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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劳务(专业)分包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劳务(专业)分包队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协助各管区责任质量工程师对队(班组)负责人,进行技术、质量交底进班组,并参与队(班组)负责人对一线操作工人的技术、质量交底工作。
第八条
劳务分包、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中的“班组自检”职责。
确认检验批或分项工程合格后,向工区项目部各管区责任质量工程师或质检员进行申请报验。
严禁班组直接联系各管区责任质量工程师进行验收或验收过程中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人员不到场。
第九条
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后,并取得工区项目部各管区责任质量工程师、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后才可进行隐蔽。
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人员应提前向各管区责任质量工程师提出书面报验申请单。
第十条
未经项目部各管区责任质量工程师检查验收,严禁劳务(专业)分包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一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项目部各管区责任质量工程师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劳务(专业)分包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单的第一时间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由项目部各管区责任质量工程师现场进行复查合格为止。
第十二条
对于工程已发生的质量问题或事故,严禁劳务(专业)分包擅自修复、处理、隐蔽。
应及时通知项目部各管区责任质量工程师,在质量工程师确认问题部位、性质和影响后,根据项目部制定的专项方案进行处理。
第三章奖励
第十三条实施质量奖励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施工质量评定要高标准、严要求,工程质量的评定以监理工程师复核的为准。
做到认认真真评定、实实在在奖优。
第十四条奖励范围:
项目部所属各分部、质检人员、劳务(专业)分包队。
第十五条奖励标准:
1、每月进行质量管理考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出现《蒙西华中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煤运通道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中质量问题的相应分部负责人予以1000元奖励,质检人员予以600元奖励,劳务(专业)予以2000元奖励。
2、各分部管理人员、质检人员自觉抵制违章施工、违章指挥。
检查发现较大质量隐患、避免了质量事故的,给予奖励100-500元。
3、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属实,可奖励100-500元:
(1)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造方案,经采用能明显提高工程质量的;
(2)发现设计、测量或结构重大差错,避免了返工和质量事故的;
(3)及时发现用料不合格的。
4、工程资料能够做到和现场同步,并填写内容规范、属实的,给予资料员200~500元/次的奖励。
第十五条项目部年终对本年度质量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分部和优秀质检人员进行表彰奖励,评比条件如下:
1、质量先进集体
(1)各分部认真履行质量工作职责,按程序文件要求落实好各级质量责任制;
(2)严格技术交底和交接班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各工序技术文件、施工原始记录,材料试验和半成品的质量鉴定资料及质量验收等级评定资料;
(3)现场管理:
技术质检人员要认真作好技术交底,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有关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积极开展质量教育、培训,职工素质和岗位技能有明显的提高;
(5)坚持施工质量“三检制度”和定期质量检查,认真整改质量隐患,质量“顽症”得到较好的控制或明显减少;
(6)推进“四新”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过程控制或创精品工程中成效显著;
(7)年度内未出现《蒙西华中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煤运通道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中的质量问题。
2、优秀质检人员
(1)年度内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坚守岗位,坚持原则;
(2)积极参加各种质量教育培训和质量活动,能出色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3)在推广运用新技术,较好控制或消灭质量“顽症”,防止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4)年度内未出现《蒙西华中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煤运通道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中的质量问题。
第四章处罚
第十六条根据《蒙西华中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煤运通道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中的质量问题分类,建设单位每下发一次质量问题通报,根据问题分类给予责任工区分部、质检人员、劳务(专业)对应人员相应的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施工过程中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造成质量事故(缺陷)的分部人员、质检人员、劳务(专业),均根据情节和事故(缺陷)性质,对责任工区分部、质检人员、劳务(专业)对应人员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处罚标准
一、质量缺陷或一般质量事故
对负有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100~300元的罚款。
二、较大质量事故
对负有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200~500元的罚款;
