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87号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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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中小学固定资产职能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树立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教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依靠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共同管好、用好中小学固定资产。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的要求,积极推广、使用中小学资产管理系统,实现中小学固定资产的网络动态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及账卡设置
第七条
中小学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和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
对单位价值不足1000元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品也可以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设备附件、备件或配套件(包括后期补充另购的)要随主体资产一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记价、比价、折价后进行验收,并由财务和管理部门同时登记入账,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中小学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房屋及构筑物。
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
分为贵重专用设备和一般专用设备。
贵重专用设备指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各种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如多媒体设备、扫描机等;
一般专用设备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教学模具、实验仪器等。
3.通用设备:
分为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等。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机柜、计算机软件等;
办公设备包括电话机、复印机、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电子白板、制图机械、办公设备零部件等;
车辆包括载货车辆、乘用车、客车等。
4.文物及陈列品:
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陈列品和模型等。
5.图书、档案:
包括各类图书、期刊、资料、档案等。
其中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家具用具包括床类、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厨卫用具等;
装具包括被服、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保管账和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第三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
第十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财务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各中小学校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各部门的职责范围: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负责制定本地中小学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学校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的计划、设计、采购、调拨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等审批工作。
2、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部门,对其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
3、各中小学校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学校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或细则;
负责本单位的房屋、设备的管理保养,登记账卡,清理盘点和做好设备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等情况记录。
遇有丢失、损坏或需要修理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领用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添置增加固定资产应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实行计划管理。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根据学校的任务、规模和人员技术水平来考虑,并按照事业计划、资金来源和有关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对购置大宗教学设备,事先要经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对安装条件、配套能力、资金来源、技术力量和利用率情况进行综合论证,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再购买。
凡属政府采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要按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对于新建校舍,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建成验收后,应根据其决算价值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四条
对于购入、调入或加工自制的设备,必须要组织验收。
验收必须要认真及时,根据订货合同和发票内容验质验量。
如发现型号规格不符、性能不良、数量短少、质量不符要求或残缺损坏、短少附件、资料等情况,应立即向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五条
上级部门无偿调入的教学设备,设备划拨分配到校后,要细致做好设备的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教学设备的编号、建账、入库、分配等相关手续,财务和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和入库验收单,凭此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
对捐赠的固定资产,应评估作价入账;
加工自制的教学设备,可比照相同或相似类型的产品价格作价,无法比照的,可按其实际加工自制成本作价入账。
第十六条
凡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另行登记,与本学校财产严格划分,避免互相混淆,并参照同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领用设备必须严格手续,做到领发双方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按下列原则办理:
1、房屋及建筑物:
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合理分配使用,并按其结构、面积、价值和使用单位编号登记。
2、教学仪器设备:
领用部门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专人使用)外,并应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养,交接手续以及使用情况登记等制度。
要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负荷量,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人身安全。
凡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都要实行专管共用并建立设备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反映设备状态、使用情况,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3、一般专业设备:
可根据使用单位具体业务情况,采取定额装备的办法。
凡有损坏、报废,经审批单位批准后照数补充。
各使用人所领用的设备,如果业务变动有多余或不用时,应及时办理退库,不得积压或自行转拨给其他使用人。
4、图书:
学校图书管理员对所管图书、杂志都应加盖图书公章,按类别进行编号登记,存放固定位置,设置图书目录和借书证,凭证借阅。
管理人员对图书、杂志要经常清理、检查、催收,重要杂志、刊物年终应装订成册。
5、家具:
根据统管与分管的原则进行四定,即定品名、定数量、定位置、定管理人。
要求做到物各有账,人各有责。
其他设备管理办法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各类财产、物资要经常清理检查,注意维修保养,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让、拆迁、变价处理和报废。
第二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选择管理人员,实行科学管理。
要加强管理人员和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改善管理人员业务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健全账、卡设置,实行分级管理。
做到财务部门有账,管理部门有账有卡,使用单位有卡,有利于清查核对,互相制约。
县级教育核算中心要在固定资产总账科目下,按财产类别设置二级科目进行金额核算,并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明细分类账,核算购入、发出、结存的数量和金额。
各中小学校要设立固定资产管理明细分类台账,按使用部门或个人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卡片,只记数量,不记金额。
第二十二条
建立清查核对制度。
财产物资的清查核对工作,由县级教育核算中心统一组织,会同财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清理。
