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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一般规定19

5.2术语19

5.3总平面设计19

5.4建筑设计19

6援助设施23

6.1一般规定23

6.2总平面设计23

6.3建筑设计23

7银行、邮政服务设施28

7.1一般规定28

7.2银行服务设施28

7.3邮政服务设施29

7.4安全防护29

8餐饮31

8.1一般规定31

8.2术语31

8.3总平面设计32

8.4建筑设计32

9临时绿地、街具、庇护性构筑物35

9.1一般规定35

9.2临时绿化35

9.3街具37

9.4庇护性构筑物38

10交通设施39

10.1一般规定39

10.2园区出入口广场39

10.3停车场39

10.4公交车站41

10.5轮渡站41

附录A微小气候、室内空气质量等标准43

附录B室内空气中污染物浓度限值45

附录C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46

附录D推荐的各类餐饮业场所布局要求51

1通则

1.1一般规定

1.1.1 为使2010年世界博览会各项临时建(构)筑物设施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临时建(构)筑物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1.1.2 建筑设计除满足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之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博览会园区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建筑物在设计、施工、使用及拆除过程中应注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应注意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原材料和减少废物的产生。

注意已用资源的重新利用与回收;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便于施工和拆除。

4各建(构)筑物在物质、人力、技术防范等方面均应满足安全防范的要求。

5应注意尊重世界各民族的风俗和习惯。

1.1.3设计使用年限:

世博会举办时间为2010年5月至10月,世博临时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为一年。

1.1.4建筑设计应符合上海地区的地质条件和适应上海的气候特点。

1上海举办世博会的时间为5月至10月,建筑设计应满足夏季防热、遮阳、通风、降温等要求,应满足防雨、防潮、防雷电、防台风和防暴雨袭击的要求。

2各建筑物和构筑物抗震设防应按7度考虑。

1.1.5建筑与环境

1建筑物周围应具有能获得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的卫生条件。

2建筑物不应对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人体构成危害。

3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等应进行处理;

垃圾废物应及时清运,集中处理;

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4总体设计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绿化要求。

1.1.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1公共场所是指公众使用的具有围护结构的场所。

公共场所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微小气候、空气质量等标准见附录A)。

2公共场所应考虑会展期间,快捷、通畅的应急医疗救护需要。

3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应设独立的通排风系统,卫生间大便器蹲位应按人流量核定,不宜设坐式便器(供残疾人专用或使用一次性坐便器套纸的除外)。

4展馆、商场、办公、医疗等公共场所应禁止吸烟。

如有需要,可设置有独立通风排气装置的吸烟室。

5公共场所应设置公用饮水处。

1.1.6建筑设计应满足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参观人群的使用要求,在室内、外设计中提供安全及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世博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标准-无障碍专篇”的有关规定。

1.1.7从总平面到建筑细部设计都应满足保障人身安全,特别是儿童安全的要求。

1与人体接触的建筑部件、街俱等,不应有坚硬的锐角和不适当的孔洞,以避免可能造成人体伤害。

2临水或临空的平台或道路、楼梯井、自动扶梯栏板与中庭平台栏杆交接处的空隙等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绿化设置中不得选用有毒带刺的植物。

4下列部位的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1)离地高度12m以上的建筑物外开窗;

2)面积大于1.5m2的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0.5m的落地窗;

3)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斜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窗)、吊顶;

5)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板等。

1.1.8停车空间

1停车空间的设置应符合世博园区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

2应结合建筑适用及安全的要求,考虑物品运载、消防、救护、警务、维护等车辆临时停放和操作的要求。

1.1.9基地与公共建筑物内均应有明显的标识系统。

标识还应与国标通用标识一致。

1.2术语

1.2.1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修建,会后停止使用并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其设计使用年限为1年。

1.2.2无障碍设施:

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中,为方便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设计的使之能参与正常活动的设施。

1.2.3建筑基地: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1.2.4用地红线: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1.2.5建筑控制线:

世博会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1.2.6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基地面积的比例(%)。

1.2.7绿地率:

