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82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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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拾得遗失物

C

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可知,只有在事先悬赏广告的情况下,拾得人方享有报酬请求权。

本题C项当选。

3.甲、乙是夫妻,关于甲、乙的夫妻财产关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结婚后,甲的父母出资200万元,乙的父母出资300万元给甲、乙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若无明确约定,该房屋应认定为甲、乙共同共有

B、甲有婚前房屋一套,与乙结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三年,共获租金18万元。

若无明确约定,这18万元租金应认定为甲、乙共同共有

C、甲有婚前房屋一套,若甲、乙结婚满8年,除非另有约定,该房屋自动转换为夫妻共同共有

D、夫妻甲、乙离婚5年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24章>

第3节>

夫妻财产关系

①《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二款规定:

"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A选项错误。

②《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若无明确约定,应认定为甲个人财产。

故B选项错误。

③《婚姻法解释

(一)》第19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

4.李某借用王某的小汽车,驾驶过程中因粗心发生剐蹭并导致车前灯损坏。

李某去王某常去的汽车维修保养店修理,发生维修费用1000元,后李某告知店里车是找王某借的,汽车修理店遂将此事告知了王某。

王某得知后立即通知李某终止借用,同时告知店里要求汽车修理店不得将车交给李某。

车修好后,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请求店里返还汽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店里享有留置权

B、店里如将汽车返还王某,必须经过李某同意

C、王某有权要求店里返还汽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店里享有留置权

D、王某有权要求店里返还汽车,即使修理费未付,店里也不得向其主张留置权

第10章>

留置权的取得

本题涉及留置权问题。

选项A,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人和占有人。

王某解除借用关系后李某不再是占有人,无权请求返还。

因此选项A错误。

选项B,王某为所有权人,且李某不再是占有人,王某作为物权人要求返还原物不需要李某的同意,因此选项B错误。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店里系因维修合法占有汽车,符合留置权的条件,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故本题答案为C。

5.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第2章>

第4节>

宣告死亡

①《民法总则》第53条第一款规定: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

②须注意:

尽管民法辅导老师存在意见分歧,但“三大本”的观点很明确:

《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的“第三人合法取得”应仅限于“善意取得”,不包括赠与。

若第三人因赠与取得财产,

6.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乙借给甲10万元,该笔资金用于甲租赁店铺。

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

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乙有权请求甲根据市场利率支付利息

B、若甲向乙支付利息,乙收取该利息不构成不当得利

C、乙有权催告甲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

D、如果甲将该笔资金用于购买奢侈品,则乙有权解除合同

第20章>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A

本题涉及借款合同的利息支付问题。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因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故乙无权请求甲支付利息。

选项A错误。

《民间借贷规定》第31条规定: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系履行自然债务,该自然债务成为出借人保有利息的法

7.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

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第15章>

第2节>

清偿

B

①《民法总则》第60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3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②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是股东的有限责任,而不是公司的有限责任。

对于公司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直到破产为止;

对于公司债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③本题中,德胜公司虽属外国法人,但其在中

8.甲把房屋出租给乙,约定租期5年。

半年后,甲未通知乙,将该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知情的养子丙,并办理过户登记。

乙得知后提出异议。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乙有权主张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效

B、乙有权自知道之日起15天内主张优先购买权

C、乙有权主张甲、乙间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

D、丙有权请求乙搬离该房屋

房屋租赁合同

①《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甲将租赁的房屋出卖给近亲属丙,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故A选项表述错误;

B选项表述错误。

②《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乙有权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故C选项正确;

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9.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

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

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4题。

单选)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5章>

代理权的滥用

本题主要考查意思表示瑕疵、代理权的滥用。

A.B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要求两点:

一是行为合法;

二是目的非法。

本题中唐某受公司委托和乙公司订购空气净化机,属于有权代理,其最终目的仍是订立购买空气净化机的合同,目的合法。

故A、B项错误,不当选。

C项,本题中唐某为收回扣和乙公司约定提高净化机的价格,并未受到乙公司的欺诈,且《民法总则》颁布后,取消了“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保留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变更。

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规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

10.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

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

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抵押权的设立

①《物权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的效力有二:

(a)不动产所有人的处分权因预告登记受到限制,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处分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b)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不动产债权具有排他效力。

③《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

即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只

11.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

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题中,因为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登记在甲的名义下,但是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时候,根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

12.甲、乙约定:

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款30万元,丙有权请求乙支付30万元购车款。

双方义务均于2013年3月1日到期。

2013年4月1日丙请求乙支付30万元价款,乙以"

甲尚未向自己交付汽车"

(查证属实)为由拒绝。

丙告知甲,甲发现自己此前对乙负担的30万元借款义务已经到期尚未履行,甲遂于4月2日通知乙抵销30万元。

对于上述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2013年4月1日,乙有权拒绝向丙支付30万元

B、2013年4月1日,乙无权拒绝向丙支付30万元

C、2013年4月2日,甲有权通知乙抵销30万元

D、2013年4月1日后,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第17章>

同时履行抗辩权

①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丙请求乙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乙有权以"

