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碍者辅助器具补助基准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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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生理及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含語音血壓計】

九十二

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含站立架、傾斜床】

九十三至九十五

預防壓瘡輔具

【含減壓座墊各款、氣墊床】

九十六至一○四

十一

住家及其他場所之家具及改裝組件

【含居家用照顧床、擺位椅、升降桌、爬梯機、居家無障礙設施】

一○五至一三○

十二

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含淋浴椅(床)、特殊簡易洗(浴)槽、頭護具、馬桶增高器、便盆椅或沐浴椅、語音體溫計、語音體重計、衣著用輔具】

一三一至一三八

十三

居家生活輔具

【含飲食用輔具、居家用生活輔具】

一三九至一四○

十四

矯具及義具

【含義肢及矯具各款、美觀義肢各款、量身訂製之特製鞋、透明壓力面膜、假髮、義眼、義鼻、義耳、義顎、混和義臉】

一四一至一七○

十五

其他

【含人工電子耳、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更新】

一七一至一七二

分類

補助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使用年限

評估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推車-A款

六,○○○

一、補助對象: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十二歲以下發展障礙相關診斷患者(如腦性麻痺患者)。

二、評估規定:

(一)經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並於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一)。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一)。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專為載送人員設計之推車。

(二)推車-A款含嬰幼兒推車。

(三)推車-B款須具四十公斤以上載重能力。

四、其他規定:

(一)A款及B款僅能擇一申請。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推車-B款

一二,○○○

輪椅-A款(非輕量化量產型)

三,五○○

不須評估

(一)肢障者。

(二)平衡障礙者。

(三)植物人。

(四)中度以上失智症者。

(五)具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六)申請量身訂製輪椅者,上述障別之等級須為重度以上。

申請「輪椅C款-量身訂製型輪椅」須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一)。

輪椅均應配備骨盆帶,B款輪椅應為輕量化材質骨架設計,C款量身訂製輪椅並應符合下列規範之一

(一)一百五十公斤以上之載重能力。

(二)十四英吋以下或二十二英吋以上座寬。

(三)具有四英吋以上座深調整、二英吋以上座寬調整並可依個別化需求設定座背靠角度之設計。

(四)其他經輔具中心專業人員評估認定之規格或功能要求。

(一)A、B、C等三款輪椅僅能擇一項申請。

(二)十八歲以下符合補助資格者得二年申請補助一次。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申請輪椅-C款,保固書註明為量身訂製型者,得免列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

輪椅-B款(輕量化量產型)

四,○○○

※輪椅-C款(量身訂製型)

九,○○○

※輪椅附加功能-A款(具利於移位功能)

五,○○○

(一)重度以上肢障者。

(二)植物人。

(三)重度以上平衡障礙者。

(四)重度以上失智症者。

(一)經身心障礙鑑定機構之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一)。

(一)輪椅附加功能-A款:

兼具可拆掀式扶手及可拆卸式腳靠以利於移位。

(二)輪椅附加功能-B款:

具不及座面連動之椅背仰躺功能(無段式調整),且須配備胸帶及防傾桿。

(三)輪椅附加功能-C款:

具及椅背連動之無段式座面空中傾倒功能,及配備胸帶及防傾桿。

(一)各項輪椅附加功能得依評估結果,搭配B款或C款輪椅同時申請,視為補助一項次。

(二)經評估無法以下肢承重轉位者,得申請A款附加功能,不受重度肢障之限制。

※輪椅附加功能-B款(具仰躺功能)

二,○○○

※輪椅附加功能-C款(具空中傾倒功能)

高活動型輪椅

二五,○○○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下肢重度肢障者。

(二)屬高活動力可自力推行者。

(三)具備良好輪椅操控技巧

(四)具備良好之心肺及肌耐力功能。

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一)。

(一)含胎淨重十二公斤以下。

(二)高強度輕量化材質骨架。

(三)手推輪組之外展角度可依使用者需求設定,並具免工具易取快拆功能。

(四)後輪軸心前置或具有可調整至前置位置之功能。

(五)背靠高四十公分以下。

(一)申請本項補助者於使用年限內不得再申請其他輪椅。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一○

