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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交通、水务、环保、科技信息、工商、城管、电力和通信等部门,依职能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条是关于管理主体的规定。

主要依据有: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结合广州市大部制改革的实际,根据《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53号),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的工作,指导区、县级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

另外,本条对各部门对绿化工作的职责加以概括规定,并在后面的章节条款中作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四条 

 

(资金保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

本条是关于绿化资金保障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

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保护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拟定。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并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六条规定: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鼓励科学研究和科技应用)

本市鼓励开展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乡土植物,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念。

本条是鼓励科学研究和科技应用的倡导性条文。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落实)

市、县级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总体规划。

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镇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

本条是关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落实的规定。

旧条例规定绿化规划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被纳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总体规划中。

我们参照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中,专门设立了“蓝绿空间规划”部分,类似于我市的绿地系统规划。

“蓝绿空间规划”由国家公园局负责编制,根据城市发展重点规划好绿地面积、指标要求等,由负责城市规划编制的市区重建局结合发展单元规划落实建设用地,以保障在城市化飞速发展的同时仍拥有绿色和清洁的环境。

因此,本条规定绿地系统规划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总体规划。

本条主要依据是:

《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要求)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利用和保护本市自然与人文资源,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

本条是关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

参考《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拟定,明确绿地系统规划应包括的重点内容。

第九条(绿线的划定、调整和建档)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防护绿地和公共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

因城乡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予以增补落实。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线档案。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绿线调整后十日内将调整结果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本条是关于绿线划定、调整和建档的规定。

参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规定: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并参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十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市绿化系统规划,区县绿化规划,确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

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拟定,加强绿线管理以对绿化进行保障和维护。

第十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含道路、河涌附属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河涌项目,道路、河涌管理部门应当将设计方案交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征求专业意见。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十日内,就项目配套绿化提出专业审核意见。

本条是关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建设的规定。

参照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的主体绿地有区域性公园、邻里公园、公园串联网络和道路绿化。

其中区域性公园、公园串联网络和道路绿化等由政府投资的绿地全部由国家公园局负责建设管养,邻里公园由私人开发商建设并在1年养护期满后也交由国家公园局管理,有效地保障了绿化的绿量和景观效果。

特别是道路绿化,新加坡的陆路交通局在道路建设前需将道路设计方案送国家公园局审核,确保道路绿化符合要求;

并将道路绿化用地和建设资金(含第一年的养护费)移交给国家公园局,由国家公园局负责建设管养。

为保证我市绿化的绿量和景观效果,统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建设管理主体,特拟定此条。

第十一条(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面积未达到一万平方米的,由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条是关于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规定。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同时根据《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穗府〔2003〕43号)规定,取消了工程设计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

申请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

(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四)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

(五)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以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本条是关于申请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综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专业审核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条是关于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原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和广州市规划局共同签发的《关于协调建设项目配套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园林要[2006]191号)明确: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城市各类绿地的建设工程,申请人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划批复或建筑方案审查的要求提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专业审核意见。

”“市规划局应综合市政园林局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专业审核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四条(申请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

申请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二)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

(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规划批复文件和图纸;

(六)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本条是关于申请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的规定。

第十五条(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变更)

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本条是关于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的规定。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和立体绿化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划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设施及社会福利保障设施,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其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及文化娱乐设施,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在旧城改造区及城中村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

(六)主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次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七)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新建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应当进行立体绿化,建造天台花园,面积不少于天面面积的50%。

居民住宅楼等其他建筑适宜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和立体绿化要求的规定。

绿地指标调整后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的要求保持一致,取消新旧城区的区分。

第一款第

(一)项对社会福利保障设施的绿地率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进行规定,第

(二)项将“机关团体”按照使用功能具体化,第(四)项中明确“文化娱乐设施”的绿化控制指标,第(五)项中增加城中村地块的控制指标。

第二款中新增了鼓励大型公共建筑之外的其他建筑进行立体绿化的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零点五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七条(绿地建设要求)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等设施。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乔木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本条是关于绿地的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定。

本条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规定: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

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同时,借鉴新加坡绿化在乔木种植方面的成功经验,在明确绿化种植面积比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乔木种植面积的比例。

第十八条(防护绿地建设要求)

防护绿地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干道和城市立交桥规划红线外两侧建筑的退缩地带和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的不准建筑区,除按城市规划设置人流集散场地外,均应当用于绿化建设。

其宽度分别为:

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宽度二十六米以下的,两侧各二米至五米;

二十六米至六十米的,两侧各五米至十米;

六十米以上的,两侧各不少于十米。

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隔离绿化带宽度,国道各二十米,省道各十五米,县(市)道各十米,乡(镇)道各五米;

(二)高速公路及其匝道、立交桥两侧建筑控制区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五十米;

(三)铁路沿线两侧隔离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三十米;

(四)高压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绿化带的宽度,五百五十千伏的,不少于五十米;

二百二十千伏的,不少于三十六米;

一百一十千伏不少于二十四米;

(五)沿涌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五米,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三十米;

水源涵养林宽度各不少于一百米;

流溪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为一百米至三百米;

(六)农田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五米,沿海基干林带不低于一百米,宜林海岸线应当建设红树林防护林带;

(七)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周边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五十米。

本条是关于防护绿地设置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规定: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进行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三十米;

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一百米。

(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拟定,并对各种防护绿地的建设作出具体细化的规定。

第十九条(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标准的补偿规定)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配套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对配套绿化用地确实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易地绿化补偿手续,在建设单位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条是关于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标准的补偿规定。

旧条例仅规定“旧城区改造中的单体建筑”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条例规定的绿化指标要求时建设单位需承担补偿责任。

但是目前新城区建设项目或其他改建和扩建非单体建筑的项目也存在配套绿化达不到条例规定的标准要求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因为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无法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影响了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程要求)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其配套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本条是关于配套绿化工程要求的规定。

参照北京市的做法,明确规定配套绿化工程建设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规定)

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规划核实,对配套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

本条是关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

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已被取消,为加强后续监督,确保绿化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

”而配套绿化率也是规划条件之一,因此,新条例将配套绿化工程是否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纳入规划核实的内容之一,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相应的核实工作。

本条也借鉴了新加坡的做法,国家公园局全程参与规划实施,包括前期的方案审查和后期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居住区绿地公示制度)

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本条是关于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公示制度的规定。

参照北京市的做法,设立绿化公示制度,有利于绿化用地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闲置土地的绿化要求)

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闲置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临时绿地的建设标准,用地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按标准完成临时绿地的建设。

本条是关于闲置土地进行绿化的规定。

对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是对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是强化国土绿化的需要。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处置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继续开发建设;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四)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批准开发;

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五)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四条(绿化认种认养)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树木和绿地的认种认养不改变产权关系。

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本条是关于绿化认种认养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不得改变产权关系。

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林地、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并参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五条规定: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划分)

除有特别约定外,绿地按下列规定划分管理责任: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由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单位负责;

其他公共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养护一年后,也可无偿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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