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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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氟碳喷涂涂层平均厚度不应小于30μm,最小局部厚度不应小于25μm。
2.2.5?
检验膜厚,应采用分辨率为0.5μm的膜厚检测仪检测。
每个杆件在装饰面不同部位的测点不应少于5个,同一测点应测量5次,取平均值,修约至整数。
2.2.6?
玻璃幕墙工程使用6063T5型材的韦氏硬度值,不得小于8,6063AT5型材的韦氏硬度值,不得小于10。
2.2.7?
硬度的检验,应采用韦氏硬度计测量型材表面硬度。
型材表面的涂层应清除干净,测点不应少于3个,并应以至少3点的测量值,取平均值,修约至0.5个单位值。
2.2.8?
铝合金型材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型材表面应清洁,色泽应均匀。
型材表面不应有皱纹、裂纹、起皮、腐蚀斑点、气泡、电灼伤、流痕、发粘以及膜(涂)层脱落等缺陷存在。
2.2.9?
表面质量的检验,应在自然散射光条件下,不使用放大镜,观察检查。
2.3?
钢材
2.3.1?
玻璃幕墙工程使用的钢材,应进行膜厚和表达面质量的检验。
2.3.2?
钢材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
当采用热浸镀锌处理时,其膜厚应大于45μm;
当采用静电喷涂时,其膜厚应大于40μm。
2.3.3?
膜厚的检验,应采用分辨率为0.5μm的膜厚检测仪检测。
每个杆件在不同部位的测点不应少于5个。
同一测点应测量5次,取平均值,修约至整数。
2.3.4?
钢材的表面不得有裂纹、气泡、结疤、泛锈、夹杂和折叠。
2.3.5?
钢材表面质量的检验,应在自然散射光条件下,不使用放大镜,观察检查。
2.4?
玻璃
2.4.1?
玻璃幕墙工程使用的玻璃,应进行厚度、边长、外观质量、应力和边缘处理情况的检验。
2.4.2?
玻璃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4.2的规定。
注:
δ是中空玻璃的公称厚度,表示两片玻璃厚度与间隔框厚度之和。
2.4.3?
检验玻璃厚度,应采用下列方法:
1) 玻璃安装或组装前,可用分辨率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被检玻璃每边的中点,测量结果取平均值,修约到小数点后二位。
2) 对已安装的幕墙玻璃,可用分辨率为0.1mm的玻璃测量仪在被检玻璃上随机取4点进行检测,取平均值,修约至小数点后一位。
2.4.4?
玻璃边长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片玻璃边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4.4-1的规定。
2 中空玻璃的边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4.4-2的规定。
3 夹层玻璃的边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4.4-3的规定。
2.4.5?
玻璃边长的检验,应在玻璃安装或组装以前,用分度值为1mm的钢卷尺沿玻璃周边测量,取最大偏差值。
2.4.6?
玻璃外观质量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化、半钢化玻璃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4.6-1的规定。
注:
a—玻璃划伤长度;
b—玻璃划伤宽度。
2) 热反射玻璃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4.6-2的规定。
d—玻璃缺陷直径。
3) 夹层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4.6-3的规定。
2.4.7?
玻璃外观质量的检验,应在良好的自然光或散射光照条件下,距玻璃正面约600mm处,观察被检玻璃表面。
缺陷尺寸应采用精度为0.1mm的读数显微镜测量。
2.4.8?
玻璃应力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玻璃的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用于幕墙的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应符合表2.4.8的规定。
2.4.9?
玻璃应力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1) 用偏振片确定玻璃是否经钢化处理。
2) 用表面应力检测仪测量玻璃表面应力。
可按本标准测量和计算判定玻璃表面应力值。
2.4.10?
幕墙玻璃边缘的处理,应进行机械磨边、倒棱、倒角,处理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4.11 幕墙玻璃边缘处理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和手试的方法。
2.4.12?
中空玻璃质量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厚度及空气隔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
2) 中空玻璃对角线之差不应大于对角线平均长度的0.2%。
3) 胶层应双道密封,外层密封胶胶层宽度不应小于5mm。
半隐框和隐框幕墙的中空玻璃的外层应采用硅酮结构胶密封,胶层宽度应符合结构计算要求。
内层密封采用丁基密封腻子,打胶应均匀、饱满、无空隙。
4) 中空玻璃的内表面不得有妨碍透视的污迹及胶粘剂飞溅现象。
2.4.13?
中空玻璃质量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1) 在玻璃安装或组装前,以分度值为1mm的直尺或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在被检玻璃的周边各取两点,测量玻璃及空气隔层和胶层的厚度。
2) 以分度值为1mm的钢卷尺测量中空玻璃两对角线长度差。
3) 观察玻璃的外观及打胶质量情况。
2.5?