電動輪椅

五○,○○○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二)具重度以上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

電動輪椅配件-B款(加裝擺位型座椅)之結構應具備座深(四英吋以上)、座寬(二英吋以上)、座背靠角度可調整功能。

(一)電動變換姿勢功能指電動後躺、空中傾倒、站立或升降。

(二)非比例式控制器限四肢嚴重癱瘓或精細運動控制不良之重度肢體障礙者申請,傳統比例式搖桿之改裝不適用本項補助。

(三)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二者間僅能擇一項申請。

(四)電動輪椅配件A款及B款得依評估結果擇一款申請,電動輪椅配件及電動輪椅同時申請者,視為補助一項次。

(五)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一一

電動輪椅配件-A款(加裝沙發型座椅)

一二

電動輪椅配件-B款(加裝擺位型座椅)

一○,○○○

一三

電動輪椅配件-C款(加裝電動變換姿勢功能)

一四

電動輪椅配件-D款(使用非比例式控制器)

一五

電動輪椅電池-五十安培小時(含)以上

符合本辦法申請電動輪椅資格者。

二、其他規定:

(一)每次補助之數量及單位為一組,一組含二顆電池。

(二)曾依本辦法獲電動輪椅補助者三年後始得申請。

一六

電動輪椅電池-五十安培小時以下

一七

※擺位系統-A款(平面型輪椅背靠)

一,○○○

(三)植物人

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三)。

(一)平面型輪椅背靠須含硬式底板及軟墊。

(二)曲面適形輪椅背靠應符合下列所有規範:

1.適形硬式底板及適形軟墊。

2.可快速拆裝設計。

3.可調整深度或角度的嵌入式吊掛系統。

(三)軀幹側支撐架:

具有依身型調整功能。

(四)頭靠系統:

具有可調整支撐高度、前後位置及角度之結構。

(一)本項補助須為輪椅或電動輪椅使用者。

(二)申請單支軀幹側支撐架者補助金額減半。

(三)擺位系統A款及B款僅能擇一項申請,依評估結果一次申請二款以上,均視為補助一項次。

(四)擺位系統及輪椅C款量身訂製型同時申請者,視為補助一項次。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其中量產型產品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一八

※擺位系統-B款(曲面適形輪椅背靠)

六,○○○

一九

※擺位系統-C款(輪椅軀幹側支撐架)

三,○○○

二○

※擺位系統-D款(輪椅頭靠系統)

二,五○○

二一

電動代步車

二五,○○○

應具自行駕駛電動代步車之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二)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重度以上者。

(三)多重障礙且符合上列條件之一者。

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四)。

電動代步車以四輪規格為原則,且兩前輪之輪胎內側距離須大於三十公分。

(一)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二者間僅得擇一項申請補助。

二二

特製機車-A款(加裝輔助後輪特製車)

六○,○○○

(三)具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功能或規格規範:

(一)特製機車-A款,含機車新品及於該車輛加裝輔助後輪。

(二)特製機車-B款,含機車新品及於該車加裝輪椅直上裝置。

三、其他規定:

(一)A款及B款二者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二)特製機車及機車改裝二者僅能擇一申請。

(三)申請特製機車及汽車、機車改裝者,應具有該類特製車輛之駕照。

(四)請款時須檢附特製車輛之行照影本。

(五)再度申請特製機車(含修訂前之「特製三輪機車」)時,應於請款時檢附原機車報廢證明。

(六)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二三

特製機車-B款(改裝輪椅直上式特製車)

八○,○○○

二四

機車改裝-A款(裝置輔助輪)

二五

機車改裝-B款(裝設輪椅直上裝置)

三○,○○○

二六

機車改裝-C款(裝設倒退輔助器)

八,○○○

二七

汽車改裝-油門煞車連桿

一五,○○○

二八

單支柺杖-不鏽鋼

一,○○○

申請帶輪型助步車、姿勢控制型助行器、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訓練器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並於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五)。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五)。

