。

不包括业余性质的文艺创作机构。

艺术表演团体:

指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专门从事表演艺术等活动的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含民间职业剧团。

(不包括群众业余文艺表演团队)

艺术表演场馆:

指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领取合资(合作)演出场所许可证),有观众席、舞台、灯光设备,公开售票、专供文艺团体演出的文化活动场所。

附属于文化部门机构内非独立核算的剧场、排演场,公开营业的也应单独统计。

图书馆:

指各类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对文献和信息的搜集、整理、存储、利用和管理,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提供科学、文化等各种知识普及教育)。

包括公共图书馆和各类机构内部举办的或单独举办的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

不包括部队系统以及文化馆(文化中心、群众艺术馆)、文化站内设的图书室。

公共图书馆:

指文化部门主办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图书馆。

其他部门图书馆:

是指除文化部门主办的公共图书馆以外的图书馆机构,如教育、科研、厂矿企业等举办的图书馆。

群众文化活动:

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场所的管理和组织活动。

包括文化馆(含综合性文化中心、群众艺术馆)、文化站、文化宫、少年宫等群众文化活动。

在本制度中,目前暂不统计文化部门以外的文化宫和少年宫。

文化馆(含综合性文化中心、群众艺术馆)、文化站:

指专门从事群众文化活动的群众文化场馆。

不包括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没有编制的农村和街道文化工作队、服务站等。

美术馆:

指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的,具备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的、向公众开放的国有美术馆;

以及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文化部门备案的,具备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的民营美术馆。

画院:

指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的,各级国有和民营的非营利性的专门的美术创作、研究机构,有专职创作研究人员和独立建制,包括书画院、书法院、油画雕塑院等。

不包括业余性质的美术创作机构。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

指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专门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

文化艺术研究机构:

指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任务,有一定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质量的研究人员,有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主要进行文化艺术研究(含科技)的机构。

文化部门教育机构:

指文化部门主办的高等艺术职业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文化干部院校、其他文化艺术教育机构。

高等艺术职业院校:

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主办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和相当于高中学历者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艺术学校。

高等艺术院校均应填报国家教委统一印发的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基层报表”,高等艺术院校举办的分校(教学点)或大专班,不计校数。

机构、学生人数应与向各级教委填报的“普通高等学校基层报表”的数字相一致。

职工人数应填报年末时点数;

培训干部应填报当年累计结业人数。

在本制度中,只统计由文化部门主办和管理的院校。

中等艺术学校:

指文化部门内由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纳入国家招生计划,按国家规定组织入学考试,招收小学或初中(或部分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者,实施中等艺术教育、培养中等艺术人才的全日制专业学校。

中等艺术学校均应填报国家教委的学年度“中等专业学校基层报表”,各校举办的分校(或校外班)不计校数。

机构、学生人数应与向各级教委填报的学年度“中等专业学校基层报表”的数字相一致。

职工人数和培训干部人数的填报口径同“高等艺术院校”。

文化干部院校:

指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培养和训练文化干部的成人高等教育院校。

其他教育机构:

指不填报国家教委制发的教育事业基层报表的非正规的艺术学校、训练班等教育机构。

不包括随团的学员班。

其他文化事业机构、其他文化企业:

指不属于以上分类的文化部门内其他的文化事业机构和其他的各类企业机构。

文化市场经营机构:

指经文化市场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并领取相关许可或备案文件的、从事文化经营和文化服务活动的机构。

文化市场经营机构主要由以下统计调查对象组成:

演出经纪机构:

指经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和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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