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章程参考基本模版Word格式.docx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参考基本模版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办教育机构章程参考基本模版Word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本单位办学规模相对稳定,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XX人以内(具体以审批机关或者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为准)。
第六条办学内容及形式:
学前教育;
普通全日制小学教育、
初中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
文化教育培训(此处要与办学许可证内容一致)。
第七条单位类型:
(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实际选择,与办学许可证一致)。
第八条举办者出资情况(按照实际情况对应选择)
1.本单位由XX(人)独立出资XX万元举办。
为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机构。
2.本单位由XXXX(公司)独立出资XX万元举办。
为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3.本单位由XX(人)与XX(人)、XX(人)……等共同出资XX万元举办。
其中XX出资XX万元,占总出资额的XX%;
XX出资XX万元,占总出资额的XX%……。
4.本单位由XX(人)、XX(人)与XX(公司)、XX(公司)……共同出资XX万元举办。
XX(公司)出资XX万元,占总出资额的XX%……。
5.本单位由XX(公司)与XX(公司)、XX(公司)……共同出资XX万元举办。
XX出资XX万元,占总出资额的XX%。
第九条外部关系
(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董事会(理事会)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策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校长治校、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董事)会成员
(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教师代表1人,职工代表1人,这两个代表应该由全校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或者由校务委员会提名后提交全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相应教育教学经验。
(二)理事(董事)会由5-XX人(原则上为奇数)组成,设理事(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董事或者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关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理事(董事)每届任期为X年,可连任,如遇离职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某一理事(董事)不能正常履职,需及时进行替换或增补。
下一届理事(董事)会成员更换由当届理事会提名,经当届理事(董事)会投票表决产生。
第十二条理事(董事)长一般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出任,理事(董事)长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理事(董事)会会议,负责理事(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理事(董事)会换届工作。
(三)支持和推动理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提议设立临时委员会处理学校重大事项。
(四)代表理事(董事)会签署文件。
(五)依法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六)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理事(董事)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三条理事(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X次全体会议,经理事(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理事会、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召开理事(董事)会议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
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方可通过形成决议。
(三)理事(董事)会议所议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董事)和记录员均须在记录上签字。
(四)理事(董事)会在讨论决定重要议题时应充分协商,分歧严重时,可由理事(董事)长决定实行票决或缓议、复议。
(五)理事(董事)在理事(董事)会内部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董事)代行表决权。
第十四条理事会、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党组织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要按照要求建立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和湖南省委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支持理事长工作、支持校长工作,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
(三)做好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团体等群众组织,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负责党的宣传、组织、统战、纪检等工作和学校内部各级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模范先锋作用。
第四章校长
第十六条校长是本单位最高行政负责人,在理事(董事)会决策下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直接对理事(董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执行本单位理事会、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理事会、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五章教职工代表大会
【规模较小学校(幼儿园)可以全体教职工大会代替】
第十九条本单位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本单位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以上会议,形成专门会议记录。
第六章教职工和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是本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总称,是合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共同体。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使用本单位的公共资源,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
(二)享有学术自由和专业领域内的教学自由;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待遇;
(四)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维护本单位名誉和学校利益,合理使用本单位资源。
(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积极参与校内学术管理、学术研讨等其他活动。
(四)为人师表,关心、尊重、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五)终身学习,关注学科专业和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六)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持证上岗。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任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自主聘任教职工,应当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本单位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本单位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评聘专业技术人员。
本单位同等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每位教职工提供与其岗位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法交齐交足社会保险(五险一金: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以积极建立教职工职业年金制度。
第三十条教职工的解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每年要合理设立的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实行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对教职工进行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工会和教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七章经费、资产及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
(一)举办者的投入;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杂费;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存款利息、理财收入;
(六)校产经营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对全部办学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本单位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捐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分帐登记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依法建立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薄,执行相应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由理事(董事)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审计年度财务情况。
第四十条本单位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方式、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按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财务公开。
本单位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终止及资产处置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终止事由: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连续两年未招生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
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办学,学生安排、资产和债务处理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九章校训、校徽、校标、校庆日
第四十四条校训:
XXXX
第四十五条校徽:
(图案略)
第四十六条校标:
第四十七条校庆日:
X月X日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章程经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理事(董事)会审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向社会公布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章程修改由理事(董事)会提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理事(董事)会最终审定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公布后生效。
第五十条本单位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XXXXXX(单位名称)理事(董事)会。
理事会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