硅酮结构胶及密封材料
2.5.1?
硅酮结构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硅酮结构胶必须是内聚性破坏。
2) 硅酮结构胶切开的截面应颜色均匀,注胶应饱满、密实。
3) 硅酮结构胶的注胶宽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宽度不得小于7mm,厚度不得小于6mm。
2.5.2?
硅酮结构胶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1) 垂直于胶条做一个切割面,由该切割面沿基材面切出两个长度约50mm的垂直切割面,并以大于90°
方向手拉硅酮结构胶块,观察剥离面破坏情况。
2) 观察检查打胶质量,用分度值为1mm的钢尺测量胶的厚度和宽度。
2.5.3?
密封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密封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缝现象,接口处厚度和颜色应一致。
2) 注胶应饱满、平整、密实、无缝隙。
3)密封胶粘结形式、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厚度不应小于3.5mm。
2.5.4?
密封胶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切割检查的方法,并应采用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密封胶的宽度和厚度。
2.5.5?
其他密封材料及衬垫材料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有弹性、耐老化的密封材料;
橡胶密封条不应有硬化龟裂现象。
2) 衬垫材料与硅酮结构胶、密封胶应相容。
3) 双面胶带的粘结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5.6?
其他密封材料及衬垫材料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的方法;
密封材料的延伸性应以手工拉伸的方法进行。
2.6?
五金件及其他配件
2.6.1?
五金件外观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幕墙中与铝合金型材接触的五金件应采用不锈钢材料铝制品,否则应加设绝缘垫片。
2) 除不锈钢外,其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或其他防腐处理。
2.6.2?
五金件外观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的方法。
2.6.3?
转接件、连接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接件、连接件外观应平整,不得有裂纹、毛刺、凹坑、变形等缺陷。
2) 当采用碳素钢时,表面应作热浸镀锌处理。
3) 转接件、连接件的开孔长度不应小于开孔宽度加40mm,孔边距离不应小于开孔宽度的1.5倍(图2.6.3)。
转接件、连接件的壁厚不得有负偏差。
2.6.4?
转接件、连接件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1) 观察检查转接件、连接件的外观质量。
2) 用分度值为1mm的钢直尺测量构造尺寸,用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壁厚。
2.6.5?
紧固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固件宜采用不锈钢六角螺栓,不锈钢六角螺栓应带有弹簧垫圈。
当未采用弹簧垫圈时,应有防松脱措施。
主要受力杆件不应采用自攻螺钉。
2) 铆钉可采用不锈钢铆钉或抽芯铆钉,作为结构受力的铆钉应进行受力验算,构件之间的受力连接不得采用抽芯铝铆钉。
2.6.6?
采用观察检查的方法,检验紧固件的使用。
2.6.7 滑撑、限位器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滑撑、限位器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表面光洁,不应有斑点、砂眼及明显划痕。
金属层应色泽均匀,不应有气泡、露底、泛黄、龟裂等缺陷,强度、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滑撑、限位器的紧固铆接处不得松动,转动和滑动的连接处应灵活,无卡阻现象。
2.6.8?
检验滑撑、限位器,应采用下列方法:
1) 用磁铁检查滑撑、限位器的材质。
2) 采用观察检查和手动试验的方法,检验滑撑、限位器的外观质量和活动性能。
2.6.9?
门窗其他配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锁及其他配件应开关灵活,组装牢固,多点连动锁的配件其连动性应一致。
2) 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镀层不得有气泡、露底、脱落等明显缺陷。
2.6.10?
门窗其他配件的外观质量和活动性能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和手动试验的方法。
2.7 质量保证资料
2.7.1?
铝合金型材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型材的产品合格证。
2) 型材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进口型材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证。
2.7.2?
钢材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钢材的产品合格证。
2) 钢材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进口钢材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证。
2.7.3?
玻璃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玻璃的产品合格证。
2) 中空玻璃的检验报告。
3) 热反射玻璃的光学性能检验报告。
4) 进口玻璃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证。
2.7.4?
硅酮结构胶及密封材料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结构硅酮胶剥离试验记录。
2) 每批硅酮结构胶的质量保证书和产品合格证。
3) 硅酮结构胶、密封胶与实际工程用基材的相容性检验报告。
4) 进口硅酮结构胶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证。
5) 密封材料及衬垫材料的产品合格证。
2.7.5?
五金件及其他配件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钢材产品合格证。
2) 连接件产品合格证。
3) 镀锌工艺处理质量证书。
4) 螺栓、螺母、滑撑、限位器等产品合格证。
5) 门窗配件的产品合格证。
6) 铆钉力学性能检验报告。
3 防火检验
3.1?
