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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5)

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

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

法》的通知………………………………………………(6)

发改办价格[2005]26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中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

价格的通知……………………………………………(21)

发改办价格[2005]26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适当调整国内印刷品业

务资费的复函…………………………………………(22)

卫规财发[2005]437号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

准的通知………………………………………………(22)

信部联清[2005]408号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

费管理方式的通知……………………………………(23)

地方文件

黑价联字[2005]8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调整佳木斯市环

路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批复…………………(25)

黑价联字[2005]86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依宝公路七台河

支线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批复……………………(26)

黑价联字[2005]87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桦川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的批复……………………………………(26)

黑价联字[2005]89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克山县第一中学和第三中

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27)

黑价联字[2005]91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延长鸡密公路鸡

西至鸡东段车辆通行费征收年限的批复……………(27)

黑价联字[2005]92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延长鸡西穆棱河

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28)

黑价联字[2005]93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继

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28)

黑价联字[2005]94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机监

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9)

黑价联字[2005]98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依安乌裕尔河大桥车辆通

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0)

黑价联字[2005]99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对“120”急救

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批复…………………………(30)

黑教联[2005]44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

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的通知……………………………(31)

黑通管联[2005]80号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电信

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31)

黑价经字[2005]26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费

的批复…………………………………………………(32)

黑价格字[2005]277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桦南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32)

黑价格字[2005]278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五常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33)

黑价格字[2005]279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依安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34)

黑价经字[2005]282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省建设信息中心收取建设信息入网

咨询服务费的批复……………………………………(35)

黑价经字[2005]29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双鸭山矿业集团矿区铁路专用

线收费标准的批复……………………………………(35)

黑价行字[2005]292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保留涉及煤炭生产企业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36)

黑龙江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38)

※部委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同意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

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发改价格[2005]2528号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教育部《关于申请对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重新核定标准的函》(教财函[2005]6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02年4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2]665号)规定,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名单附后)的示范性软件学院试行按学分收取学费,学费最高限额标准为:

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

工程硕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完成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不高于80学分,完成工程硕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不高于40学分。

根据试行情况,决定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计价格[2002]66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政策。

上述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学费收入要按规定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

学校在收取学费收入的当日,按财务隶属关系将收费收入就地全额缴入中央或地方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附件:

举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35所高等学校名单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吉林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湖南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重庆大学

四川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云南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

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特急发改价格[2005]2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理顺天然气价格,促进节约用气,优化用气结构,促进天然气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国内天然气市场供应,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并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目标和原则

近期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目标是:

进一步规范价格管理;

逐步提高价格水平,理顺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关系;

建立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的机制。

从长远看,随着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建立,天然气出厂价格最终应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遵循的原则,一是要体现价值规律的要求,促进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

二是有利于促进天然气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以及天然气工业可持续发展。

三是有利于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快天然气价格的市场化进程。

四是兼顾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区别情况,稳步推进。

二、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具体内容

(一)简化价格分类,规范价格管理。

1、简化分类。

将现行居民用气、商业用气及通过城市天然气管网公司供气的小工业用户合并为城市燃气用气。

简化后的气价分类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用气。

2、将天然气出厂价格归并为两档价格。

根据天然气出厂价执行情况,同时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将实际执行价格水平接近计划内气价且差距不大的油气田的气量,以及全部计划内气量归并为一档气,执行一档价格。

范围包括:

川渝气田、长庆油田、青海油田、新疆各油田的全部天然气(不含西气东输天然气);

大港、辽河、中原等油田目前的计划内天然气。

除此以外,其它天然气归并为二档气,执行二档价格。

(二)坚持市场取向,改变价格形式。

为增加政府定价的灵活性,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将天然气出厂价格改为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中,一档天然气出厂价在国家规定的出厂基准价基础上,可在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档天然气出厂价格在国家规定的出厂基准价基础上上浮幅度为10%,下浮幅度不限。

(三)理顺比价关系,建立挂钩机制。

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系数根据原油、LPG(液化石油气)和煤炭价格五年移动平均变化情况,分别按40%、20%和40%加权平均确定,相邻年度的价格调整幅度最大不超过8%。

其中:

原油价格根据普氏报价WTI、布伦特和米纳斯算术平均离岸价确定,LPG价格为新加坡市场离岸价,煤炭价格为秦皇岛车站山西优混、大同优混和山西大混煤的简单平均价格。

鉴于一档气价与二档气价尚存在一定差距,二档气价先启动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调整的机制。

在3—5年过渡期内,一档气价(包括忠武线出厂基准价)暂不随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调整。

(四)逐步提高价格,实现价格并轨。

1、将目前自销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980元作为二档气出厂基准价。

2、将归并后的现行一档气出厂价格,作为不同油田一档气出厂基准价,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各类用气的出厂基准价调整到二档气价水平。

其中化肥用气以及新疆各油田、青海油田的天然气适当延长至5年。

3、西气东输气源地相对独立,且要经过长输管线运输,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价格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

(一)根据各类和各地用户承受能力的不同,区别各油田情况,适当提高一档气出厂价格,提高后各油田一档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见附表。