基地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基地总面积的比例(%)。

1.2.8贴线率:

一定地段街道界面上建筑贴线建造长度与街道长度之比例(%)。

1.2.9停车空间: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1.2.10设备层:

建筑物专为设置通风、空调、给水排水和配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1.2.11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2.12管道井: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1.2.13烟道:

排除各种烟气的管道或井道。

1.2.14通风道:

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或井道。

1.3园区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1.3.1基地内建筑的使用性质应符合园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1.3.2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园区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基地地面高程应与基地相邻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3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区域道路的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1.3.3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规划及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

2除园区规划中已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1.3.4文化娱乐、商业、展览、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基地的交通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场地设计、车流和人流组织。

2基地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快速干道的交叉口。

3建筑物主要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和等候用的空地,避免集中人流对园区交通产生影响。

1.3.5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用地红线,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集水井、化粪池等。

2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应符合规划要求。

1.3.6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和贴线率等均应符合园区规划的要求。

1.4总平面设计

1.4.1建筑布局

各项建筑应对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管线工程等进行综合性的场地设计。

1建筑间距应符合《世博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防火设计标准》的要求。

2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采光、通风要求。

3建筑布局应符合园区管理、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

4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物流,减少干扰,并有利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1.4.2道路

建筑基地内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道路应和园区道路连通,并能方便通达各安全出入口和货物出入口。

2车行道路不应小于4m,道路的转弯处应满足通行车辆的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人行道路不应小于1.5m,道路宽度应满足人流疏散需要。

3基地地面道路边缘距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1.4.3竖向

1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

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

2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也不应该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

横坡应为1%--2%。

3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园区排水系统的措施。

排水方式根据规划要求确定。

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满足本标准给排水篇的要求;

2)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

3)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污积。

1.4.4绿化

建筑工程应包括绿化工程,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包括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在内的全方位绿化。

2绿化面积、植物配置应符合园区规划的有关要求。

3建筑物设计应注意保护场地上现有树木,不得任意砍伐。

4应防止树木根系对地下管线缠绕及对地下建筑防水层的破坏。

1.4.5工程管线布置

1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及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不得影响行人行走及车辆通行,必须满足消防车、货运车通行要求。

2与园区内市政管网衔接的工程管线,其平面位置及竖向标高均应采用园区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3工程管线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安全,也应避免工程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

4工程管线应根据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

5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行或垂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减少转弯。

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尽量减少交叉。

6与道路平行的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

7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树木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规划和绿化的有关要求。

1.5建筑物设计

1.5.1平面布置

1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理布局。

2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

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3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4世博园区临时性建筑一般不设地下室。

1.5.2建筑层高、净高应满足功能要求和卫生要求,并符合本标准相关章节的规定。

局部夹层走道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1.5.3设备用房

设备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用房平面设计及净高应符合设备用房工艺要求。

2设备用房尽量布置在地面层,以利设备安装、运输。

3设备用房和其他用房相邻应注意满足隔声、防水、防火要求。

1.5.4厕所、浴室、盥洗室

厕所、浴室、盥洗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内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医药贮存、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

2卫生设备配置数量与使用人数应协调考虑。

3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4楼地面水沟槽、管道穿楼板处、楼面与墙面交界处均应做防水防渗漏处理。

5楼地面、墙面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材料。

6楼地面应平整防滑,宜低于走道或房间标高,并做排水坡,向地漏排水。

7室内上下水管道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热水管防止烫人。

8公共男女厕所应有前室,宜设独立清洁间。

厕所隔间宜采用内开门,隔间净尺寸不应小于950×

1400(宽×

长),内部应有衣帽钩。

每个厕所中至少应有1~2个坐便位(使用一次性坐便器套纸),1个儿童洗脸盆,男厕中至少应有一个儿童小便斗。

9公共厕所内应设婴儿换尿布设施或房间。

10公共厕所大便器隔间外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11并列小便器中心距离不宜小于0.70m,并列洗脸盆中心距离不宜小于0.75m。

1.5.5台阶、坡道和栏杆

1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

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和平台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2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

