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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策落地前生二孩,会不会被处罚?
这显然是一些“性子急”的人最关心的问题。
国家卫计委官员的明确表态,也让他们吃了颗定心丸:
“现在就怀二孩也不算抢生。
”相比之下,湖南省更开明,该省卫计委负责人表示:
“中央五中全会公报公布后、湖南省正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不作实质性处理。
”
然而,无论是国家层面的“现在就怀二孩也不算抢生”,还是湖南省的“政策前违规生育二孩不作处理”,均是相关官员的口头承诺,没有法律效力。
事实上,对于湖南卫计委即日起生二孩不处罚的表态,国家卫计委官员也坦承:
“还是应当经过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明确的,更准确的答复比较妥当。
”也就是说,其口头承诺““现在就怀二孩也不算抢生”,还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明确答复。
还有,国家卫计委10月30日明确表示,“全面放开两孩”政策出台后,各省市何时正式落地,全国不设统一时间表。
这显然给了地方自由操作空间,“自选动作”将会五花八门,如在实施时间上有早有迟,在界定“抢生”、是否进行处罚等敏感问题上也会截然不同。
比如,湖南成为第一个就“全面放开二孩”落地政策明确表态的省份,但绝大多数省份,暂时都没有相关消息传出。
问题是,各地政策不一,不仅制造了地域差别和不公,而且影响了计生国策的公信力。
因此,执行“全面放开二孩”计生国策,不能各自为政。
比如,全面放开两孩,应通过统一立法形式,出台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对实施时间、过渡期设置等重大事项,提出具体意见,并进行分类指导,避免地方各自为政,“自选动作”太多,可能造成难以逆转的政策失误,反而消解了“全面放开二孩”的政策善意。
至于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在确定收费标准上,可以不搞一刀切,充分尊重地区差异;
但是,取消独生子女奖励,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容不得“各省情况不同”。
(张西流)
堂吉伟德
30日,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继2011年12月电影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后,该项法律草案终于进入人大初审环节。
记者了解到,草案中就电影审查制度、电影放映期间不得播放广告等作出规定,禁止电影片中含有歪曲历史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最高可处违法所得20倍的罚款。
(《南方都市报》10月31日)
历时近4年公开征求意见,12年立法长跑之后,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终于进入人大初审环节,标志着其法制化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若其最终获得通过,“中国版”的电影法将以何种面目示人,也令人期待。
电影产业促进立法,是在国内电影产业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从2003年的10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296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36%。
截至8月31日,2015年内地累计票房已超290亿元。
然而事实却是,国内电影产业大而不强,与国外的竞争中处于弱势,主要存在多个方面的短板,一是市场发展亟待规范。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电影审查机制相对滞后于产业发展等。
二是人才、资金、技术相对于欧美传统电影大国差距明显。
三是市场份额不足。
好莱坞电影长期占据国际电影市场85%以上的份额,国内电生存了压力巨大;
四是对国家文化形成了挑战。
电影作为一种国家软实力的体现,若其发展滞后也会影响国家的主流价值。
因而,应对新的形势变化,实行电影产业促进就显得尤为重要。
电影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同传统产业一样,也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巨大压力。
通过法律先行的方式,可以为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牢固的法制保障。
这方面,韩国的经验与做法尤其值得借鉴。
近年来韩国电影取得长足进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电影振兴法》和韩国电影产业振兴委员会的推动。
通过市场的放活与松绑,再辅以资金和政策的扶持,韩国电影产业走上了振兴之路。
良法才能实现善治。
能否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经验,制定一部科学性、规范性和合理性的电影法,是当前立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其间需要坚持保护与监管并重的原则。
相比于韩国式的电影振兴,电影促进法草案回避了电影分级这一原则,其实是有着现实的考量。
目前,国内电影其实处于一种失序的状态之下,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一方面是严格的审查制度下缺乏创新,另一方面则是各种违法行为大量存在,版权保护不力、处于各种动机虚报瞒报票房、偷票房等现象屡禁不止。
在兑现世贸组织放开电影市场的承诺的严峻形势下,只有做到以促进式发展增强内功和竞争力,才能让中国电影实现振兴,又必须通过严格的监管打击各种乱象,营造一种良好的外部环境,才能实现公开公平和有序的发展。
因而这就需要双腿走路,一方面要减少行政审批,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引导社会各种资源与要素的汇集,同时还应采取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扶持措施,在市场的环境下充分发挥政策的杠杆作用;
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审查和监管,促进电影市场健康发展。
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对违法者要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
