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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品事故案例分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爆炸造成该公司第2-7号共六个仓库被彻底摧毁,第l、8号两个仓库遭严重破坏,爆炸引燃了距爆炸中心250米的木材堆场和300米处的六座四层楼高的普通货物仓库,以及附近400余米处的三个山头上的树木。

经估算直接经济损失达2.5亿元,间接的损失则更是难以估计。

[事故原因分析]事后调查,从货物入库的有关资料获息:

在四号仓库储存的危险货物中,有过硫酸铵、硫化钠、硝酸铵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品。

过硫酸铵,联合国编号1444,属第5.1类·

氧化剂。

其危险特性为:

有强氧化性和腐蚀性,受高热或冲击时即焊炸,接触可燃物、有机物或氧化物以及硫、磷等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容易着火或爆炸。

硫化钠,又名硫化碱。

联合国编号1385,属第4.2类·

固体易燃物品中的易自燃物质。

还原剂、碱性腐蚀品,具有极强的吸潮性,在空气中不稳定,极易自燃。

硫化钠粉末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酸类接触会放出有毒气体。

氧化剂与还原剂是绝对不能同库堆放的。

而就在这个仓库里这两种应当隔离的物质混堆存放,在外界条件影响下(如高温天气,不通风造成热能积聚),发生了激烈的氧化—还原反应。

从而引发硝酸铵燃烧、爆炸。

这是事故发生的起因,然而,从更深层次去查找,就可以发现,这并非是一起偶然性事故,安贸公司化学危险品仓库的爆炸,暴露出的问题是多方面的。

一、该仓库原本只是储存普通货物的综合性仓库,根本不具备危险品仓库所需的消防、安全条件。

安贸公司却向有关主管部门谎报该仓库设施是完全符合安全规定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隐患从该公司成立之始就已经存在了。

二、该公司从领导层开始到操作工,没有一个人接受过危险货物储运专业培训。

事故调查开始时,对于四号仓库东北角首先冒烟起火的事实,询问经办人员堆放的货物名称时,得到的回答是:

“过硫酸钠”。

后来查阅了有关单证才搞清楚,不是过硫酸钠,而是过硫酸铵。

对于危险货物存放中的安全隔离规定,经办人员竟然一无所知。

他们仅仅是根据进库货物的数量和体积所需的仓位,随意决定堆放地点,因此,性能互相抵触的危险货物混堆是习以为常的事。

三、危险货物仓储设施的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遵照国家有关城市安全、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审查。

安贸公司仓库所处的位置,在起初可能是该市的郊区,由于城市建设的速度很快,市区规模不断扩大,没几年,该地区就不再是郊区了。

这时有关主管部门就应当作出危险物品仓库搬迁或停业的决定,然而却没有这样做。

该仓库距繁华市区的国贸大厦仅4.2公里。

在300米开外就是一个居民小区,周围又有普通货物的仓库、木材堆场、铁路专用线、天然气储运站……。

该地区的道路交通规划不合理,致使前来救火的消防车挤在一起,供水严重不足(事故发生之初,管理人员启动消防栓却没有水,丧失了最佳的灭火时机)。

这些都反映了城市建设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四、组建成立危险物品仓储公司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要层层把关。

只要有其中的一个机构认真执法,安贸公司就无法组建成立;

即使成立了,在一次次的例行安全检查中也过不了关。

然而就是这样一家隐患重重、危机四伏的企业,不仅取得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存储的许可证,而且有关主管部门竟然作出决定:

从1991年起,凡是进入特区的化学危险物品,一律存放在安贸危险物品储运公司的仓库里。

其他单位的危险物品仓库都停止使用。

这就不仅仅是失职所能解释的了。

[案例评议]事故发生后,劳动部组织了“8.5”事故国家调查专家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最后认定:

安贸危险品锗运公司将干杂仓库违章改作化学危险品仓库及库内化学危险品存放严重违章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干杂仓库4号仓内混存的氧化剂与还原剂接触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安贸公司为获得经营化学危险品的许可,弄虚作假将普通货物仓库上报为符合安全规定的危险物品仓库。

在日常管理中更是无视危险物品管理的各项规定,存在严重的违章作业。

对于消防部门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置之不理,有恃无恐。

这种行为决定了发生事故的必然性。

然而,人们不禁要问,安贸公司的组建成立是谁审批的?

