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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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指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形成的,用以证明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最终文件。

2.10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文件监督,指质监机构对经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验收文件中的质量内容进行查验的活动。

2.11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质监机构编制的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的质量评定文件。

2.12重要隐蔽工程,指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工程等。

2.13工程关键部位,指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有显著影响的部位。

2.14中间产品,指需要经过加工生产的土建类工程的原料及半成品。

3基本规定

3.1 质监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

3.1.1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检查;

3.1.2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1.3 对施工、监理技术资料、施工图审查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3.1.4 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3.1.5参与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3.1.6提交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或意见;

3.1.7对工程保修期质量的监督检查;

3.1.8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

3.1.9其他内容。

3.2 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规定。

3.3 质监机构应建立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

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规程、规范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4 质监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以及本身资源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5 质监机构应要求项目法人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

3.5.1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5.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3.5.3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机构组成及负责人;

3.5.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大纲);

3.5.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3.6质监机构收到项目法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项目质监组织形式和质监人员安排,通知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

3.7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对监督工作方案作出调整。

3.8 质监机构应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大纲)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或意见,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

3.8.1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

3.8.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3.8.3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内容。

3.9 质监机构应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项目法人。

4质监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4.1 质监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4.1.1 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4.1.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4.1.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4.2质监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4.2.1质量检查体系和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4.2.2设计、施工及监理及有关新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的资质要求;

4.2.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2.4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4.2.5工程质量检测落实情况;

4.2.6组织重要隐蔽工程、基础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工验收情况;

4.2.7对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及记录情况。

4.3 质监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4.3.1参加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3.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联系单情况;

4.3.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4 质监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4.4.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4.4.2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4.4.3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4.4.4主要施工管理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配备及到位情况;

4.4.5工地试验室的设置或委托试验情况;

4.4.6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审及执行情况;

4.4.7工程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技术文件的配置及执行情况;

4.4.8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4.4.9建筑物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有关质量指标数理统计,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情况;

4.4.10质监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处理情况;

4.4.11质量缺陷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4.4.12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4.5质监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4.5.1监理单位资格、总监资质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4.5.2监理规划(监理大纲)编制的内容(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及执行情况;

4.5.3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抽检复验及对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处理情况;

4.5.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4.5.5质量指标平行抽检(见证取样、送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4.5.6对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4.5.7质量缺陷、质量事故、通知签发及整改处理和结果的复查情况;

4.5.8组织单元、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复评情况;

4.5.9监理资料收集、汇总、整理情况。

4.6 质监机构应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4.6.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4.6.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4.6.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6.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4.7 质监机构应对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4.7.1是否超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4.7.2施工图审查的规范性程度;

4.7.3施工图审查的符合性程度。

5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5.1 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5.1.1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5.1.2重点检查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

5.1.3抽查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5.1.4抽查质量指标控制情况;

5.1.5外观质量随机抽检。

5.2 质监机构对地基处理工程进行下列内容的重点抽查:

  

5.2.1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

5.2.2防渗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5.2.3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情况。

5.3 质监机构应对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进行监督。

5.4 质监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安装工程的使用功能的检测、消缺及试运行记录进行抽查。

5.5 质监机构应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检测记录应列入质量评定报告。

5.6 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来确定。

5.7 质监机构经监督检查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文件监督

6.1 质监机构应对工程建设管理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等竣工验收文件中的质量内容进行查验。

6.2 质监机构应对工程建筑物外观质量进行抽测。

7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7.1 质监机构应根据项目法人的申请,在符合条件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质量评定意见或报告。

7.2 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根据监督检查及检测情况,客观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

7.3 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校核,工程质量质监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

7.4 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7.4.1工程概况;

7.4.2工程设计及批复情况(简述工程主要设计指标、效益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7.4.3质量监督情况(简述人员的配备、办法及手段);

7.4.4质量数据分析(简述工程质量评定项目的划分,分部、单位、枢纽工程的优良品率,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抽检、项目法人检测质量指标分析计算结果);

7.4.5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7.4.6遗留问题的说明;

7.4.7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7.4.8报告附件目录。

8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

8.1 质监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8.2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推行信息化管理。

8.3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8.3.1监督手续及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

8.3.2项目划分申报与审定文件;

8.3.3质量监督过程所形成的质监活动纪要及书面反馈意见;

8.3.4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中间产品检测报告;

8.3.5工程质量评定意见或评定报告;

8.3.6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8.3.7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8.3.8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

8.3.9其他有关资料。

8.4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8.5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为15年,短期为5年。

8.6 质监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信息、在建及竣工工程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信息、工程质量状况统计信息、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等纳入数据库。

8.7 市级以上工程质量质监机构及有条件的县(市)级质监机构应设置质量信息局域网,其设置应满足上级部门对质量信息管理及数据传递的要求。

8.8 质监机构应将所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予以指出,并告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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