8,人流密集的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

10;

2)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应符合本标准无障碍专篇的规定;

4)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或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栏板应以坚固、耐久、安全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12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12m及12m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

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1.5.6楼梯

1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2扶手中心线至墙面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世博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防火设计标准》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3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4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5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7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8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9允许少年儿童进入的活动场所的楼梯,楼梯井净宽不宜大于0.20m,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10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1.5.6的规定。

表1.5.6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楼梯类别

最小宽度

最大高度

展览

0.30

0.16

文化娱乐、商店、餐饮、

医疗用房等公共楼梯

0.28

其他建筑楼梯

0.26

0.17

专用疏散楼梯

0.25

0.18

服务楼梯

0.22

0.20

  注:

无中柱螺旋楼梯和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上下二级踏步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

11供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及其他专用服务楼梯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1.5.7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1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

4台;

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

3)电梯候梯厅的深度不得小于2.0m;

单侧多台并列不应小于2.4m;

双侧多台并列应不小于两侧轿厢深度之和并不宜大于4.5m;

4)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5)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6)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世博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防火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3.0m,畅通区有密集人流穿行时,其宽度应加大;

2)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

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0m;

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应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3)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4)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5)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宜超过30°

,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倾斜角可增至35°

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6)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7)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应符合《世博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防火设计标准》所规定的有关防火分区等要求。

1.5.8墙身和变形缝

1墙身材料宜因地制宜,采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

2外墙应根据上海气候和建筑要求,采取保温、隔热和防潮等措施。

3墙身防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

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侧面加设防潮层;

2)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或内墙内侧应设防潮层;

3)室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防碰等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设置墙裙;

地震区防潮层应满足墙体抗震整体连接的要求。

4建筑物外墙突出物,包括窗台、凸窗、阳台、遮阳板、广告牌、灯饰、空调机搁板、雨水管、通风管、装饰线等处宜采取防止攀登入室的措施。

5外墙应防止变形裂缝,在洞口、窗户等处采取加固措施。

6变形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形缝应按设缝的性质和条件设计,使其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不被破坏,并不破坏建筑物;

2)变形缝的构造和材料应根据其部位需要分别采取防排水、防火、保温、防腐蚀、防虫害和防脱落等措施。

1.5.9门窗

1门窗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窗的材料、尺寸、功能和质量等应符合使用要求,并应符合建筑门窗产品标准的规定;

2)门窗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应符合各种材料的技术要求;

3)应用具有节能、密封、隔声、防结露等优良性能的建筑门窗。

2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的要求,对不同材料的门窗选择相应的密封材料。

3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10m;

4)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5)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世博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防火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

6)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4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5)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7)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8)公共建筑的人流出入口应考虑门的无障碍通行设计。

1.5.10建筑幕墙

1建筑幕墙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所采用的型材、板材、密封材料、金属附件、零配件等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幕墙的物理性能:

风压变形、雨水渗漏、空气渗透、保温、隔声、耐撞击、平面内变形、防火、防雷、抗震及光学性能等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玻璃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并应具有抗撞击的性能;

2)玻璃幕墙分隔应与楼板、梁、内隔墙处连接牢固,并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3)玻璃窗扇开启面积应按幕墙材料规格和通风口要求确定,并确保安全。

1.5.11楼地面

1底层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垫层和地基;

楼层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和楼板。

当底层地面或楼面的基本构造不能满足使用或构造要求时,可增设结合层、隔离层、填充层、找平层和保温层等其他构造层。

2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楼地面应满足平整、耐磨、不起尘、防滑、防污染、隔声、易于清洁等要求。

3厕浴间、厨房等受水或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类面层,且应低于相邻楼地面,并设排水坡坡向地漏;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

楼层结构宜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

4筑于地基土上的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不均匀沉陷等措施。

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受较大荷载或有冲击力作用的楼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及场所选用由板、块材料、混凝土等组成的易于修复的刚性构造,或由粒料、灰土等组成的柔性构造。

7木板楼地面应根据使用要求,采取防火、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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