依法惩治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始终采取高压态势。
而在审查机制上也要进行改革,严格控制审查的内容,规范审查程序并做到公开透明。
当这些都能成为法律规范并得到实施后,中国电影产业才会迎来可期的明天。
(堂吉伟德)
朱四倍
8月底获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已于11月1日正式实施,一些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备受关注。
其中,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众对网络上的虚假信息特别是网络造谣深恶痛绝,但此前由于法律的不足,不少人无可奈何,不仅防范困难,而且对自身和社会造成巨大伤害的谣言也无法进行法律救赎。
因此,“朋友圈传谣最高可判7年”不仅是对造谣者的提醒,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正当权益的有效法律武器。
从广义范围来看,在互联网上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实施的犯罪行为就是网络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就是明显表现。
隐蔽性强、危害性大、防范困难是其显著特征。
尽管在信息时代,信息属于公众,但如何运用好信息却是大课题,并非单凭美好的愿望就可以让信息为公众和社会造福,这就需要法律的介入。
网络是中性的,既能造福人类,也能祸害人类。
更何况,当下的网络发展有两大特征。
一是网络不单具有虚拟性,而是开始向现实性转化和过度,也就是说,网络行为不再单纯是虚拟行为,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意义,个体必须为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相应道德评判;
二是网络不再是单纯的信息载体,越来越多地具有了生活平台的特征。
互联网已经高度商业化和大众化,随着新媒体的出现,网络由提供娱乐、信息服务向提供生活平台延伸。
在这样的事实面前,法律不可能缺位,“朋友圈传谣最高可判7年”的针对性和现实性明显可见。
造谣者和有意传谣者往往利用人们对神秘的东西充满好奇心,加大谣言的扩散动力。
当传播者加上“这事千万别外传”、“这是内部消息”的由头,谣言的吸引力和传播价值就更大,这在网络上表现特别明显,造成的危害也大大超过传统社会中的谣言,法律不能熟视无睹,“朋友圈传谣最高可判7年”有着正当性。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网络造谣等行为要负刑事责任,是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诠释,体现了民意和时代的要求,也未尝不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补课”行为。
正如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运营经理尹雪赓所说,此次调整,既让相关判决更有依据,也可以减少判决上的争议。
必须认识到,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虚假警情等信息,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行政责任或者简单民事赔偿责任。
网络犯罪大量增长与网络犯罪门槛大幅度降低,网络犯罪开始由精英犯罪演变为平民犯罪有关。
无论从时代变化还是从民众要求来看,建立全面的、有效的、结构严谨的新的法律体系来整治网络环境十分必要。
立足于社会变化,一般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犯罪是与社会和时代变化相联系的现象。
美国学者斯皮内洛在《世纪道德:
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指出:
“社会和道德方面通常很难跟上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
而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抓住信息时代机遇的同时,却并不总是能意识到和密切关注各种风险,以及为迅猛的技术进步所付出的日渐增长的社会代价。
”对时下的人们来说,要想拥有美好的网络生活,保障网络带来的便利落地,仅仅靠道德和教育的劝戒已经难以凑效,也不能实现对网络犯罪的内化控制和防范,因此,就应从教育、道德和法律的多个方面入手,使公众和社会从根本上建立起防范网络犯罪的屏障。
(朱四倍)
邓海建
日前,国务院正式批复《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水土保持规划,是水土流失防治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依据。
与之相关的背景是:
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我国水土流失面积294.91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0.72%。
可以说,中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11月1日澎湃新闻)
有两个俗语,足以说明土地与人之间的依附关系:
一方水土一方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历史上一切有关乡愁的抒情,无论是“为什么眼含热泪”,亦或是“五体投地的虔诚”,都承续着人类对土地的感恩之心、敬畏之情。
遗憾的是,工业化与城镇化的洪流之下,土地越来越倾向于功利化表达着“财富之母”的工具理性。
数据显示,因水土流失,全国年均损失耕地100万亩,黄土高原严重区每年流失表土1厘米以上,东北黑土地变薄,一些地方的黑土层流失殆尽,长江中游70%的湿地已经消失。
水利部门的说法是——“水土流失是当前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大规模开发建设是导致人为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
”这里有两层意思:
一则,在生态环境问题上,我们聚焦了雾霾与地下水,甚至关切了土壤里的重金属,但,很少在安全之外,会关注到土地的质量问题。
污染固然生死攸关,流失治理一样刻不容缓。
二则,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基本就是拿土地换眼前利益的逻辑。
耕地上盖的别墅、湿地上建的游乐场……我们见识得还少吗?