3.1.1?
玻璃幕墙工程防火构造应按防火分区总数抽查5%,并不得少于3处。
3.1.2?
玻璃幕墙工程的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3.2 检验项目
3.2.1?
幕墙防火构造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与楼板、墙、柱之间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横向、竖向连续的防火隔断。
2) 对高层建筑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 同一块玻璃不宜跨两个分火区域。
3.2.2?
检验幕墙防火构造,应在幕墙与楼板、墙、柱、楼梯间隔断处,采用观察的方法进行检查。
3.2.3?
幕墙防火节点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节点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防火材料的品种、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和标准的规定。
3) 防火材料应安装牢固,无遗漏,并应严密无缝隙。
4) 镀锌钢衬板不得与铝合金型材直接接触,衬板就位后,应进行密封处理。
5) 防火层与幕墙和主体结构间的缝隙必须用防火密封胶严密封密。
3.2.4?
检验幕墙防火节点,应在幕墙与楼板、墙、柱、楼梯间隔断处,采用观察、触摸的方法进行检查。
3.2.5?
防火材料铺设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材料的品种、材质、耐火等级和铺设厚度,必须符合设计的规定。
2) 搁置防火材料的镀锌钢板厚度不宜小于1.2mm。
3) 防火材料铺设应饱满、均匀、无遗漏,厚度不宜小于70mm。
4) 防火材料不得与幕墙玻璃直接接触,防火材料朝玻璃面处宜采用装饰材料覆盖。
3.2.6?
检验防火材料的铺设,应在幕墙与楼板和主体结构之间用观察和触摸的方法进行,并采用分度值为1mm的钢直尺和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
3.3?
质量保证资料
3.3.1?
检验防火构造,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设计文件、图纸资料。
2) 防火材料产品合格证或材料耐火检验报告。
3) 防火构造节点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 防雷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
玻璃幕墙工程防雷措施的检验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均压环的楼层数少于3层时,应全数检查;
多于3层时,抽查不得少于3层,对有女儿墙盖顶的必须检查,每层至少应查3处。
2) 无均压环的楼层抽查不得少于2层,每层至少应查3处。
4.1.2?
幕墙防雷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的规定。
4.2?
检验项目
4.2.1?
玻璃幕墙金属框架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所有金属框架应互相连接,形成导电通路。
2) 连接材料的材质、截面尺寸、连接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 连接接触面应紧密可靠,不松动。
4.2.2?
检验玻璃幕墙金属框架的连接,应采用下列方法:
1) 用接地电阻仪或兆欧表测量检查。
2) 观察、手动试验,并用分度值为1mm的钢卷尺、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
4.2.3?
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材质、截面尺寸和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幕墙金属框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应紧密可靠,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形成导电通路。
连接点水平间距不应大于防雷引下线的间距,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均压环的间距。
3) 女儿墙压顶罩板宜与女儿墙部位幕墙构架连接,女儿墙部位幕墙构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节点宜明露,其连接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4.2.4?
检验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的连接,应在幕墙框架与防雷装置连接部位,采用接地电阻仪或兆欧表测量和观察检查。
4.3?
4.3.1?
防雷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设计图纸资料。
2) 防雷装置连接测试记录。
3)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 节点与连接检验
5.1?
5.1.1?
节点的检验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幅幕墙应按各类节点总数的5%抽样检验,且每类节点不应少于3个;
锚栓应按5‰抽样检验,且每种锚栓不得少于5根。
2) 对已完成的幕墙金属框架,应提供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当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不完整时,应对该幕墙工程的节点拆开进行检验。
5.2 检验项目
5.2.1?
预埋件与幕墙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件、绝缘片、紧固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连接件应安装牢固。
螺栓应有防松脱措施。
3) 连接件的可调节构造应用螺栓牢固连接,并有防滑动措施。
角码调节范围应符合使用要求。
4) 连接件与预埋件之间的位置偏差使用钢板或型钢焊接调整时,构造形式与焊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预埋件、连接件表面防腐层应完整、不破损。
5.2.2?
检验预埋件与幕墙连接,应在预埋件与幕墙连接节点处观察,手动检查,并应采用分度值为1mm的钢直尺和焊缝量规测量。
5.2.3?
锚栓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锚栓进行锚固连接时,锚栓的类型、规格、数量、布置位置和锚固深度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锚栓的埋设应牢固、可靠,不得露套管。
5.2.4?