是否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了?

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期间例行的消防安全检查是如何进行的?

发出整改通知书后又如何督促检查的?

该公司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安全监督的执法管理部门又如何作为?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2、得克萨斯港大爆炸

[案情介绍]1947年,法国货船“大本营”号轮停泊美国得克萨斯州得克萨斯港。

船上装有2500吨硝酸铵化肥及其他各种货物。

在作业过程中船舱发生火灾。

船长下令立即关闭舱口,打开船上的蒸汽阀,其用意很明显:

在近乎封闭的条件下,用水蒸气驱赶舱内的空气,使着火的船舱在与空气隔离的情况下无法继续燃烧。

然而,没有想到船舱内燃烧更为猛烈。

密封舱内的压力不断升高。

很快地,整条船在爆炸中被炸得粉碎,船上人员全部被炸死。

“大本营”号爆炸立即波及周围船舶和陆上设施,其中停泊在附近的“高空飞轮”号轮船装载着硫磺等易燃货物,更为可怕的是该轮同样也装载着硝酸铵化肥,而且数量更多。

很快,“高空飞轮”也爆炸了,船体爆炸的碎片飞上天空,击中两架飞机,飞机坠入海中。

港口码头上待装的600辆汽车全部被毁。

附近的六个油库起火,停泊在港湾对面两艘美国货船爆炸起火。

整个港口陷入火海之中,足足烧了三天三夜。

灾难造成600余人死亡、3500余人受伤,15000余人无家可归;

财产损失约3.3亿美元。

相当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一个城市遭到猛烈轰炸后受到的损失。

[事故原因分析]硝酸铵化肥,联合国编号0223,属第一类·

爆炸品中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

在运输名称栏内特别注明:

“硝酸铵化肥比含有0.2%可燃物质的硝酸铵更易于爆炸”。

事故起因是,当船舱内发生火灾时,船长为灭火所采取的措施不当。

硝酸铵是强氧化剂,在封闭的船舱内有水蒸气提供热量,这时它就分解为氧化亚氮和水,氧化亚氮在受热情况下进一步分解,释放出大量的氧,船舱内的易燃物质非但没有被遏制燃烧,反而因为获得了大量的氧气而使燃烧更猛烈。

当硝酸铵含有0.2%的可燃物质时,就变成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爆炸物品,而硝酸铵化肥的易于爆炸性更甚,这就是得克萨斯港很快引发一系列猛烈爆炸的原因。

[案例评议]硝酸铵化肥是常见的运输货物,半个多世纪前人们对危险货物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

危险货物的知识培训教育也不可能如现在这样引起重视。

可以说是这场无比惨烈的大爆炸使人们真正认识了硝酸铵化肥的危险性。

对于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品,一旦成灾,人们的施救方式主要是尽可能地控制其灾情,使之不再扩大。