鉴于青海油田、新疆各油田现行天然气实际执行价格水平差异较大,为避免执行统一调整后价格对现有低价气用户影响过大,青海油田、新疆各油田天然气基准价格实际提价幅度不超过每千立方米50元,即如果用户用气按调整后价格测算的提价水平超过每千立方米50元,则按每千立方米提价50元执行。

(二)考虑到忠武线2004年刚刚通气,湖南、湖北地区天然气使用还在起步阶段,忠武线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天然气出厂价在调整后基准价基础上要适当下浮。

(三)化肥用气出厂价格执行调整后的出厂基准价,暂不浮动。

(四)上述调整后的一档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自2005年12月26日起执行。

四、认真做好天然气出厂价格改革的有关工作

(一)地方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依照法定程序,考虑天然气购进成本增加情况,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并采取相关措施,切实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的补贴工作。

(二)天然气出厂价格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后,供需双方要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充分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时要充分考虑市场供求情况,用户用气数量和用气特性等,供气企业不得单方面确定价格,特别是对新疆等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充分协商,认真听取用户意见,稳妥实施。

中石油、中石化要认真执行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不得搞价格歧视,不得对内部企业和外部企业实行两种价格政策。

(三)为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管理,供用气双方要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供气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气条件满足用户需要,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价格行为,严禁随意涨价或变相加收其他费用。

附:

提高后各油田一档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表

附表:

单位:

元/千立方米

油田名称

用气类别

出厂基准价格

川渝气田

化肥用气

690

工业用气

875

城市燃气

920

长庆油田

710

725

770

青海油田

660

新疆各油田

560

585

其他油田

830

注:

1、供需双方可以表中出厂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1O%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2、忠武线天然气出厂基准价相应调整为每千立方米911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改价检[2005]2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广告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维护广告行业的价格秩序,提高广告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广告经营单位的价格(收费)行为,维护广告行业的价格秩序,提高广告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经营单位的价格(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广告经营单位向广告主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明示广告服务价格以及收费等相关内容。

广告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广告经营单位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广告经营单位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广告服务价格(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方式进行监制,并负责对广告经营单位实施明码标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对广告经营单位实施明码标价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广告经营单位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

以文字(含图表)方式标价的,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七条广告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

广告经营单位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

实行优惠条件的,还应当标明收费的优惠条件(时段、版面、频次等)和标准,或者免费服务的项目和范围。

第八条广告经营单位明码标价可采取媒体通告、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收费手册、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音播报,以及公众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事先公示。

并应当公布相应的查询方式或客户服务电话。

第九条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公示。

第十条广告经营单位同广告主结算,或对外发布广告费用时,应当以人民币为标价单位。

第十一条广告经营单位应当给广告主提供合法结算票据,并应当附结算清单,分项如实填写广告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单位对发布广告的服务价格如作调整,应当及时更改明码标价相关内容,并保留变动记录,以备查证。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报刊等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确定或调整广告发布价格(收费)标准实施三日前,通过不同方式公布。

并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具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存。

第十四条广告经营单位明码标价,应当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六条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人员

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

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依法做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3号令)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我们制定了《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确保“双认定"

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双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双认定”工作对于规范价格评估人员和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价格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各地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依法推进“双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

要充分认识到我国价格评估“双认定”工作涉及行业复杂、人员众多的现状,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细化操作方案,有步骤、按计划开展工作。

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公告》精神,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双认定”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认真做好“双认定"

的相关准备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确定专门的“双认定”工作主管机构和承办机构,明确联系方式,填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工作机构登记表》(见附件三),并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价格认证中心)。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政策资料要在受理窗口公示。

各地要在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前将“双认定”公示材料(见附件四、五)在认定受理窗口和网上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行政许可办公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

的通知》(发改办厅[2004]1094号)的要求,及时准备行政许可需要的各种表格的格式文本。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

三、做好“双认定”材料受理审查工作。

初审机关应于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前建立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受理窗口,认定受理窗口应确定专门的人员、办公地点,配备专门的咨询电话,开通电子邮箱和网址。

初审机构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程序单》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程序单》。

对于初审不合格的申请材料,填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不合格情况说明书》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同时按照统一要求,填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名册》。

四、做好“双认定”材料的上报和审批工作。

审批机构要确定专人接收初审机构上报材料,填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接收初审材料回执》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初审材料回执》,并保留存根。

审查机构要确定两名以上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行主办与协办相结合。

审批人员必须严肃认真,依法审查,严格把关。

审查完毕,审查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审查程序单》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审查程序单》。

各地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

“双认定”工作其他具体事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另行通知。

一、《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工作机构登记表》

四、《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公示材料(范本)》

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公示材料(范本)》

附件一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人员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价格评估报告等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价格评估人员。

对于涉及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人员,需要对其执业资格进行认定管理:

一是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

二是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

第三条具有《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的价格评估人员,不需经过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认定,可视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其中,受理和初审等具体程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具体初审和审批工作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制定专门实施办法。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职能分工,设立对外窗口,制作规范统一的公示材料,指定专职人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申请人提供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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