每年最少要全面清查核对一次,在具体安排时,可采取一次性清理,也可以采取分期分批轮流清查核对的办法。
清查工作要深入到各使用部门逐一盘点核对,发现余缺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待批准后调整账卡,保证账账、账卡、账物三相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管理。
凡属贵重教学仪器设备,应按台(件),建立档案。
设备档案应从部门做起,详细记载从设备安装之日起有关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移位变动及台时记录等运转日志,以便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掌握分析情况。
房屋及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竣工图纸、电路和水、暖、气管道安装线路图纸以及房屋使用、维修、调拨变卖、拆迁等重要资料也应列入档案管理。
档案由有关管理部门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出、变卖等处置行为应有报告制度和审批手续,并相应冲减固定资产资金和固定资产账。
凡申请报损、报废财产物资,使用单位必须详细说明情况和报损、报废原因,提出书面申请,并应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鉴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才能销账,其残值收入和固定资产调出、变卖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五条
各中小学固定资产的处置权限及审批程序,按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及账簿的设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县级教育核算中心会计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建账、核算。
通过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明细账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与控制,并定期与学校管理部门(人员)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府。
(2)各学校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
各学校要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学校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检查和维修工作,并根据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调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管理学校的全部固定资产。
管理部门(人员)及使用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和变更登记手续。
凡涉及固定资产数量变动,应及时通知县级教育核算中心会计,保证账账、账实一致。
第二十七条
材料管理
(1)县级教育核算中心会计负责材料的统一建账和核算。
通过材料总账、分类明细账对学校材料进行管理控制,反映和监督全部材料的收入、支出、结存情况,并定期与学校的材料管理人员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2)各学校是材料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学校材料的登记和管理。
各学校应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材料入库、出库和保管工作,根据入库单按材料类别、品名,登记材料明细分类账簿并防止损失浪费现象发生。
第二十八条
账簿设置
1、固定资产账簿的设置
(1)县级教育核算中心会计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按类别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核算固定资产总额。
(2)各学校应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别项目,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卡片,详细登记固定资产的数量、金额及存放地点。
(3)县级教育核算中心利用财政远程固定资产系统平台对学校的固定资产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并做好教育主管部门于各学校的数据对接。
2、材料账簿的设置
(1)县级教育核算中心会计设置库存材料总账,并按大类设置材料明细账,核算库存材料总额。
(2)各学校应按材料类别、品名、规格、数量金额设置库存材料明细账,具体反映监督材料的收入、发出、库存的数量、金额情况,应与县级教育核算中心会计登记的库存材料总额相一致。
第二十九条
财产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的核算
通过固定资产账户核算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固定资产增加时按其原始价值记入该账户的借方;
固定资产减少时按原始价值记入该账户的贷方,账户余额(借方)反映实有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1、固定资产的增加。
包括外购、调入、自行建造、改建扩建、接受捐赠等。
(1)通过政府采购购置固定资产,学校应及时将采购合同、原始发票、验收单等原始凭证传递到县级教育核算中心入账。
(2)各学校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将原始发票、验收单、学校领导的审批、签章、付款支票等原始凭证传递到县级教育核算中心入账。
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附有安装费的原始凭证。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要按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制作标准化的固定资产卡片,做到学校有卡,部门有账,主管部门有卡有账。
(4)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各学校根据基建财务决算由收支审计报告审定的造价和移交清册通知县级教育核算中心入账。
(5)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各学校根据改建扩建的支出、清理费用、变价收入等净增加值通知县级教育核算中心入账。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各学校根据捐赠方提供的发票或市场价值通知县级教育核算中心入账。
(7)盘盈的固定资产。
各学校按程序审批后根据市场重置价值通知县级教育核算中心入账。
(8)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
县级教育核算中心可先按估价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2、固定资产的减少。
包括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毁损、无偿调出、有偿调出、向其他学校投资、捐赠、盘亏等。
不论何种原因减少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部门都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按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提交县级教育核算中心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1)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
各学校应将有关鉴定书及申报审批手续、支付的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等原始凭证传递给县级教育核算中心会计入账。
(2)无偿调出固定资产。
各学校根据固定资产调拨情况通知县级教育核算中心入账
(3)有偿调出固定资产。
学校根据双方协议作价通知县级教育核算中心入账。
(4)对外捐赠固定资产。
参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程序核算。
(5)向其他学校投资的固定资产。
学校根据双方协议价通知县级教育核算中心入账,同时根据该项目固定资产的原值注销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账。
(6)盘亏固定资产。
学校根据领导批复后的资产盘亏情况通知县级教育核算中心冲账
(二)材料的核算
通过库存材料总账和明细核算学校材料增、减变化及其结果。
材料增加时,记入该账户的借方;
减少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
余额(借方)表示库存材料的结存。
1、材料的增加,包括购入、调入、捐赠、盘盈等。
(1)购入、调入的材料,各学校应将购入发票、运杂费单据、付款凭证、入库单等传递到县级教育核算中心入账。
(2)接受捐赠的材料。
各学校根据市场价值开具入库单通知县级教育核算中心入账
(3)盘盈的材料。
各学校根据账面价或市场价通知县级教育核算中心入账。
2、材料的减少,包括领用材料、对外投资、捐赠、调出、盘亏等。
(1)业务活动领用材料。
各学校应每月根据材料出库分类填写领用材料的情况,将此领用材料传递给县级教育核算中心记账。
(2)有偿调出材料。
各学校应根据收到的价款分类填制调出材料汇总情况并注明材料成本账面价,传递到县级教育核算中心记账。
(3)对外捐赠材料。
各学校根据账面价值通知县级教育核算中心记账。
(4)对外投资。
各学校根据双方协议价通知县级教育核算中心记账,同时注明材料成本价。
(5)盘亏的材料。
经批准后各学校根据账面价通知县级教育核算中心记账。
第三十条
财产的盘点
各学校要建立财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不定期进行盘点。
每年年未,由国资局、教育局等财产管理部门牵头,由学校主管领导、财产管理人员、县级教育核算中心会计人员组成盘点小组,对学校财产进行全面盘点,通过盘点做到账账、账实、账证相符,保证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并将每年盘点的结果利用学校财务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考核评比及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类固定资产应分别规定使用年限,制定仪器设备利用率、完好率等项指标,作为考核衡量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使用合理,注意保养,保证安全,提高使用效率,延长使用年限,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学校和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对管理不善,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或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