用大量的水喷淋,以达到降低温度的目的。

有条件时可将尚未引燃的物品尽快转移到安全处所。

3、被误认为是棉花的爆炸品

[案情介绍]案例一解放初期,在上海港的一个码头上,卸下一件“棉花”。

当时还没有机械化,全部靠工人肩挑背扛。

由于只有这一件“棉花”,仓库员没有招呼工人堆桩,而是先撂在一边。

幸亏是这样,因为不一会儿这捆“棉花”就自行猛烈燃烧了。

事后知道,这不是棉花,而是硝化棉。

案例二1964年7月14日,日本东京都品川区海岸边有一个存放危险品的库区,主要存放硝化棉和其他有机过氧化物。

晚上9时56分,突然一阵猛烈的爆炸,该库区二栋仓库相继爆炸或燃烧,历时五个小时。

消防当局出动了1500名消防队员和160辆消防车,才将火灾扑灭。

火灾造成19人死亡,50人受伤。

这是日本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最大的一次火灾。

事后调查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

硝化棉在存放过程中逐渐干燥,发生分解,产生的热量散发不了,库内温度升高而引发的爆炸和燃烧。

案例三1969年6月14日,美国CARNEYSPOINT化工厂存放7.5万磅硝化棉的仓库发生爆炸。

引起其他三个分别储存5—7.5万磅炸药的仓库爆炸,爆炸飞散物越过德拉瓦尔河砸到对岸的公司总部大楼。

在这场事故中,死亡7人,伤18人。

[事故原因分析]硝化棉,正确的名称应当是硝化纤维素,由于其外观好似受过潮的棉花.因而经常被人误认。

在《国际海运危规》中,硝化纤维素被列为爆炸品中的第一类,是具有整体爆炸的危险物品,联合国编号为0340—0343。

由其内含水份或酒精,以及增塑剂的数量比例不同而划分为四个等级;

主要由纤维素与硝酸—硫酸混合物经过脂化反应而制成。

由于其性能极不稳定,需要用水或酒精润湿,或加入稳定剂方能保存。

当水份或酒精挥发,干燥的硝化棉就极具危险性。

《国际海运危规》中将含氮量在12.5%以上,所含水份不少于32%的硝化棉划归爆炸品;

将含氮量在12.5%以下,所含水份不少于32%的硝化棉划为易燃物品。

硝化棉(硝化纤维素)不仅易燃,而且易分解,分解时产生的热量又能加速分解,产生更多的热量。

当温度超过40℃时即自行燃烧。

[案例评议]因硝化棉燃烧引起的爆炸事故时有所闻,大多数是在仓库储存的过程中发生的。

究其原因,一是包装容器破损,用来浸润硝化棉的水或酒精泄漏,硝化棉干燥后自热引起。

二是储存时间过长,因酒精蒸发引起。

船舶运输和港口仓储中尤其要引起重视。

在装卸作业过程中,一定要轻拿轻放,避免包装容器受碰撞、震动。

储存场所必须阴凉、干燥、通风,切忌阳光或热源的直接辐射.有条件的情况下应控制在35℃以下。

在通常情况下,硝化棉在卸船后,应由收货人直接提走,不宜在港区内滞留。

若必须在港区库场作短期储存,港口企业必须制订安全防范措施,上报给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才可以卸货进库。

4、烟花、爆竹酿成的灾祸

[案情介绍]案例一1984年12月25日,兰州白银花炮厂工人王波与两位同事正在配药间配药。

技术员开出的配方单是:

用氯酸钾、铝粉、镁粉、铝渣、硫磺等材料,按一定的比例配置电光烟花。

这张配料单的几种材料组合就隐藏着极大的险情,有些地区的主管部门曾明令禁止这几种材料组合制作烟花。

这几位工人不仅按这个配方在操作,而且操作中随意性很强,主观上没有安全意识和危机感。

就在临近下班时,王波见装铝渣的铁桶内还剩有少许材料,就用勺子将剩余的铝渣往外掏。

王波边掏边移动铁桶,铁桶底与混凝土地面摩擦生热,地面上肯定又不慎撒落了药剂。

不一会儿,只见铁桶底部冒出一股白烟!