为由,对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故A选项正确。

②《合同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中,债务人未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的,根据合同相对性,仅债权人而非债务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③甲请求乙支付购车款的债权附有乙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附有抗辩权的债权不能

13.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

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

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21题,单选)

A、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D、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1章>

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

本题主要考查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本题中,因电视机质量问题而发生爆炸致甲、乙、丙受重伤,被侵权人甲、乙、丙均有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丙作为被侵权人,其相互之间不存在侵权的关系,三人之间不负赔偿责任,故A选项正确而BCD选项错误。

14.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善意取得

①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构成要件有五:

(a)动产适合善意取得(占有委托物可以善意取得;

相反盗脏、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

货币或禁止流通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b)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

(c)受让人为善意;

(d)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发生善意取得);

(e)已经完成了动产的交付(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

②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构成要件参照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有一点不同,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少一个构成要件,不要求受

15.甲生前立有遗嘱,死后将自己的一架钢琴送给其学生乙。

甲去世时,乙正在美国留学,1年后乙从美国回来,才知道甲已经去世,又过了1年后,才知道甲曾立有将钢琴送给自己的遗嘱。

乙能否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钢琴?

A、不能,因为乙没有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已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B、不能,乙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架钢琴,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C、能,因为乙直到甲死亡后2年才知道甲的遗赠

D、能,因为遗赠优于法定继承

第27章>

遗赠的有效条件

根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题中,甲生前立有遗嘱,将钢琴送与乙,乙为受遗赠人,但乙在甲死后2年后才知道甲的遗嘱,知道时乙未超过2个月表示接受遗赠。

其有权受遗赠。

故C选项正确。

A选项的错误在于,其时间界定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而不是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故该选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B选项的错误在于,受遗赠权为形

16.甲委托乙去外省为其购买高级龙井茶10斤,乙到达目的地后因为突发感冒而住院,并且联系不上甲。

为避免时机错过,于是委托了同行的丙某代为购买10斤茶叶。

回来后,甲发现了乙已经转委托,表示不认可该代理行为。

为此双方产生争议。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行为构成转委托,应当经甲同意

B、如果甲不追认,乙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C、乙的行为构成紧急代理

D、丙的交易结果不能归之于甲

代理的类型

本题涉及转代理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依照《民法总则》第169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转委托需要经被代理人同意,但构成紧急代理时除外。

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紧急代理,因此ABD错误,C正确。

17.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表述正确的是:

A、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事实行为

B、违约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C、要约是民事法律行为

D、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第4章>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都可引发法律关系的变动,前者但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而后者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两者是并列关系,选项A错误。

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非法行为、正当防卫等其他行为不在此限,选项B错误。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虽然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是两者不同,单纯的意思表示不一定能引发法律关系变动,如要约,故选项C错误;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董事会决议属于多方行为,故选项D正确。

故,本题正确选项是D项。

18.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

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

B、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

C、周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

D、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①《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②《婚姻法解释

(一)》第29条第三款: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此,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夫妻离婚为前提条件,不起诉离婚或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也就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是D选项。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9.张某依次将其"

东星"

号游艇出卖给甲、乙、丙、丁(买卖合同均成立于2015年3月1日以前)。

因张某不履行到期义务,四个买受人于2015年9月在同一法院起诉,请求张某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将四个案件合并审理。

法庭查明:

仅乙向张某支付了价款(支付日期为2015年3月1日);

张某于2015年4月1日将游艇交付给丙;

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将游艇给丁办理了过户手续。

关于甲、乙、丙、丁对张某享有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有权请求张某交付游艇

B、乙有权请求张某交付游艇

C、丙有权请求张某办理游艇的过户登记

D、丁有权请求张某交付游艇

第7章>

物权变动的原因

①张某与甲、乙、丙、丁间成立的四个买卖合同,构成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买受人甲、乙、丙、丁请求出卖人张某实际履行的债权请求权(请求张某交付游艇,移转游艇所有权,办理过户登记,交付单证资料)不平等,有一个受保护的顺位(第一顺位,交付;

第二顺位,过户登记;

第三顺位,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②因张某已于2015年4月1日将游艇交付给丙,丙取得所有权,只有丙对张某享有实际履行的债权请求权(如请求张某办理过户登记,交付相关单证资料),其他买受人甲、乙、丁对张某均不享有实际履行的债权请求权

20.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

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

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

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

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15题,单选)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第14章>

债权人撤销权

本题主要考查债权人的撤销权。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2011年6月1日,而甲丙之间的赠与以及甲丁之间的赠与是发生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到期之前,未对乙公司的债权造成损害,因此,乙公司无权撤销,故A、B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甲公司对戊学校的赠与合同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甲不可行使对戊的撤销权,故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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