对技术质量领导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300~600元的罚款;
;
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500~800元的罚款。
三、重大质量事故
对负有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300~800元的罚款;
对技术质量领导责任人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
四、特大质量事故
对负有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对技术质量领导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
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2000~4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下发质量问题通报惩罚标准:
一、一般问题通知
给予相应分部负责人经济处罚200元、质检人员100元、劳务(专业)1000元。
二、黄牌警告
给予相应分部负责人经济处罚500元、质检人员200元、劳务(专业)5000元。
三、红牌警告
给予相应分部负责人经济处罚1000元、质检人员500元、劳务(专业)10000元。
四、停工整顿及撤换责任人
给予相应分部责任人经济处罚2000元、质检人员1000元、劳务(专业)20000元。
五、凡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在本地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均要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对违反作业标准的惩罚。
对下列严重违反作业标准,危害工程质量的行为,分别给予责任分部负责人200~1000元罚款,责任质检人员100~500元罚款,责任劳务(专业)1000~10000元罚款。
(1)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不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或不接受技术交底者;
(2)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者;
(3)隐蔽工程未经检查、签证而擅自安排强行施工者;
(4)施工安排不合理或技术指导失误,影响工程质量者。
(5)不按技术、质量交底施工者
(6)工程施工日志、工程检验资料未能够做到和现场同步,工序报验无自检资料。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质量管控
1、未按照第五条要求上报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处罚500元;
质量管理岗位每缺少1人处罚200元;
谎报或经调查确认所报质量管理人员不承担质量管理工作或不能胜任质量管理工作的,每岗位处罚200元。
2、需要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人员参与的交底、教育、验收等工程活动,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人员无故迟到或缺席的,处以每人次100元罚款。
3、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将给予相应班组200元/次的罚款。
4、现场严格、认真执行“三检制”,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填写好对应表格,上交项目质检部审核,对于“三检制”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班组或工长,第一次给予提醒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5、劳务队各班组的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项目部质检人员报验工作,对于第一次报验不合格,给予提醒、教育和警告;
第二次报验不合格,给予劳务队(班组)200元/次的罚款;
累计超过三次(含第三次)报验不合格的,责令更换班组负责人,劳务队必须另行安排班组负责人。
6、不履行项目部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给予劳务队(班组)1000~2000元/次的罚款。
7、施工过程中不服从现场质检人员的指挥,对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整改意见拒绝接受的,对责任劳务(专业)经济处罚500~1000元/次。
8、施工不重视质量,出现质量缺陷或违规违章施工,受到项目部质量管理部书面警告或收到质量问题整改通知的,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对责任劳务(专业)罚款500~1000元/次;
受到上级单位罚款的,项目部同时对责任劳务(专业)追加罚款1000~2000元/次;
对于不落实规范、规定,野蛮施工,造成质量问题(缺陷)或返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劳务(专业)承担。
9、对工程重点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班组长、队长、质检人员必须在现场全过程监控,对工作不到位者,罚款100~500元。
10、各单位工程(工序)施工中,凡有违章指挥而影响施工质量者,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11、各级质检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任何人不得干预或阻挠,严禁打击报复,如发现类似情况,对打击报复者罚款5000~20000元/次。
12、劳务队(组)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加以重视,认真落实整改,如继续出现相同问题,给予前次处罚金额的双倍罚款。
13、业主和监理在现场提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若在发生类似问题罚200元/次,现场出现顶撞业主、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五章
处罚程序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所有质量奖励、处罚通知单必须由项目经理进行签字确认,并按本办法明确处罚金额,签署《质量奖罚通知单》交付有关部门予以实施。
第二十三条以上罚款自罚款通知开出后各队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字,违者将处双倍罚款,并无需签字自动生效,由质量管理部、计划部、财务部门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被罚款的各队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与项目部人员争执和企图报复等行为,违者将处以重罚、清除出场。
第二十五条各队的罚款将由计划部在当月计量款中扣除,其他个人罚款由财务部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质量奖励基金,其主要来源是:
1、项目部自行设立的质量奖励资金;
2、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者的罚款;
3、对发生违章、隐患不按期整改的罚款;
4、业主和上级部门的奖励资金。
第六章执行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质量奖励通知单样
附件2质量罚款通知单样
附件3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附件4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分类
附件1
质量奖励通知单样
年月日编号:
受奖励单位、个人
奖励金额
事由
奖励依据
签发人:
批准人:
附件2
质量罚款通知单样
受罚款单位、个人
罚款金额
罚款依据
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签发部门:
中铁十八局三公司蒙华铁路项目部质量管理部编号:
被检劳务(专业)
检查时间
施工部位
工点(里程)
检查人员: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及时限:
验收:
问题整改完毕后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检查验收。
各方
确认
劳务(专业):
日期:
质检人员:
质量管理部部长:
本表一式份,各1份。
附件4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分类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质量问题处理分为一般问题通知、黄牌警告、红牌警告、停工整顿、撤换责任人等五类。
(一)一般问题通知
除所列黄牌警告、红牌警告、撤换责任人、停工整顿等情况以外的一般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彻底整改,每出现一次一般问题通知在履约考核中扣0.2分。
(二)黄牌警告
施工单位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一次黄牌警告并在履约考核中扣0.5分。
1.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发现和通报的问题整改不彻底或整改后无回复。
2.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数量不满足合同要求。
3.不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未进行技术交底或工艺试验的情况下施工。
4.未按规定留置和养护混凝土或砂浆试件。
5.填方段未进行超宽碾压;
过渡段未按规定填筑或碾压;
软土地基换填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路基填料;
未按设计进行路基附属工程施工,如擅自改变水沟排水方向等。
6.现场监控不力造成路基构造物偏位、路基中线偏位、路基面标高误差超限。
7.路基、桥梁、隧道沉降、变形观测工作未按规定进行。
8.因施工原因引起墩台、梁部混凝土出现非结构性裂纹。
9.桥梁支承垫石不平整、标高误差超限、支座锚栓孔偏位;
10.隧道开挖中持续出现较大的超欠挖;
喷混凝土平整度达不到要求。
11.因施工原因造成防水板损坏。
12.初期支护不及时、支护质量差;
隧道衬砌出现较大错台、局部渗漏水。
13.未按要求设置监控量测点;
不及时进行监控量测;
不及时对监控量测数据进行分析;
不及时上传监控量测信息。
14.无砟轨道工程污染扣件、胀模跑模、出现非结构性裂纹、道床顶面排水不畅、伸缩缝未按设计施做。
15.钢筋间距、焊接等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16.同类一般问题通知累计3次。
17.违反国家、行业工程验收标准、规范、规程等条文中表示严格的工序(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18.其它较大质量问题。
(三)红牌警告
施工单位发生下列情况,每项(含子项)每次给予一次红牌警告,通报批评并在履约考核中扣2分。
1.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发现和通报的问题未进行整改。
2.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等级质量事故。
3.试验报告、施工日志,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检查验收资料弄虚作假。
4.原材料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但不合格,或未向监理工程师报验即用于工程。
5.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未经变更擅自施工。
6.未按经批准的配合比施工。
7.圬工及预制件尺寸不满足设计和验标要求。
8.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即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9.隧道洞口开挖不按经批准的方案施工,造成边仰坡不稳定;
隧道开挖方法未履行变更手续随意改变;
未按设计要求,擅自取消、减少或改变钢架、格栅、锚杆、管棚、小导管、预注浆等支护措施;
超挖部位不按验标要求处理;
喷混凝土大面积厚度不足;
防水板后未按设计要求设置盲管;
未按设计要求安装埋设止水带或止水条;
因测量错误或施工原因,洞身初期支护侵限,造成局部二次衬砌厚度不足;
隧道贯通误差超标;
较大范围内衬砌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
隧底处理不按规定施作,影响无砟轨道施工;
隧道渗漏水严重。
10.高风险路基挖方地段未按批准的方案施工,造成坍方。
11.不良地质基底处理桩基长度不足、桩基根数不够;
路基支挡结构未按设计进行施工。
12.擅自改变台背回填材料;
擅自改变路基改良土配合比。
13.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
桩基或墩台偏位造成返工;
悬灌梁未按规定进行线形监控。
14.无砟轨道未按设计进行凿毛和植筋,弹性支承块或长枕出现空吊,轨道精度误差长段落超标。
15.同类问题累计3次黄牌警告。
16.违反国家、行业工程验收标准、规范、规程等条文中表示很严格的工序(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17.其它严重质量问题。
(四)停工整顿及撤换责任人
施工单位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采取停工整顿、撤换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等措施。
停工整顿的,在履约考核中扣3分;
撤换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的,在履约考核中扣5分。
1.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连续2次通报的问题未进行整改。
2.同类问题累计3次红牌警告。
3.发生偷工减料、恶意弄虚作假等不法行为。
4.其它非常严重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