王波等人一见知道要出大事,拼命往外跑,没跑出四、五米远,身后一声巨响,三人被震昏倒地。

这一场爆炸引起距配药间12米外的火药库爆炸,其余34间厂房震毁、炸塌;

二人死亡,十一人受伤。

案例二近年来,从事烟花、爆竹制作和销售的个体经营者增多,安全的隐患也随之增大。

在交通运输中,由于私人违禁偷运烟花、爆竹制成品和原、材料而引发的事故明显增多。

1983年12月16日,原河南省汽车运输公司信阳公司一辆车号为19-5436的662型客车,自商邱返回潢川。

11时05分到达安徽省临泉庙岔集,正在旅客上、下车拥挤的时候,突然车厢内传出“咝溜”一声,随即冒出一股白烟,大火顿时燃起。

虽经集市上众人奋力扑救,还是酿成惨祸,49名旅客和2名司乘人员中有19人被烧死,8人被烧伤.车厢内惨不忍睹。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和事后调查,认定事故起因是:

安徽省金赛县双河区铁冲乡夹河大队,烟花爆竹的个体生产者曹可全违反禁止携带危险品上车的规定,在当天上午携带炮捻4公斤,氯酸钾7.5公斤,在项城县付集乡存民村上车。

事故发生时,由于旅客上、下车搬动行李,因碰撞、挤压和摩擦,引起携带的危险品爆炸,燃烧起火。

曹可全当场烧死,还祸及20余名无辜者。

如此惨痛的教训是否被有关人员吸取,从而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可惜没有。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者大有人在。

1988年3月9日,仍然是在项城至潢州的运输线上,属于周口地区汽车运输公司的一辆客车,又发生了一起火灾,一次烧伤60余人。

经调查肇事者就是与5年前那起事故的肇事人曹可全一起干烟花制作的个体户!

案例三同上述两起惨剧相比,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的一位女旅客在蚌埠火车站候车室上演的则是一场闹剧。

1992年10月9日下午,在蚌埠火车站的候车室门口,安全检查人员拦住一位女旅客。

此人是一个个体经营者,经常到蚌埠市购货。

车站值勤人员肯定因其“常来常往”而“铆”住了她,在检查其行李包未发现携带违禁危险品后,仍然没有放行,而是对她进行安全乘车教育,希望她能自动交出不准携带上车的物品。

这位女乘客显然也是位“久经沙场”的老手,见行李包检查已过关,于是有恃无恐地说:

“我保证没有携带危险品,快让我进站,火车快开了。

”为了表明她没有违反规定,她信手在身上拍打了几下,没料到这一拍拍出祸来了。

为了躲避检查,她将8张发令纸共906响藏在腰间。

她的几下拍打使发令纸摩擦起火。

只听得一声巨响,浓烟腾起,一股股火苗自她的身体内窜出。

等到火势扑灭,她的狼狈不堪的模样可以想象,腰部严重烧伤,胸、腹、脸部也多处受伤。

[事故原因分析]烟花、爆竹,联合国编号为0335。

属第一类·

爆炸品中的第三类,有燃烧危险并有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同时具有此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

由引发装置或引燃线及烟花剂组成。

烟花剂大多是以氧化剂(如氯酸钾、硝酸钾、硝酸钡等)、可燃物(如炭粉、硫磺、赤磷、镁粉、铝粉等),再加以着色剂(如钠盐、铝盐、钡盐等)、粘合剂(如酚醛树脂、虫胶、松香、浆糊等)为主体的物质,按不同用途填充在泥、纸、绸质的壳体内。

由于用药量小,一般来讲是没有较大的爆炸危险的,但当温度超过50℃时,其稳定性就受到影响。

当烟花、爆竹成批量投入运输时,危险性仍然存在。

在上述三个案例中,有烟花制造工厂的爆炸,有携带原料乘车引起的爆炸。

在烟花制品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对摩擦、撞击敏感。

而这恰恰是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因此安全要求丝毫不能降低。

一旦遇明火、热量或冲击,引起燃烧、爆炸,其威力仍然相当大。

[案例评议]烟花、爆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从没有间断过。

原因只有一个,金钱的诱惑。

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有人私自制造,有人长途贩运。

这些人未尝不知道自己在干的事是危险的,一旦肇事,害人害己!

但是仍然有那么多的人铤而走险。

国家对于民用爆炸品的安全管理已经制定了专门规章,有关烟花爆竹投入运输的要求有严格的规定,只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安全运输才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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