结果呢,土地越来越贫瘠,越来越漏洞百出,梦想的版图离泥土越来越遥远、越来越不可亲近。
在大大小小的城市,除了“土地财政”让人牵肠挂肚,有多少公共决策能抽身于地产开发与规划建设之外,对辖内土地秉持基本的敬畏之心呢?
水土流失之殇,看起来,只是对土地没有多少情感。
但缠绕其间的,是对劳动价值与产业要素缺乏有感情的认知。
且不说三农问题与土地的纠葛,“一切财富出于土地”的价值判断,若不能内化为公共治理的信仰,那么,无论在分配公共资源的时候,还是在安排公平正义规则的时候,就不会有“向下”的目光。
这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还是个价值取向问题。
不关心土地,自然不会保有“天地粮心”,自然对带着乡土味进城的民工及二代也就不会有同情心……这是一个势利而现实的逻辑链。
表面上流失的醇厚的水土,在看不见的地方,流失的是乡土关系上的利益配置与均衡法则。
在少数地方,耕地被动扮演着“失足妇女”的角色,在觥筹交错声色犬马中,无法心安,没有归处。
从顶层设计的治理目标来看——到2020年,全国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2万平方公里,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8亿吨;
到2030年,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94万平方公里,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15亿吨——数字上的目标也许并不那么难实现,但,流失在内心的土地情怀,以及曾洋溢在乡土之上的热血与热泪,可能并不那么容易被找回。
是啊,习惯被拿去“典当”的土地,要在心口相传的诗歌里继续温暖抒情,这一段走心的路程,何止“路漫漫其修远”!
(邓海建)
为了让2岁的女儿感受父爱,上海一位80后父亲做出决定:
卖掉价值一两百万元的房子和公司股份,买了一辆价值30万元左右的房车,计划用5年时间带女儿环游世界,上演现实中的“爸爸去哪儿”。
朱春燮说:
开房车旅行,肯定不如在家里的生活方便舒适,但考虑到女儿的成长,我觉得很值。
尽量多陪小孩对她的性格形成有好处,再不陪她,她就长大了,以后读小学想抱都抱不了。
(11月1日《潇湘晨报》)
当所有人都以“忙”作为理由,使得陪伴孩子成为一种奢侈之时,“卖房带女环游世界”的决定,确实算得上一种壮举,并因为断绝后路而“难以复制”,这种“极度任性”的做法,也算得了对“爸爸那儿去了”的极致呈现。
当然由此也足以看出,正是爱到深处都有这种近乎于“疯狂”的举动,并表现出一个敢说敢干的真汉子的形象。
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当然离不开父母的陪伴与呵护。
少了父母陪伴的童年并不健全,也容易让孩子内心受到伤害。
从教育学的角度看,开车陪着孩子一起旅游,在亲子互动中实现爱的交流与融通,让孩子在浓浓的亲情中健康成长,既科学又合理。
不过,所谓物极必反,任何东西都应当有一个度,若是给予太多反倒会成为负担。
卖房带2岁女儿环游世界,如此隆重的形式体现和过程表达,让幼小的孩子如何承受,如此高额的礼物其又如何消受?
当某天,物质成为一种负担之后,决定转化为后悔之时,被无穷呵护的孩子是不是将会成为替罪者,而当初温情的理由,会不会成为之后情绪发泄的借口?
物质基础决定生活质量,精神的表达更离不开物质的保障。
卖掉房子和公司股份,意味着之前赖以生存的门路和居住的场所,都将因此而消失,如此做颇有些破釜沉舟的况味。
的确,5年的环游戏足以让孩子涉猎更多的新鲜事物,并在“行千里路”的过程中收获知识,与父母的长相伴守,也能得到比同龄孩子更多的亲情时间。
然而在孩子还很小的时候,带着其长期旅途奔波,是否就符合教育的基本规律?
一方面,孩子的心智尚未成熟,很多东西往往过眼即逝,很难留下较为深刻的印记。
另一方面,在孩子本应在幼儿园的时间段,带其周游世界是否科学,其实也有待于商榷。
父母的天天相伴也意味着,其与同龄小朋友在一起的时间,将会变得很少很少,这同样不符合孩子成长的规律。
一名教育家曾说过,父母需要承担教育孩子的责任,不过也不要因为教育孩子而完全取消了自己的休闲生活。
“没有责任感伤害别人,太有责任感伤害自己”。
小孩子在性格的塑造和人生的成长过程中,当然需要父母的陪伴,但这种透支式的陪伴,又何尝不是一种毒害?