锚栓连接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1) 用精度不大于全量程的2%的锚栓拉拔仪、分辨率为0.01mm的位移计和记录仪检验锚栓的锚固性能。
2) 观察检查锚栓埋设的外观质量,用分辨率为0.05mm的深度尺测量锚固深度。
5.2.5?
幕墙顶部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女儿墙压顶坡度正确,罩板安装牢固,不松动、不渗漏、无空隙。
女儿墙内侧罩板深度不应小于150mm,罩板与女儿墙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密封胶密封。
2) 密封胶注胶应严密平顺,粘结牢固,不渗漏,不污染相邻表面。
5.2.6?
检验幕墙顶部的连接时,应在幕墙顶部和女儿墙压顶部位手动和观察检查,必要时也可进行淋水试验。
5.2.7?
幕墙底部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镀锌钢材的连接件不得同铝合金立柱直接接触。
2) 立柱、底部横梁及幕墙板块与主体结构之间应有伸缩空隙。
空隙宽度不应小于15mm,并用弹性密封材料嵌填,不得用水泥砂浆或其他硬质材料嵌填。
3) 密封胶应平顺严密、粘结牢固。
5.2.8?
幕墙底部连接的检验,应在幕墙底部采用分度值为1mm的钢直尺测量和观察检查。
5.2.9?
立柱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芯管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芯管插入上下立柱的长度均不得小于200mm。
3) 上下两立柱间的空隙不应小于10mm。
4) 立柱的上端应与主体结构固定连接,下端应为可上下活动的连接。
5.2.10?
立柱连接的检验,应在立柱连接处观察检查,并应采用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和分度值为1mm的钢直尺测量。
5.2.11 梁、柱连接节点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件、螺栓的规格、品种、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螺栓应有防松脱的措施。
同一连接处的连接螺栓不应少于两个,且不应采用自攻螺钉。
2) 梁、柱连接应牢固不松动,两端连接处应设弹性橡胶垫片,或以密封胶密封。
3) 与铝合金接触的螺钉及金属配件应采用不锈钢或铝制品。
5.2.12?
梁、柱连接节点的检验,应在梁、柱节点处观察和手动检查,并应采用分度值为1mm的钢直尺和分辨率为0.02mm的塞尺测量。
5.2.13?
变形缝节点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形缝构造、施工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罩面平整、宽窄一致,无凹瘪和变形。
3) 变形缝罩面与两侧幕墙结合处不得渗漏。
5.2.14?
变形缝节点连接的检验,应在变形缝处观察检查,并应采用淋水试验检查其渗漏情况。
5.2.15?
幕墙内排水构造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孔、槽应畅通不堵塞,接缝严密,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排水管及附件应与水平构件预留孔连接严密,与内衬板出水孔连接处应设橡胶密封圈。
5.2.16 幕墙内排水构造的检验,应在设置内排水的部位观察检查。
5.2.17?
全玻幕墙玻璃与吊夹具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夹具和衬垫材料的规格、色泽和外观应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2) 吊夹具应安装牢固,位置准确。
3) 夹具不得与玻璃直接接触。
4) 夹具衬垫材料与玻璃应平整结合、紧密牢固。
5.2.18?
全玻幕墙玻璃与吊夹具连接的检验,应在玻璃的吊夹具处观察检查,并应对夹具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5.2.19?
拉杆(索)结构接点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杆(索)受力状态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焊接节点焊缝应饱满、平整光滑。
3) 节点应牢固,不得松动。
紧固件应有防松脱措施。
5.2.20?
拉杆(索)结构的检验,应在幕墙索杆部位观察检查,也可采用应力测定仪对索杆的应力进行测试。
5.2.21?
点支承装置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点支承装置和衬垫材料的规格、色泽和外观应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2) 点支承装置不得与玻璃直接接触,衬垫材料的面积不应小于点支承装置与玻璃的结合面。
3) 点支承装置应安装牢固,配合严密。
5.2.22?
点支承装置的检验,应在点支承装置处观察检查。
5.3?
5.3.1?
节点连接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2)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3) 淋水试验记录。
4) 锚栓拉拔检验报告。
5) 玻璃幕墙支承装置力学性能检验报告。
6 安装质量检验
6.1?
6.1.1?
幕墙所用的构件,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安装。
6.1.2?
玻璃幕墙安装,必须提交工程所采用的玻璃幕墙产品的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和风压变形性能的检验报告,还应根据设计的要求,提交包括平面内变形性能、保温隔热性能等的检验报告。
6.1.3?
安装质量检验的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幅幕墙均应按不同分格各抽查5%,且总数不得少于10个。
2) 竖向构件或拼缝、横向构件或拼缝各抽查5%,且不应少于3条;
开启部位应按种类各抽查5%,且每一种类不应少于3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