(一)帶輪型助步車須完全符合下列功能條件

1.附手控煞車及煞車鎖定功能。

2.附臨時休憩座位功能。

(二)姿勢控制型助行器:

須可調整為前推或後拉方式雙用,以調整步態模式,並須提供下列配件至少二項:

1.轉向角度範圍或轉向、定向可控制輪。

2.單向只進不退輪或阻力調整輪。

3.骨盆側支撐墊。

4.骨盆懸吊或座墊。

5.前臂支撐配件。

(三)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訓練器:

可藉由前臂支撐、軀幹支撐配件以協助四肢動作控制能力不佳,無法使用一般步行輔具者,並須提供下列配件至少三項:

1.

轉向角度範圍或轉向、定向可控制輪。

3.踝足分隔配件4.大腿分隔配件。

5.骨盆懸吊或座墊。

(一)柺杖如依實際需求同時申請雙側使用者,可補助額度依左列基準加倍,並視為補助一項次。

(二)

申請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訓練器須為四肢動作控制能力不佳,無法使用一般步行輔具者。

二九

單支柺杖-鋁製

五○○

三十

助行器

八○○

三一

帶輪型助步車(助行椅)

三,○○○

三二

姿勢控制型助行器

三三

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訓練器

三四

移位腰帶

一,五○○

甲、丁

(二)平衡機能障礙者。

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六)。

(一)移位腰帶之寬度至少須有十公分,接觸面不可有銳利部分;

且須有四個以上之提把可供抓握。

(二)移位轉盤之上下兩接觸面須為防滑材質,且整體厚度須二公分以下。

(三)移位板可作為坐姿移位時相鄰平面之橋板,長度至少須六十公分、寬度至少須二十公分、厚度須一公分以下。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三五

移位轉盤

三六

移位板

三七

人力移位吊帶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人力移位吊帶至少須有四個提把以利個案於坐姿或臥姿下以人力搬運移位。

(二)移位滑墊-A款須使用容易滑動之材質以利個案在坐姿下之平行位移並降低及接觸面之摩擦。

其寬度、長度至少須達到五十公分以上。

(三)移位滑墊-B款須使用容易滑動之材質以利個案在臥姿下之平行位移並降低及接觸面之摩擦。

其寬度至少須達到四十五公分以上、長度至少須達到一百七十公分以上。

(一)限居家使用者申請。

三八

移位滑墊-A款

三九

移位滑墊-B款

四十

移位機

四○,○○○

申請移位機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並於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六)。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六)。

(一)曾依本辦法獲移位機補助者,三年後始得申請移位機吊帶。

四一

移位機吊帶

四二

視障用白手杖

七○○

(一)視障者。

(二)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功能或規格要求:

「收錄音機或隨身聽-B款數位型」應具電子書朗讀功能。

(一)視障用點字手錶及視障用語音報時器僅能擇一申請。

(二)「收錄音機或隨身聽」A款及B款僅能擇一申請。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其他必要資訊。

語音血壓計、語音體溫計之保固書並應標示經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許可證字號。

溝通及資訊-視覺

四三

收錄音機或隨身聽-A款(一般型)

四四

收錄音機或隨身聽-B款(數位型)

四五

視障用點字手錶

四六

視障用語音報時器

三十○

四七

特製眼鏡

甲、丁、戊

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經眼科醫師開立診斷書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七)。

(一)特製眼鏡:

針對屈光矯正、斜視矯正、放大、遠用及近用、延伸視野、防眩光、增強對比等功能須另製、加工、修改或染色者。

(二)包覆式濾光眼鏡:

鏡框於上緣、側緣及下緣均應有遮擋光線之包覆設計、有濾光效果、可阻隔藍光及紫外光。

(三)手持望遠鏡:

同時載明倍率及口徑、放大倍率在二倍以上、重量三百公克(g)以下。

(四)放大鏡:

鏡片規格必須同時載明倍率及屈光度、非球面鏡片、倍率應高於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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