透支式的给予,收获的往往只是失望。
其实,陪与不陪没有绝对的标准,更没有唯一的手段与方式,关键在于要将其牢记于心,并做到时时兑现承诺。
在你繁忙的工作之中,能够挤出更多的时间与孩子在一起,其实就已做得相当不错了,用不着专门辞职去陪伴。
因为孩子的成长周期很长,还需要父母花更多的时间陪伴,他们并不愿意看到,你前五年用去一切时间、精力和金钱,去专程陪同,而后面为了弥补,又得透支性的挤占这些时间。
与其这样集中式表达,为何不让爱更均衡的分布呢?
如此看来,一个适度理性的父亲或许比一个激情过度的父亲,更能给孩子更好的家庭教育和爱的表达。
司马童
假山、凉亭、游步道、水池、园林、阳光房……近日,一个建在杭州萧山一小区楼顶露台上的公园在网上走红,被网友们称为“史上最牛后花园”。
不过这个公园却不是所有业主都能享受到的。
对此,耗资数十万打造“最牛后花园”的倒也承认,公园占用的确实是公共用地,但称初衷是为了环境美化。
(11月1日《现代快报》)
好一个杭州版的“最牛后花园”:
把小区楼房的公共露台占为己有,以“美化环境”为名,又是铺设“X”形的游步道,又在两旁种植起棕榈、芦苇等植物,最高的竹子看上去都长到了三四米高。
如此大兴土木且又唯我独享的“霸道花园”,着实堪与两年前北京人济山庄楼顶的“最牛空中花园”相媲美了。
有道是“兼听则明”。
舆情聚焦关注之下,面对记者的采访,杭州这处“最牛后花园”的涉事业主,似还觉得满腹委屈,“你说说看,是绿油油的植物好,还是以前光秃秃的平台强?
这里绿化一搞,楼下酒店的油烟味都少了很多。
”而网络之上、跟帖之中,似也不乏一些网友的插科打诨:
“干活不见人,掏钱没影子,建好了都想来享受。
”“要是露台堆满了各种杂物,估计附近住户也不会投诉,你这是遭人嫉呐!
”云云。
但暂且抛开这些,笔者最想追问的则是,“最牛花园”是不是“最牛违建”?
网上检索可知,浙江省政府决定,自2013年至2015年在全省深入开展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简称“三改一拆”)三年行动。
通过三年努力,要使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全面推进,违法建筑拆除大见成效,违法建筑行为得到全面遏制。
只要稍稍关注媒体报道,近年来浙江的“三改一拆”行动,的确可谓动了真格,也出了实效。
譬如,今年4月,被外界称为“宁波闹市区最隐蔽违法建筑”的红光罗浮宫家具馆顶楼违章建筑终遭督促拆除;
其中有个背景,这些原本隐身于闹市商铺顶楼外立面后的违法建筑,还属市人大的一位常委所建。
显而易见,不管多么惊艳和隐秘的“最牛花园”,只要触及了“违法建筑”的这条法治红线,就算藏得再深,或是“一家投资”,它都找不出一条尽可悠然自享的“最牛理由”。
杭州的那处“最牛花园”,其产权明明属于公共用地,可见某个业主擅作主张的“封闭美化”,就肯定拿不出“一致同意”的有效凭据。
而且,这种小区露台之上的搭房铺路、栽竹种树,会不会带来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种隐患,其实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了。
“最牛花园”是不是“最牛违建”?
比起周边居民对于“最牛花园”或有存在的羡慕嫉妒心理,我看有关监管部门的闻风而查,并迅速向公众明示这一“最牛花园”的是否依法存在、建之无碍,恐怕才是最应解疑和廓清的所在。
倘若“最牛花园”真是“最牛违建”,那么完全有理由再予追问:
“三改一拆”的三年行动即将收尾,这样的公然违建,何以一直能平安无事?
又或者,假如有群众曾多次反映,某些个“监管之眼”,又是出于什么原因却把“瞌睡”打到了今天?
(司马童)
朱昌俊
贫困地市老办公楼完全够用,又花费2亿元建新楼,全省地税系统60%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超标……近年来,湖北地税系统争相建设超面积豪华办公设施,一些地方十八大后仍不收敛。
今年下半年以来,湖北地税系统已有包括省地税局原局长在内的100多名干部受到处理。
而税务部门动辄数亿元的建设款主要来自“超收税款返还”金额。
(11月1日《京华时报》)
超标办公楼现象并不新鲜。
但像湖北地税这样整个系统的建设超标豪华办公设施,且是十八后仍不收手的,实属罕见。
仅今年下半年以来,湖北地税系统就已有包括省地税局原局长在内的100多名干部受到处理,足以印证这一系统问题之大。
为何连超标建办公楼都会呈现出如此的系统性现象?
新闻中所给出的答案是,税务系统有“超收税款返还”奖励制度,只要税务部门完成了当年的税费征缴任务,超过的部分,地方财政会按一定的比例返还。
以黄冈为例,该市地税局新办公楼项目,发改委批复的总投资为4500万元,而结果却总价接近2亿元,超标一亿元以上。
而截至今年9月,仅黄冈市县两级地税部门账上“超收税款返还”的余额就超过4亿元。
有着如此充裕的“部门金库”,超标违建自然不缺乏资金来源。
然而,有钱只是一方面,敢于在中央禁令的三申五令下顶风作案,关键还在于外部监督的松弛。
有内部人士就透露,由于地税部门为地方经济贡献大,成为“特殊部门”,导致财政资金的监管缺位。
经由这样的现实逻辑还原,就不难明白,正是有了地方政府对于税务部门的超常规倚重,才有了“超收税款返还”这样的系统规定,而至于这笔钱到底该怎么花,几乎就成了税务部门的“私事”。
像建设超标办公楼,也自然难以被本地的政府部门予以实质性的监督。
显然,这起事件中,焦点问题已然不再止于办公楼超标,而是包括“超额税收返还”规定在内的地方税务部门的“特殊地位”,该如何破解。
在这个视角,处理100多名干部就不应该成为该事件处置的终点。
据悉,审计出的20多亿元“超收税款返还”结余资金9月底全部上缴各级政府财政。
就此而论,“超收税款返还”制度应该是不具备合法性。
那么,该制度到底是经由怎样的程序而制定的?
是否应该有人对此负责?
而这样的“系统规定”在其他地方又是否同样存在?
都值得追问。
应该看到,由系统性超标办公口建设所反映出的“超额税款返还”规定的弊端,尚只是其中一个最显性的方面。
一旦将税收的收取与部门利益捆绑,由此直接对不当的“部门利益”的壮大倒是其次,更严重的是,严肃的税收参杂了部门“创收”的冲动,也将不可避免令地方的减税善政遭遇落实上的压力,因为减税在另一角度意味着直接伤害的是税务部门获得的返还额度。
普遍性的超标办公楼建设,难以有效监管的资金流向,影响减税政策的落实……一条系统内的规定,竟能够引发如此多的负面连锁反应,再次说明“好的制度”的重要性。
发生在湖北地税系统的这场“事故”,其教训和启发应该不止于一地,如何还原一个没有“特殊地位”的税务部门,每个地方或许都需要反思。
(朱昌俊)
李劭强
近期,泰州市住建局一官员在任前公示中公开价值逾2000万元房产,引发舆论热议。
对此,泰州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10月30日对记者回应称:
拟任干部的巨额房产确系父亲赠予。
26日,中共泰州市委组织部公布一批领导干部任前公示。
其中,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处现任处长秦金平,拟任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随后,有网友发帖称,秦金平名下有4处房产,共计5000多平方米。
(11月2日《北京青年报》)
搅动舆论的公务员拥有2000万房产的新闻,快速地趋于衰减。
直接原因是,官方在很短的时间内给出了权威的认定——2000万房产的收入合法。
既然,该官员的所有收入是合法的,既然,没有法律规定官员的身价不可以天价,那么新闻最初刺激舆论的动力也就相应失去,围绕2000万房产的舆论即将平息。
随着社会收入的多样化,公众可以、必须接受一些官员的身价超过一般人。
这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常态。
当然,“2000万房产合法”的启示并不止于这一点。
这个没有烂尾的新闻,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之前的一些担心和命题,其实只是伪命题。
比如,公开官员财产会引起公众的敏感;
比如,公开范围越大不利于官员的可能越大;
比如,舆论存在仇官仇富的现象。
这些命题在一些时间有其市场,甚至成为阻扰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强有力理由。
但是,这些命题其实都有伪命题嫌疑,“2000万房产合法”的新闻以及其引起的舆论演变,可以证明这些命题的虚伪和虚拟。
首先,公众并不是对官员财产敏感,而是对财产是否合法敏感。
在讨论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时,一种反对意见是,公众是情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